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财政统发工资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15•【字号】云政办发[2002]138号•【施行日期】200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38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云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财政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必然要求,不仅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财政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腐败,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
各地区、各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通力协作,按照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时间和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经研究确定,玉溪市、曲靖市、楚雄州作为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外经贸厅等6个部门及所属单位作为省本级第一批试点单位。
取得经验后,由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确定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五”期间建立起我省现代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云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专户管理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工资【发文字号】云财预[2000]33号【发布部门】云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0.03.24【实施日期】200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预 [2000]33号)省属各委、办、厅、局,各行政、事业单位、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各分行:为加强省财政对省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管理,防止单位挤占、挪用资金,确保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根据我省《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电算化等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省本级账户管理和预算拨款的工作流程,强化对省级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现将《云南省省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2000年3月24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按照零基预算管理要求及我省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报关系的省级行政机关、事业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须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两个财政预算拨款账户,即一个工资专户、一个公用经费(包括专项经费)账户。
工资专户由财政主管部门商各单位后,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单独开立专户;已经开设了公用经费账户的单位,其开户银行在指定范围内的经财政厅确认后可予以保留。
第四条“工资专户” 的核算范围是指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用财政预算。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红塔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强化红塔区在中心城区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扩权强区,全面推动红塔区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运转高效、管理顺畅的行政管理体制,经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向红塔区下放(含回归)市级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38项。
红塔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市级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含回归)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一、市级有关部门(市公安局、市广电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要在明确各自管理权限的基础上,明确下放(含回归)事项的审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及时与红塔区相关部门进行对接,在9 月底前完成下放(含回归)事项的相关交接工作,从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管理权限执行。
二、向红塔区下放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遵循“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对市级下放(含回归)红塔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中涉及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问题,由红塔区政府进行研究并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后,报市政府决定。
三、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规范审批管理行为。
向红塔区下放(含回归)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后,市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市级下放(含回归)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确保向红塔区下放(含回归)管理事项的正常运行。
附件:玉溪市下放(回归)红塔区行使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项目汇总表.doc (共38项)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7•【字号】玉政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27日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本市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及《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0〕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本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资产报告、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调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云南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现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省属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和类别,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和报告制度。
公益类企业集团母公司(含分公司,下同)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度;商业类企业、公益类企业所属各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报告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省属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省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口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全部职工,是指劳动关系在本企业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第八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战略导向原则。
以企业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战略为指导,确定薪酬战略和薪酬水平,制定工资总额预算。
(二)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对不同类别企业分别建立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实行差异化调控管理。
(三)效率与公平并重原则。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相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
工资总额的增长与绩效增长相匹配,逐步建立增长适度、差距合理、关系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
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实施方案为了规范和保障事业单位工资的发放工作,提高工资管理水平,确保工资发放的公平、公正、及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资发放时间1. 月度工资发放:工资将于每月25日前发放至员工工资账户,确保员工在月底前收到工资。
2. 年度终期奖金发放:年度终期奖金将于每年12月20日前发放至员工工资账户。
二、工资发放方式1. 银行代发:工资将通过银行代发的方式发放至员工指定的工资账户,确保工资的安全和及时性。
2. 现金发放:对于部分特殊岗位或特殊情况下无法通过银行代发的员工,可采取现金发放方式,但需确保发放过程的安全和合规。
三、工资发放流程1. 工资核算:财务部门按照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进行工资核算。
2. 工资审核:财务部门负责对工资核算结果进行审核,确保工资计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 工资发放:财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工资发放名单发送至银行或进行现金发放,确保工资的及时发放。
四、工资发放监督1. 内部监督:财务部门负责对工资发放流程进行内部监督,确保工资发放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2. 外部监督:工资发放过程将接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监管部门等外部监督机构的监督,确保工资发放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五、工资发放异常处理1. 工资发放异常处理流程:对于工资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财务部门将建立异常处理流程,及时处理并告知相关员工。
2. 异常情况记录和分析:财务部门将对工资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找出异常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进。
六、工资发放宣传和培训1. 工资发放政策宣传:公司将定期对员工进行工资发放政策的宣传,让员工了解工资发放的相关政策和流程。
2. 工资发放培训:公司将对财务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工资发放流程的培训,提高工资发放流程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七、工资发放效果评估1. 工资发放效果评估指标:公司将建立工资发放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对工资发放的及时性、准确性、公正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红塔区城管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模板】

