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引发的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分析范本
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案例分析

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案例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离婚案件日益增多。
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是一项关键性的议题,涉及到双方的财产权益。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探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相关问题。
案例背景李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两人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和多笔银行存款。
由于感情破裂,他们决定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成为了双方争议最多的问题。
财产分割原则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原则通常为公平原则。
以法律的角度来看,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分割,双方应各自依法享有离婚所得的财产。
案例分析根据双方的财产情况,我们可以分析如下:1. 房产分割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和王女士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因此需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对该房产的分割。
根据协商,双方可以选择出售该房产,并平分销售所得,或者一方出资买断另一方的份额,从而独自享有该房产。
2. 存款分割双方的银行存款也是离婚财产分割的关键内容。
根据协商,在该案例中,李先生和王女士共同拥有的存款可以通过协商实现平分。
如果存款金额较大,也可以根据协商决定其他形式的分割,如将存款分割成多份,双方互相持有。
3. 财产分割的公正性在财产分割过程中,确保公正性是重要的原则。
在本案例中,李先生和王女士可以通过请律师或专业人士参与协商,确保财产分割的公正性。
另外,双方也可以协商约定分割比例,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4. 协议的具体规定离婚协议应当明确具体的财产分割方案,并签署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以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
双方还可以对财产分割的其他细节进行约定,如分期支付、对方承担特定债务等。
结论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
双方应尽力达成公平的分割方案,并充分考虑双方的权益。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财产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分割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中,双方应寻求专业建议并确保协议书面化,以避免未来可能的纠纷和争议。
【最新合同协议】离婚协议引发的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分析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离婚协议引发的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分析离婚协议书(Divorce Agreement)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例离婚(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房产证登记在甲乙双方名下。
2015年,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经多次协商无果,甲诉至法院要求与乙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房屋归其所有。
在审理过程中,乙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决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甲支付相应的补偿。
甲乙双方就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了严重的争议,本案涉及房地产法律纠纷。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房产分割的标准是什么?3. 甲乙双方是否可以就房产分割达成协议?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房产分割的标准,法院认为,应根据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房产的价值、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均有稳定的工作,且双方均无其他财产,因此,法院决定将房产分割为两部分,其中一半归甲所有,另一半归乙所有。
3. 关于甲乙双方是否可以就房产分割达成协议的问题,法院认为,甲乙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就房产分割达成协议。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最终达成了房产分割的协议。
四、案例分析1. 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房产分割的标准。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的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房产的价值;(2)双方的经济能力;(3)双方的过错;(4)子女抚养权等因素。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均有稳定的工作,且双方均无其他财产,因此,法院决定将房产分割为两部分,其中一半归甲所有,另一半归乙所有。
3. 甲乙双方可以就房产分割达成协议。
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可以就房产分割达成协议。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争议解决实务案例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争议解决实务案例【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争议解决实务案例】离婚协议书当事人1:赵先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当事人2:李女士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鉴于当事人一赵先生和当事人二李女士决定自愿离婚,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共同财产划分1. 房产:(1)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的房产所有权归当事人一赵先生所有。
