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发改服务【2014】1140号文件(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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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甘财税〔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甘肃矿区财政局,省委各有关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办公室(厅):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要求,现将更新的《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甘肃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经省政府批准,设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自2020年11月20日起,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市(州)、县(市、区)具备检测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自愿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个人和团体收取。

二、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综〔2021〕1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财政部门征收的“收费票据工本费”,其相应的征收及收费标准等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三、《收费目录清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包含了经省级及以上财政、发改部门批准,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标注“▲”号属于涉企收费项目,标注“★”号属于省级设立收费项目。

四、我省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清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甘发改收费[2011]1527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1〕152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中小学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和收取原则(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农村地区(我省农村地区学校的划分范围按甘政发〔2006〕6号文件规定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取原则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

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甘发改服务 文件 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甘发改服务 文件 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备注: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2、编制业务收费按编制人出具的成(结)果文件的工程总造价为收费基数,鉴定业务按标的物工程总造价为收费基数。

3、审核业务收费按送审项目工程造价为收费基数先计取基本收费;审核减额追加收费以送审项目工程造价核减额为收费基数(只按核减计费, 不抵消核增额)。

4、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收费有审核项目的按本通知相应审核项目标准另计审核减额追加收费,不再计取基本收费。

5、编制工程量清单业务可先预收10000元编制费,完成后再按工程中标价为收费基数计费多退少补。

6、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单位工程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

例如:某单位工程中建筑工程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计算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收费额(万元)如下: 100×4‰=0.4,(300-100)×3.8‰=0.76,(500-300)×3.5‰=0.7,(1000-500)×3.2‰=1.6,
(2000-1000)×3.0‰=3.00,(3000-2000)×2.8‰=2.8, 合计收费:0.4+0.76+0.7+1.6+3.00+2.80=9.26。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医疗服务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医疗服务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优化部分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发改收费[2012]410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3.28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甘发改收费〔2012〕410号)
省管各医疗机构,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减轻病患者负担,推动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
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优化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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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发改服务20141140号文件咨询服务收费标准.xls

甘发改服务20141140号文件咨询服务收费标准.xls

附件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备注: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2、编制业务收费按编制人出具的成(结)果文件的工程总造价为收费基数,鉴定业务按标的物工程总造价为收费基数。

3、审核业务收费按送审项目工程造价为收费基数先计取基本收费;审核减额追加收费以送审项目工程造价核减额为收费基数(只按核减计费, 不抵消核增额)。

4、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收费有审核项目的按本通知相应审核项目标准另计审核减额追加收费,不再计取基本收费。

5、编制工程量清单业务可先预收10000元编制费,完成后再按工程中标价为收费基数计费多退少补。

6、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单位工程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

例如:某单位工程中建筑工程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计算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收费额(万元)如下: 100×4‰=0.4,(300-100)×3.8‰=0.76,(500-300)×3.5‰=0.7,(1000-500)×3.2‰=1.6,
(2000-1000)×3.0‰=3.00,(3000-2000)×2.8‰=2.8, 合计收费:0.4+0.76+0.7+1.6+3.00+2.80=9.26。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甘发改服务[2013]2262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12.31【实施日期】2013.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服务〔2013〕2262号)甘肃省环境保护厅:你厅上报的《关于重新审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甘环发〔2013〕255号)收悉。

为了加强对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标准管理权限的通知》(计价格〔1999〕750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规定,2012年10月我们研究制定了试行收费标准,现收费标准已到期,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厅意见,收费标准不变,继续执行原标准。

现将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包括废物库贮存费、服务费、容器费及运输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由省核与辐射安全局负责收取。

收费对象主要是使用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源的单位。

三、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属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

四、省核与辐射安全局实施收费前应到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按时参加收费年审,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2个月须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调整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届时根据实际情况和收费政策重新审批。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
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甘发改服务[2013]1194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7.12
【实施日期】2013.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发改服务〔2013〕1194号)
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重新批复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的报告》(甘投评审〔2013〕111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有关规定,参照兄弟省的做法,2011年我们研究制定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已到。

根据执行情况和你单位意见,同意你中心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咨询,继续收取评估咨询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估算投资额(万元、亿元)收费标准(万元)备注11000万元以下。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工程咨询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正式批复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的报告》(甘咨询〔2011〕42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有关规定,参照兄弟省的做法,2010年我们研究制定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已试行期满。

根据试行情况和你单位意见,同意你中心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咨询,继续收取评估咨询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可按国家和省上制定的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收费标准执行,即:
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二、初步设计评估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你中心与委托方在上述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你中心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估咨询工作,评估咨询工作的内容和质量应满足国家政策和委托方的要求,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四、你中心收费前应到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按时参加收费年审。

五、本批复规定收费标准执行期为2年,期满前2个月请你中心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收支使用情况及收费标准的调整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届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研究制定。

六、本批复执行期间国家有政策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执行期间建设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反映请及时报告。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甘发改成本〔2015〕1264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甘发改成本〔2015〕1264号各市(州)、县(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厂区、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发局: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06第42号令)以及新修订的《甘肃省定价目录》(甘发改价调〔2015〕1080号),我委重新修订了《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成本监审工作。

成本监审是调定价(费)的前置程序,凡列入《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以下简称《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必须依法依规开展成本监审。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成本监审工作。

各级成本机构按《监审目录》规定的权限,严格遵循成本监审的各项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地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要进一步探索建立成本公开制度,坚持重大成本监审项目集体审议制度,规范自身行为,确保监审程序规范,结论准确、公平、公正。

三、行业主管部门和经营者要主动配合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定价成本监审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有权依法查阅经营者的有关资料,对经营场所等进行实地调查,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被监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要求,主动提供有关成本监审资料。

四、对监审目录依法实施动态管理。

今后,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价格管理变化情况,适时对《监审目录》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

各地对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成本调查监审局反馈。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注册计量师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注册计量师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01•【字号】甘发改收费[2011]818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注册计量师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1〕818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申请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报告》(甘人社函〔2011〕1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4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测算,现将我省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1、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一级注册计量师考试费90元/人·科(含22元/人·科的考务费);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费80元/人·科(含18元/人·科的考务费)。

二、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不得在考试费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按规定及时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专业资格考试费,用于支付命题、试卷印制、运输及保管、考场租用、聘请监考人员、阅卷、上缴国家考务费等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所收费用,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有效期3年,有效期期满前2个月重新上报正式收费标准。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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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备注: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2、编制业务收费按编制人出具的成(结)果文件的工程总造价为收费基数,鉴定业务按标的物工程总造价为收费基数。

3、审核业务收费按送审项目工程造价为收费基数先计取基本收费;审核减额追加收费以送审项目工程造价核减额为收费基数(只按核减计费, 不抵消核增额)。

4、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收费有审核项目的按本通知相应审核项目标准另计审核减额追加收费,不再计取基本收费。

5、编制工程量清单业务可先预收10000元编制费,完成后再按工程中标价为收费基数计费多退少补。

6、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单位工程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

例如:某单位工程中建筑工程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计算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收费额(万元)如下: 100×4‰=0.4,(300-100)×3.8‰=0.76,(500-300)×3.5‰=0.7,(1000-500)×3.2‰=1.6,
(2000-1000)×3.0‰=3.00,(3000-2000)×2.8‰=2.8, 合计收费:0.4+0.76+0.7+1.6+3.00+2.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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