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人民币结算退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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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6.03.29•【文号】[1996]外经贸政发第222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其他规定正文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外经贸政发第222号)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大连、乌鲁木齐、呼和浩特、满州里、南宁、昆明、拉萨海关:发展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对促进我国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繁荣、稳定边疆及巩固和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鼓励我国边境地区积极开展与我国毗邻国家的边境小额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促进边境贸易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的精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1996年3月29日附件: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国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规范管理,维护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边境贸易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可以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地区(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系指我国与毗邻国家有陆地接壤的边境县(市、旗)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边境开放城市的辖区。

出口方如何进行人民币付款结算退税

出口方如何进行人民币付款结算退税

出口方如何进行人民币付款结算退税目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已扩大至全国。

根据国税函[2010]303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提交书面资料及办理程序与其他外币结算的出口业务完全相同,仅在电子数据申报方面有所区别,即在出口退(免)税明细数据中增加相应的标志。

简单来说,可以这样理解,跨境人民币等于汇率为1的外币,操作方式与美金结汇是一样的。

也不用担心来自伊朗/迪拜的人民币付款是不是没法退税,因为退税与外汇的来源国是没有关系的,只要是国外打过来的,都是外汇下面讲一下人民币退税的具体操作:外贸企业外贸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在进行出口明细录入时只有“美元离岸价”栏,以人民币报关的,在“美元离岸价”栏输入换算后的美元离岸价,须在备案栏标注“KJ”,业务代码选择“KJ跨境贸易”。

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应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

申报时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中,“原币代码”栏必须填写“CNY”;“原币币别”必须填写“人民币元”;“原币离岸价”栏按照人民币离岸价的金额填写;“原币汇率”栏填写“100”;“美元汇率”栏按实际汇率填写;备注栏标注“KJ”,业务类型代码选择“KJ跨境贸易”。

人民币退税常见问题Q:人民币结算在报关时是否要人民币报关?A:人民币结算,在报关时不一定需要用人民币,可用其他币种。

人民币报关,其他货币收汇也是可行的。

Q:美金预收了货款,美金报关,余款能否人民币收汇,这样是否影响外汇监管和出口退税?A:余款可以人民币收汇,不会影响外汇监管和出口退税。

Q:如果人民币货款由境内银行转账支付,是否依然可以正常人民币报关出口退税?A:如人民币货款是由境内银行转账支付的话,不能进行退税,不建议企业这么操作。

Q:人民币结汇需要注意些什么?A:1.若是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明细数据时,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数据增加相应的标志,在备注栏填写“KJ”(“跨境”首字母缩写为“KJ”)。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解读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解读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解读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通俗地讲,就是企业对外贸易可用人民币直接进行结算,而不用再通过兑换成美元、欧元等币种结算了。

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容易锁定贸易的收益和成本;有利于避免汇率风险和减少汇兑成本;有利于企业简化结算手续,提高效率;从长远来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更有利于我国的总体利益。

政策要点解读一、江苏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主要政策内容现在企业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主要依据为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委分别于2022年7月1日、2022年5月8日印发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

1、企业可以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2、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制度。

原则上非重点监管名单企业都可以顺利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3、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4、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人民银行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相关规定,并对其开展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交易真实性及交易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负责。

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5、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需提供外汇核销单。

6、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多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但必须明确一家主报告行。

7、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下列材料(对材料没有特殊说明的,均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企业信息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入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老会计经验】不同贸易方式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

【老会计经验】不同贸易方式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

【老会计经验】不同贸易方式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在出口大幅回落的情况下,出口企业效益明显下降,其中以低端制造业受到的影响最为直接,有些企业甚至面临生存压力。

在人民币升值和欧美市场需求的锐减,退税率不断调整、贸易经营方式不断变化的情况下,生产型出口企业要想在利润挤压中生存下来,更应该积极运筹,采用不同的退税筹划方法,把出口成本降到最低。

我国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贸易方式中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占有约95%的绝对比重,是我国出口贸易方式的主要类型,下面仅就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两种主要类型的出口退税来进行分析筹划。

(一)一般贸易方式与加工贸易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1.一般贸易货物主要是从境内采购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料件,是来自本国的要素资源;而加工贸易的货物主要是从境外进口料件,是来自国外的要素资源,只是在我国进行了加工和装配。

从采购方式的筹划来看,国内采购与进料加工方式相比,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而一般贸易主要的原材料是来自于国内;并且在国外采购的3种方式中加工贸易的方式也较为合理。

随着国内材料比重的减少,进口材料的增加,进出口差额在缩小,总税负也在减少。

因此,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企业承担的总税负要低于一般贸易方式,企业选择进料加工方式为佳。

2.根据财税[2005]25号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由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税负较轻,也就是说一般贸易方式下要承担比进料加工方式下更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企业选择进料加工方式为佳。

(二)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方式的选择的税收筹划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是加工贸易最基本的两种方式,企业可以通过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效果。

以下从3个方面对两种贸易方式下的出口税收进行比较(不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出口退税新政策解读