(2)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的房产所有权归当事人二李女士所有。
2. 存款:(1)当事人一赵先生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其所有。
(2)当事人二李女士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其所有。
3. 车辆:(1)车辆1归当事人一赵先生所有。
(2)车辆2归当事人二李女士所有。
4. 股票:(1)当事人一赵先生名下的股票归其所有。
(2)当事人二李女士名下的股票归其所有。
二、债务分担1. 当事人一赵先生自愿承担全部债务,并保证无论何时偿还全部债务,不会为对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三、子女抚养及教育问题1. 子女抚养权:子女的抚养权归当事人二李女士所有,赵先生没有任何抚养权。
2. 子女赡养费:当事人一赵先生同意每月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赡养费给当事人二李女士,金额为XX元。
四、不可撤销性该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讨论并明确达成一致意见,在签字后不可撤销地执行。
五、协议生效及争议解决1. 该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原件。
2.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3. 若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相关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解决。
当事人1(签字):日期:当事人2(签字):日期:。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问题解决案例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问题解决案例双方当事人:甲方(姓名)、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方、乙方住所地址: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就婚姻关系解除后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房产分割1. 甲方房产:甲方自婚前已拥有位于XXXXXXXXXXXXXX的房产,现该房产由甲方所有。
乙方对该房产不享有任何权益。
2. 共同购置的房产:双方曾共同购置了位于XXXXXXXXXXXXXX的房产,现该房产价值为XXXXXX元。
经协商,双方同意将该房产以及相关贷款进行如下分割:a) 甲方应支付乙方现金XXXXX元作为房产的赔偿。
b) 甲方负责偿还该房产未还清的贷款,并解除乙方的连带责任。
二、车辆分割1. 甲方车辆:甲方自婚前已拥有XXXXXX品牌XXXXX型号的车辆,现该车辆由甲方所有。
乙方对该车辆不享有任何权益。
2. 共同购置的车辆:双方曾共同购置了XXXXXX品牌XXXXX型号的车辆,现该车辆价值为XXXXXX元。
经协商,双方同意将该车辆以及相关贷款进行如下分割:a) 甲方应支付乙方现金XXXXX元作为车辆的赔偿。
b) 甲方负责偿还该车辆未还清的贷款,并解除乙方的连带责任。
三、存款分割1. 甲方个人储蓄账户:甲方在XXXXXXXXXX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账户,账户余额为XXXXXX元,该存款归甲方所有。
2. 乙方个人储蓄账户:乙方在XXXXXXXXXX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账户,账户余额为XXXXXX元,该存款归乙方所有。
四、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分割1. 甲方个人股票账户:甲方在XXXXXXXXXX证券公司开立的个人股票账户,账户内持有的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归甲方所有。
2. 乙方个人股票账户:乙方在XXXXXXXXXX证券公司开立的个人股票账户,账户内持有的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归乙方所有。
以上财产分割事项及款项,在签署本协议后一个月内办理有效过户、解除债权债务以及资金划拨手续。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案例研究与分析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案例研究与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婚姻观念的改变,离婚的数量也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
而离婚协议书作为离婚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对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案例一: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甲方:张先生乙方:李女士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经过详细的财产清点和评估,最终达成以下财产分割协议:1. 房产分割甲方:保留位于XX市的房产,价值100万元。
乙方:保留位于XX市的房产,价值120万元。
2. 存款分割甲方:保留银行存款50万元。
乙方:保留银行存款30万元。
3. 车辆分割甲方:保留一辆价值30万元的SUV车辆。
乙方:保留一辆价值20万元的小型轿车。
综上所述,根据双方所持财产的实际价值和双方的协商意愿,最终达成了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
双方在签署协议后应尽快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确保财产分割的法律效力。
案例二:债务财产协商分割甲方:王先生乙方:杨女士经过多次协商,甲、乙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达成财产分割如下:1. 房产分割甲方:将位于XX市的房产归还乙方,价值200万元。
由乙方承担全部房屋贷款余额50万元。
乙方:保留位于XX市的房产,价值100万元。
由甲方承担房屋贷款余额50万元。
2. 存款分割甲方:保留银行存款50万元,同时承担银行贷款余额30万元。
乙方:保留银行存款20万元。
3. 债务分割甲方:承担信用卡透支债务20万元。
乙方:承担信用卡透支债务10万元。
通过对债务财产进行协商和合理分割,双方能够在离婚时减少财产纠纷和债务问题的产生,尽量保障各自的利益和权益。
案例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裁决甲方:刘先生乙方:王女士由于甲、乙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无法协商一致,他们选择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调解。
最终,经过委员会充分研究和审理,裁决如下:1. 房产分割甲方:保留位于XX市的房产,价值200万元。
乙方:保留位于XX市的房产,价值150万元。
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例分析

