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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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管理,预防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1. 排查事故隐患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标志、安全通道等方面的隐患。

排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技术和安全生产知识。

2. 隐患报告
一旦发现事故隐患,责任人员应立即上报,并制定应急措施,予以隔离、封存或停用,并通知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对于影响安全生产的严重隐患,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确保安全。

3. 隐患整改
相关部门应根据事故隐患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改措施。

整改完成后,要重新进行验收,确保存在的隐患得到有效的修复。

4. 隐患追溯
对于造成生产事故的隐患,必须进行追溯,查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确保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实施,对于提高单位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减少事故隐患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改善生产环境,严格执行安全标准,共同维护好人身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综合治理、分类施策的原则,全面提高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水平。

3.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1.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具体的排查方案和计划。

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全面、系统、细致,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3. 对于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清除。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

1. 对于已经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各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治理方案和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

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注重综合施策,采取技术、管理、人员等多种手段,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治理效果的监督检查,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杜绝事故发生。

四、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1.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2. 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严格处罚,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于此前已经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颁布,对于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规定什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规定什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任何一个细节的疏忽都可能引发严重事故。

为了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这些办法明确了责任方、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为企业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标准,帮助企业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一、责任方明确针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责任方。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落实到具体领导岗位,对生产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要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审核,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标准符合规定。

同时,员工也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加强自身安全意识,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二、操作流程规范办法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操作流程。

企业要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包括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事故隐患台账,制定隐患整改方案等。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根据隐患的不同程度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责任部门要按时按质完成整改任务,并做好整改记录。

三、管理要求严格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中,还明确了管理要求的严格性。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团队的安全生产责任感。

另外,还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结语通过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通力合作,共同努力才能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企业要在安全生产方面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不断完善管理机制,防患于未然,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包括哪些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包括哪些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包括哪些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保障了员工的生命安
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行。

为了有效地避免和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以下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规范操作程序,确
保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制度落实到位。

2.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加强事故隐患的识别和排查能力,提
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确保责任到人,防患于未然。

4.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
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留死角,确保生产
过程中隐患及时消除。

5.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化、智能化,
提高整体管理水平和效能。

6.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杜绝事故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涵盖了制度建设、教育培训、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整改、信息化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只有全面加强这些基本要求的落实与执行,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企业及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短期整改
针对紧急、危害程度较小的隐患,应在规定 期限内完成整改。
中期整改
针对需要一定时间、涉及多个部门协调的隐 患,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长期整改
针对危害程度较大、治理难度较高的隐患, 应制定长期整改计划,分阶段进行整改。
整改效果评估
评估标准
01
制定具体的评估标准,包括整改完成情况、隐患治理效果、安
培训与宣传
培训计划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 时间、地点、人员等,确保员工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 的安全意识和参与度。
培训效果评估
企业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培训计划,确保培训的有效 性。
应急预案
排查周期与频率
定期检查
根据设备和设施的重要性以及风险等级,确 定合理的检查周期,如每日、每周、每月等

专项检查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安排,确保覆盖所 有设备和场所。
不定期抽查
根据设备设施的特点和使用状况,制定专项 检查计划,确定检查的具体时间和频率。
员工自查
要求员工在每次使用设备和场所后进行自我 检查,并及时上报发现的隐患。
治理责任人
1 企业主要负责人
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对事故隐患治理工 作全面负责。
2 安全管理部门
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对事故隐患治理工 作全面负责。
3 相关部门负责人
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对事故隐患治理工 作全面负责。
4 岗位员工
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对事故隐患治理工 作全面负责。
不定期抽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第一条概述
1.1 目的
本规定的制定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隐患,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厂、企业、机构等。

第二条隐患排查
2.1 定期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隔一定时间组织安全检查,对可能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2.2 排查内容
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的安全状况、工作环境的安全条件、员工的安全意识等。

第三条隐患治理
3.1 及时整改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处理。

3.2 跟踪管理
对于需要长期排查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跟踪管理机制,定期检查和整改,直至彻底解决。

第四条管理规定
4.1 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4.2 文明施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倡导文明施工,加强危险品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监督检查
5.1 监督机构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

5.2 处罚机制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保障安全生产秩序。

根据以上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断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为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4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4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的工作。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进行,科学有序,突出重点,综合整治,不断提高事故防范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注重宣传教育,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事故隐患的排查能力和治理水平。

第六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合力推进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共治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投入,确保所需的经费、人员和物资的供给。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和任务第八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是坚决防范和减少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任务包括:(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二)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确保工作的有序推进;(三)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隐患;(四)加强事故隐患排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认识和支持;(五)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六)加强事故隐患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效率和精准度;(七)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管理第十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各级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配备专业人员,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范文(4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范文(4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范文以下是一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的示范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环境,预防事故隐患,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排查责任与机构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并组织相应的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人力和财力保障。

第三章排查内容和方式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应包括生产设备、工艺、场所、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重点排查易发生事故的环节。

第五条排查方式可以采用定期、定点、定人、定岗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不定期、随机、突击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排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明确排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隐患整改和督办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发现的事故隐患,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第八条督办工作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构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督办工作,主动报告整改进展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和纠正。

第十一条对于行业重点单位和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排查和治理。

第十二条对于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将追究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限制或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因违反本规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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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要求要实现安全生产,就必须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何有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下介绍《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仅供学习参考。

一、《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修正,修正部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内容更全面、责任更明确、要求更严格、实施更规范、表述更科学。

1、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要求(1)对生产经营单位要求(第三十八条第一款)(2)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要求(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①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③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⑤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3)主要负责人职责要求(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7项):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⑤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要求(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7项):①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②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③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⑤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⑦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5)其他从业人员履职要求(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对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1)基本要求(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针对重大事故隐患要求(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3、报告或者举报规定(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4、法律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摘选)(2)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3)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摘选)《安全生产法》有关事故隐患的重要知识点:(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制度,及时消除,如实记录、并向从业或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或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3)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设施、设备;必要时,可按规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修订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2016年5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修订稿)》(正在修定稿)。

以下内容仅供学习参考。

1、事故隐患定义(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分类(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内容(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明确责任)(2)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事故隐患的标准、规范、规定,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事故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隐患清单)(3)明确隐患判定程序,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判定;(判定程序)(4)明确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的处理措施及流程;(处理措施及流程)(5)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的评估;(治理结果评估)(6)组织开展相应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培训)(7)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5、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治理和通报(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排查清单,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6、事故隐患报告与处理机制(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同《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7、发包方、出租方的义务(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或者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8、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上报(第十五条)(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报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内容应当包括:①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②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③隐患的治理方案。

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具体要求(4点)(1)资金保证(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2)明确责任人及治理方案(第十六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及时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③经费和物资的落实;④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⑤治理的时限和要求;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评估(第十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治理并经评估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经营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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