出口退税新政策解读

二、新政策在哪些方面作了调整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 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 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 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 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二、新政策在哪些方面作了调整
6、扩大了视同自产出口货物范围 ⑴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 除外)、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 以上、纳税信用等级A级、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企业 外购出口的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的货物。 ⑵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 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二、新政策在哪些方面作了调整
7、新增了部分出口退税规定 ⑴国内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 空食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⑵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 ⑶调整现行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提前申报退税的出 口货物的范围和生产企业的条件: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 格、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 备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 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3倍的企业,其出口的运输工具 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 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提前申报退税。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及案例解析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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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
视同自产产品
大型制造企业①
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 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中小型制造企业
1、符合条件的外购货物② 2、符合条件的自产配套出口产品 3、认定的集团公司内部间购买的自产货物
4、符合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5、中标机电、承包、援外、投资等 6、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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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劳务:加工修理修配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 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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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应税服务:国际运输、研发和设计服务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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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率及税种
①增值税 • 退税率:3%、5%、6%、9%、11%、13是2016B • 购进环节承担的增值税,部分或者全部返还。
特定企业
中免集团 中标机电 海洋工程结构物 外轮供应、远洋运输供应 航空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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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运输服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对外研发服务
设计服务
一般纳税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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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对象
①货物 •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 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 视同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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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
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 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 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 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适用于
生产企业。
3、计税金额 为出口销售 额(F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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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
出口环节不计提、不申报销项税额,直接按照实际出口销售额与汇 率的乘积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流程

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流程

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流程
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是指外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商品或服务,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外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付款的情况下,由商品或服务的发货方向境外收货方收取的费用,其中包括货物和服务的价格、运费以及增值税等各种税收。

因此,通常情况下,当境外的客户付款给境内的供应商时,境内供应商就可以申请出口退税,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步:
1.准备出口退税申请所需的材料在进行出口退税申请之前,企业需要准备出口退税申请所需的材料,这些材料包括购销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合同、外汇收汇凭证等。

2.提交出口退税申请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出口退税申请,并将相关材料一同提交,以便税务机关审核出口退税申请。

3.税务机关审核出口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出口退税申请时,会检查相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以便确定出口退税申请的可行性。

4.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出口退税款当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出口退税申请后,便会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出口退税款,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以上就是一般贸易出口退税的流程,出口退税是一项财政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有助于企业发展。

因此,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出口退税申请,以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

2010年增值税有关政策整理

2010年增值税有关政策整理

2010年增值税有关政策整理一、征税政策1.2010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仅在同一张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2010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3.2010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规定: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其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4.2010年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44号),明确: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5.2010年4月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在生活用品的范畴内,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进口外,其他列入边民互市进口不予免税清单的商品见附件。

6.2010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5号)明确:自2010年9月1日起,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7.2010年8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9号公告)明确:自2010年10月1日起,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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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政策背景
二、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受到了 严重的冲击,美元、欧元等主要结算货币的汇率波 动也比较大。国内企业,包括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 业都有这样的呼声,希望用人民币来做贸易。
三、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 的批复》( 2008年10月18日 国函〔2008〕92号) 第三条 :“扩大以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退税的试点 。由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一般贸易以人 民币结算办理出口退税问题,并优先考虑在边境地 区扩大试点”。
③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
Part2:政策解读
解读2:出口退(免)税方式: ①增值税: —外贸企业“免退”税: 对出口环节增值部分免税,并退还购进环节
应与退还的进项税额。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
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 、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 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 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 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出口退 税政策。
Part2:政策解读
陆地指定口岸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边境口岸 名单如:
……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邦、水口、凭祥、友谊关、东 兴、平孟、峒中、爱店、硕龙、岳圩、平尔、科甲。 …… 接壤毗邻国家是指:俄罗斯、朝鲜、越南、缅甸、 老挝、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 斯坦、印度、蒙古、尼泊尔、阿富汗、不丹。
易 ③指定的陆地口岸:广西12个列名的陆地
边境口岸 ④指定贸易国别:越南 ⑤指定人民币结算方式:银行转账方式
Part2:政策解读
一般贸易:单边输入关境或单边输出关境的进出口贸易 方式,其交易的货物是企业单边售定的正常贸易的进出口货 物。
边境小额贸易: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 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 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 区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第一阶段: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 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按应退税额的70%退付税款; 以现金方式结算的,按应退税额的40%退付税款。 第二阶段:2004年10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 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按应退税额的100%退付税款; 以现金方式结算的,仍按应退税额的40%退付税款。 第三阶段:2010年3月1日以后 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按应退税额的100%(全额)退 付税款; 以现金方式结算的,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Part2:政策解读
二、出边境省份出口企业口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准 予退税的货物后,除按现行出口退(免)税规定,提 供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外,还应提供结算银行转 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按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 理退(免)税或免抵退税手续。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 结算的银行入账单应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 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相匹配。
Part2:政策解读
一、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 疆、西藏、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 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 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 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外汇管 理部门对上述货物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在向海关 报关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对未及时提供出口收 汇核销单而影响企业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的,由企业自 行负责。
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 人民币结算退(免)税政策解读
2010年6月1日
讲解提纲
●出台背景 ●政策解读 ●办税指引 ●主要政策和管理措施
Part1:政策背景
一、从1996年人民币实现了经常项目的可兑换后,人民 币在边境贸易中一直扮演着区域性结算货币的角色,尤其是 云南、广西两省(区)的对越南、缅甸和老挝等国家的边境 贸易。为促进边境小额贸易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云南省率 先试行了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 政策。
五、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 局反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Part2:政策解读
解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有出口经营资格的商贸企业; ②生产企业:独立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认
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出口货物实际生产 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Part2:政策解读
②消费税: 外贸企业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 出口的,全额退还消费税。 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③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 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Part2:政策解读
解读3: 人民币结算退税,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
基本条件: ①指定企业:在广西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 ②指定贸易方式:一般贸易、边境小额贸
对边境省份出口企业不能提供规定凭证的上述出 口货物,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其他事项按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 理规定执行。
Part2:政策解读
四、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时间 为准。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 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财税 〔2003〕2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 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4〕178号)予以废止。
Part2:政策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 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
点的通知
2010年3月29日 财税〔2010〕26号
经国务院批准,将现行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扩大到边境省份(自治 区)与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并进行试点。经商商 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汇局同意,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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