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送达的适用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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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从立法层面分析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工作心得:从立法层面分析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工作心得:从立法层面分析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一、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在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我国电子送达在规则层面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从司法解释到立法规定。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前,我国已有一些列司法解释指导着电子送达的司法实践,彼时明显的问题是,司法解释对电子送达对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与立法基本精神不符。

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终于从立法的层面将电子送达纳入我国的送达体系之中,这是送达体系的突破性完善。

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毕竟是初次规制电子送达,而且是从基本法的高位阶层面,因而也主要是对电子送达予以肯定和确认,条文较为原则和笼统。

要使电子送达的价值充分发挥,需要对其在实践中遇到或潜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精细的程序设计。

如电子送达的启动机制是需要受送达人同意,这里是否包括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两种?电子送达成功的确认标准是否应视情况不同而设置不同的标准?总之,电子送达中很多问题需要从法律层面予以回应。

(一)如何理解“经受送达人同意”的问题。

对于法条直接规定作为法院启动电子送达程序的条件之一的“经受送达人同意”如何进行理解和判别的问题。

受送达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只能是受送达人本人通过书面的形式抑或是非正式的表示同意?“经受送达人同意”作为电子送达文书的一个前提,体现的是一种尊重受送达人意思自治及程序选择的理念。

但“同意”是书面确认的表示还是一种非正式的其他方式表示,则并没有明确规定。

(二)如何理解当事人“确认收悉”的问题。

如何明确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确认收悉”问题。

送达的主要目的就是让案件当事人能够完全获悉相关的诉讼信息,这是法院能够推动民事诉讼每一程序阶段继续进行的重要条件,否则诉讼程序不能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立法上所列举的传真、电子邮件均属于当事人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比如釆用电子邮件送达,法院要确认送达的文书是否送达至受送达人的特定接收系统外,还要明确受送达人是否阅读并知悉法院所送达的诉讼文书内容,往往存在难以认定和举证的现实问题,然而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进行相应明确的回应。

行政许可决定书电子送达

行政许可决定书电子送达

行政许可决定书电子送达编者按: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施行的《行诉解释》,对行政诉讼法律文书适用电子送达作了规定。

2012年8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作了规定。

送达:是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文书发生法律效力或法律效果的前提。

由于我国缺乏一部行政程序法典,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大多依照诉讼程序相关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基于其低成本与便捷高效,电子送达必将在行政执法中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本课题对行政执法文书送达问题作了研究,供大家借鉴参考。

一、电子送达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电子送达的途径还包括了微信。

《行诉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等电子送达地址。

”综合上述规定,本课题将电子送达界定为行政机关经相关当事人(以下统称受送达人)同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向其发送相关行政执法信息或者交付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活动。

二、电子送达的特点与难点行政执法文书的电子送达,相较于传统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有其独特性。

(一)主要特点1.技术性电子送达是在电子科技、网络运用等现代通讯技术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送达方式。

其对于作为支撑的电子技术、电子平台、设备硬件、专业操作维护人员等有较高要求。

2.即时性传统文书送达,一般都会因为相关文书的寄送和签收等而造成一定的延迟性,相关信息很难做到即时获取。

而运用现代通讯技术手段的电子送达则可以最大化地突破时间和空间的约束,实现即时送达,当然这种即时性是建立在相应的传输和接收路径基础上的。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一、电子送达的背景和意义电子送达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相对于传统的替代送达和公告送达,具有速度快、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

电子送达的出现和应用离不开我国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革。

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的修订,电子送达被纳入法律视野,为司法信息化和智能化发展提供了契机。

电子送达的推广和应用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透明度。

传统的纸质送达过程繁琐、费时,容易出现送达难、送达误、送达成本高等问题。

而电子送达方式可以通过邮箱、短信等快速传递送达文书,可以大大缩短送达时间。

电子送达能够记录送达过程中的关键信息,确保送达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这对于提升司法公正和公平非常重要。

二、我国电子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1. 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电子送达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电子签名法》等,但这些法律对电子送达的具体规定较为简单模糊,无法完全覆盖电子送达涉及到的各个环节和问题。

应对措施:制定专门的电子送达法律,明确电子送达的程序、条件和效力等规定。

参考国际先进经验,可以学习美国、新加坡等国家的电子送达立法,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送达的效力。

