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法律思想及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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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法律思想研究

法家的法律思想研究

法家的法律思想研究一、本文概述《法家的法律思想研究》一文旨在深入剖析法家学派在法律思想领域的独特贡献和深远影响。

法家,作为中国古代重要的思想流派之一,其法律思想对后世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法家法律思想的起源、发展、主要内容和特点等方面进行全面概述,以期对法家法律思想有一个清晰而深入的认识。

文章首先回顾了法家学派的产生背景和发展历程,指出法家思想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密切相关。

然后,文章将详细阐述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包括法治、重刑重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以及法家思想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通过对法家法律思想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揭示法家思想的内在逻辑和理论价值,探讨其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意义。

文章还将对法家法律思想的局限性和争议之处进行客观分析,以期在全面理解法家思想的基础上,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二、法家学派概述法家,作为中国古代思想体系中的一派,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主张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这一学派的形成与发展,与当时的社会变革和战争频繁的历史背景紧密相连。

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李斯等,他们的思想为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秦朝的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法家学派的核心理念在于“法治”,即认为国家的治理应当依赖于法律,而非个人的意志或情感。

他们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公正性,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受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的影响。

法家认为,通过法律的明确和统一,可以消除社会中的混乱和纷争,实现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在法家看来,法律不仅是治理国家的工具,更是塑造社会秩序和道德观念的重要手段。

他们主张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结合,认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符合社会的道德观念,以此来引导人们的行为。

法家学派的另一个重要观点是“重刑重罚”。

他们认为,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给予严厉的惩罚,以儆效尤。

法家的法律思想(可修改).ppt

法家的法律思想(可修改).ppt
1、“明法制臣”,强干弱枝
➢法是君主制臣的有效工具。 ➢“治吏”“禁奸”是法的主要内容。
2、“治民无常,唯法为治” ——治理民众没有什么常规可循,只有用
法治才行。
3、君主集权,以法“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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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君主专制的“法治”理 论
1、“法治”的必然性 (1)“法与时转”的历史进化观
上古竟于道德 中世逐于智谋 当今争于气力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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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势独制”
➢“君尊而令行” ➢“权制断于君”
——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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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刑去刑”的重刑思

——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1、性恶论:重刑的理论基础
➢“好利恶害”
➢“怯民使以刑必勇,勇民使以赏则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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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刑论的具体含义 (1)刑主赏辅。
➢数量上——刑多赏少 ➢顺序上——先刑后赏 ➢措施上——刑用于将过
将西周的旧礼改造过了为封建贵族服务, “以礼治国”。
➢法家:反对旧贵族,主张建立新的君主集
权的官僚制度,用法律的强制手段和兼并 战争来维持霸权,“以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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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过程
1、春秋时期 管仲、子产、郭偃与赵盾——法家的先驱
2、战国时期
➢ 初期:李 悝 《法经》 ➢中期:商 鞅 法家理论的主要奠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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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鞅的法律思想
(一)变法的理论基础
1、“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理论 (1)历史进化观:
➢上世——人们亲爱亲人又贪图私利。“亲亲” ➢中世——出现抢夺和争执,人们尊重贤人,喜
好仁慈。“仁义”
➢下世——有了私有制、君主、刑法,人们尊重

浅谈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

浅谈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

浅谈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摘要】法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思想中的一种重要流派,对当代社会管理、组织管理和个人生活都有着深远的启示。

在现代社会管理方面,法家思想强调依法治国、官员宜简,为政务清晰高效提供了借鉴;在组织管理上,强调明确责任、奖罚分明,有利于提高组织效率和员工绩效;对个人生活的启示主要体现在约束自己、明确目标、追求稳定。

法家思想的普遍适用性使其在不同时代、不同领域都能够得到有效运用,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也展现出其实践价值。

法家思想对当代社会和个人修养都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实践意义也日益凸显。

【关键词】法家思想, 现实意义, 社会管理, 组织管理, 个人生活, 适用性, 运用, 当代社会, 个人修养, 实践意义1. 引言1.1 介绍法家思想法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一种重要思想流派,涵盖了丰富的理论体系和实践经验,对于现代社会仍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法家思想主要集中在战国时期,代表人物有李斯、商鞅、韩非等,其核心思想是重视法律制度和强调政治权力的有效运用。

