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税务有哪些
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

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把自己整体划分成两个或更多的独立子
公司运营,子公司可以是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
如果公司分立的数量较大,就可能涉及到税务问题。
本文将重点讨论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
一、子公司的税务
子公司的税务是指子公司在收入、财务会计和资产交易等方面向税务机关交纳税费的税务问题。
在公司分立时,每个子公司都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等。
二、子公司的合并纳税申报
子公司的合并纳税申报是指子公司被允许合并纳税,在一个实体的指导下单独纳税的税务问题。
如果公司分立后的子公司数量较多,可以考虑在母公司的指导下进行子公司的合并纳税申报,这样可以更全面地把握和管理子公司的税务状况,并降低纳税负担。
三、父子公司后续的税务管理
父子公司后续的税务管理是指父公司和子公司在税务上的相互
协作关系。
分立后,父公司和子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务管理协调,尤其是在票据、会计凭证及税务申报等方面,要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
父公司和子公司要积极配合,确保按照有关税务法规及时完成税务申报和缴纳。
本文对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了总结,涉及子公司的税务、子公司的合并纳税申报以及父子公司后续的税务管理等。
公司分立时,
应全面考虑和管理相关税务问题,以减少不必要的税务负担,合理配置资金,保护企业利益。
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收款的税会处理-记账实操

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收款的税会处理-记账实操
一、会计处理
1. 总公司签订合同后,应根据合同约定确认收入和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客户名称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当分公司收到款项时,分公司应将款项上交给总公司。
分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总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客户名称
二、税务处理
1. 增值税
总公司签订合同并确认收入,应由总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
总公司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公司收款只是代收行为,不涉及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2. 企业所得税
总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应将合同收入计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总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分公司收款后上交给总公司,一般情况下,总分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如果总分公司之间存在不合理的费用分摊或转移定价等问题,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并进行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总分公司在进行上述业务处理时,应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留存好相关的合同、发票、资金往来凭证等资料,以便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
同时,如果总分公
司不在同一地区,可能还涉及跨地区税收分配等问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总、分支机构涉税事宜说明

下面结合实际,对总、分支机构涉及的税务事宜进行说明。
目前企业外出经营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开核算、独立经营;一是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
现分别就这两种情况进行说明。
一、总、分支机构采取分开核算独立经营的(一)税务登记。
不管是总、分支机构新开还是总机构在异地开设新分支机构,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向各自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填报《×××税务登记表》连同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帐号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企业住所证明等呈送税务机关审批核发《税务登记证》。
分支机构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申请认定表影印件),如分支机构属商业企业但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应按小规模纳税人有关规定来执行。
(二)领购使用发票。
在办理了税务登记及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础上,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和使用发票。
1、总、分支机构均为一般纳税人,首次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后,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然后再办理领购手续。
续领时须持《资格证书》、《领购簿》及经办人身份证。
如还需领购普通发票的,还应申请核发《普通发票领购簿》。
2、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按规定不能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代开的同时征收税款。
而领购普通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发《发票领购簿》,平时领购时,凭《税务登记证》(副本)、《普通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领购。
(三)税款计算及帐务处理。
总、分支机构在依法办理上述税务登记、领购发票事宜后,进行正常业务经营,如发生应税行为,则应按规定计算缴纳有关税款。
总分公司税费及账务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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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增值税可能由总公司统一计算、申报及缴纳,再通过内部结算方式处理。