2. 技术保障不足。

电子送达需要依赖稳定可靠的互联网环境和电子邮件系统,但我国在这方面的技术保障还不足。

电子邮件可能存在漏洞和攻击风险,一旦被黑客攻击或者信息泄露,可能会导致送达的无效性和信息的安全性问题。

应对措施:加强电子送达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电子邮件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可以引入加密技术、数字签名等手段,确保电子送达的安全和可靠性。

建立相关的监管机制,对电子送达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监控和防范。

3. 应用意识不强。

由于长期以来纸质送达为主导,司法机关和律师等相关从业人员对电子送达的意识和应用程度不高。

很多人仍然习惯于使用传统的纸质送达方式,对于电子送达的优势和操作流程不够了解。

应对措施:加强对司法机关和律师的培训,提高电子送达的意识和应用能力。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论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及完善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当事人的要求,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即时到达的通讯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电子送达的规定相对宽松,但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并不明确,导致了电子送达的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种电子送达方式的具体规定。

传统的送达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目前我国的送达方式主要包括邮政送达、法院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这些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送达的需求,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邮政送达效率低、成本高,法院送达受到地域和人力资源的限制,公告送达缺乏实时性和可靠性等问题。

而电子送达则可以克服这些问题,提高送达的效率和可靠性。

电子送达的技术手段及安全保障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当前信息时代,电子通讯技术日新月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通讯工具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

这些通讯方式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问题也同样重要。

尤其是在司法领域,涉及到个人隐私和法律权益的送达行为,对通讯数据的安全保障要求更高。

在建立电子送达制度时,需要考虑如何确保电子通讯的安全、可靠和隐私保护。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送达的具体操作规定和标准。

加强对电子送达的立法规范,明确电子送达方式的种类、操作流程及相关责任和义务,并规定电子送达的合法性和效力。

同时加强对电子送达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电子送达的操作规范和标准,保障电子送达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二是推动电子送达技术手段和安全保障的完善。

加强对电子通讯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电子送达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提高电子送达的效率和可靠性。

同时加强对电子送达技术的安全保障,建立电子送达的安全标准和保障机制,确保电子送达数据的安全、隐私的保护和通讯的可靠性。

四是培训和普及电子送达的知识和技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间、送达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为深入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电子送达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促进审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电子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特定通讯号码、微信小程序、即时通讯工具等电子化途径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通讯终端、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的送达方式。

本规定所称受送达人,包括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本规定所称案件承办人,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从事审判或审判辅助事务的人员。

第二条在案件诉前调解、立案、审理、执行、结案等阶段,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具体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告知书、缴费通知书、传票等程序性文书,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审计、评估、鉴定报告等诉讼材料,以及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在电子送达时,应当兼顾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司法需求,强化提示、说明、告知义务,提供相应司法便利。

不适合电子送达的,采用其他方式送达。

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的,若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未禁止电子送达方式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但违反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送达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送达制度以其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特点,有效解决了传统送达方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优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电子送达制度的优势1. 提高诉讼效率:电子送达制度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了诉讼文书的快速传递,大大缩短了送达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

2. 降低诉讼成本:与传统送达方式相比,电子送达无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效降低了诉讼成本。

3. 便捷性:当事人无需亲自到法院或通过邮寄方式接收诉讼文书,只需通过电脑、手机等设备即可接收,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

三、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立法层面:我国在民事诉讼电子送达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规定,但尚存在立法空白和不足,如对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送达凭证等方面规定不够明确。

2. 技术层面:虽然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电子送达提供了便利,但网络信息安全、数据传输等问题仍需进一步解决。

3. 实践层面:部分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的接受程度不高,存在拒绝签收、误操作等问题,影响了电子送达的顺利进行。

四、完善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送达凭证等,为电子送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 加强技术保障:应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提高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确保电子送达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3. 提高当事人接受程度: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的认识和接受程度,鼓励当事人积极使用电子送达方式。

4. 建立监督机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电子送达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送达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5. 拓展应用范围:应逐步将电子送达应用于其他诉讼环节,如证据交换、庭审等,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

电子送达工作制度

电子送达工作制度

电子送达工作制度一、背景及目的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新型送达方式,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电子送达工作制度旨在规范电子送达的实施,提高送达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高效。

二、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1. 电子送达适用于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类案件的法律文书送达。