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例分析离婚是夫妻关系的终结,其中财产分割是离婚过程中非常关键的一环。
财产分割的公正和合理对于夫妻双方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不同观点,经常会引发纠纷。
本文将分析一起实际案例中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纠纷,希望能从中探索解决纠纷的方法和原则。
案例背景该案例中,李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决定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
然而,在财产分割的过程中,两人提出了不同意见。
李先生认为共同财产应该按照婚姻期间财产增值的原则进行分割,而王女士则主张按照婚姻期间的贡献和付出来分割财产。
法律原则和适用规定针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纠纷,我国婚姻法提供了相关的法律原则和适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同等分割。
但是,也要根据婚姻期间的贡献、付出和财产增值原则进行具体划分。
分析与讨论在案例中,李先生主张财产应按照婚姻期间财产增值原则来分割。
这意味着李先生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投入了不同程度的资金或者其他资源,财产增值的部分应当归属于投入更多的一方。
这个观点在某些情况下是合理的,但也要考虑到其他因素。
另一方面,王女士主张财产分割应该按照婚姻期间的贡献和付出来划分。
这意味着王女士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付出了不同程度的努力和责任,财产分割应该根据这些因素来确定。
这个观点在保护较弱势一方权益的同时,也要避免给对方造成过大的财务损失。
根据法律原则和适用规定,可以看出以上两个观点都有其合理性。
因此,在解决财产分割纠纷时,需要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财产投入、婚姻期间的贡献和付出、财产增值等多种因素,以达到公平和合理的分割结果。
解决方法和建议在上述案例中,解决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和建议:1. 协商和调解: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双方应该坐下来,充分倾听对方的意见和观点,尽量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分割方案。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案例分析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案例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破裂和离婚案件逐渐增多,因此,离婚协议书成为离婚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财产分割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割案例,探讨在实际情况中如何合理地进行财产分割。
案例描述:李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共同拥有一处房产、一辆汽车以及各自个人财产。
由于婚姻关系破裂,他们决定离婚,并通过协商达成离婚协议书,明确财产的分割方式。
一、房产财产分割根据李先生和王女士的共同意愿,他们决定将房产以拍卖的方式进行分割。
根据市场评估,房产总价值为100万元人民币,协商中双方决定,李先生得到60万元,王女士得到40万元,以确保公平的财产分割。
二、汽车财产分割双方达成协议,将一辆汽车归属于李先生。
根据汽车市场评估,该汽车价值为10万元人民币,在协议书中明确记载。
三、个人财产分割李先生和王女士的个人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股票投资等。
经协商,双方保留各自个人财产,不涉及分割。
除了以上主要财产的分割,离婚协议书还包括其他必要的条款,如子女抚养权、财产债务承担、探望权等,以达到双方对离婚事宜的全面协商和约束。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离婚协议书中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当注重以下几点:1.平等自愿原则双方应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的协商。
离婚协议书应是双方真实的意愿和协商结果,而非一方强制性的要求。
在协议的制定中,应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2.公平合理的分割方式财产分割应当符合公平和合理的原则。
根据双方财产的实际情况,可以选择拍卖、公证或评估等方式确定财产的价值,以确保双方在分割过程中获得合理份额的财产。
3.明确记录分割细节离婚协议书应详细列出财产的种类、具体价值和分割方式,并明确注明每个财产的归属方。
这样可以避免后续的争议和纠纷,确保双方对财产分割有明确的认知和共识。
4.法律规范与辅助机构在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可以借助法律规范和专业机构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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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离婚协议引发的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分析
离婚协议书(Divorce Agreement)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
但是有时因为内容约定的问题或者一方不履行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就会演变成诉讼争议的内容或者诉讼证据,尤其是涉及财产方面的约定或者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本文分析的就是离婚协议带来的诉讼纠纷。
【案情】
2010年3月25日,王某(男)和李某(女)因感情破裂,随后双方经过协商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双方名下房产共三套,其中福田某小区B栋305房归王某(夫妻联名)所有,罗湖某小区二期北栋408房归李某所有(李某名下),盐田某小区一期南栋506房(在王某一个人名下)待婚生子王某某(现十三周岁)年满十八岁后过户给王某某,王某某的抚养权归李某,抚养费由王某按月支付,每月5000元,直到王某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双方在签署前述协议后,于2011年3月29日到福田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后,王某实际上仅支付了两个月的抚养费后就再也没有支付抚养费,李某也未就此向王某追偿,2013年9月20日,李某到他们原来盐田房产楼盘查看时,发觉原双方约定过户给婚生子王某某的物业已经出售并办理了过户,随后李某联系王某打算问清楚情况,而王某拒接电话,李某到王某福田的房产找王某,但也未能知道他本人,时至2013年11月4日,李某通过朋友关系找到了王某,王某承认其将盐田的房产出售,售价 218 万且办理且办理过户,李某对此非常气愤,要求王某撤销该买卖并支付多年未付的抚养费但王某拒绝。