法家思想倡导以法治国,强调严明法度、重视纪律和规范,注重实用性和效率性,强调以权谋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在古代中国,法家思想对统一中国、中央集权和法治的推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家思想认为,政治权力应当被规范和约束,法律制度应当被完善和执行,才能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国家治理的有效。

法家思想强调重视实际情况和实践效果,倡导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

法家思想在古代中国政治实践中展现出了强大的号召力和影响力,成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社会管理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家思想对于现代社会管理和组织管理具有启示意义,为人们探索制定有效的管理体系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借鉴。

结束。

1.2 探讨现实意义法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思想的一个重要流派,对当代社会仍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社会管理、组织管理到个人生活,法家思想都能提供宝贵的启示和借鉴。

法家思想对现代社会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对法家思想的总结

对法家思想的总结

对法家思想的总结法家思想,即法治思想,是中国古代哲学思想的一种重要流派。

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有韩非、商鞅等。

与儒家思想追求仁爱、礼义的人性化理念不同,法家思想注重法治、政权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更加注重实践的实用性。

以下将对法家思想进行详细总结。

首先,法家思想的核心观点是“法胜于术”。

法家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法家思想认为,人性本恶,人们追求自我利益,在人与人的关系中难免会发生冲突和矛盾。

只有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制裁来限制人的行为,才能实现秩序的稳定和治理的有效。

法家思想还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广泛适用性,主张以法律为准绳,不以个人喜好或主观意愿来决定事务,减少人情、私情的干扰,避免任意和专断。

其次,法家思想重视政权的稳定和维护。

法家认为,政权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政权的稳定和强大对于国家治理至关重要。

被法家视为政权底子的首要任务是统一各方势力,使国家内部形成一个统一强大的整体。

为此,法家主张加强君主的权力,推行集权制度,实行等级观念与等级制度,将国家组织成一个严密的等级体系。

法家思想认为,只有国家内部政权的稳定和强大,才能够对外平定战乱和维护领土安全。

再次,法家思想注重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富的积累。

法家思想认为,国家的强盛离不开经济的繁荣和资源的积累。

法家主张发展农业和商业,鼓励人们劳动生产,提倡勤俭节约,以实现国家财富的积累和社会资源的流动。

法家思想认为,只有国家财富的积累,才能够提供军事力量的支持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从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此外,法家思想还强调严刑峻法,主张强化刑事惩治和法律制裁的力度。

法家认为,刑法的严厉和威慑作用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

法家主张实行笞刖之法,对罪犯实行重刑,以示警戒,使罪犯感到恐惧。

法家思想认为,只有通过严刑惩罚,才能有效降低犯罪率,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进而实现国家治理的目标。

最后,法家思想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法家的法律思想

法家的法律思想

法家的法律思想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其法律思想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家强调以法治国,主张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和严格的执法来治理国家和社会。

在法家看来,人性本恶,人们往往追逐个人的私利,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社会就会陷入混乱。

因此,法律的作用就是要规范人们的行为,防止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秩序。

法家认为法律应该具有公正性和普遍性。

公正性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贵贱、亲疏,都要遵守相同的法律,违法者都要受到应有的惩罚。

普遍性则是指法律应该适用于所有的人,没有例外。

这种观点在当时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打破了贵族特权,为建立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秩序奠定了基础。

法家重视法律的权威性。

他们主张法律一旦制定,就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更改。

君主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要带头遵守法律。

只有这样,才能让民众敬畏法律,从而达到社会的稳定。

为了确保法律的权威性,法家还强调严刑峻法。

他们认为,只有通过严厉的惩罚,才能让人们不敢违法犯罪。

商鞅就曾主张“重刑轻罪”,即对轻微的犯罪也要施以重罚,以起到威慑作用。

在法律的制定方面,法家强调法律要清晰明确,让民众能够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

韩非就曾说过:“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

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事。

”这意味着法律条文应该简洁明了,避免模糊不清,以免给执法者和民众带来困惑。

法家还注重法律的实效性。

他们认为法律应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如果法律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例如,在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荡,旧有的制度和规范已经无法维持社会秩序,法家的法律思想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为新兴的地主阶级提供了治理国家的理论依据。

然而,法家的法律思想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其一,过于强调严刑峻法,容易导致民众的恐惧和不满,甚至可能引发社会的动荡。