2. 电子送达适用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其他参与人等。

3. 电子送达适用于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三、电子送达的方式1. 电子邮件方式:通过案件当事人、代理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地址进行送达。

2. 短信方式:通过案件当事人、代理人预留的手机号码进行送达。

3. 微信方式:通过案件当事人、代理人预留的微信账号进行送达。

4. 法院官方平台: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官方平台进行送达。

四、电子送达的程序1. 电子送达前,法院应核实案件当事人、代理人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微信账号等联系方式,确保送达信息准确无误。

2. 法院在送达时,应注明送达文书类型、案件名称、案号等信息。

3. 电子送达后,法院应记录送达时间、送达方式、送达人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据。

4. 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收到电子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接收,并向法院回复。

5. 法院应定期查看电子送达的确认情况,确保送达效果。

五、电子送达的效力1. 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收到电子送达的法律文书,视为已收到。

3. 电子送达的法律文书,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应当及时查阅、保存,确保诉讼权利的行使。

六、电子送达的例外情形1. 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明确表示不接受电子送达的。

2.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适宜采用电子送达的。

3. 其他不宜采用电子送达的情形。

七、电子送达的保障措施1. 法院应建立健全电子送达系统,确保送达效率和安全性。

2. 法院应定期对电子送达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提高送达质量。

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存在问题与制度建构

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存在问题与制度建构

软件系统 中, 待传唤发生法律效果后 , 将已存 的音频 文件下载到光盘中, 附卷备查 。在进行录音时 , 语言 要清晰、 规范 , 确保受送达人准确无误地知悉被通知 事项 , 并可同时制作送达笔录并附卷备查。
5 . 电视 、 网络公 告 送达 。电视 、 网络公 告送 达 其
达的相同人群也可以通过传真送达 , 传真必须包含 签名 , 受领人可以 自己选择采用书面形式或者 同样 以传真寄回受领证书 ] ‘ 。 2 . 电子邮件送达。电子邮件送达是通过互联 网
等法院发布司法命令 , 许可通过电子 邮件送达诉讼
书状 , 首 开 电子 邮 件送 达诉 讼 书状 之 先河 。一 般情 况下, 英 国法院 在 以下 条 件 均 具 备 时考 虑 采 用 电 子 送达 : 一是 当事 人或 者 诉 讼 代 理 人 的送 达 地 址 包 括 进行 电子送 达 的 电子 邮 箱地 址 ; 二是 当事 人 或诉 讼
目前 我 国的 电子送 达在 司 法实践 中尚存在 基 本原则 不 明、 立法 设计 缺 位 、 实施方式不确定 、 法 院 送 达 人
的链接 , 在法院系统和 当事人的计算机之 间传送以
电子数 据为 表现 形式 的特 定诉讼 文 书 , 包 括传 票 、 起 诉书、 举 证通 知 书 、 应 诉 通 知 书等 。 1 9 9 6年 , 英 国 高
实属于公告送达中的具体形式。采用电视和网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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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送达, 往往会取 得 比传统公告送 达更好 的效果 。
2 0 0 1 年, 美 国纽 约 南 区地 区法 院首 先 开 始采 用 电视
通讯 方式送达 的 , 推 定送 达 日期 为传 输 的次 日, 送 达 回证证明的内容为传输 日 期和方式 1 ( 。 2 . 如何 确 保 “ 确认 收悉” 。由我 国新 民诉 法 第 8 7条 的规 定 可知 , 有 效 送 达 的 前 提是 “ 确认 收 悉 ” 。 “ 收悉 ” , 顾 名 思 义 就 是 收 到 并 知 晓 。实 践 中 , 对 于 当事人 是否 收 到电 子 送 达文 书 , 人 民法 院 可 以通 过 电信 、 网络 等技术 手 段来确认 ; 而如何 确认 当事 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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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的适用制度研究摘要: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增加了电子送达的方式。

电子送达这一方式的出现,使得送达的方式日趋多样化和便捷化,但同时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诸如受送达标准及其真实性难以认定等各类问题。

本文通过对于上海地区的基层法院文书送达状况的调研,追踪电子送达在实践中具体的运用效果。

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的归纳与演绎,提出合理化的司法建议和立法意见,以期达到规范送达方式的效果。

