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热门城市:江岸区律师崇州市律师北流市律师萧县律师双桥区律师翠屏区律师江宁区律师大邑县律师我国是一个法制的国家,国家制定了形形色色的法律来规范公民的行为,来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
管辖权异议也是公民重要的权利。
那么▲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小编帮大家整理了一下有关这方面的资料。
▲一、管辖权的含义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
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
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二、管辖权异议的含义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3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管辖法院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应当推定其认可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否则,其不应向该法院起诉,即使其后来发现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也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来否定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400字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400字随着人民审判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手段——管辖权异议也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应用。
当一方认为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存在问题时,可向该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来维护自身权益。
一、管辖权观念及其特点管辖权是指法院在规定的地域和专门程序条件内,对一定范围和类型的诉讼实体,行使其合法审判职权的范围和界限。
管辖权是民事审判的基础,只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
因此,在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否具有管辖权,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管辖权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地域性管辖权是由法律规定管辖地域的法院所拥有的,法院只在其管辖区内对案件进行审理。
2.程序性法院对一定范围和类型的诉讼实体,行使其合法审判职权的范围和界限。
3.独立性法院的管辖权是独立的,一旦被法院确认,其它法院则不得另起炉灶。
4.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管辖权是诉讼的前提条件,必须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保持。
如果管辖权在任何一环节丧失,法院就无法继续审理该案。
二、管辖权异议的提起及审理当一方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时,应及早向该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具体程序如下:1.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2.法院应当对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所提出的内容进行核实、审查,对申请书所述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认定,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3.法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的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管辖权异议的适用条件1. 条件一:案件与管辖法院没有明显、直接的关系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
2. 条件二:管辖法院已经裁定了对案件的管辖权如果法院已经以某种方式裁定本案由其管辖,则当事人可以就该裁定提出管辖权异议。
3. 条件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不影响整个审判程序的进行一旦申请异议成功,不得对原审案件的整个审判过程产生不利影响,故申请异议必须在缴纳诉讼费之前提出。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200字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200字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是一种法律文件,当原告起诉被告的案件,被告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时,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此申请。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在诉讼中,当被告或被告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起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规定可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条件1、管辖权异议必须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
答辩期为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
2、被告必须对原告提起的诉讼事项有异议。
3、管辖权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被告可以自行书写或委托律师代为书写。
同时,书面提出异议时应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4、管辖权异议可以在一审和二审时提出。
三、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内容1、指出案件的诉讼请求所在地不属于法院管辖的事实。
2、说明不属于法院管辖的理由,解释涉及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3、提交证据,证明本案涉及的事实和法律关系。
四、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书模板【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原告:***被告:***本案为被告诉维权案件,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理由如下:一、请求人被告:***二、异议原因1、此案诉讼请求所在地不属于法院管辖;2、因此,法院应当撤销起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件。
三、事实依据1、此案件的诉讼请求所在地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而非本法院。
2、本法院没有管辖权。
3、请求人拟提交***证明本案件诉讼不该由本法院审理。
四、证据目录1、***2、***3、***以上事实和理由本被告均经慎重考虑,请求贵院撤销原告诉讼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被告:***日期:***五、申请书的注意点1、申请书的格式应当符合法定格式要求,字迹清晰,术语准确。
2、申请书中应当说明本案不在法院管辖的具体理由,并且需要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来支持。
3、在申请书提交之前可以通过律师关注本案判例,了解审判团队、审判重点,以科学合理的方式提出申请书,使申请书更加全面合理。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

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在起诉案件中,被告一方常常会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文将深入探讨起诉的法院管辖权异议,并就该异议是否成立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管辖权的概念与重要性在诉讼中,法院的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某一特定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
合理划定法院的管辖权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关系到司法秩序的正常运行。
因此,管辖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管辖权异议的提出起诉的法院一旦被确定,被告方就有权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方通常会在作出答辩状或提交答辩意见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异议的提出要确保以下两个前提:1.被告必须明确提出法院管辖权异议,如果在答辩状中未明确提出异议,则视为放弃此权利;2.被告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逾期将被认定为放弃。
三、管辖权异议的成立条件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核心条件是法院是否符合管辖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具体来说,异议成立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案件事实、性质与法律适用方面,与法院的管辖权不相符合;2.法院的管辖权确实属于可争议的范围。
四、管辖权异议的审理程序管辖权异议的审理程序按照不同的司法体系和立法规定而有所不同。
以我国为例,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管辖权异议分为两个阶段的审理程序:1.一审阶段,法庭在受理案件之初,负有审查管辖权的责任,对被告的异议进行审理;2.二审阶段,如果一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未作出确认的决定,被告方可以在上诉时再次提出此异议。
五、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结果当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法院会就该异议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处理结果。
根据异议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做出以下几种处理结果:1.异议成立,法院撤销原先受案并将案件移交至另一符合管辖权的法院;2.异议不成立,法院维持原先受案决定,继续审理案件;3.异议部分成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和处理。
六、扩大管辖规则的适用在管辖权异议中,有时法院也会根据扩大管辖的规定,来适用相关的扩大管辖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如何提出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如何提出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
当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可以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
那么,究竟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呢?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和意义管辖权异议,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和意见。
提出管辖权异议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确保案件由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保障司法公正。
