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三条依照本条例清理债权债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保护、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人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免除其未清偿债务。
第五条适用本条例审理的个人破产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经依法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六条个人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行使。
第七条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八条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二)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三)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四)债权债务清册;(五)诚信承诺书。
债务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以下简称所扶养人),应当提供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债务人合法雇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破产清算申请书;(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材料;(三)到期债权证明;(四)经书面或者法定程序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五)诚信承诺书。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八章个人重整程序第九章个人破产清算程序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个人破产程序,保证个人破产债务妥善清理,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合理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促进个人债务人的经济再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所在地在深圳经济特区,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自然人。
前款债务人依照本条例清理债务的,其配偶可以同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破产原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
债务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重整。
第四条【管辖】适用本条例审理的个人破产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破产信息化】为缩短破产案件办理时间,降低破产案件办理成本,破产案件中的通知、公告、送达、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财产查询和处置等事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等信息化方式进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权】方案一:债务人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单独或共同对债务人持有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债务人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方案二:债务人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七条【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第八条【债权人申请】债权人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现实意义

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现实意义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深圳今年3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的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极具改革意义。
今年7月19日,深圳审结全国“个人破产”首案。
标志着一个具有先行示范性质的个人破产工作体系在深圳全面落地了,也意味着深圳综合改革试点的一个重要事项开花结果了。
自条例实施以来第一宗裁定生效的梁先生个人破产案件,则让我们大体能够看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一些端倪。
根据法院的通报,今年35岁的梁先生在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创业,由于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创业失败,背负约75万元的银行债务,无力偿还全部债务。
于今年3月10日,梁先生向当地法院申请了个人破产。
根据当地法院裁决生效的重整计划,梁先生在三年内只偿还借款本金,免去所有的银行利息及罚息。
在未来的三年,梁先生夫妻二人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费用7700元以及一些生产、生活的必需品作为这次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当下的银行债务。
鲜活的案例,直观展现了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
破产前,梁某每月需还银行的本金、利息及罚息近7000元,破产后则被免除了利息和滞纳金;破产前,梁先生的生活是“一天到晚需接上几十个催债的电话,面临巨大精神压力。
”破产后,梁先生不但有了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也有了科学可行的破产重整计划。
不但感觉还债可期,精神也获得了解脱,还有可能在未来“东山再起”,也有了再次创业的机会。
“破产”在中文语境中,现如今存在一定的贬义和负面色彩,大家对破产的排斥、恐惧和污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态度认同,同时也影响到对破产制度的接受与执行。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新的发展变化,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已经非常必要。
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价值导向,重点是挽救“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不幸的表现形式经营和消费过程中过度负债,信用违约。
可支配收入和债务偿还之间的比例失当,受不稳定因素影响导致经济波动和其他生活中的常见的危险而引发的,如疾病、失业或者其他支出增加而收入减少或者产生意外费用发生的事件等等。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〇八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〇八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节破产受理的效力第三章债务人财产第一节财产申报第二节豁免财产第三节财产交易行为第四章债权申报第一节申报程序第二节可申报债权第三节债权审核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组织形式第二节召开会议和表决第七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财产分配第三节免责考察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与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执行第九章和解第一节和解申请第二节和解协议认可第十章简易程序第十一章破产事务管理第一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第二节管理人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三条依照本条例清理债权债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保护、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人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免除其未清偿债务。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内容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内容根据任务名称要求,本文将介绍深圳市个人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是为解决个人破产问题而制定的法律,旨在保护个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适用范围深圳市个人破产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的个人债务人。
个人债务人是指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对其负有清偿义务的自然人。
这些债务可能来自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债务、医疗费用等。
二、破产程序个人破产程序是指个人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并由法院进行管理和审判的一系列程序。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法院的职权和程序,并确定了个人破产的各个阶段和相关程序的具体规则。
个人破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申请阶段:个人债务人需要向破产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 破产财产管理阶段:破产法院根据申请情况决定是否立即冻结个人财产,并指定破产管理人进行财产管理和清算。
3. 破产清偿阶段:破产法院根据破产债务人的资产和债务情况,制定破产清偿计划,确定债务清偿顺序和方式。
4. 结束阶段:当个人债务人根据破产清偿计划完成清偿义务后,破产程序终止。
三、财产分配顺序根据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个人债务人的财产分配顺序是由法院根据破产清偿计划确定的。
按照一般规定,个人债务人的财产分配顺序如下:1. 破产费用及清偿费用:包括破产程序费用、法院费用和破产管理人费用等。
3. 工资、劳务报酬、赡养费和抚恤金。
4. 其他个人债务人财产。
四、破产豁免深圳市个人破产法规定,个人债务人在完成破产清偿计划后,有可能获得破产豁免。
破产豁免是指法院通过判决或决定,免除个人债务人在特定范围内清偿债务的义务。
根据深圳市个人破产法,破产豁免适用于以下情况:1. 个人债务人通过破产清偿计划清偿了全部或部分债务后,经法院决定免除其剩余债务;2. 个人债务人在特定范围内进行债务重组,并按照债务重组协议进行清偿后,经法院决定免除其剩余债务。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解读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解读发布时间:2021-09-28T05:47:28.788Z 来源:《时代教育》2021年8月15期作者:齐瑜[导读] 2007年设立《企业破产法》之时,一直有我国只有半部“破产法”的说法,主要是因为我国只为企业设立的破产制度,而没有自然人的破产制度。