关键词:送达;电子送达;确认收悉;现状;完善一、电子送达内涵解读送达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把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送达使诉讼参与人知晓诉讼进展情况,为实施诉讼行为进行一定的准备,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其次,送达使当事人及时参与到诉讼当中,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程序公正得以彰显;最后,送达将产生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法律效果。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增加了电子送达的方式,新增的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电子送达是指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新兴的方式将相关的诉讼文书发送给当事人的一种方式。

有承继了传统的送达方式的优点,同时又兼具快捷、低廉等优势。

[1]电子送达这一方式的出现,使得送达的方式日趋多样化和便捷化,但同时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诸如受送达标准及其真实性难以认定等各类问题。

二、电子送达的国际国内渊源1996年4月11日,英国皇室法院所属分庭授权原告律师向身处国外的被告送达了一份电子邮件,从而承认了电子送达方式的效力。

美国的法院是到了2000年佐治亚州的一个破产法庭才首次准许运用电子邮件来送达诉讼文书。

[2] 我国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只用例举的方式规定了六种传统送达方式,而没有关于电子邮件送达的规定。

但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电子送达方式开始在中国崭露头角。

200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实施使电子送达方式真正得到关注。

该法第80条中规定“允许通过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送达”。

①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0条、2008年颁布的《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6款以及2009年颁布的《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8条,则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均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三、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适用现状自新法修订以来,电子送达在江沪浙等经济发达地区开展广泛。

以上海为例,为落实该规定,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在部分基层法院进行试点推行“12368”平台。

12368是为当事人提供诉讼综合服务的平台,它包括电话、短信、微博等多种平台,为当事人提供文书送达、法律咨询、案件查询等多种服务。

其中作为文书送达的平台,在诉讼参与人立案时,具答辩状时,开庭后填写格式合意书签名后,可通过手机接受等各类诉讼文书,不仅诉讼参与人能够查阅以及回复,案件的承办人也能够通过该系统进行查看和回复。

法院通过短信平台向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等文书,当事人进行阅读以及回复。

对于文书的状态,法院的相关人员会进行及时的跟踪管理。

但是同时我们也了解到,该新型方式在适用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送达方式的局限、当事人对该方式缺乏信任、受众小、适用的地区范围狭窄等。

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送达方式局限,受众不足通过我们对于上海各基层法院的初步了解,我们发现在上海主要适用的电子送达的方式主要是电话和短信的方式,对于电子邮件以及传真等方式适用较少。

究其原因在于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对于技术要求较高,电子邮件极易受到病毒木马的侵袭,一旦被不法分子篡改,其势必会对当事人的实体程序权利造成损害。

虽然法院对于其内部的邮箱系统可以进行程序设置以及安全监控,但对于受送达人的邮箱的安全性很难进行技术维护和安全保证。

同时,虽然中国现在网络普及较快,但是仍然有很多人缺乏相应经济能力,同时即使达到了相应的条件,也未必都能够对于电子邮件进行运用,因此造成电子邮件这一方式至今仍然无法普遍适用。

同时我们了解到,作为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尚且不能够对于短信这样的电子方式进行全民普及推广,更不要说中西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

在上海,一些劳务纠纷、工伤纠纷等等,其诉讼参与人往往是外来务工人员,其文化水平比较落后,拥有一部手机对于他们来讲并不算难,但要进行短信的编辑回复也许并不是那么容易。

而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通讯设施简陋,电子送达的方式要想进行普及推广谈何容易。

(二)诉讼文书的安全性难以保障以往法院送达都会让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以证明当事人已签收文书,确保文书送达的安全以及确保当事人知悉。

但是电子送达面临的问题是我们无法确定当事人是否能够实际接收到诉讼文书。

德国法采取由受送达人电子签名的方式确认接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因电子签名法对安全性的高要求,该方式的实践效果不理想;美国法采取由网络服务提供商介入式,美国在线可以在收件人实际阅读电子邮件后,网络服务商给发件人发送达回证。

[3]我国实践中有的法院的具体做法是向当事人发送不易被更改的pdf格式的文档,当文书到达至指定系统后,系统会自动回复当事人接收的回执,系统也会记录当事人何时收到文件、何时阅读文件等,但这对于技术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我们无法保证当事人是否是实际文件的查看人,无法确知文件是否在传送过程中发生任何差错致使其无法识别,亦或出现其他问题。

