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无还款日期也无保证期限,如何计算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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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担保法的6个重要疑难问题的司法观点

最高院关于担保法的6个重要疑难问题的司法观点

最⾼院关于担保法的6个重要疑难问题的司法观点担保法的6个重要疑难问题:私⽴学校、医院、幼⼉园等民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保证⼈资格、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的确认、当事⼈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是否有效、房地产抵押担保中有关抵押权的效⼒、担保法第四⼗九条规定,抵押⼈未通知抵押权⼈或者未告知受让⼈的转让⾏为的效⼒、应收账款质押的效⼒,下⾯就由店铺⼩编为你搜集了相关法律法规。

最⾼院关于担保法的6个重要疑难问题的司法观点⼀、私⽴学校、医院、幼⼉园等民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保证⼈资格第⼀种观点认为,虽然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的的民事主体不得为保证⼈,但⽬前我国出现的私⽴学校、医院、养⽼院、幼⼉园等主体开设的⽬的是为了营利,其具有代偿能⼒,且我国法律、⾏政法规并未对上述主体作为保证⼈作出禁⽌性规定,因此,上述主体可以作为保证⼈。

第⼆种观点认为,担保法之所以作出禁⽌学校、幼⼉园、医院等民事主体为保证⼈,并不是因为上述主体不具有代偿能⼒,⽽是因为其具有公益⽬的,其履⾏担保责任后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尽管私⽴的学校、医院、幼⼉园等单位具有盈利性,但由于其具有公益性,故其也不得为保证⼈。

⼆、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的确认第⼀种观点认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如保证⼈与债权⼈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两年。

但该规定仅适⽤于担保法颁布之后提起诉讼或正在⼀审、⼆审的案件,担保法颁布之前发⽣的担保⾏为⽽引发的纠纷,应适⽤《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证规定》)第⼗⼀条的规定,在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确定保证⼈的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承担责任期间。

第⼆种观点认为,应对《保证规定》第⼗⼀条及《最⾼⼈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效前发⽣保证⾏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2002)144号](以下简称(2002)144号通知)的规定作准确理解。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1、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期间结束,开始计算保证人的诉讼时效;
2、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人免除责任,也就不存
在保证人的诉讼时效的问题。

3、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主债务,债权人从未主张对债权人有利,因为这样不会有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因为一旦向主债务人主张了并约定了宽限期,那么从宽限期届满就开始计算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

在没有约定宽限期的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限一直没有届满,保证期间没有起算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内容有哪些第三⼈为债务⼈履⾏债务提供保证的,第三⼈要和债权⼈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责任有⼀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

债务⼈不履⾏债务时,保证⼈要偿还债务,那么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内容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保证合同内容有哪些保证合同的内容⼀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履⾏债务的期限,保证的⽅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履⾏债务的期限,保证的⽅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五条【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的书⾯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单⽅以书⾯形式向债权⼈作出保证,债权⼈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怎么算保证期间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可按以下⽅式计算法定保证期间:1、若担保⽅式连带保证,当事⼈未约定保证期间的,通常都可以应适⽤法定保证期间6个⽉。

当债务⼈未清偿债务的,债主⾃债务履⾏期间届满之⽇起6个⽉内,可以要求担保⼈履⾏担保责任,逾期未向担保⼈提出要求的,担保⼈免除担保责任。

此时,连带保证的保证就是6个⽉,不会中断、中⽌,时间过了就过了,债主不能再向担保⼈追债。

2、若担保⽅式是⼀般保证,当事⼈⼜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定保证期间也是6个⽉。

但稍有不同的是,此种保证⽅式下,债主未⾃债务履⾏期间届满之⽇起6个⽉内起诉债务⼈或申请仲裁,⼜没有向债务⼈追债的,担保⼈免除担保责任。

3、若当事⼈既⽆还款⽇期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债主要求债务⼈履⾏义务的宽限期满之⽇起计算满6个⽉,逾期未向担保⼈提出要求的,担保⼈免除担保责任。

例如⼄向甲借钱,丙作保,既未约定还款⽇期,⼜未约定保证期间。

那当甲要求⼄还钱,并给予⼄⼀个⽉宽限期时,⼄到期未还钱的,保证期间是从该⽉结束之⽇起计算6个⽉。

若甲逾期没有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丙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期限的起算点是怎么确定的?

担保期限的起算点是怎么确定的?

