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附件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疫处理(以下简称检疫处理)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处理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疫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的通关业务管理部门组织所辖区域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检疫处理业务的指导、检查;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疫处理单位应当落实检疫处理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规范内部管理,按照规定和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确保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质量安全。
第二章检疫处理过程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处理:(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情况。
动植物检疫处理具体指征见附件。
卫生检疫处理具体指征见附件。
(二)质检总局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警示通报等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
(三)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协定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的。
(四)因输入国家(地区)官方需要,由货主或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的。
第六条对拟实施检疫处理的对象,应遵循以下原则确定检疫处理技术措施:(一)我国有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二)我国无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质检总局业务主管部门评估认可的技术措施实施。
(三)输入国家(地区)官方有具体检疫处理要求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检疫处理操作技术规范目录见附件,各种检疫对象的处理方式见附件。
第七条检验检疫部门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符合检疫处理指征的,应详细记录检出情况,确定实施检疫处理的原因,并向交通工具负责人、货主或代理人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机构改革后最新,海关总署243号令)

附件39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第八条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第九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一)《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二)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三)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四)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五)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六)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取得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海关对有关批准文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七)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八)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
第六条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卫生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许可要求第九条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保证检验检疫签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签证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流程一般包括受理报检(或申报)、审单、计费、收费、拟制与审签证稿、缮制与审校证单、签发证单、归档。
签证流程由检务部门统一管理。
受理报检(或申报)、审单、计费、缮制与审校证单、签发证单、归档一般由检务部门负责和集中办理,收费由财务部门负责,拟制与审签证稿由施检部门负责。
第四条按规定使用计算机业务管理系统签发的电子证单及其签证信息与纸质证单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内等效。
第二章受理报检和审单第五条受理报检人员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核查报检人的报检资格,并审核报检单及随附单证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第六条受理入境流向货物检验申请时,须凭电子转单信息受理报检;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调用电子转单信息的,可按一般报检流程受理,但需在报检的“特殊要求”栏内注明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号。
第七条受理出境货物报检时,如发现信用证与合同不一致,应要求报检人对合同或信用证进行修改,不能修改的以信用证为准。
第八条受理口岸查验换证申请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或注明“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对检验检疫机构原因造成证单信息错漏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解决。
第九条对信用等级高且具备电子方式传输随附单证条件的报检人,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可凭电子形式的随附单证受理报检。
第十条采用电子审单的,应结合电子审单指令对报检单及随附单证进行审核。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doc

附件67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督。
第六条海关实施卫生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海关应当加强对卫生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海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许可要求第九条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五)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检疫法》的异同

〔新修订《国际卫生条例》论坛〕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检疫法》的异同闫清丽 潘德观 周剑华 广州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州 510623) 摘要 〔目的〕 将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进行比较,以使我国的卫生检疫工作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上与国际公约接轨。
〔方法〕 对2部法律从目的、内容和管理模式上进行比较研究。
〔结果〕 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的目的已将疾病控制从传染病向严重危害公众的疾病(含生物、化学、放射源引起的疾病)转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仅限于对传染病的控制。
从内容上看,2部法律文件在“留验”、“检验查验”、“特殊物品”、“感染控制”、“尸体骸骨管理”、“军队”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结论〕 应尽快组织人员对2部法律文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制定出与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相适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适应实施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的需要。