这时,国家可能需要建立一套专门的信息平台,对于短信、邮件等文件收发进行监督维护,这给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对于司法资源的要求较高。

(三)缺乏相应实施细则,各地发展状况不同难以统一标准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二款规定,传真、电子邮件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即视为已送达。

但是,一旦当事人确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未能收到诉讼文书,法律并未有明文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新法对于该方式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未收到文书的法律后果、法律救济都没有细致的规定。

作为上海地区电子邮件等方式尚且还在尝试阶段,仍不能保证送达的绝对安全,更何况经济落后的地区呢?据我们调查了解,西部的青海、西藏、甘肃等地区都还没有网上的文书送达的平台的建立。

各地区在送达方式发展上仍然存在的较大差距。

一个维护平台的建立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的投入,这对于中西部地区而言仍然困难重重。

(四)当事人对于电子送达的信任危机电子送达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需要当事人的同意,然而作为一种新事物,当事人总是心存疑虑,缺少了纸质化的方式,是不是权利就难以保障了、文书是不是就不规范了,当事人不免会产生诸如此类的疑问。

当事人对于电子送达存在较大的不信任感,其必然导致电子送达面临僵局,那么如何解除当事人信任危机,真正实现电子送达的实际价值呢?(五)当事人程序参与权、知情权无法保障,缺乏救济机制电子送达对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难看出,很多当事人由于网络或是其他不可归咎于自身的原因,未能收到相应的诉讼文书,其结果可能是作为被告的一方被缺席判决,这都是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

因此,在出现诸如此类的问题时,如何更好的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事关重大。

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如果处理不当,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实际权利,同时也导致当事人对新兴送达方式的信任危机,进而导致电子送达出现瓶颈。

四、完善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的思考与建议(一)固化电子送达的内容,严守电子送达规范流程送达内容一经法院电子送达系统平台发送,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任意修改和删除,以此来保证法院电子送达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因此,首先我们应当设置适当的查阅条件,增加电子送达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其次,及时保存并打印送达内容、状态和结果。

及时保存电子邮件、传真等原邮件、原告的内容以及图像等,并在随后的卷宗中保存显示出来。

(二)统一立法,制定适用规范各法院以省级行政为区域划分标准,根据各省经济、科技发展的不同情况统一电子送达适用顺序。

对经济较发达,科技发展较快的省份,统一将电子邮件、传真等电子送达方式排列在前面;而对经济较为落后、科技发展相对滞缓的中西部省份则将送达成本较低或者操作相对容易的电话、短信息送达方式排列在前面。

(三)进行技术改进、建立相应平台,进行宣传教育为此需要法院与网络运营商合作,建立起专门供法院电子邮件、传真、短信息等送达的系统平台。

同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通过电子送达系统平台及时查询法院已通过电子邮件、短信息等送达的诉讼文书;另外,在当事人否认法院的送达时,法院亦可借助此平台有效调取并出示其已经向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送达了诉讼文书的证据。

对于送达的文件建立个人诉讼文书库等,进行展示、宣传。

对于委托律师的当事人,法院要加强与律师之间的合作,通过律师的努力向当事人传达电子送达的价值。

对于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当事人适当的给予当事人一定诉讼费用的减免,以调动当事人适用的积极性。

(四)完善救济途径,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当事人可在收到决定书5日内向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如救助责任机关经再次审查后维持原决定,被害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5日内,向上一级救助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机关的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同时各级法院还可以设立相应的咨询室、信访室,对于当事人的正当要求进行及时反馈和处理。

结语:电子送达的新型送达方式是具有一定前瞻性的,然而目前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尚不能保证电子送达系统的高安全系数。

当直接送达或是邮寄送达较为便捷时,优先选择直接或邮寄送达。

而即使适用电子送达,对于确因客观原因不能适用该方式的当事人,应当再次考虑利用传统的送达方式。

现阶段,应当将电子送达作为传统六种送达方式的补充,选用电子送达方式应以公正优于效率为价值目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注解: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0条。

参考文献:[1]宋朝武.电子司法的实践运用与制度碰撞.中国政法大学学报[J],2011(1):33.[2]周秋月.浅析域外电子送达制度及在我国的新发展.苏州大学研究生学报.2009(3):27.[3]宋林岭.规范与完善:新民事诉讼法电子送达制度研究.法制与社会[J],201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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