Don't be obsessed with online games. If you want to play, just play the big game of lif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担保期限的起算点是怎么确定的?担保期限的起算点的确定是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该规定也与上述规定相符合,即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还款,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担保期限则从必要的准备时间到期后开始计算。

一、担保期限的起算点是怎么确定的?《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该规定也与上述规定相符合,即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还款,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担保期限则从必要的准备时间到期后开始计算。

必要的准备时间与合理期限是否有冲突?笔者认为没有冲突,两个期限都是让债务人就履行债务做必要的准备,以避免因为债务人没有时间准备造成违约的状况,从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那么,如何确定这两个期限?首先要考虑债务的数额。

数额较大的,应给予较长的履行期限。

如何认定数额较大?如果能对债务人的情况查清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债务的履行期限;不能查清债务人情况的,根据本地年度人均收入的标准与债务数额相比较。

超过一年收入的,应给予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准备比较合适。

其次要考虑债务形成的期限。

对于债务形成时间较短的,应给予较短的履行期限。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期限,是要求债权人必须要在期限届满前,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

同一般的合同履行责任不同,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的履行期限必须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向对方主张权利。

那么,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如何认定担保期限?是无期限限制还是从主债务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责任的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

井涛与姬小龙,贺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井涛与姬小龙,贺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井涛与姬小龙,贺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5【案件字号】(2022)陕06民终8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小虎【审理法官】闫小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井涛;贺小明;姬小龙【当事人】井涛贺小明姬小龙【当事人-个人】井涛贺小明姬小龙【代理律师/律所】李和平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和平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和平【代理律所】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井涛【被告】贺小明;姬小龙【本院观点】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及保证期间,贺小明将利息偿还至2020年9月10日,井涛向姬小龙打电话要求姬小龙承担保证责任,且证人白某某证言证明2021年3月份其和井涛到姬小龙的单位要求姬小龙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姬小龙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独任审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上诉人贺小明向上诉人井涛偿还借款利息至2020年9月10日止。

上诉人井涛于2020年10月9日起多次向被上诉人姬小龙主张权利,井涛于2021年7月14日向一审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姬小龙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2019年XX月XX日,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担保法第26条的解释

担保法第26条的解释

担保法第26条的解释担保⼈会很关注担保法的内容,以便于更好地规范⾃⼰的⾏为。

《担保法》第26条的解释更是担保⼈很关注的内容,因为这是关于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的规定,那么《担保法》第26条的解释是怎样的呢?《担保法》第⼆⼗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有权⾃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内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未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免除保证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的规定。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合同中双⽅当事⼈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法律也直接规定了具体的保证期间。

本条对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所规定的保证期间同于对⼀般保证的规定,都是⾃主债务履⾏期间届满之⽇起六个⽉。

债权⼈有权在此期间内要求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依照本法对连带责任保证法律意义所作的界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期届满没有履⾏债务时,主债权⼈既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连带责任的保证⼈是没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

在主债务履⾏期届满债务⼈没有履⾏债务时,债权⼈可以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该保证⼈不得主张债权⼈应⾸先经司法程序通过主债务⼈来满⾜其债权。

因此,在保证期间内,如果主债权⼈没有要求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以实现其债权,那么就可以得出结论:主债权⼈对⾃⼰的这项权利是怠于⾏使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主张保证⼈的保证责任随主债务不履⾏的状态持续下去,⽽是要使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状态结束。

因此,本条第⼆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未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免除保证责任。

换⾔之,债权⼈也就失去了通过要求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来实现其债权的权利。

陈跃平、马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跃平、马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跃平、马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12【案件字号】(2022)苏12民终6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勇陈蓉蓉田扬【审理法官】徐勇陈蓉蓉田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跃平;马骏;魏金祥;山西广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陈跃平马骏魏金祥山西广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跃平马骏魏金祥【当事人-公司】山西广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小宏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丁伟江苏联盛(靖江)律师事务所;黄星江苏联盛(靖江)律师事务所;卢玲媛江苏联盛(靖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小宏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丁伟江苏联盛(靖江)律师事务所黄星江苏联盛(靖江)律师事务所卢玲媛江苏联盛(靖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小宏丁伟黄星卢玲媛【代理律所】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江苏联盛(靖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跃平;马骏;魏金祥【被告】山西广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凯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该借条为复印件,除陈跃平外的其他当事人对借条的真实性未予认可,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采纳。

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适用事发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催告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适用事发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

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

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签订了担保合同后保证⼈对于债务便具备了被动性,往往不能免责。