齐瑜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07年设立《企业破产法》之时,一直有我国只有半部“破产法”的说法,主要是因为我国只为企业设立的破产制度,而没有自然人的破产制度。
2007年未设立个人破产法是因为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尚不成熟。
而今,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活力不断增强,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活动也越来越频繁,个人征信体制也逐渐完善,这些发展现状使得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2020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正式试点施行,这标志着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正式“破冰”,对于整个破产法研究都意义重大。
本文通过解读该条例,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探讨其对于社会经济及个人生产活动的意义;通过对具体条文的解析,得出该破产条例的内部架构,并寻求另外的解决路径,以期将来个人破产条例可以全国范围内适用。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评价(一)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破产制度就是为了帮助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将破产人的财产公平的分配给债权人,免除该破产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项制度,在适用到企业中时,是为了有效清除市场中的“僵尸企业”,同时也保护那些确因经营不善而导致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企业,通过破产制度使破产企业可以喘息,以谋求将来可以在市场上重新经营。
而个人破产制度,是在如今个人创业创新兴起,信贷消费盛行的市场条件下应运而生的,其能够为个人创新,个人消费提供“试错机会”,激发了个人的市场经济活力,排除了个人创新创业的顾虑。
个人破产法能够与企业破产法相辅相成,形成一个完整的破产法体系,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从而激发个人和企业的市场积极性,焕发市场经济活力。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等的权利义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利害关系方,促进诚实债务人的经济复兴,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二条居住在深圳经济特区并连续三年参加深圳社会保险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丧失偿债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清除所有债务后,可以按照这些规定进行破产清算,重组或和解。
第三条依照本规定清算债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保护,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人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在破产清算,重组或和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解除其未偿债务。
第五条适用本条例的个人破产案件,由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个人破产事务的管理职能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破产管理部门)履行。
第七条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地登记重大个人破产事件,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个人破产的有关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一节申请第八条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包括破产清算,重组和和解。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破产,破产原因及程序说明;(2)收入状况,社会保障证明,纳税记录;(三)夫妻的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清单;(4)债权债务清单;(5)承诺书。
依法有义务扶助债务人的未成年人,无工作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成年近亲(以下简称被抚养人),应当提供被抚养人的基本信息和其他有关材料。
债务人依法聘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的材料。
第九条债务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时,单独或共同持有欠债务人50万元以上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破产清算;(2)被诉人基本情况资料;(3)到期债务证明;(4)有关材料,例如要求债务人通过书面或法律程序还清债务的证明;(5)承诺书。
深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深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深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第一条为积极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资源配置,促进深圳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2014年修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深圳市内除有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居民实施破产准备和破产清算,其债权人对其债权的催讨,破产法定管理人对其涉案财产的收回,均得免除。
第三条该制度适用于具备以下条件的深圳市内居民:
(一)全部债务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
(二)被破产人的所有债权人均为深圳市内居民;
(三)被破产人的经济状况、财务记录和资产状况满足破产法及有关规定;
(四)居民实施破产准备和破产清算,破产法定管理人对其涉案财产的收回,均经法院确认,经深圳市破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深圳破产管理机构)指导落实。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深圳破产管理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备案,并及时将申请备案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深圳破产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破产相关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执行本制度中的职责时,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利用职权或滥用职权,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深圳破产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掌握居民破产申请信息,及时和准确地将破产信息上报有关部门。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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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等的权利义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利益相关者,促进诚实债务人经济复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连续三年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消费等原因丧失清偿能力,或者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依照《条例》和《条例》的规定办理。
破产清算、重整或者清算。
第三条清算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人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经破产清算、整顿或者清算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清偿所欠债务。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的个人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
第六条个人破产事务的管理职能,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或者组织(以下简称破产管理部门)履行。
第七条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登记重大个人破产事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一节申请
第八条债务人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清算。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破产申请、破产原因和程序;
(2)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3)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清单;
(4)债权债务清单;
(5)承诺书。
根据法律规定,有义务帮助无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被扶养人),提供被扶养人的基本情况和其他有关资料。
债务人依法聘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债务人所欠债务50万元以上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破产清算;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到期债务证明;
(4)要求债务人通过法定程序清偿债务的证明或者材料;
(5)承诺书。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务人和破产管理部门,公告破产申请。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请求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节验收
第十一条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销的,申请人自撤回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债务人的破产。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一般采用书面调查方式;案情复杂的,可以进行听证调查。
人民法院进行听证调查,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债务人和已知债权人,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