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诉讼中“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机制。
然而,由于法律的适用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刑事诉讼法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本报告进行了一项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调研,旨在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二、问题分析2.1 司法效率低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司法效率低下的问题。
由于各种原因,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导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这一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原因造成:•司法资源分配不合理:有些地区的法院案件数量过多,而法官数量相对不足,导致案件积压严重,审理速度较慢。
•法律程序繁琐:刑事诉讼的程序繁琐,需要经历多个环节和审判程序,这无形中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时间。
•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法官、检察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相对较低,无法高效地处理案件,影响了审判进程。
2.2 证据收集难度大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是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但在实践中常常面临难度大、不公正等问题。
以下是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证据保全不力:在案件侦查初期,证据保全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然而,由于一些技术手段不足,警方往往难以妥善保管和处理证据,导致证据丢失或者被损坏。
•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证:有时候,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证,例如一些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一些物证的鉴定难度较大等,这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和纠纷。
2.3 公正平等问题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公正平等,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法律适用不公平:由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存在一定的灵活空间,不同法官可能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会导致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给人民群众一种不公平的感觉。
•被告人权益受损:在一些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较为普遍。
例如,被告人遭受刑讯逼供、无法获得辩护等问题都存在一定的程度。
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及改进建议-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及改进建议-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研究范文10篇之第三篇: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及改进建议摘要:刑事诉讼法为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顺利开展提供了准确依据,本文主要从公诉变更问题、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从宽问题以及核实证据的理解方面入手,重点介绍了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的一些不足,并尝试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希望能够为不断完善立法、公正司法,提升刑事案件判决的公平性、合理性提供一定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公诉变更; 认罪认罚; 量刑从宽;刑事诉讼法是为刑法事项而存在的程序法,其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发挥着极大作用,为犯罪案件判刑提供准确依据。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正,同时2019年最高人民发布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为当前刑事案件的有效处理提供重要的前提基础。
细致分析刑事诉讼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将能够为更好推进立法完善和司法公正提供一定支持。
一、公诉变更问题(一)问题表现在新刑事诉讼法实行过程中,公诉变更方面表现出一定不足,集中体现在:(1)立法不够规范,法律制度支持不够有效。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撤回起诉和公诉变更、追加方面不够明确规范,且在具体行为落实中没有全面按照既定规定进行,使得公诉人的想法、起诉书中的内容不相一致,这就需要变更起诉书,而现实情况却是具体变更过程中,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这就会影响到公诉的公平性,内容的真实性[1]。
(2)检察机关单方面做出撤回起诉的决定,而被追诉人是无法行使权的,这就导致无法全面有效开展司法审查工作,给被追诉人的利益造成一定妨碍。
法院很多判决无罪的案件,都是由检察机关撤诉方式进行的。
(3)部分检察人员没有全面深入认识公诉权,对于其中的内容掌握存在着不足之处,从而在撤回起诉方面的行为不够科学严谨,在撤回起诉之后也没有针对被追诉人的权益进行充分保护,特别是部分检察机关没有及时采用不起诉管理手段,尽管没有针对被追诉人进行起诉,但是被追诉人的切身权益仍然受到一定威胁,表现在侦查机关并未停止侦查活动,被追诉人的人身、财产所受到的限制还未解除。
浅论刑事诉讼中“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论刑事诉讼中“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刑事诉讼中,“情况说明”是起诉书的一部分,内容通常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的说明。
由于“情况说明”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本文拟就“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1. 缺少法律依据传统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并没有对“情况说明”的具体法律规定,只是通过司法实践逐渐形成了该制度。
因此,“情况说明”制度的缺少法律依据带来了诸多问题,比如权利保障不足、制度遭受质疑等。
2. 缺少统一标准由于司法实践的局限性,同样一种案件的“情况说明”可能会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的存在使得律师难以准确把握审判实践中的规范要求和司法原则,从而影响了律师的辩护策略和质量。
3. 对被控罪名的界定存在模糊性“情况说明”中的缺陷不仅表现在适用法律标准和质证材料的承认上,更表现在被告人所犯罪行的界定上。
一些“情况说明”存在诉讼逻辑不完善、标准不一致和证据的严谨度不足等问题,使得对被告人所犯罪行的界定存在模糊性。
4. 证据未充分开示在“情况说明”中,检察机关需要提供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罪证材料,但往往仅以陈述事实的方式出现,缺少对证据的梳理、逻辑分析和有效评估。
这种情况下,无法使被告人、辩护人和法庭清晰地了解到案件基本情况和罪证证据的真实性、可信性。
二、“情况说明”存在问题的对策1. 强化法律依据“情况说明”制度应该通过立法并加以规范,明确“情况说明”的法律性质及具体制度。
这样,可以避免“情况说明”制度的缺点和不足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 制定统一标准为了减少检察机关和律师之间的差异,需要在整个司法体系内制定科学、完备的“情况说明”制度,并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实施的相关规定中。