其二,忽视了道德和教育的作用。

单纯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忽略了通过道德教化来培养人们的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及其当代意义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及其当代意义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及其当代意义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非常重要的时期。

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是诸侯割据,战争频发。

同时,各种思想流派也开始出现。

其中,法家思想成为了当时一股强大的思潮。

本文将探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及其当代意义。

一、法家思想的基本特征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是商鞅。

他的主要思想是“以法治国”,即通过制定法律来管理社会。

法家思想的基本特征是:1.强调行政权力:法家思想认为,君主应该掌握绝对的行政权力,以便进行高效管理。

2.制定明确的法律:法家思想认为,法律应该明确而严厉,以确保对社会的管控。

3.重视实际效果:法家思想不重视传统的道义观念,而是强调法律应该以实际效果为评判标准。

4.倡导“以刑止奸”:法家思想认为,对罪犯应该采取严厉的刑罚,以达到震慑效果。

二、法家思想在当代的意义1.强化国家法治建设经过几千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制已经相当完善。

但是,在当代社会,我们仍然可以从法家思想中汲取一些有益的经验。

法家思想强调明确的法律、实际的效果、刑罚的威慑力等等,这些都可以对当代国家的法治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

2.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效率是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指标之一。

法家思想认为,君主应该掌握绝对的行政权力,以便进行高效管理。

对于当代社会,也可以通过一定的行政体制改革,来提高政府的管理效率。

3.鼓励创新思维法家思想在当时属于一种时代精神,代表了当时的思潮。

在当代社会,我们也可以通过学习法家思想,激发出新的创新思维,推动社会的发展。

4.强调人性当时的孔子、荀子等一些思想家对于人性的论述大多强调道德伦理,强制力很强。

这和法家的讲究实效不同。

当然,法家和儒家观念的差异要另行对比论述,然而,至少要提出法家也是一种关注人的视角的理论。

三、总结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通过“以法治国”等理论,提出了一种有效的社会管理理念。

当代社会也可以通过学习法家思想,来推动国家法治建设、提高行政效率、鼓励创新思维等等。

总结并评述法家主要思想

总结并评述法家主要思想

总结并评述法家主要思想法家是中国战国时期的一种重要思想流派,其代表人物有韩非、商鞅等。

法家主要思想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并以此来推动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进步。

下面将从法家的主要思想内容、与其他流派的比较和评价三个方面对法家进行总结和评述。

首先,法家主要思想包括“法治”、“以法为主”和“法术合一”等。

法家认为法律是统治者权力的基础,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统治者意志的工具。

韩非在《韩非子》中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以法为主”的思想,主张依法治国,而不是“以德治国”或“以仁治国”。

他认为法律应该具有确定性、统一性和稳定性,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可行性。

同时,法家还强调了法术合一的思想,即通过合理的法律制度和精密的执行方法来实现社会治理的最佳效果。

其次,法家与其他流派的比较主要表现在与儒家和道家的对比中。

儒家注重道德伦理和礼仪道德的培养,主张以仁义和德行来治理国家和社会,相信通过君臣、父子、夫妻、兄弟之间的道德关系来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

而法家则认为人性本恶,必须通过强大的法律手段来约束人类的行为,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

道家强调自然和无为而治的思想,认为政府应该少干预社会事务,让自然力量来平衡社会。

而法家则提倡积极干预社会、主动管理社会,通过法律来达到社会治理的目标。

最后,对于法家的评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法家思想的提出为中国古代法律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法家通过研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的问题,奠定了中国法律的基础,并对后代的法学思想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其次,法家思想对中国古代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治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家主张通过法律来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统治者的权威,并通过科学管理的手段来提升社会效益,从而推动了社会进步和国家的强大。

然而,法家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问题。

法家对人性的悲观看法,过分强调了法律和刑罚的威慑作用,忽视了道德和人性的培养对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同时,法家也容易滋生官僚主义和权力寻租的问题,导致法律执行的扭曲和不公。

法家思想内容总结

法家思想内容总结

法家思想内容总结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体系中的一支重要思潮,是在春秋战国时期,以主张法治为特征的思想流派。

其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李斯等。

法家思想主张以法治国、以法治家,侧重在管理社会和个人上强调依法行政的原则。

本文将从法家思想的内涵、特点和影响三个方面对其内容进行总结。

首先,法家思想的内涵是指法家学说的基本观点和理论原则。

法家思想的核心思想是法治,提出了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的观点。

法家强调法律的严明和公正,主张法律权威高于一切,法律应该是与人民利益相契合的。

他们认为,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和谐需要具有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法规来加以规范。

