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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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物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6]95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物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6]95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物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物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6〕9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为加强建筑物沉降观测(以下简称沉降观测)管理,充分发挥沉降观测对工程结构安全的保障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从事沉降观测活动,必须具备省住建厅或省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

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等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沉降观测点设置、观测频次和作业方法等具体要求。

建设单位应将沉降观测工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二、沉降观测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制定沉降观测方案,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后开展工作,出具的沉降观测成果应及时、准确、客观。

沉降观测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检测行为,对沉降观测质量负责。

三、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招标代理市场的通知》(鄂建文〔2015〕77号),依法依规加强检测管理,不得搞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不得采取行政措施干涉检测市场。

要加强沉降观测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检测行为。

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时,要重点抽查沉降观测资料,对建筑地基变形异常的,应督促相关单位迅速调查处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6年4月8日——结束——。

关于加强沉降观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沉降观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沉降观测工作的通知
第一、二、三、四项目部,晋中、清徐制梁场:
自开工至今,大西公司工程部已组织铁三院、铁一院测量咨询项目部有关人员对各标进行了十二次沉降观测专项检查。

各标段仍然存在利用双置镜观测法,数据编造等凑足观测期次的问题,其结果无法真实反映沉降趋势,对后续评估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随着评估工作的临近,后期观测数据是评估工作能否通过的主要依据。

大西公司今后主要的工作重点也是对比数据的真实性。

鉴于我标段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以上共性问题,局指将加大此项工作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数据的真实性。

对造假数据的单位根据局指下发的《沉降观测管理办法》进行罚款处理,同时对项目部经理进行罚款处理。

沉降观测是一项不可逆的工作,各单位应高度认识到沉降评估的重要性,杜绝编制造假现象。

必须配备相应设备仪器及人员,按照沉降观测细则进行观测。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随着阿克苏地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地建筑工程总量逐年大幅度增长,高层建筑每年增加上百幢,为了保证我地区建筑工程质量,预防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规范要求,结合阿克苏地区具体情况,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沉降变形观测(简称沉降观测)管理的措施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一、各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认真做好沉降观测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以及目前在建的工程,符合相关要求规定的均应进行沉降观测。

二、为了及时掌握建筑物变形的程度,确保工程结构安全,重点加强对以下工程进行沉降观测1、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2、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3、体型复杂的14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4、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5、位于地质条件比较复杂地区的建筑物;6、因地基变形或局部失稳而使结构产生裂缝或破损需研究处理的建筑物;7、因地质条件、基础(桩基)类型等特殊情况,设计单位确定的工程。

三、沉降测量单位必须拥有相应的测量仪器设备和测量技术人员,沉降观测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规范和规程。

1、建筑沉降观测,必须符合《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要求。

2、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设建筑物的沉降量、沉降差、局部倾斜、整体倾斜值及沉降速率,沉降值应符合地基变形允许值的规定要求。

3、沉降观测单位在实施沉降观测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结合工程建筑结构特点、地质状况和设计要求等制定详细的建筑沉降观测方案,并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上部结构施工,并按审批后的沉降观测方案进行沉降观测。

4、沉降观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2)执行规范、标准;3)测量仪器型号及观测标志型式;4)测量人员的姓名、职称及岗位证书号;5)基准点、观测点布设平面图;6)沉降观测的开始结束时间、沉降观测等级、沉降观测的频率及沉降观测预案措施;7)沉降观测的作业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8)沉降观测阶段性成果提交;9)其它应该说明的事项。

沉降观测管理制度

沉降观测管理制度

沉降观测管理制度1、总则(1)、为加强测量管理,使箱梁沉降观测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梁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2)、沉降观测工作的依据是XXXXXX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下发的《沉降变形观测系统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行业和部门的现行法规、政策和规定;(3)、制梁场应保持沉降观测人员的相对稳定,重视和加强测量人员知识更新,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尽量采用先进仪器设备,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

(4)、沉降观测工作是艰苦、细致的集体活动。

从事沉降观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有吃苦耐劳、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养成爱护仪器、设备的好习惯。

2、沉降观测组织形式(1)、沉降观测工作由工程技术部和各工班分级管理和实施。

(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①梁场工程技术部设1名测量员,管理制梁场的所有测量工作。

②工班技术人员负责本工班的箱梁沉降观测工作。

③梁场沉降观测工作受总工程师及工程部部长领导,沉降观测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3)、职责范围①制梁场工程部:负责梁场的沉降观测管理、协调工作;对梁场沉降观测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跟踪测量技术发展动向,编制沉降观测方案,搞好沉降观测队伍建设;组织测量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掌握测量人员、仪器配置情况,制定仪器设备更新、检定、报废办法。

②测量员:负责梁场沉降观测工作;组织测量成果统计、分析。

掌握梁场测量仪器配置情况,建立测量仪器台帐、档案;负责测量仪器定期检定、检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送专业维修部门维修;确保施工过程中沉降观测工作有人负责,沉降观测人员持证上岗。