这样可以使律师更准确地把握司法标准和原则,从而提高辩护策略和质量。
3. 梳理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应进行证据的审核,对其真实性、可信性进行评估。
浅析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

浅析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我国宪法第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一规定既表明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和理论基础,又表明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是国家权力机关授权性的法律监督权,是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的延伸,具有国家法定性、权威性和专门性。
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方面面临的现实问题,简单谈一下刑事诉讼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
1 刑事立案监督问题及解决对策1.1刑事立案监督存在问题。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实施的法律监督。
现有法律对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
1.1.1刑事立案监督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立案监督的对象仅限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
但《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同时又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监狱、海关也具有立案权。
检察机关是否拥有对这些具有刑事立案权的机关的立案活动的监督权,法律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将立案监督的对象仅仅规定为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大大局限了立案监督的范围,明显削弱了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
1.1.2刑事立案监督的客体界定有一定的局限性。
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仅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即只规定了对消极立案行为的法律监督,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积极立案行为的法律监督未作明文规定,使积极立案行为中的违法现象得不到及时纠正,可见检察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监督难以落实。
此外,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立案和不立案的决定是否合法等相关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和对刑事立案主体接受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既不移送由主管机关处理,又不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行为的监督等也未作明文规定。
1.1.3刑事立案监督的措施不力。
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活动缺少法律保障。
刑事诉讼法治化进程的问题与对策

刑事诉讼法治化进程的问题与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治观念的提高,刑事诉讼过程中法治化的进程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共同思考和解决。
本文将就刑事诉讼法治化进程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对策。
首先,刑事诉讼主体的权力平衡问题不容忽视。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法院、警察等各个主体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权力如何平衡和制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检察机关的权力过大,对案件的干预和指导过多,导致了司法独立的受损。
因此,我们应当建立起一个相对独立自主的司法体系,不仅仅要保障检察机关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确保法院的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
其次,刑事诉讼的效率问题也需要我们关注。
在追求法治化的进程中,一味追求程序的严谨性和复杂性可能导致程序的冗长和效率的低下,重要案件甚至会引起社会不满和舆论质疑。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优化,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来审视每个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简化,确保对案件的高效审理,既保证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满足了社会对正义的追求。
另外,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证据链条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许多案件中,由于证据收集不全或者不合法,导致了证据链条的断裂,最终可能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公正审理。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证据保护机制,包括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提高调查取证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从源头上减少证据的瑕疵,保证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而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此外,刑事诉讼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公众的参与和监督能够有效地促进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的增强。
因此,我们应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公众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了解和信任度,同时也要建立起一个相对开放和透明的司法机制,接受公众的调查和监督。
最后,刑事诉讼法治化进程还需要注重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提升。
浅述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

浅述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刑事诉讼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了监督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首先,刑事诉讼监督机制不完善是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一些案件中,监督角色被忽视,监督职责未得到落实,导致司法不公。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完善刑事诉讼监督机制,建立完备的监督体系和配套制度,明确监督职责和监督标准,确保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转和监督体系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其次,监督力度不够是另一个存在的问题。