**区城管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制度1、按照国家财经制度、法规要求,机关各项财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财会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监督。
各项支出均应严格遵守市、区行政单位经费规定执行。
2、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正确编制会计报表。
3、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销。
出差或因公借款须经领导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报帐手续。
自制原始凭证格式由财务部门统一规定。
4、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加强现金、支票管理,不得“坐支”。
5、财务人员每年要及时将各类会计帐、证、表等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
6.财政票据由财务人员负责管理,并建立票据管理制度,每年对收费项目、标准及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为节约开支,减少浪费,机关各项开支必须经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严格履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一)报批制度1、机关的正常经费开支,按下列程序审批:经办人签字,办公室财务人员票据审核,办公室主任证明把关,主要领导签批方可予以报销。
属专项开支的须经分管领导签字把关后,再按上述程序逐级审批;属于购置大额固定资产开支、大额开支或非正常开支,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2、购买物品、订阅报刊、杂志以及日常修缮等必须凭正式发票(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报销,非正式发票或非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均不予报销。
3、千元以上的各项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领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申请单,注明用途及限额,办理完必须在十日内凭正式发票履行正常报批手续。
(二)审批权限1、职工因公外出开会、培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
借支差旅费的人员,必须由本人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到何地、办何事及计划天数,核定借款金额,返回后一周内按审批程序报销。
关于对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通知

玉溪市红塔区财政局文件玉红财库…2006‟369号关于对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通知区级各有关单位:为稳步推进我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区级财政在工资统发的基础上,于2001年起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会计集中核算改革,并积累了成功经验。
按照省、市财政要求,经区财政局与市人行红塔区支库协商,决定从2007年1月开始,对区本级预算内资金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入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范围。
区级财政预算对本级预算管理单位安排的预算资金,原则上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1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预算外财政专户资金、非本级财政拨款以及区级财政对非本级预算单位安排的财政拨款,暂按原渠道支付。
二、国库集中支付的账户设置。
预算单位原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转换为“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授权支付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同时预算单位向开户银行重新申请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财政部门授权核准的资金收支,办理经人民银行核准的现金支付业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确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等特殊款项;未经区财政局批准,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区财政局国库科按批准确定的支付数额,向同级人民银行开具拨款单,人民银行根据拨款单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商品或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账户的拨款方式。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的支付方式。
—2 —四、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和程序区级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物品采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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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红塔区财政统发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按照零基预算管理要求及我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红塔区所属与区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报关系,实行全额拨款的党政机关、公检法司、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人员。
上述单位的临时工工资不在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内,而在单位公用经费户列支。
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经费纳入社保统一管理,由社保部门在统筹专户中列支。
第三条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单位工资资金,统一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发工资的银行直接将工资款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上。
第四条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行“财政统一管理、银行代发、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执行,主要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补助工资、国家规定的其他工资和工资性补贴,以及按
照规定在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中发给个人的支出项目。
第六条第二章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区编制部门主要负责审核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同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数。
第八条区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同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实有职工人数、个人职务、职别及工资标准。
第九条代发工资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负责将工资款按时、准确发放到职工个人工资账户,并为各单位和财政部门出具工资发放的原始凭证及个人工资卡。
第十条区财政部门对统一发放工作实行全面动态管理,负责制定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制度,协调与编制部门、人事部门及代发工资银行间的关系,审核工资预算,建立个人工资台账,组织调度工资资金。
第十一条第三章工资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各单位在当月1日前将本单位的《红塔区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清册》(以下简称《统发工资清册》),包括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及代扣款项等数据报编制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后送人事部门。
第十四条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核定单位所报人员数及各项工资标准,并于
当月5日前送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经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核定的《统发工资清册》进行审核,并在年初核定的工资预算指标内,将统发单位按照预算列支科目分类,制成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出各单位的应发工资、各种代扣款项,并附《统发工资清册》送代发工资银行,于每月10日前将应发工资总额拨代发工资银行。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专设工资录入员及监督员,负责工资发放具体事项。
第十七条代发工资银行由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签定代发工资合同。
第十八条代发工资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发放工资汇总表和各单位《统发工资清册》,在收到财政部门拨来工资款项的当天或次日保证将职工实发工资发放到个人账户上,并将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扣项分别划入有关账户,同时为单位出具具有原始凭证及工资发放明细表。
第十九条各单位原来实行代扣的水电费、房租费等不纳入统发工资代扣,由单位向职工收取。
第二十条各单位在收到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后,按照有关会计规定登记入账。
第二十一条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贴变化等情况,要在次月1日前将
调整后的《统发工资清册》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后再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及时向代发银行提供变动后的《统发工资清册》,代发银行据此调整代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第四章管理监督第二十三条为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财政统发工资工资顺利进行,区政府成立红塔区财政统发工资领导小组,下设财政统发工资办公室,由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办公室设在财政局预算科,具体负责财政统发工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工资发放的准确性,每季度终了,各单位、代发银行、财政部门要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财务核对,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财政、编制、人事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单位上报人员只包括在编、在职人员、借调人员在原单位发放。
对单位上报人员数字及标准不实,对于离退休、在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财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纠正,并对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财政、编制、人事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监督,健全考核、监督、制约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统一发放工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代发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标准及数额,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放到个人账户上,并提供工资
明细表。
如银行未履行合同,财政部门按合同规定终止其代发工资业务。
第二十九条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红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