因此,他们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律体系和法治措施,包括刑罚严苛、赏罚分明、线索清晰等。

同时,法家还主张政府的强力干预和引导,以确保国家政权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良好状态。

其次,法家思想的特点是指法家学说的独特性和独树一帜的表现形式。

首先,法家思想注重实用性和功利性。

法家的观点强调实际效果和可操作性,追求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和实施的果断性,尽力消除社会的混乱和治理上的漏洞。

其次,法家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他们主张法律要适用于所有人,平等对待,不分贵贱,不论阶层。

最后,法家思想还注重实际行动和实践。

他们强调法律的实施和执行,主张以法律为准则,在社会生活中建立起严密的法律体系和行政机制。

最后,法家思想对中国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法家思想的主张为中国封建社会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

赢得了秦国的支持,使得法家思想成为统治思想,推动了法律制定和政治改革。

其次,法家思想的观点和原则为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各国纷争频繁,社会混乱不堪。

法家思想的主张为解决社会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有效的办法和手段。

再者,法家思想对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法家思想注重法律的科学性和完善性,注重法律的效用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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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法律思想及其实践一、引论法家是先秦诸学派中最重视法律的一派,因此学界也流行着一股到法家思想中寻找现代法治要素的思潮。

然而,在进行这种尝试之前,首先应当回答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即在法家法律思想体系中“法”究竟处于何种地位,或者说“法”与法家的另外两个重要范畴“势”与“术”之间是什么关系。

对这一问题的解答不仅有助于理解法家的理论,更关键的是为法家在现代的复活提供目标指向。

事实上,在法家的思想体系中,尊君一直处于核心地位,所谓“法”与“术”只是君主维持“势”的两种工具,韩非就说:“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1]这种倾向掩盖了法家在谈论法律时闪现出的智慧与理性的光芒。

秦国的实践正是法家溃败的力证,也表明对法家思想的改造是不可避免的。

在研究上述问题之前,有两个前提必须明确。

第一,笔者所指称的法家主要包括慎到、申不害、商鞅、韩非四人,并希望从这四个法家巨子中发现法家思想的合理性与缺陷。

第二,笔者所理解的法家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孤立的思想家不足以构成一个学派,因此对法家思想的认识应当将上述四人的思想视为一个整体,并于其中探索思想的内涵及流变。

以往的研究多为单独分析慎到、申不害、商鞅,最后再论述集大成者韩非,这种研究方法不易于真正指明法家诸子思想的前后承继关系,似乎给人一种各自为战的感觉。

韩非对慎、商、申三人的继承决不可能是简单相加,只有将四人放在一起并置于各自的主题之下,才能真正认识到韩非与其他三者的联系。

二、法家之势论与君主专制法家思想有三个重要范畴,即“法”、“势”、“术”。

关于三者的关系,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术”中心说(如熊十力)、“法”中心说(如杜国庠)、“势”中心说(如谷方)。

[2]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这可以从商鞅、慎到以及韩非的论述中获得明证。

《尹文子·大道上》云:“势者,制法之利器,群下不可妄为。

”非常明显,“势”就是君主统有天下的权位。

商鞅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势”这一概念,但也提出一个近乎类似的名词——权。

“权者,君之所独制也”。

[3]尽管商鞅推崇君权,但是以他又是一个法治主义者,这就使他必须处理君权与法权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商鞅是一个君权胜法权的典型。

商鞅认为国家的治乱寄于君主一身,法律只不过是维护君权的手段,“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者莫康于立君。

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

[1]同时,商鞅否认君主的圣人化,他指出君主的德行、智力并不是最出众的,君主必须依赖法维持至高无上的权位。

“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知非出人也,勇力非过人也。

然民虽有圣知,弗敢我谋;勇力,弗敢我杀;虽众,不敢胜其主;虽民至亿万之数,县重赏而民不敢急,行罚而民不敢怨者,法也”。

[2]基于此,商鞅将君主的地位完全建立在实力的基础之上,“国之所以重,君之所以尊者,力也”。

[3]这种一味推崇实力的政治观点将法权完全置于君权的控制之下,商鞅设想的“君臣共操”之理想绝无实现的可能,相反却转变卡里克利斯、斯拉雪麦格所说的“强权即公理”的霸术。