2013 年
11 月 27 日,李某以王某某名义并以其为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委托了律师起诉王某,诉求为: 1、要求王某归还因无权处分盐田房产所得的房款人民币 218 万元;2 、要求王某支付 2010年 6 月至今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5 万元(暂计算到 2013年 11 月份,实际金额以法院裁判为准);3 、本案的诉讼费由王某承担。
王某答辩称,其盐田房产并非其无权处分,其是房产的所有权人有权出售房产,至于李某主张的抚养费,部分超过诉讼时效,王某对于超过部分无需支付。
【评析】
对于上述案件涉及的离婚协议,实际上也有不少类似的情况,但是对于双方各持的事由,是否成立,个人分析如下:
一、关于离婚协议里涉及对房产过户给子女的约定问题
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夫妻共有财产约定未来过户给子女的问题实际上对应的是法律上赠与的问题,这是作为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虽然婚姻纠纷涉及财产部分不完全等同于合同纠纷,但是从法理上还是套用了合同法的原理。
以合同法的规定来分析,则该纠纷中涉及的房产赠与给小孩的情况实际上是附带了一定的条件,即婚生子王某某年满十八周岁之时为条件,但是该赠与并非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类赠与一般视为不可撤销,但实际上在一定情况下还是可以撤销的,见《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和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可知,作为纠纷中涉及房产的赠与行
为在房产登记过户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该类撤销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还包括行为。
本案中,王某就是通过出售涉案房产的行为来撤销对其婚生子的赠与,但是王某该行为实际上也侵犯了其前妻李某对该房产的处分权,涉案房产实际上是王某和李某对婚生子王某某的共同赠与,王某单方面的行为显然还不构成撤销赠与,但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李某已经无权要求涉案房产购买人返还房屋了,理由是房产是经过市场价格交易且涉案房产购买人并无重大过失,而涉案房产也已经过户。
因此,李某只能起诉王某无权处分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只不过李某主张的是涉案房产出售款全部返还,该主张是否成立,待法院认定,不过从法律的角度,王某本身也是房屋产权人,王某和李某是对半的享有涉案房产的权益,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排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话,李某只能要求王某返还一半,当然法院可以依据其自由裁量权要求王某多返回部分,因为其存在一定的过错。
二、关于抚养费诉讼时效的问题
王某抗辩称,李某要求支付抚养费部分超过诉讼时效,对于抚养费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法律学术界是有一定争议的,但是,就深圳而言,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抚养费数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以子女名义起诉请求该方负担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但协议应经明确约定抚养费给付期限,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中院对此的说明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有扶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扶养的方式亦不限于给付扶养费,还有劳务付出、教育等,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扶养费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但如果双方已经明确分居而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可以酌情判决扶养费。
《婚姻法》第 37 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扶养子女一方有负担扶养的义务,但在扶养费数额未确定(包括协商不成、离婚协议未约定、离婚判决未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扶养一方应依据《婚姻法》第 37 条的规定判决扶养费数额,但不应判决当事人承担起诉前的扶养费。
离婚协议已经明确扶养费数额的,不直接扶养一方自数额确定之后有给付义务,但双方已经约定给付期限时,双方已尼形成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身份关系相对分离,则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法院该规定,个人认为是符合民诉法关于诉讼时效规定的原理的,该类规定的适用也常见于民间借贷纠纷。
当然,深圳中院的该规定,字面含义上个人认为还是有歧义的,因为该规定中的给付期限,是指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还是指分期支付的抚养费期限并不明确,如果是分期支付的抚养费,是否意味着从第一期开始两年内的抚养费当事人就必须进行有效的主张,否则就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每次主张当事人都以诉讼方式解决,是否导致当事人的诉累(这点是基于讨论的需要作出的假设,因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并非必须以诉讼为唯一途径),这点个人认为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减
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因此,个人建议对于深圳中院上述规定为避免文义上理解的偏差,应该修改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抚养费数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以子女名义起诉请求该方负担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但协议应经明确约定抚养费给付期限,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抚养费是分期给付的,则前述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起计算。
”
【风险提示】
离婚协议书如果仅是针对双方婚后财产和子女情况较为简单的,则一般当事人参考网络或者法院样式后自行起草问题不大(这点慎重选择,因为每个家庭情况不同,个案不同,一律采用模版容易出现遗漏或者协议存在瑕疵),但是如果是涉及的财产数量较多、种类复杂、子女情况复杂或者对外债权债务情况较为复杂的,建议委托律师起草,因为离婚协议处理不当依旧会导致离婚后引发其他诉讼,而部分情况会因离婚协议约定的不清楚或者没有约定而导致一方当事人丧失应有的法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