③工班技术人员:负责对自己工班沉降观测;3 测量管理制度(1)、沉降观测测设成果交接制梁场的沉降观测测设成果包括测量原始记录,内业成果,数据统计分析。

(2)、沉降观测测设成果存档箱梁沉降观测工作结束后,根据有关要求对测设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测量、数据统计分析资料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再存档。

关于加强建筑物沉降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物沉降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物沉降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物沉降检测工作,根据国家现行规范和本县工程实际情况,对2008年9月1日以后未竣工的工程进一步加强沉降检测监督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必须进行沉降观测。

1、采用桩基的建筑物;
2、复合地基或软土地基上的建筑物;
3、加层、扩建的建筑物;
4、因开挖深基坑或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发生变化,与新建建筑物相临近的建筑物;
5、设计要求需要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

二、对需要进行沉降检测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必须将沉降检测工作委托给有沉降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得将其委托给监理、施工或其他无沉降检测资质的单位。

三、从事建筑物沉降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质监局的计量认证,并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不得超资质范围承揽业务,并严格按照《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开展沉降检测工作,测量人员应持证上岗。

四、在承接沉降检测业务过程中,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核发的检测收费标准,不得任意降低收费,影响工程检测质量;在工程检测过程中,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检测,确保检测质量,
对工作不认真负责或提供虚假报告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直至取消检测资质。

五、检测机构承接沉降检测业务后,应根据工程实际和规范、标准编写检测方案,并报业主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核,审查合格的工程后,将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和检测合同、检测方案报沛县质监站进行审查。

六、对需要进行沉降观测但未按本通知规定进行检测以及未按审查过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对工程进行验收,质监站不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七、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沉降异常,应在24小时以内通知质监站。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沉降观测的有关规定共10页文档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沉降观测的有关规定共10页文档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沉降观测的有关规定各建设、监理、施工、检测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沉降的测量,强化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对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沉降宜作如下规定。

一、观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26-93《工程测量规范》;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8-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3、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32/J18-2006《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5、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32/J16-2005《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二、观测用仪器对各等级沉降观测,应使用精密水准仪(优先采用精密水准仪DSZ05或DS05,具有测微装置的,最低使用DS1水准仪)、因瓦合金标尺(铟钢标尺)。

按光学测微法观测;对三级沉降观测,亦可使用普通水准仪,具有毫米刻划的水准尺,按中丝读数法观测。

仪器、标尺要经过法定检测机构标定,并有有效期内的标定证书。

工程项目测量前应对水准仪、水准标尺等测量仪器进行检验,工程项目测量中也应定期检验,检验后的测量仪器应符合下列要求:1、i角对用于特级水准观测的仪器不得大于10″,对用于一、二级水准观测的仪器不得大于15″,对用于三级水准观测的仪器不得大于2 0″。

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误差△α绝对值不得大于0.2″;2、水准标尺分划线的分米分划线误差和米分划间隔真长与名义长度之差,对线条式因瓦合金标尺不应大于0.1mm,对区格式木质标尺不应大于0.5mm。

三、观测要求1、基准点的布设基准点应选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并便于长期保存的稳定的位置。

在建筑区内,基准点位与邻近建筑的距离应大于建筑基础最大宽度的2倍。

观测时,应作稳定性检查,并以稳定或相对稳定的点作为测定变形的参考点。

基准点数不应少于3个。

2、观测点的布设沉降观测点高度不宜过高或过低。

沉降观测规章制度

沉降观测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筑物沉降观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需要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

第三条沉降观测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性: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准确性: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观测,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 安全性:保障观测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4. 及时性: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防止建筑物损坏。

第二章观测范围与对象第四条需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包括:1. 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2. 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3. 造型复杂的14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4. 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5. 单桩承受荷载在400KN以上的建筑物;6. 使用灌注桩基础而设计与施工人员经验不足的建筑物;7. 因施工使用或科研要求进行沉降观测的建筑物。

第三章观测仪器与设备第五条沉降观测应使用精密水准仪(S1或S05级),水准尺应使用受环境及温差变化影响小的高精度铟合金水准尺。

在不具备铟合金水准尺的情况下,使用一般塔尺尽量使用第一段标尺。

第六条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学习及技能培训,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规程,熟悉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观测方法及观测程序,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分析原因并正确运用误差理论进行平差计算。