事实上,造就一实力强劲、上下一心、君主独尊的帝国本就是商鞅的心愿,在此过程中君主已成为可怕的权力利维坦,在君主之上没有任何客观的价值准则足以形成制约。

在这一点上,韩非传承了商君的事业,并将法、术理论异化,使君主成为恐怖的、深不可测的独丵裁者。

恰如萧公权先生所说:“其势治之论,不问君主之行为如何,而责臣民以无条件之服从。

于是君主本身遂成为政治之最后目的,唯一之标准,而势治成为君主专制最合逻辑之理论。

”[4]与商鞅的极端尊君不同,慎到虽然直接提出了“势”这一范畴,但是慎到是比较坚定的黄老思想的拥护者,他在君主之上设置了“道”这个永恒的宇宙运行法则作为权力的制约。

他基于黄老学的立场,明确主张君主的行为应受到“道”的限制,如“以道变法,君长也”,“小人食于力,君子食于道,先王之训也”。

[5]他所说的“道”是宇宙运行法则的同义语,“古之全大体者,望天地,观江海,因山谷,日月所照,四时所行,云布风动,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

[6]可见,慎到的观念里仍残留有“天人合一”的痕迹,他并不为君权的绝对膨胀张目,相反,他的理想是以社会之外的权威制约国家权力的中心——君主,尽管这种制约也许只能停留在观念上。

换句话说,慎到将君权的合法性寄托在宇宙法则的层面,从而使君权获得永恒存在的理由,这一点显然是商鞅所不能理解的。

当然不容置疑的是,慎到的目的仍然在于维护君权的至高无上性,只不过将这种至高无上性局限于人类社会之中,以慎到理论为提纲或许能构建起理性化的君主统治。

可惜的是,韩非对慎到的继承仅流于形式,而将商鞅的强权政治发挥到了极至。

韩非生活的时代是统一帝国即将形成的时期,秦帝国统一六国之势已无可阻挡。

韩非应这一形势,又大倡尊君理论,“万物莫如身之至贵也,位之至尊也,主威之重、主势之隆也”。

[7]他认为君臣之间没有任何排除利益之外的联结因素,君主驾驭臣下只能依靠法、术两种手段,而势则是法、术威慑力的来源。

“人臣之于其君,非有骨肉之亲也,缚于势而不得不事也”。

[8]韩非认识到了权势对君主的极端重要性,因此他主张君主应当独揽权势。

更为关键的是,韩非重势采取严格的君主主义的立场,他指责关龙逢、比干等六人为“疾争强谏以胜其君”。

[9]可见,他甚至不能容忍直臣对君主的强烈对抗。

同时,他主张的“势”是使君主对所有的子民都实行有效地控制,绝不允许隐士的存在。

他认为隐士“见利不喜”、“临难不恐”,是“不令之民”,这种对抗政丵府的消极态度使韩非所倡导的赏罚的效力化为乌有,他们无政丵府主义的立场是君主主义的大敌,所以韩非坚决主张“除之”。

在“势”的维持上,韩非同意商鞅的观点,“是故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故明君务力”。

[1]然而“力”依靠什么得以形成并扩大呢?这就涉及到了韩非“人设之势”的理论。

韩非认为慎到所说的“势”是一种“自然之势”。

事实上,韩非抽掉了慎到“自然之势”背后隐伏的黄老一任自然的理念,而他对慎到的继承是不彻底的。

他同样不认同君主的圣人化,其目的就是要替“中人之主”寻找维持权势的方法,这就是所谓“抱法处势”的理论。

韩非宣称:“无庆赏之功,刑罚之威,释势委法,尧舜户说而人辩之,不能治三家。

”[2]这就表明,君主维持权势必须借助赏罚的力量,法律转而成为君主维持权势的工具。

可以肯定,韩非所谓“人设之势”实质上是君主毫无制约的至尊权力,并且借助法与术的力量从阴阳两个方面强化势的权威。

在这一改造过程中,韩非扫荡了慎到“势”论中残存的黄老信念,只采用了其“势”论的表面理想并直接导致了此种“势”论的没落。

同时韩非不仅继承了商鞅的权论,而且增添了“术”的要素,使其权论继续向恐怖主义方向迈进。

韩非的“势”论显然非常适合统一帝国君主专制统治的展开,因此韩非明言:“凡明主之治国也,任其势。

”[3]尽管韩非也有使天下长治久安的关怀,并且在行动上也已经设计了“中人之主”执政的方案,期望借此避免“必待贤”而出现的“乱多于治”的现象,但是韩非理论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远远超过了他的人文关怀,使“势”真正成为“胜众之资”。