不少案件中,监督机构对案件调查不够重视,监督力度不够强,导致案件审查不严、定性不准确等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建立监督机构的专业化程度,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监督意识,加强对案件的深度挖掘和详细调查,提高监督力度,确保民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再次,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流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有些案件中,法院或检察机关的审判程序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审判流程的监督和规范,确保法院和检察机关的审判程序严格、规范,确保审判过程公正、透明、规范。
最后,司法人员参与违法行为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加以解决。
在一些案件中,监督人员直接参与违法行为,导致司法公正遭到严重损害。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完善管理机制,建立严格的纪律处分制度,增强司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总的来说,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只有通过完善机制、提高监督力度、规范审判程序、加强司法人员管理等多方面的措施,才能更好地维护民众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刑事审判质效不断受到社会关注和批评。
虽然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在不断完善,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阻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高效与公信力。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探讨。
二、问题一:审判程序不完善在刑事审判中,审判程序是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存在着审判程序不完善的现象,例如庭审不及时、不充分等问题。
这样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等待和成本,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问题二:证据收集不规范在刑事审判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
有些案件中存在着证据的收集不规范的问题,导致了一些案件无法有效审理或者判决结果失去说服力。
证据的收集方式也影响到法官的判断,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四、问题三:法官素质不高法官是刑事审判中的主要执行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质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法官素质不高,审判过程中存在主观臆断、不理性等问题,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公正,也影响到了判决的效力和公信力。
五、问题四: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司法资源的配置不均衡也是刑事审判质效存在问题的一个方面。
在我国一些地方,由于司法资源过度集中,导致了一些地区的审判效率低下,案件审理时间过长。
而一些地方的司法资源又相对充裕,导致了审判速度过快,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质量。
六、问题五:司法透明度不足在刑事审判中,司法透明度是保障刑事审判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司法透明度不够,审判过程缺乏公开、透明,导致了一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信任度不高,也增加了司法公信力的问题。
七、问题六: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司法监督机制是刑事审判质效的一个重要保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一些地方的司法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审理案件时存在被干扰的情况,导致了司法裁判的不公正。
八、问题七:律师参与程度不够律师是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参与者,其参与度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公正与公信。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完善建议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完善建议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审判过程不透明、保护被告权益不足、证据采信机制不完善以及审判效率低下等。
下面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存在审判过程不透明的问题。
审判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但目前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缺乏整体公开,公众对案件的审理过程知之甚少。
这种不透明的程序容易给人一种司法不公的感觉,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
造成审判过程不透明的原因主要是司法系统在政治、经济利益等方面存在的干扰,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审判公开的规定和执行力不足。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司法独立,限制政治干预,完善法律法规,确保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
其次,保护被告权益不足也是当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的问题之一、被告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系列权益,如知情权、辩护权以及自由权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被告的权益保护不够充分,存在一些问题,如取证权受限、辩护权难以实现等。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审判机关的权力过大,对被告权益的保障不够重视,导致部分被告在审判过程中难以行使自己的权益。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审判机关对被告权益的保障,完善法律法规对被告权益的规定,确保其能够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益。
另外,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的证据采信机制不完善也是一个问题。
审判的真实性和公正性需要有确凿的证据作支撑,但现实情况中,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可能不完全真实或存在问题,例如强制取证、刑讯逼供等。
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则还较为模糊。
这些因素都导致了证据采信的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确保侦查过程的合法性,增加对证据的审查力度,提高证据采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后,审判效率低下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的一个问题。
审判效率的低下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公正判决。
审判效率低下的原因主要是审判资源分配不均衡、审判程序繁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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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诉讼中“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桑志祥
发布时间:2014-02-10 10:14:06
所谓的刑事“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就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说明的问题向公诉机关或者法院提供的书面说明材料,主要用以对抓获经过、证据查找未果、自首立功等内容进行说明。