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正是为了保护保证⼈的利益⽽设⽴了保证期间的制度,店铺⼩编通过本⽂就为您详细解读担保合同的保证期间。

欢迎浏览!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能够“容忍”债权⼈不积极⾏使权利的最长期间。

⾸先,它表明了保证⼈的被动性。

从《担保法》中对“保证”概念的描述,我们知道“补充性”是保证的属性之⼀。

保证债务以补充性为原则。

因为保证⼈是为他⼈⽽负担债务,原债务⼈所负担的债务也并不因为保证⼈的介⼊⽽消灭,其仍然是原债务的债务⼈。

在⼀般保证中,除了保证⼈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之外,债权⼈在向保证⼈请求其履⾏保证债务时,必须提供其已先向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且已对债务⼈的财产强制执⾏仍⽆果的证据。

即使在连带责任保证,虽然保证⼈和债务⼈处于⼏乎同等的地位,但保证⼈履⾏保证债务的前提必须是债权⼈对保证⼈提出了履⾏保证债务的请求,否则,保证⼈可以不⽤履⾏。

因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既可以只向债务⼈请求履⾏债务,也可以不顾债务⼈⽽向保证⼈请求履⾏保证债务。

债权⼈的债权究竟靠谁来实现,选择权在债权⼈。

综上所述,⽆论是⼀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履⾏保证债务都具有“被动性”。

其次,它表明了债权⼈的主动性。

保证制度完全是为了保护债权⼈的利益⽽创设的法律制度,保证⼈在其中处于只负担债务⽽不享有相应权利的不利地位。

为了平衡⼆者之间的利益,特地设⽴了保证期间制度,使得保证⼈不必承担⽆休⽌地为他⼈负担债务的风险,从⽽也对债权⼈⾏使权利进⾏了必要的限制,即债权⼈必须在“⼀定期间”内主张权利。

这个“⼀定期间”就是保证期间。

因此为了⾃⼰的利益能够较快地实现,债权⼈必须在保证期间内积极主动地⾏使权利,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再次,它表明了保证⼈免除保证债务的条件。

“债权⼈不积极⾏使权利”和“最长期间”都是保证⼈免除保证债务的必要条件,只要在这个“最长期间”内“债权⼈不积极⾏使权利”,保证⼈就免除其保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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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无还款日期也无保证期限,如何计算保证期间
既无还款日期也无保证期限,如何计算保证期间?这个问题是债权人最关心的问题。

涉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利益。

下面由律伴网小编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就这个问题进行解答。

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读者了解,如何计算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有所帮助。

既无还款日期也无保证期限,如何计算保证期间
【案情】:
2011年2月16日,张某向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三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陈某在该借条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13年3月15日,刘某要求张某在2013年5月20日前归还借款,后无果,刘某遂于2013年10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对于陈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被告陈某认为:其保证期间应自签字之日即2011年2月16日抑或是刘某主张还款之日即2013年3月15日起计算。

无论按照哪种情况,按照法律规定,6个月的保证期间都已过去,其再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刘某则认为,陈某的保证期间应自2013年05月20日起计算6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键是看保证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就本案借款合同而言,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若双方不能达成还款时间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对于保证合同,相对借款合同而言,是从合同。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3条的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

因此,陈某承担的保证责期间应自刘某要求张某返还借款的期限届满之日,即自2013年05月20日起计算6个月。

同时,陈某在借条上没有对保证责任方式作出约定,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保证责任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所以,陈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三万元及利息,被告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对担保期限的认定。

保证期限的长短,关系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限的长短,对于保证人和债权人而言,该期限非常重要。

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可见,要想确定保证期限的长短,首先需要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限。

但是在本案中,由于借款保证合同中既没约定借款期限,也没约定保证期限,致使主债务的履行期间难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
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结合本案而言,鉴于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那么,保证期限只能适用6个月的规定。

但是,6个月从何时开始计算?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应当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因此,作为债权人,要想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必须在该宽限期届满之后6个月内提起诉讼,其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为保证人,要想避免保证责任,也应当注意该宽限期及其之后的6个月。

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限内对保证人没有主张权利,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可见,就本案而言,刘某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张某在2013年5月20日前归还借款,那2013年5月20日就是张某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张某的保证期限就是该日起的6个月。

这就是律伴网小编对“既无还款日期也无保证期限,如何计算保证期间”问题的解释内容,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如果读者有其他的法律问题需要援助的,可以到律伴网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可以帮助你。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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