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力发电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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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电力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风力发电部分)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发布

2009年5月

编制说明

为适应风力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力发电部分)。

本大纲是在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编制并试用的基础上,吸纳了由江苏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内蒙古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分别编制的“风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中机务专业的相关内容,而形成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2009年4月28日,在南京组织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代表和专家,对本大纲进行了正式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本版本。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力发电部分)包括《风电场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电场升压站受电前和首批风机并网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和《风电场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三个阶段性监检大纲,适用于接入公用电网的风电工程。

由于风电工程主要是由升压站和若干台风力发电机组组成,不同地区的建设特点存在差异,本大纲引入了风机“批”的概念,即可以是1-N台的任意数量。第一阶段的监检在首批风机基础完成后即可进行,后续完成的其它风机基础可在下一阶段再进行抽检;同样,第二阶段的监检在首批风机基本具备并网条件后进行,其它批次的风机可在下一阶段再进行抽检;当风机数量较多、建设周期较长或工程责任主体发生变化时,可按“批”增加巡检。第三阶段“整套启动试运前”的监检,是指本期工程最后一台风机调试试运验收结束后进行的监督检查。各中心站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各阶段监检的时间,保证

检查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

本大纲自颁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本大纲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二○○九年五月

主持编制单位、审核及编写人员

主持单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审核:杨建平吴云喜武英利李光耀

范景元高士法

编写:杨向群郭根柱张红巩天真

浮习新

目录

编制说明

风电场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5)

风电场升压站受电前及首批风机并网前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4)

风电场整套启动试运前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31)

风电场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 总则

1.0.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风电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风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风电工程3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风电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 《风电场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以110kV及以上等级电压接入公用电网的风电工程正式开工后的首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以110kV以下等级电压接入电网的风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首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按本“大纲”下述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2)宣布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及组成人员;

(3)布置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及其实施要求。

1.0.4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时,对各阶段“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5 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

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具体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2 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见附件“风电工程主要技术文件清单”。

3 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0.1工程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程序办理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3.0.2工程建设施工组织总设计、主要危险源识别、风险控制对策、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并已审批。

3.0.3升压站五通一平已基本完成,升压站及风力发电机组(以下简称风机)基础的桩基或地基处理工程已按相关验收技术规范和标准施工。

3.0.4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交付计划已确定;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图纸的交付可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且图纸已通过会检。

3.0.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其现场机构及人员配备,按规定持证上岗的人员,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3.0.6确认并发布“质量验收及评定项目划分表”。

3.0.7升压站主构筑物、首批风机零米以下基础完成,并已验收签证。

3.0.8施工技术文件,主要施工技术资料,主要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记录和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的出厂证件及试验资料和各种签证手续齐全、完整。

3.0.9由建设单位或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组织的,对工程重点项目、关键部位的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已拟定。

3.0.10由建设单位或质监站组织已经进行了自检和预监检工作,并整改完毕,实施闭环。

4 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满足开工条件的要求。

4.1.1.2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已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审核,并监督各责任主体质量责任人到位:

(1)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机构与工程管理的模式相适应,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转有效,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要求,工程质量处于有效控制状态;

(2)已经完成主要设备、工程总承包和主要分包施工及工程监理招标,并已签订合同,各类招投标文件齐全;

(3)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监造、质量验收及评定、见证取样等制度齐全、有效;已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执行计划和防止质量通病计划;

(4)已确定工程采用的标准、规程、规范,并有满足工程需要的份数。

4.1.1.3施工图纸交付计划已落实,对已交付的图纸按规定进行了设计交底与施工图会检,且交底与会检记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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