应当说,法家学说的目的在于维护君主的权威,构造统一帝国新的政治秩序。

然而,权力对社会的危害也是客观的,“赤裸权力用于混乱非常之时,不啻为救急之药,但它也正是人类的灾害和悲剧的主要来源。

爱好权力是人类最强烈的一个动机,因此,每一个掌权的人都想扩大他的权力,而且贪婪不休”。

[4]权力至上论使法家法治理念黯然失色,法家法治只能是君权的附随物,这一点在法家对法的定义的空缺上就可以看出来。

毋庸置疑,法家理论在当代的复活必须有一个目标定位:它应当接受全面改造,法律本身则须得到更多地强调。

三、法家之术论与君臣关系上文已经指出法家以法、术两种手段从阴阳两个方面维护君主的至尊地位,但是法、术有较大的区别,萧公权先生认为法与术的区别主要有三点:“法治之对象为民,术则专为臣设,此其一;法者君臣所共守,术则君主所独用,此其二;法者公布众知之律文,术则中心暗运之机智,此其三。

”[5]这就是说“术”是独立于法之外,为君主所专有的驾驭群臣的手段,从申不害、韩非的论述来看,“术”更多的是阴谋权术的总称。

“术”论的理论渊源有两个。

其一为黄老道家的无为理论。

申不害、韩非皆“本于黄老”,他们自觉地将道家“无为”理论用于术治之中。

申不害就说:“善为主者,倚于愚,立于不盈,设于不敢,藏于无事,窜端匿疏,示天下无为”。

[6]申韩认为君主表露自己的欲望,就会被大臣所乘,最终导致君主身死国亡,如齐桓公之于易牙、竖刁、公子开方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

惟有采取道家“虚”的作法,表现出无所作为的样子,才能将臣下的举动一览无余,“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王”。

[7]然而,申韩使用的所谓“道家”理论实为老子理论之变种,道家的“虚静”欲使人保持一种朴素的心境。

这种理论经申韩的改造已经成为一种君臣各自心怀鬼胎的斗争术,实际上已经严重扭曲了道家的本意。

“吾人若舍历史渊源而仅据思想之内容论,则道法二家思想之相近者皮毛,而其根本则迥不相同”。

[1]其二为法家之人性论。

“故舆人成舆,则欲人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

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

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

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

”[2]可见,人情“好利恶害”本亦无所谓善恶,只是利益的驱动使人们做出选择。

韩非将这种理论运用到政治领域,转而成为一种令人悚惧的君臣关系。

韩非认为,君臣之间的利益各不相同,“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无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劳而爵禄,臣利在无功而富贵;主利在豪杰使能,臣利在朋党用私”。

[3]基于此,他进一步得出一个结论:“君以计畜臣,臣以计事君,君臣之交,计也。

”[4]这就表明韩非对政治忠诚抱以彻底失望的态度,利益的驱动将使君臣变成互相计算、勾心斗角的竞争对手。

恰如韩非在《八奸篇》中所列举的八种奸情一样,政治已经变为没有硝烟的战争,君主必须有术驾驭臣下,否则不但君位不保,甚至可能丧失性命。

“人主者不操术,则威势轻而臣擅名”。

[5]韩非的术论在法家诸子思想体系中最为成熟。

《韩非子》中直接谈到“术”的主要有两条记录,其一为《定法》篇所云之“用人术”:“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

”其二为《难三》篇所载之“御奸术”:“术者,藏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

”这两种“术”并不是学界通常介绍的似乎毫无关联的手段,而是前后承继的政治过程。

首先对君主而言,凭借一人之力不可能治理好一个庞大的帝国,那么“得人”就是极为必要的。

对此,韩非完全否认儒家的“德治”,依儒者看来君主要寻求德才兼备的良臣是一件极难的事,然而韩非却认为只要有官爵与赏赐的诱惑,人才将蜂拥而至,“然则君人者,无逆贤而已矣,索贤不为人主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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