总分公司税费及账务处理流程

总分公司税费及账务处理流程一、总公司的税费处理。
总公司的税费处理可是个挺重要的事儿呢。
就拿增值税来说吧,这是一种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征收的税。
总公司要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啦,就得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个税额可不是随便算的哦,得按照规定的税率来。
比如说,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税率可能是13%,那你就得用销售额乘以这个13%得到销项税额。
在进项税额方面,总公司采购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就可以作为进项税额。
这进项税额可是能用来抵扣销项税额的,就像玩游戏的积分一样,可以相互抵消。
每个月或者每个纳税申报期,总公司就要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就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要是结果是正数,那这个正数就是要交给税务局的增值税啦;要是结果是负数呢,可能就会形成留抵税额,可以留到下期继续抵扣。
还有企业所得税,这是对总公司的经营所得征收的税。
总公司要把全年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等各种扣除项目,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面可讲究啦,哪些能扣,哪些不能扣,都得按照税法规定来。
比如说,业务招待费就只能按照一定比例扣除,超支的部分可就不能在税前扣喽。
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之后,再乘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就得到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了。
总公司在税费处理的时候,一定要按时申报纳税。
这就像和税务局约定好了时间见面一样,可不能迟到哦。
要是逾期申报,可能就会被罚款或者产生其他不好的后果呢。
二、总公司的账务处理。
总公司的账务处理就像是给公司的经济活动记账的小本本。
每一笔收支都得记清楚。
当总公司发生一笔业务的时候,会计人员就得判断这个业务该记到哪个科目里。
比如说,总公司收到客户的货款,那就得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就像是给每一笔钱找到它们的家一样。
成本核算也是很关键的一部分。
总公司要算出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成本。
这里面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
比如说,生产一个产品,用到了多少原材料,付给工人多少工资,车间的水电费等制造费用怎么分摊到产品上,都得精心计算。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企业所得税是我国对企业利润征收的一种税种,对于总分机构企业来说,计算和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对复杂。
本文将探讨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方法。
一、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总分机构企业是指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不同地域设立有直接经营业务的机构,主要分为总部和分支机构。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需要区分总部和分支机构的收入与支出,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总部的所得税计算总部的所得税计算与普通企业一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总部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情况下,总部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总部的收入减去总部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2. 分支机构的所得税计算分支机构的所得税计算需要将分支机构的收入与支出分别计算,并将分支机构的所得税计算结果汇总到总部。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a. 分支机构收入计算:分支机构收入是指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服务收入以及其他非经常性收入。
b. 分支机构成本、费用和损失计算:分支机构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是指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各项支出。
c. 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分支机构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
d. 分支机构所得税计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分支机构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方法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也需要区分总部和分支机构的情况,具体申报方法如下:1. 总部的所得税申报总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在填写表格时,需要注意将总部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损失等信息填写准确,并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税额。
2. 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申报分支机构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分支机构所得税表。
在填写表格时,需要将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损失等信息填写准确,并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税额。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需要总部和分支机构分别填写不同表格,并在表格中准确填写收入、成本、费用和损失等信息。
分公司要报税吗

分公司要报税吗?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同一地且同一管辖区的情况下,可以由总公司统一报税,如果不在同一地区,那么按照属地原则,分公司要单独在其所在地进行申报的。
