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本指引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披露。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或者依照本指引披露可能导致其难以符合注册地有关规定、境外上市地规则要求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说明具体原因及修改情况。
第四条发行人同时有证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披露。
第五条发行人上市公告书拟披露的信息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情形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的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指引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编制上市公告书时还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当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者亿元为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引言本文档介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旨在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上市所需符合的规则和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包括创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三、上市条件1.公司注册地在中国大陆;2.公司经营地址在深圳市;3.公司具备独立运营能力和法定资本;4.公司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5.公司具备较高的成长性和市场竞争力。
四、筹备阶段1.公司须提交上市申请,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2.公司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等资料;3.公司应当聘请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4.公司须披露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股权结构和股份变动等。
五、发行与承销1.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并由券商进行承销;2.公司需要制定发行股票的方案,并提交给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批;3.公司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发行,并将股权变动信息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上市流程1.上市申请受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司上市申请文件;2.发行股票:公司完成发行股票,并提交相应文件;3.认购和分配:券商进行认购和分配工作;4.上市进程:公司成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并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七、后续要求1.公司上市后须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要求;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3.公司应当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并及时配合相关调查;4.公司应当遵守市场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
八、结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创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上市提供了明确的要求和流程。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在上市后持续履行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责任,以维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
1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1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9.2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3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4 上市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规则9.1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1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10)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11.1.1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11.1.2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11.1.1条标准的,适用11.1.1条规定。
已按照11.1.1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11.1.3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 公告文稿;(二) 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三) 裁定书、判决书或者裁决书;(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11.1.4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二) 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1.1.5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二节募集资金管理11.2.1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11.2.2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深圳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交易权限的对比

深交所中小板、主板深交所创业板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9.1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9.1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9.2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企业规范运作指导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企业(如下简称“上市企业”)旳组织和行为,保护上市企业和投资者旳合法权益,增进上市企业质量不停提高,推进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如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如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导。
1.2 本指导合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旳企业。
上市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导和本所公布旳细则、指导、告知、措施、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如下简称“本所其他有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旳监督管理。
上市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导、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旳企业治理构造和健全旳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旳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公平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用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旳合法权益。
第二章企业治理构造第一节独立性上市企业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旳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上市企业旳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
企业旳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旳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领薪,上市企业旳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中兼职。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上市协议(通用3篇)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上市协议(通用3篇)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上市协议篇1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发行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为规范权证上市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权证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发行的权证(代码:_______;简称:_______)符合上市条件,接受其权证上市。
第三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的规定,对乙方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现有或者将来新制定、修改的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
乙方在权证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履行。
第五条乙方应当在权证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向甲方交纳上市初费,但可免交上市月费。
上市初费交费标准为每只权证20万元人民币。
乙方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交纳金额的0.03%的违约金。
乙方权证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乙方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及甲方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甲方可视市场的需要,对乙方发行上市的权证实施暂停交易。
第七条乙方同意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向甲方申请终止权证上市或由甲方终止其权证上市:(一)权证存续期满;(二)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三)甲方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0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0〕1292号)、2023年8月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702号)同时废止,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如下:一、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新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4年度为首个适用的会计年度。
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规则第十章第三节实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
其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新规则第十章第三节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
三、上市公司在新规则施行时仍存在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在新规则施行后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适用新规则资金占用退市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原创版】
目录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制定背景和目的
2.创业板股票上市的条件
3.创业板股票上市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文件
4.上市规则的注意事项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为了规范创业板股票的上市
和持续监管事宜而制定的。
根据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的条件主要包括:公司符合《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规定的上市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在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股票上市的申请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包括上市申请书、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发行的文件、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全部发行申报文件、上市公告书、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股票公开发行后新增的审计报告、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股票公开发行后公司设立或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授权代表的简历及联系方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关于公司股票简称的申请、公司全部股票已托管的证明文件、股份限制出售的股东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同意,公司应当与本所签署附件四的《创业板股票上市协议》,并由本所安排其股票上市。
3.公司应当在其股票上市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刊登上市公告书全文,并将上市公告书文本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4.公司在股票公开发行后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在上市规则的注意事项中,强调了遏制“三高”发行,即高发行价格、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
此外,创业板推出之初,其高成长定位被炒作成了诞生类似微软、苹果等创新企业的孵化园。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 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为了规范创业板企业在深交所上市的过程和要求,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 股票上市要求深交所对于创业板企业的上市要求如下:•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合法设立,并且符合有关的公司法律法规要求。
•具备规范的组织架构和运营管理体系。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并且能够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具备良好的商誉。
3. 上市申请流程创业板股票上市申请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需准备并递交包括申请书、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等在内的相关申请材料。
2.预先审查:深交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发行批文:经过预先审查合格的申请企业将获得深交所的发行批文。
4.发行、上市:申请企业根据深交所的批复,确定发行方案并进行股票发行。
发行完成后,申请企业即可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4. 上市后的监管措施深交所对于创业板上市企业的监管措施包括:•定期财务报告:创业板上市企业需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年度报告、中报、季度报告等财务报告。
•信息披露:上市企业需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业务监管:深交所将对创业板上市企业的业务进行监管,包括业务合规性、公司治理等方面。
•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的创业板上市企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
5. 挂牌保持要求创业板股票上市后,企业需按照以下要求保持挂牌地位:•定期财务报告:企业需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中报、季度报告等财务报告。
•定期信息披露:企业需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业务监管:深交所将对企业的业务进行监管,确保企业的业务规范、合规。
•定期核查:深交所将定期对上市企业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财务核查、业务核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