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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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第五条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

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

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对于符合拆迁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律解读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律解读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律解读随着城市发展和改造的进一步推进,房屋拆迁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

为了规范和保护拆迁过程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法律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拆迁法律法规。

一、拆迁范围和程序《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明确了拆迁的范围和程序。

根据该条例,拆迁范围包括城市更新、灾害重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下的房屋拆除。

拆迁程序主要包括征收决定的发出、协商补偿方案的确定、补偿费用的支付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公民合法财产的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拆迁补偿和安置《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对拆迁补偿和安置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条例,被拆迁人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拆迁补偿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费、搬迁费等内容。

拆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价值、使用年限、损毁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同时,被拆迁人还有权获得住房安置。

拆迁补偿安置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需求,提供相当于被拆迁房屋价值和使用权益的住房。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的基本居住权和财产权的保障。

三、合法权益的保护《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保护。

根据条例,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在进行拆迁工作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进行充分协商,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拆迁补偿和安置的监督和投诉渠道。

被拆迁人有权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投诉并给予回应。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处罚《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章明确了拆迁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拆迁工作的进行。

对于违反拆迁管理条例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主要内容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主要内容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主要内容一、《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由于国家未制定统一的评估办法,一些地方制定的评估办法有一定缺陷,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由于估价人员对拆迁评估价格内涵、估价目的、原则、时点、技术路线与方法等理解不一致,对参数确定、可比案例的选取存在一定差异,造成不同估价机构对同一标的出具的估价报告结果相差较大。

二是有些地方在选择拆迁估价机构问题上,程序不够公开,也没有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意愿,被拆迁人意见较大。

三是缺乏有效的拆迁估价纠纷调处机制,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疑义时缺乏必要的救济渠道。

四是少数拆迁估价机构行为不规范,为了承揽业务、迎合委托人的要求,出具不实的估价报告;另外,在房地产评估中,被拆迁人不配合或者阻挠估价人员查勘现场,也影响估价结果的准确性。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拆迁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建设部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并下发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指导意见》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明确了拆迁评估价值标准。

明确了拆迁估价为被拆迁房屋的公开房地产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同时对拆迁评估包含的内容做了规定,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等。

拆迁房屋装修的补偿,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另行委托评估。

其他几项补偿,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标准。

另外,《指导意见》还规定政府要每年定期公布一次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作为拆迁评估的参考。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1. 引言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规划与更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城市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必要工作。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土地规划等方面,需要遵循相关规定,确保该工作的合法、公正、公开、有序进行。

本文就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相关规范作出详细解释和说明。

2. 法律法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最主要的法规,本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条例》为依据。

具体规定如下:2.1 拆迁依据拆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其它合法利益服务,经征收决定或协议达成后,执行区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规划,依法变更用地,并报相应的审批机关批准。

2.2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于征收房屋时约定,应当达到法定标准;若无法达到法定标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限期内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或裁决,并依法向征收者支付拆迁补偿款项。

2.3 拆迁范围拆迁范围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必须体现城市规划提出的要求和功能定位,避免因拆迁造成的不利影响。

拆迁定点也应当渗透市民的参与,保护被拆者的合法权益。

2.4 拆迁补偿金支付征收房屋后,补偿金应当及时支付,并开具票据。

若拖欠支付,相关政府部门应当马上启动法律程序,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3. 拆迁程序拆迁程序是指按照规定程序、按照法律程序把房屋拆迁出去的行为,下面介绍拆迁程序:3.1 准备工作政府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地区的城市规划和城市更新战略,拟定优秀的拆迁执行方案,并根据城市更新规划图按区域分别规定拆除房屋时间表及拆迁顺序。

3.2 发送征收通知征收部门应当向征收范围人员发出提前通知,明确具体范围和拆迁时间,征收通知书需要在拆迁前60至90日给与当事人签收,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

3.3 协议签署当事人自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10日内到区县征收部门签署征收协议书。

3.4 款项支付征收部门需要根据征收协议和签定购房协议的价格支付应有的款项。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的通知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的通知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公布日期】2004.04.08•【字号】哈房发[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的通知(哈房发[2004]15号)各县(市)拆迁办,各拆迁承办单位、各开发建设单位:现将《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二00四年四月八日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申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市内各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

市属各县(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由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

(一)申请行政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房屋拆迁的当事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行政裁决请求和事实依据;(二)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行政裁决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3、被申请人房屋的拆迁摸底调查表;4、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5、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6、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7、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8、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9、房屋补偿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三)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行政裁决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或房屋承租证;4、申请行政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5、房屋补偿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31•【文号】建住房[2005]200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5]20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第五条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

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第四条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

然而,由于涉及到各方利益的博弈,往往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

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二、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制定目的1.明确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合法;2.规范行政裁决机关的职责和权利,提高办案效率;3.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和诉讼权;4.防止滥用职权、腐败现象发生。

三、行政裁决机关的设置和职责1.行政裁决机关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2.行政裁决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扰;3.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裁决;4.行政裁决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和诉讼权。

四、行政裁决的程序1.申请:当事人向行政裁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2.受理: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告知当事人有关程序和期限;3.调查: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就争议事项进行调查,听取双方意见,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4.裁决: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裁决,明确争议的事实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期限。

五、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1.法律原则: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公正原则:公正、公平、合法处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3.证据原则:以证据为依据作出判断,不得凭空臆断或推测;4.保密原则: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要严格保密;5.效率原则: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申请,提高办案效率。

六、行政裁决的执行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裁决;2.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3.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加强对裁决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裁决得到有效执行。

七、结语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各方利益的博弈,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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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解读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将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程明确了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程序,确立了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裁决原则,规范了拆迁强制执行行为,是对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补充和完善。

一、可申请行政裁决的情形《规程》第二条:“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规程》指出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可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二、不可申请裁决的情形《规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规程》指出,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房屋已经灭失的;以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这五种情况不可申请裁决。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交的资料《规程》第五条:“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规程》第六条:“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规程》指出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四、行政裁决的程序《规程》第七条:“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三)组织当事人调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

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

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规程》指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组织当事人调解,核实补偿安置标准。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

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

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行政裁决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

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五条:“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规程》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

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规程》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十九条:“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规程》明确指出,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必须作出书面裁决并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七、强制拆迁应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规程》第二十一条:“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 二十二条:“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规程》指出,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八、行政强制拆迁违反《规程》的责任《规程》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程》明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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