1、税务登记等。
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是否国地税都要办,视乎你的企业所得税是国税征收还是地税征收:如果是国税收,则国地税都要办;如果地税征收,则还要看经营项目,如果是营业税为主税种,则只办地税,如果增值税为主税种,则国地税都要办。
2、申报纳税。
视乎税种。
营业税在劳务发生地缴税;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工薪的机构代扣缴。
3、现在税务上也不大管你是否独立核算,该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都要汇总缴纳,该就地缴纳的(营业税)都要就地缴纳。
可以就地缴纳也可以汇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没经过审批,也就地缴纳。
4、建账问题: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核算:(1)一是独立核算,也就是单独建账,对分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
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2)二是非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又称报账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
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5、申报问题: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同一地且同一管辖区的情况下,可以由总公司统一报税,如果不在同一地区,那么按照属地原则,分公司要单独在其所在地进行申报的。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公司如何报税,需要报哪些税种?1、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公司缴纳地税的税种,国税和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合并报表汇总申报。
2、分公司需申报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分公司如何纳税

分公司如何纳税现在许多的⼤公司不管是在本地还是外地,都拥有⾃⼰的很多分公司,那么这样也就产⽣了⼀个问题,当公司缴纳税务的时候,是总公司⼀起交呢?还是分公司⾃⼰缴纳?那么今天就跟随店铺⼩编⼀起来看看分公司如何纳税吧。
⼀、纳税义务⼈纳税义务⼈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
每种税收都有各⾃的纳税⼈。
纳税⼈究竟是谁,⼀般随课税对象的确定⽽确定。
例如个⼈所得税法中⼯资、薪⾦所得,其纳税⼈是有⼯资、薪⾦所得的个⼈,房产税的纳税⼈是产权所有⼈或者使⽤⼈,契税是以所有权发⽣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征收的⼀种财产税,其纳税⼈是产权承受⼈。
同⼀种税,纳税⼈可以是企业、单位和个⼈,如增值税,企业⽣产销售的产品,纳税⼈是企业;个⼈销售的产品,纳税⼈就是个⼈。
同⼀种税在不同历史时期,纳税⼈也可能发⽣变化,如农业税,农业合作化前是个体农民,农业合作化后是农业⽣产合作杜和后来的⽣产⼤队,后来主要是农村乡村基本核算单位及承包⼈,全国取消了农业税。
只有国家公职⼈员才在国税⾥⾯领取⼯资,所以国家公职⼈员⼜称为⼈民服务的公仆。
⼆、分公司如何纳税分公司的流转税,必须在当地的税务机关核算缴纳,这个是流转税的基本原则。
也就是到地税申报缴纳。
现在基本上所有的城市国税地税申报都是⽹上申报,未开通⽹上申报的公司,可以凭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营业执照,基本⾏开户许可证,基本⾏开户⾏信息等证件,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上申报纳税。
如果分公司跟总公司之间是⾮独⽴核算,那么,分公司的所有税种的申报,都必须由总公司汇总,由总公司申报。
⾮独⽴核算的分公司仅仅只是总公司的⼀个分⽀机构,相当于⼀个部门。
⼀般情况下,如果分公司是个独⽴核算的群体,既有营业收⼊,⼜有⽀出,分公司虽⼩,但是五脏俱全,这种情况下的分公司,从财政考核上考虑,相信很多企业领导⼈都会做出⼀个决定,总分公司财政独⽴,个⼦独⽴核算。
独⽴核算下的分公司,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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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税务有哪些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有什么税务上的问题吗?如何解
决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税务?小编把整理好的总公司和分公
司的税务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总、分公司之间的税务管理问题
1、如果分公司与总公司由同一税务机关管理,税务机关对于分公司采用备案制,分公司无法取得自己单独的税务登记证。
因而无法自己开具发票。
如果分公司可以自己取得税务登记证,由于不动产发票的购领需要提供房屋预售证与规划许可证,经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常规情况下,提供总公司的预售证与规划许可证是无法领购分公司抬头的发票。
因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常规情况下,由于项目立项、规划、施工、预售都是总公司的抬头,是无法以分公司名义
开具发票对外经营。
只能以总公司名义购领发票对外销售。
2、分公司对外支付成本费用,取得分公司抬头的票据,企业所得税是明确的,不存在税务风险。
但是土地增值税对于这种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立项或者规划分期作为清算单位,而立项人与规划人都是总公司,因而总公司是土地增值税清算人,这时发票是分公司存在着瑕疵。
由于土地增值税涉税金额巨大,目前经过与多位税务实操官员的沟通,部分认同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而部分则提醒存在着不确定性的税务风险。
如果收入以总公司名义开票确认,成本取得分公司抬头发票,这种情况需要个案处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因而综上所述,如果土地增值税风险可以提前沟通明确,则可以以分公司支付成本取得发票。
否则,则应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运作,以总公司的名义开具多个帐号、制作多个合同专用章或者多个公章,并以数字进行标识,以划清内部的权利与义务。
仅项目开发业务不需要成立分公司进行运作。
项目开发外的业务可以通过分公司的名义运作。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联系及帐务处理
一、联系
总公司与分公司,可以是同一法人,也可以是不同法人.同一法人有很多分公司的很少,大多总公司与分公司都是彼此有业务联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同法人.