刑事案件中的情况说明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已经成为侦查机关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一种重要的固定证据方式,然而,由于规范层面的缺失,刑事情况说明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制作主体不一
司法实践中情况说明的制作主体不一,主要包括四种情形:第一,有的加盖侦查机关的公章以侦查机关的名义作出;第二,有的加盖侦查机关的印章和办案人员签名,以侦查机关和办案人员共同名义作出;第三,有的只加盖侦查机关内设部门或派出机构的章,以公安局或检察院的内设或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第四,有的加盖侦查机关内设或派出机构的章和办案人员签名,以公安局或检察院的内设或派出机构与办案人员共同名义作出。
由于情况说明制作主体的不统一,导致证明当事人有关定罪量刑的情况说明在制作过程中无法得到充分
且有效的规制,不仅可能导致侦查机关在处理当事人可能涉及的量刑情节有任意之嫌,更有可能造成司法不公。
假若对情况说明的制作主体不予规范,将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信赖的丧失,有损司法的严肃性。
(二)制作形式混乱
由于情况说明的制作缺乏统一的格式要求,因此实际操作中较为混乱,以情况说明制作主体采用的标题为例,司法实践中除大量直接使用“情况说明”外,还有的称为“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说明”、“工作情况”、“工作说明”、“证明”、“关于……的情况说明”等名称,这些五花八门、千奇百怪的称谓容易导致侦查机关取证的不规范,有损司法的权威性。
此外,多数情况说明的制作内容过于简单,只是寥寥数语,无法确切地证明所要说明的内容,甚至还有一些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将情况说明作为不想补充证据、甚至是故意不补充证据的托词,由此导致一些本可由情况说明就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需要审查人员重新调查核实,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与诉讼经济性原则相背离。
(三)性质定位不明
关于情况说明是否属于证据,以及属于哪种证据?长期以来理论界与司法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
点认为,情况说明具有书面形式,并且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普遍将情况说明作为书证向法庭举证,而法院亦将情况说明作为书证予以审查认定,按照实践操作惯例应当将情况说明作为书证使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情况说明不是书证,而是证人证言,因为书证的本质特征是一般是在诉讼开始以前或至少是在其被着手收集之前就已形成的,而情况说明是在侦查活动终结以后相关主体针对涉案相关问题作出的特定说明,需要侦查人员就侦查过程中所感知或经历的有关案件的事实、侦查和调查活动的事实进行说明,即作出证言。
第三种意见认为,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国法定的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从证据的归类看,将情况说明归为证人证言或者单纯地认为是书证均不恰当,情况说明仅仅是一种证据材料,而不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
正是由于情况说明性质或者证据种类归属的不明,导致一些能够证明定罪量刑事实的情况说明未经庭审质证而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抑或对于一些不能起到影响定罪量刑作用的情况说明进行庭审质证而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刑事情况说明在案件裁判中的运用,并确立相应的审查判断规则,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统一制作主体
针对情况说明制作主体不一,有损司法严肃性的问题,我们认为
应当在落款处明确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签名,并且加盖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公章,这样一方面以便有关机关对案件事实进行核实,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强化出具情况说明的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避免情况说明的滥用,确保所出具情况说明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其实统一情况说明的制作主体此前已经得到最高司法机关等部门的认可,2010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就对部分情况说明提出了相应的形式要求,即规定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亦规定,对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字或者盖章。
此外,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情况说明的制作主体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名、盖章,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接着规定,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规范制作形式
根据情况说明所要证明的内容,可以将情况说明分为关于抓获经过、自首立功、证据查找未果等程序和实体方面的说明,由于情况说明所涉及的事实较为广泛,如何让公诉人或法官用较短的时间了解情况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以提高诉讼效率是关键,而其中如何确定情况说明标题或称谓是关键中的关键,对此有人认为指出统一使用“关于……的情况说明”比“情况说明”更为合适,因为在同一个案件里可能有好几个情况说明,用“关于……的情况说明”便于区分,使人一目了然,这种看法不无道理。
统一标题名称不仅是证据法定形式的需要,也是刑事司法行为统一、严肃性的要求。
此外,也要对情况说明的内容体例予以规范,即设定为首部、中部和尾部三个部分,其中首部应说明案件来源;中部用简明扼要的语言交代案件的侦破过程;尾部对应当可能影响当事人定罪量刑的事实予以详细说明。
(三)界定说明性质
为了坚实证据裁判原则,提升案件的审判质量,对刑事案件情况说明性质进行理论定位是当前刑事法官和刑法学者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对于情况说明是否属于证据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那些能够影响当事人定罪量刑的情况说明,如有关自首立功等的情况说明,经庭审质证后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属于证据。
对于那些不能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的情况说明仅仅只对案件中某些细节和问题加以说明,以帮助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承办人全
面了解案情和侦查过程,而无需经过庭审质证的,应当仅将其视为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解决了情况说明是否属于证据的问题后,接下来要明确的是情况说明应属于哪一类证据。
对于否定情况说明(主要是指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说明)属于书证的人来说,其一个的有力逻辑点在于书证一般是在诉讼开始以前或至少是在其被着手收集之前就已形成的,但这只是对书证的一般或原则性要求,然而有原则就有例外,以立功为例,一般立功都是在诉讼开始以后形成的,因此侦查机关以书面形式对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进行说明,并在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不影响对其认定为书证。
相反,将情况说明认定为证人证言有难以逾越的理论障碍。
证人是以自己的感官感知案情为前提来提供证言的,而单位作为组织,不能像人那样以感官亲身感知案情,所以,单位不能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
然而前述司法解释又明确规定证明被告人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况说明必须附有侦查机关盖章和办案人员签名,这一规定从侧面上否定了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因为将情况说明认定为证人证言无法解决单位不能作为证人与情况说明必须有侦查机关盖章的矛盾。
因此,综合各种因素及结合司法实践的惯例,将情况说明归为书证较为合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