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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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和存在的缺陷。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过程、设备设施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明确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设施、生产环境、工作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排查,及时发现隐患。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日常排查计划,对设备设施、消防设备、电气设备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隐患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记录,并确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期限。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发现和上报机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隐患整改清单,并按照优先级进行整改,确保优先整改重要的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隐患的整改情况,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记录员工的安全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八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督促单位及时整改。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前言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本文档旨在明确企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帮助企业规范管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一、安全责任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安全职责,保证每个岗位的人员都对安全工作有深刻的认识和责任意识。

1.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领导责任,加强对企业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1.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1.3 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安全意识培训,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

二、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排查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环节,企业应当开展全面、细致、深入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2.1 安全隐患排查计划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安全隐患排查计划,明确排查时间、地点、内容、责任单位和人员。

2.2 安全隐患排查方法企业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从设备、环境、人员、管理等方面,全面排查安全隐患。

2.3 安全隐患排查记录企业应当对安全隐患排查进行记录,并及时处理排查出的隐患。

三、安全隐患治理安全隐患治理是发现隐患后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和降低安全风险的过程。

3.1 安全隐患治理措施企业应根据安全隐患排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确保安全隐患被及时处理,消除和降低安全风险。

企业应当对安全隐患治理进行记录,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保证治理工作的监督与落实。

四、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守护企业安全的有效手段。

4.1 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对象、时间和频率等,加强监督和管理。

4.2 安全检查方法企业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加强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推进公司及其所管理的电力生产和基建等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持续闭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1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和《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定义:是指电力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设施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谁主管,谁负责”,明确责任主体;(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全员参与”,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三)“全面排查、有效监控”,切实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预案“五落实”。

第四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相关部门(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核实并组织治理。

第二章事故隐患分级分类第五条根据事故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或事件类型,事故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六条根据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隐患分为四级:包括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分为Ⅰ级一般隐患和Ⅱ级一般隐患)。

第七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五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五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1.目的和内容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内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3.定义3.1事故隐患的含义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事故隐患的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二、三级1)一级重大事故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____人以上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____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____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以上____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三级重大事故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以上_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4.职责____公司经理负责全公司性隐患自查带头工作,并签发全公司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车间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公司经理负责对全公司性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一、目的和目标本实施细则旨在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目的和目标,通过规范排查治理流程,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效率和效果,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职责和义务1.企业应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执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开展工作。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包括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等。

3.相关人员应按照职责和义务要求,认真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标准和要求1.安全生产的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行业及企业内部的各项安全规定和标准。

2.在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3.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4.按照整改计划进行整改,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5.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整改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四、实施流程1.制定事故隐患排查计划,明确排查的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人员等。

2.按照计划进行排查,确保排查工作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记录和分析,确定其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影响。

4.根据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5.按照整改计划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6.对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进行验证和验收,确保整改效果符合预期目标。

7.对未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8.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排查治理制度。

五、监督方式1.企业应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企业内部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共同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最新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最新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最新一、总则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企业稳定生产,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隐患排查1.定期排查: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针对设备、场所、作业环境等重点进行检查。

2.专项排查:针对高风险作业环节或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开展专项隐患排查。

3.记录保存:每次排查应及时记录并存档,确保排查结果和整改措施有据可循。

三、隐患治理1.责任落实:明确各岗位安全责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

2.有效措施:根据隐患排查结果制定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3.督促落实:设立专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隐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四、实施细则1.设备管理: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2.操作规范:制定作业操作规程,加强操作培训,严格执行操作流程,杜绝违章操作。

3.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五、监督检查1.内部检查: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由安全专职人员组织隐患排查和整改跟踪。

2.外部检查:定期邀请第三方安全检查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处罚措施1.轻者警告:对轻微违规的单位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2.重者处罚:对严重安全隐患存在、整改不力的单位,按规定予以停产整顿或罚款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按该细则执行。

企业领导及全体员工应共同遵守,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部门、车间、场所。

第三条【负责人】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负责人为总经理。

第四条【制度守则】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有任何违反或规避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制度的修订】本制度的修订由公司总经理提出,并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流程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是全面、准确、及时地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流程】1. 制定排查计划。

每年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明确排查的对象、时限和责任人。

2. 开展排查工作。

各部门按照排查计划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隐患并录入隐患台账。

3. 形成报告。

各部门根据排查结果,及时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报总经理批准。

4. 治理隐患。

各部门按照报告中的隐患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5. 审核验收。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验收,并按时更新整改情况。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第八条【总经理的职责】总经理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排查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及时处理隐患整改中的问题。

第九条【各部门的职责】1. 生产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上报隐患。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排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整改要求。

3. 各部门负责对隐患进行整改,并按时上报整改情况。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第十条【组织培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排查能力。

第十一条【隐患整改】对发现的隐患,各部门要立即进行整改,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5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5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一、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①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隐患排查治理按照企业全面排查治理,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____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____》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____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五、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帐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____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挂牌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____奖励等制度,____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____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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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①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隐患排查治理按照企业全面排查治理,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五、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帐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挂牌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八、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监控和整改机构和整改责任人,实施监控治理。

九、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梳理、分类后,分别作出处理
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列出目录,明确整改时间并落实责任、措施、资金、预案。

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③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④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⑤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外部公共安全等需要当地政府及其部门协调解决或治理的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协调研究解决。

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

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0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第十四条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①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②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③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①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②重大隐患的内容;
③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单位名称和作业人数等;
④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⑤已采取何种监控措施。

十八、重大事故隐患公示的方式包括
①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场所或设施、设备上悬挂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公示牌;
②在生产经营单位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公示牌;
③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自办电视台、广播电台、局域网、报纸和宣传栏发布。

十九、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排查或检查发现的3日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对企业制定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进行详细登记。

二十、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

二十一、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主要领导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通报当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确定由本部门挂牌督办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隐患。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或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当地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召开会议,提出由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
隐患,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挂牌,并指定责任部门跟踪督促整改。

二十二、重大事故隐患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②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内容;
③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单位名称和作业人数等;
④企业整改责任人、跟踪治理督办单位内设机构和督办责任人等。

二十三、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公告的方式包括
①在有关政府网站发布;
②编印《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信息》;
③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④其它。

第二十五条重大事故隐患向社会公告,原则上市级有关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县级有关部门每季度公告一次。

第二十六条各级有关部门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落实跟踪督办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二十七条整改期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强化监控措施,特别是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从原材料供应、生产人员的管理、销售渠道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在停产整改期间非法组织生产或建设。

第二十八条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企业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保证重大事故隐患彻底消除。

第二十九条整改企业和各级监管部门跟踪治理督办责任人应当及时向督办的安监部门报告整改进度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各级安监部门要帮助整改企业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隐患整改单位向挂牌的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接受申请的政府或监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或责令停止使用的大型设施设备,核查验收合格,经有关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三十一条在期限内彻底治理,经政府或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报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
故隐患,各级政府或监管部门要及时摘牌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帐整理后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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