如果总公司与分公司是同一法人,就只能是上下属的关系,不可能有其他的合作模式.分公司出事,追究责任,最终由总公司负责.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只能由总公司法人代表出庭.
如果总公司与分公司是不同的法人,则分公司是相对独立运作并自负盈亏.分公司出事,由分公司法人代表负责,与总公司无涉.
二、财务处理
(1)如果是上下属的总分公司,且分公司不独立核算,则分公司的收支余都要并入总公司统一核算(即报账制)。
(2)如果是上下属的总分公司,但分公司独立核算,即分公司以上缴利润(或管理费形式),盈亏由分公司承担,则分公司的收支余由分公司单独核算,但企业所得税由分公司就地预缴,总公司统一汇算清缴。
(3)如果是总公司投资独立核算的法人分公司,总公司作为投资人,分公司儿为独立法人单独核算盈亏。
分公司法律责任承担
就我国公司法而言,子公司一般是指母公司出资设立的被母公司控股的公司。
一般来说母公司在子公司都拥有相当一部分股权,有很强的控制力,但是子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达到50%以上,我们称为\"绝对控股\";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在所有股东中最高但又不超过50%,我们称为\"相对控股\"。
与子公司相对应,我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由于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法律意义也大相径庭。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股东发起设立,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分公司由设立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也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都是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
一般而言,这种授权以申请设立分公司的方式为表现。
也就是说,在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分公司,就视为公司授权分公司开展公司经营范围以内的活动。
2、工商登记方式和名称不同:
子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
则领取《营业执照》。
企业的名称上,也有很大不同。
子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xxx有限责任公司或xxx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x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因此,我们业务活动中只要注意一下对方的执照就能弄清其法律地位。
3、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我国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仅以其自身财产承担
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子公司的资产状况决定了其清偿能力;但就分公司而言,除了其自身资产外,其设立公司的全部资产也可以承担清偿责任。
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资产追究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之外,不能清偿的部分也不能向出资人追偿;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分公司诉讼地位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从立法上看,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条第5项之规定,分公司只要依法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就有当事人资格,可以参加诉讼。
分公司可以单独作为原告起诉,没有疑义。
但是分公司能否作为被告,众说纷纭。
由于《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故在实践中,有的一律否认分公司被告责任,涉及分公司责任时,一律以总公司名义作为被告。
二是以分公司名义为被告,却判令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三是以分公司、总公司为共同被告,判令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从公司的性质来讲,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其必须具备四个要素:
1、依法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4、独立的法人。
可见,分公司的性质并不属于公司,分公司只是公司的一部分或者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
《民诉意见》40条中,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见,分公司虽不是公司,但是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那么,既然法律赋予了它当事人的地位,那么它就应该在其所能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法律后果,分公司在产生纠纷时,就应当以分公司为适格被告,如果判令其承担责任,因为它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其资产也是属于总公司,所以此处与《公司法》第14条并不违背。
在分公司诉讼中,没有必要把总公司也列为被告。
况且在不论什么情况都列总公司为被告指只会增加诉讼成本,特别是在只列总公司为被告的情形下,由于直接的法律关系者是分公司,所以对于案件的审理、事实的查清都是不利的,指挥增加诉累。
只有在分公司已关闭、或被撤销的,或者是以总公司直接名义产生的法律关系,才应以总公司为被告。
在分公司撤销或者关闭的情况下,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原告起诉时,分公司已关闭或被撤销的,其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消亡,不能享有诉讼主体资格,故此时其权利义务应由总公司直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