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在线考试(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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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远程教育学院

期末考试

《经济法》

学习中心:

关于课程考试违规作弊的说明

1、提交文件中涉嫌抄袭内容(包括抄袭网上、书籍、报刊杂志及其他已有论文),带有明显外校标记,不符合学院要求或学生本人情况,或存在查明出处的内容或其他可疑字样者,判为抄袭,成绩为“0”。

2、两人或两人以上答题内容或用语有50%以上相同者判为雷同,成绩为“0”。

3、所提交试卷或材料没有对老师题目进行作答或提交内容与该课程要求完全不相干者,认定为“白卷”或“错卷”,成绩为“0”。

一、题型

简答题1题,每题20分,共20分;案例分析题2题,每题25分,共50分;写作题1题,每题30分,共30分

二、题目

(一)简答题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与特征。

答: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有形财物。指经济法主体能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控制和支配的财物。即由人类所控制和支配的生产、使用、占有、交易的财富,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包括天然存在的和人类劳动的产品,以及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像民商法中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动产与不动原物与孳息等都属于。

2、经济行为。可以是:实现一定的经济任务和指标;完成一定的工作;履行一定的劳务。是进行经济活动,能发生一定经济后果的行为。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是引起经济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经济活动。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是经济权利(权力)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相互对应的经济(权力)和义务,通过这种行为的实施而同时得以实现。

由于国家经济职能的变化和民事关系的异化,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经济活

动,形成了民事关系以外的新型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经济行为,它既包括经济组织等主体的经济行,也包括国家和国家机关的经济行为。

国家和政府的经济行为

政府机关是国家经济行为的具体承担者。政府的经济行为,是指政府这一国家权力执行机构所具有的经济职能性经济活动。政府作为经济行为的重要主体,一方面承担着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协调的经济职能,同时也充当一般的经济组织,直接参与经济活动。

(1)政府协调经济的行为。

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协调,主要有以下方面:

经济组织行为,是政府机构充当对市场进行培育、对市场要素进行组织和对市场主体进行管理的组织者而实施的经济行为。

经济调控行为,是政府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引导经济运行达到某一种预期状态而实施的经济行为。

经济监督规制行为,是政府通过一定的经济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对经济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交易,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证市场秩序的健康有序。

经济仲裁行为,是在经济活动中,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产生经济纠纷时,政府机构作为第三方居中裁判,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使市场交易关系和谐有序。

政府指导和信息服务行为,是指政府通过信息的公开、发布、反馈等对经济运行进行非强制性的指导和影响。

(2)政府经营性经济行为。

政府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在行使其财产所有权过程中的具体运作,主要有:国有资产经营行为。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由经济组织使用的,并能给经济组织带来经济收益的一切资源。国有资产的形成,表明国家对经济的直接管理和不同程度的经营介入。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政府机构的国有资产经营行为主要有资产投资行为和资产监管行为。国有资产投资行为主要是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国有投资公司、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进行,投资的方向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私人资本无力投资

或不愿投资的部门,以及其他在国民经济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部门。

政府采购行为。政府机构作为经济主体,其交易和消费行为主要包括:政府是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机构购买为执行其职能所必需的物质设备而进行的采购行为,政府部门为实现对经济结构的调整或引导而进行的采购行为。

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

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就是直接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经济实体的具体生产经营行为。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可以分为一般性经济行为和组织性经济行为。

一般性的经济行为,是指所有市场主体都进行的生产、销售等行为,包括市场主体进行的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行为,这是经济主体最基本和最主要的经济活动。

组织性经济行为,是专指具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等涉及自身组织机构的活动。经济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解散等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设置的强制性规范进行,这也是国家对经济组织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环节。

3、无形财物,亦称智力成果、知识财富

是指人们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脑力劳动成果。此外,经济权利亦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当某种经济权利成为另一经济权利的对象时,该经济权利就成为客体的组成部分。

对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也可以按照其形式分为有形客体和无形客体,物属于有形的客体,而行为和智力成果并称为无形客体。

要有一定的载体;

要有一定的现实的或可以实现的经济价值;

要有专门的经济法律和法規所认可。主要有:专利、专有技术、商标、技术改进方案、合理;

化建议、经营信息、生产经营标记。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与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关性。即经济法不涉及的,如人身利益、政府组织编制等,就不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这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与民商法律关系客体及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界限划分的主要依据。

2.相对具体性。即经济法律关系客体要比民商法律关系客体和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要具体一些。这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与民商法律关系客体及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重要区别。

3.同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对应的复杂性。即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与主体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内容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而是有不规则特点的复杂对应,有些客体只能由某些特殊类型主体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内容所指向而不能由全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内容所指向。这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与民商法律关系客体及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又一区别。

(二)案例分析题

1、2017年6月30日,李某从张某的个体超市购买了4瓶“飞跃”牌啤酒。回到家中,李某弯腰把啤酒放在地上。还未起身,其中1瓶啤酒就突然发生爆炸,弹起的瓶盖一下打伤了李某的眼睛,碎玻璃将李某的脸、胳膊、腿多处划伤,鲜血直流,其他3瓶啤酒也被爆炸而冲倒摔破。李某住院治疗花去了3000多元,于是要求张某赔偿其全部医疗费及误工费、营养费。张某认为啤酒爆炸伤人不应由他负责,而应由啤酒的生产者市啤酒厂负责。经有关部门鉴定:啤酒爆炸是由于瓶内啤酒的压力严重超过规定标准所致,责任完全在于市啤酒厂。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和市啤酒厂赔偿他因啤酒爆炸所遭受的一切损失。而张某则认为,啤酒爆炸完全是由于市啤酒厂的原因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1)市啤酒厂是否要对啤酒爆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张某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

1、市啤酒厂厂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使得啤酒限炸的原因是由于瓶内啤酒压力严重超过规定的标准,市啤酒厂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显然,市啤酒厂生产的啤酒本身就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没有达到产品质量要求。《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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