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司法实践和裁判标准上可能存在差异,如果案件由不适当的法院管辖,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能够提高司法效率。
将案件分配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避免因管辖权问题导致的拖延和重复劳动。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通常是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三人中,只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无权提出。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异议的对象必须是受理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
3、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通常情况下,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如果是涉外案件,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
4、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
四、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常见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包括:1、地域管辖方面:例如,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特定地域的法院管辖,而受诉法院并非上述法定地域的法院。
2、级别管辖方面:案件的争议金额或案件性质应属于基层法院管辖,而受诉法院却是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或者反之,应属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却由基层法院受理。
五、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形式和内容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异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标题:一般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行使提出质疑或异议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将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角度详细介绍我国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1.管辖权的确定和修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地域的案件享有管辖权。
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有异议时,可以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由法院依法作出决定。
同时,当事人可以在第一审庭审过程中,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
2.补正管辖权异议(第四十四条)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在第一次开庭前没有提出,或者提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补正,并在补正期限届满后做出决定。
3.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确定特别管辖权的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对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购销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法律明确规定了特别管辖权,即该类案件只能由具有特别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对第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按照本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百零四条规定,被告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
三、补充规定除了以上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管辖权异议进行规定外,也有一些其他的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凡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或者台湾地区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当事人可按照该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管辖权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的审理权限。
在司法实践中,当涉及跨地域、跨国界的案件时,管辖权的问题往往是较为复杂的。
当事人对涉案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进行管辖权异议。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
接下来,本文将围绕这两部法律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在开庭前或者第一次开庭时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对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异议应在第一次开庭时提出,否则将被认定为放弃异议权。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立即组织辩论并作出裁决。
这一规定确保了当事人有机会在诉讼过程中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并得到及时的处理。
其次,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管辖权裁定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有异议时,可以继续向上级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在复议和上诉过程中,上级法院将重新审查原裁定,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最终的裁决,从而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二)》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涉及不同地区法院的管辖权异议,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裁决。
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通过上级法院移送给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这一规定确保了对于地域之间的管辖权问题,能够得到统一、权威的裁决,维护了法律的统一和权威性。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我们还可以从相关判例中看到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裁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同时申请中止审理。
当事人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后,第一审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并将异议及处理结果移送上级法院。
执行管辖异议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管辖异议的基本内容执行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的制度。
(一)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当事人。
(二)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三)执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1、异议成立的:(1)应当撤销执行案件;(2)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2、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管辖异议二、执行管辖异议应该如何提起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之后,当事人对于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审查。
确认是确实存在异议的,撤销该执行案件的申请,并提供有管辖权的法院供当事人参考。
审查后发现异议不成立的,驳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要提起执行管辖异议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申请执行人或者是被执行人,执行案件涉及到两者之间的执行案件纠纷,与第三人无关,除申请执行人或者是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提起执行管辖异议。
也没有必要提起。
(二)执行管辖异议的客体执行管辖异议的客体是指执行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
执行管辖异议的纠纷就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接受执行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是否有权限接受该案件进行质疑,若无管辖权的,只能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因此,执行管辖异议的客体就是执行法院的管辖权。
(三)执行管辖异议的时限执行管辖异议的提出并不是随时都可以提起的,受到相关时限的限制。
提出执行管辖异议的时间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尚未提起强制执行或者是超过强制执行通知书10日后,不得再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
即便提起了,法院也不会受理。
三、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
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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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正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几个条件。
主体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
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时间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
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
院应予允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形式
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
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提出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
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
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
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如果人民法院未改变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
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如果人民法院未改变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