关键词 卫生;检疫;国际卫生条例〔中图分类号〕R185.1 〔文献标识码〕B 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将提交世界卫生大会讨论通过,并计划于2006年1月的第1天实施。
与原《国际卫生条例》相比,新条例无论在格式、内容和程序上都作了重大的修改,将原来单纯预防“检疫传染病”在国际间的扩散,扩大到应对国际公共卫生的危害。
其所控制“疾病”的含义包括由生物、化学或核放射源引起的、对人类构成严重危害的疾患。
并对引起这些疾病的危险因素进行国际预警,以便于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其涵盖面之广,无疑是对卫生检疫工作的促进。
新条例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检疫法”)相比较,无论在目的、内容和管理模式上都有重大的差异。
新条例实施后,将使我国卫生检疫工作面临重大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
下面就我国卫生检疫工作应如何与新条例的实施接轨,提出几个问题与同道商榷。
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2.21•【文号】卫检总法字[1989]第244号•【施行日期】1989.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免疫规划正文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的通知(卫检总法字[1989]第244号)各卫生检疫所:为使各卫生检疫所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做到基本一致,有利于统一对外,使执法工作做到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以保证执法的严肃性。
总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
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1989年12月21日附:《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参考标准──────┬─────┬─────┬─────┬─────┬─────细则109规│违反检疫法│违反细则│细则110条│警告或罚款│罚款定处罚行为│有关条款│有关条款│规定处罚│100-500│501-1000──────┼─────┼─────┼─────┼─────┼─────一、应当受入│20│25、 31│1、警告│1、初次违│第二次违反境检疫的船舶│││2、罚款│反│不悬挂检疫信│││100-5000│2、经查证│号的││││因不可抗拒│││││自然原因损│││││坏检疫信号│││││没有立即修│││││复的│──────┼─────┼─────┼─────┼─────┼─────二、入境出境│4、7、8│4、13、26 │同上│1、初次擅│1、初次擅的交通工具,│9、20│35、39、46││自上下人员│自上下人员在入境检疫之││49││1人次│2-5人次前或者在出境││││2、初次擅│2、初次擅检疫之后,擅││││自装卸行李│自装卸行李自上下人员,││││货物、邮包│货物、邮包装卸行李、货││││等物品5吨│等物品占总物、邮包等物││││以下│数6-10吨品的│││││──────┼─────┼─────┼─────┼─────┼─────三、拒绝接受│4、7、8、9│4、7、8、9│同上│1、人员初│1、人员第检疫或抵制卫│12、13、14│10、12、13││次违反本条│二次违反本生监督,拒不│16、17、18│27、28、31││2、交通工│条接受卫生处理│19、20│33、39、40││具、有关单│2、交通工的││41、45、49││位初次违反│具、有关单││51、52、54││情节较轻│位初次违反││57、58、60││3、集装箱│情节较重││62、64、65││一批1-10│3、集装箱││66、67、71││箱初次违反│一批10-20 ││72、73、74││4、货物一│箱初次违反││78、79、80││批10吨以下│4、货物一││81、82、83│││批11-50吨││85、87、89│││││90、91、92│││││93、95、96│││││99、100、│││││101、102、│││││105、106、│││││107、108、│││──────┼─────┼─────┼─────┼─────┼─────四、伪造或者│10、16、18│8、15、24 │1、警告│1、伪造或│1、伪造或涂改检疫单证│20│30、33、38│2、罚款│涂改国务院│涂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卫生行政部不如实申报疫││39、48、59│100-5000│门规定的检│门规定的检情的││64、100││疫单证,初│疫单证,第││││次违反│二次违反│││││││││2、不如实│2、不如实││││申报疫情│申报疫情││││(细则第6 │(细则第8││││、15、24、│、15、24、││││38、48条规│38、48条规││││定)初次违│定)初次违││││反情节较轻│反情节较重──────┼─────┼─────┼─────┼─────┼─────五、瞒报携带│20│11│同上│初次违反情│初次违反情禁止进口的微││││节较轻(微│节较重(微生物、人体组││││生物、人体│生物、人体织、生物制品││││组织、生物│组织、生物血液及其制品││││制品、血液│制品、血液或者其他可能││││及其制品│及其制品6引起传染病传││││1-5份、动│-10份、动播的动物和物││││物1只)│物2-5只)品的│││││──────┼─────┼─────┼─────┼─────┼─────六、未经检疫│7、8、9、│4、22、26 │罚款1000││的入境出境交│20││-1000││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七、隐瞒疫情│10、20│8、15、24 │罚款1000││或者伪造情节││30、38、48│-10000││的││59、100│││││││││││││──────┼─────┼─────┼─────┼─────┼─────八、未经卫生│18、20│78、79、80│罚款1000││检疫机关实施││105│-10000││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九、未经卫生│12、14、20│7、57│罚款1000││检疫机关实施│││-10000││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十、废旧物品│4、20│4、10│罚款5000- ││废旧交通工具││56│30000││未向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十一、未经卫│4、7、12、│4、6、71、│罚款5000- ││生检疫机关检│17、20│78、89、│30000││查,从交通工││95、99│││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接上表)─────┬─────┬────┬──────┬─────┬──────罚款│罚款│罚款3001│罚款│罚款10001 │罚款1001-2000 │2001-3000 │-5000│5001-10000│-20000│20001-30000─────┼─────┼────┼──────┼─────┼──────第三次以上│││││违反│││││││││││││││││││││││││││││││││││─────┼─────┼────┼──────┼─────┼──────1、初次擅│1、第二次│第二次以│││自上下人员│以上擅自上│上擅自装│││6人次以上│下人员│卸行李、│││2、初次擅│2、初次擅│货物、邮│││自装卸行李│自装卸行李│包等物品│││货物、邮包│货物、邮包││││等物品占总│等物品占总││││数11-50吨│数51吨以上│││││││││─────┼─────┼────┼──────┼─────┼──────1、人员第│1、交通工│1、交通│││三次以上违│具、有关单│工具、有│││反本条│位第三次以│关单位违│││2、交通工│上违反│反情节严│││具、有关单│2、集装箱│重│││位第二次违│第二次以上│2、集装│││反│违反│箱违反情│││3、集装箱│3、货物一│节严重│││一批20箱以│批101吨以│3、货物│││上初次违反│上│违反本条│││4、货物一││情节严重│││批51-100│││││吨│││││││││││││││││││││││││││││││││││─────┼─────┼────┼──────┼─────┼──────1、伪造或│││││涂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不如实申报│不如实申│││门规定的检│疫情(细则│报疫情│││疫单证,第│8、15、24 │(细则8 │││三次以上违│38、48条规│15、24、│││反情节较重│定)第三次│38、48条│││2、不如实│以上违反│规定)情│││申报疫情││节严重│││(细则第8 │││││15、24、38│││││48条规定)│││││第二次违反││││││││││─────┼─────┼────┼──────┼─────┼──────初次违反情│第二次违反│第三次以│││节较重(微││上违反│││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11│││││份以上,动│││││物6只以上│││││)│││││─────┴─────┴────┼──────┼─────┼──────初次违反情节较轻│1、初次│││违反情节│││较重│││2、第二次以│││上违反││────────────────┼──────┼─────┼──────隐瞒疫情、伪造情节、情节较│隐瞒疫情││轻,经查证为非传染病│伪造情节│││情节较重│││经查证为│││传染病││────────────────┼──────┼─────┼──────初次违反情节较轻│1、初次││擅自排放压舱水5000吨以下│违反情节│││较重、擅│││自排放压│││舱水5001│││吨以上│││2、第二次│││以上违反││────────────────┼──────┼─────┼──────经查证擅自移运的尸体骸骨│经查证擅││为非传染病死亡,情节较轻│自移运的│││尸体、骸│││骨为传染│││病死亡情│││节较重││─────┬─────┬────┼──────┼─────┼──────│││初次违反│初次违反│第二次以│││情节较轻│情节较重│上违反,│││废旧物品│废旧物品│情节较重│││1-1000│1001-5000 │废旧物品│││吨以下,│吨废旧船舶│5001吨以│││废旧船舶│10001吨│上│││10000吨│以上││││以下││││││││││││─────┼─────┼────┼──────┼─────┼──────│││移下监测│移下监测│移下监测│││传染病人│传染病人│传染病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造成监测│││││传染病传│││││播危险││││││││││─────┴─────┴────┴──────┴─────┴──────注: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在内。