第四章观测方法与程序第七条沉降观测方法:1. 水准测量法:采用水准仪进行水准测量,测定建筑物沉降量。

2. GPS测量法:采用全球定位系统(GPS)进行测量,测定建筑物沉降量。

3. 激光扫描法:采用激光扫描仪进行测量,测定建筑物沉降量。

第八条观测程序:1. 确定观测点:根据建筑物结构、地基处理条件等因素,确定观测点位置。

2. 放样:在观测点位置进行放样,确保观测点准确无误。

3. 观测:按照观测方法进行观测,记录观测数据。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4]750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4]750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4〕750号)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建设、施工和监测单位:针对近期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发现的部分深基坑项目现场监测工作不符合监测方案要求,导致监测上传数据不完善、监测结果误报警频繁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规范监测工作,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严格执行我委《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穗建质〔2013〕1853号)要求的基础上,现就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通知如下:一、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的编制应符合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基坑支护监测要求与要点》(见附件1)的规定,施工单位在组织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工程施工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的同时,由建设单位负责从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基坑与变形监测专家库(见附件2)中抽取两位专家对地下工程和深基坑第三方监测方案一并进行审查,由七位专家对监测方案共同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第三方监测方案方可实施。

二、监测单位完成监测点布置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与第三方监测方案论证的两位监测专家对监测点布置是否符合要求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并由监测专家签署确认意见后方可实施监测。

三、监测单位应认真使用监测预警系统,规范系统操作,配置必要设备,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监测数据及时准确上传,并在完成监测工作后立即在监测现场将监测数据上传至监测预警系统,不得在离开工地后再行上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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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管理的
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随着阿克苏地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地建筑工程总量逐年大幅度增长,高层建筑每年增加上百幢,为了保证我地区建筑工程质量,预防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规范要求,结合阿克苏地区具体情况,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沉降变形观测(简称沉降观测)管理的措施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一、各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认真做好沉降观测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以及目前在建的工程,符合相关要求规定的均应进行沉降观测。

二、为了及时掌握建筑物变形的程度,确保工程结构安全,重点加强对以下工程进行沉降观测
1、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2、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
3、体型复杂的14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
4、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5、位于地质条件比较复杂地区的建筑物;
6、因地基变形或局部失稳而使结构产生裂缝或破损需研究处理的建筑物;
7、因地质条件、基础(桩基)类型等特殊情况,设计单位确定的工程。

三、沉降测量单位必须拥有相应的测量仪器设备和测量技术人员,沉降观测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规范和规程。

1、建筑沉降观测,必须符合《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要求。

2、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设建筑物的沉降量、沉降差、局部倾斜、整体倾斜值及沉降速率,沉降值应符合地基变形允许值的规定要求。

3、沉降观测单位在实施沉降观测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结合工程建筑结构特点、地质状况和设计要求等制定详细的建筑沉降观测方案,并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上部结构施工,并按审批后的沉降观测方案进行沉降观测。

4、沉降观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执行规范、标准;
3)测量仪器型号及观测标志型式;
4)测量人员的姓名、职称及岗位证书号;
5)基准点、观测点布设平面图;
6)沉降观测的开始结束时间、沉降观测等级、沉降观测的频率及沉降观测预案措施;
7)沉降观测的作业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
8)沉降观测阶段性成果提交;
9)其它应该说明的事项。

5、沉降观测所使用的水准仪、标尺要经过法定检测机构标定,并有有效期内的标定证书。

6、沉降观测基准点的布设应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4.1、4.2条关于高程基准点的布设要求。

7、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5.5.2条关于沉降观测点的布设要求。

8、观测周期及观测时间应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5.5.5条的规定。

四、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均应提交建筑物沉降观测报告,报告中应对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采集的建筑物沉降观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结论性的分析结果。

经设计单位项目结构工程师、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

沉降观测报告应按附表格式内容填写,并提供下列资料:沉降观测点、基准点平面布置图;沉降观测记录;建筑物沉降曲线图;时间—荷载—沉降量曲线图。

五、凡没有沉降观测报告的工程,不得进行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和竣工工程验收。

六、从事建筑物沉降观测的单位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我地区建筑物工程沉降观测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附件一: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甲级: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建筑;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边坡);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建筑物;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一般建筑物;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乙级: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丙级: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及一般工业建筑物;次要的轻型建筑物
附件二:
建筑沉降观测技术报告
1、概况:
1)工程概况:工程项目名称,委托、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名称,建筑数据(结构、层次、长、宽、高、面积等),开工、主体封顶、竣工日期; 2)沉降观测概况:基准点、工作基点数量及编号,沉降观测点的数量及编号,埋设观测标志的型式,起始高程、起讫观测日期及观测总次数;
3)判别依据:执行的《规范》、《规程》名称、代号,沉降观测等级;
4)使用的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出厂号,标定的有效期;
5)沉降观测的作业方法及观测路线;
6)建筑物沉降情况:平均沉降量,最大、最小沉降量,沉降差,最后一个沉降观测时间间隔内,最大、最小平均沉降量,平均沉降速率等。

2、沉降观测成果表;
3、沉降观测点、基准点平面布置图;
4、建筑物沉降曲线图;
5、沉降量—时间—沉降速度曲线图(视需要提供);
6、沉降量—时间—荷载曲线图(视需要提交);
7、结论和建议:最后沉降速率与允许值比较,明确是否进入稳定状态。

观测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对建筑是否需要继续观测提出建议;
8、沉降观测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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