国境卫生检疫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概述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
国境卫生检疫法是为了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 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实施检疫查验,传染 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国境卫生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是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为了防止传染 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民健康为目的 的行政执法活动。
▲国境卫生检疫是指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 国内传出,依照国境卫生检疫的法律、法规,在国境 口岸、关口对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 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传染病 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的卫生行政执法行 为。
国境口岸居于重要的公共场所,是国家涉外的窗口。
1986年12月2日, 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卫生检疫法》,并于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经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并施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集装
箱检疫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出入 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艾滋病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使得《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 更具体化。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疫情通报、卫生检疫 机关、海港检疫、航空检疫、陆地边境检疫、卫生处理、 检疫传染病管理、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罚则、附则。 上述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使得控制传染病在国际间的 传播,保护我国人民的健康,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有 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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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摘要】
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为加强和规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促进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有序开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措施。
本文主要介绍了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的基本情况、收费标准和管理流程,以及针对该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标准流程;问题建议
【正文】
一、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的基本情况
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主导制定,旨在加强对出境人员、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管、提高国际卫生防疫水平和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该管理办法实行了准入制,即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和物品免收检疫费用,而对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和物品则会收取相应费用。
二、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和管理流程
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人员和物品两部分内容。
其中,人员检疫收费的标准为每人次收取30元人民币,用于
对国境口岸进出境人员进行卫生检疫以及疫情监测、报告、处置等工作。
物品检疫收费的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
各地
在审核物品是否符合进境条件时,需要结合收费标准对相关物品进行收费。
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流程主要分为申请、审核、缴纳和使用四个环节。
首先,申请人需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向该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其次,检验检疫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收费通知书;接下来,申请人需要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相应的费用;最后,该费用将会用于对申请人进行卫生检疫以及疫情监测等相关工作。
三、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有效促进国际卫生防疫水平的提升,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 检疫标准不统一:各地区在实施本管理办法时,对于检疫标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统一。
2. 收费标准不合理:人员检疫收费虽然只有30元,但对于一些普通消费者来说,也存在着负担较重的问题。
3. 监管缺位: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工作人员对于收费标准的贯彻不力,需要加强监管力度。
四、对于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的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针对上述问题,需要进行以下的一些调整和改进:
1. 加强标准统一性的维护:应当加强各地区之间的协调配合,制定统一的检疫标准。
2. 调整收费标准:针对人员检疫收费过高的问题,可以
适当的选择分段收费,分别对于不同人群进行划分。
3. 加强人员培训:通过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一线工作人
员的业务技能,使其能够更加严格贯彻各项检疫收费标准。
【结语】
综上所述,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对于保障公众健康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进行一些调整和改进。
相信随着各地卫生计生委的努力,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更加有效地促进国际卫生防疫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