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江苏省土地确权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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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做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部组织编制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现予印发。

附件: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0年7月22日附件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第一部分工作组织1.党中央、国务院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过哪些明确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0年以来,中央1号文件多次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作出部署和要求。

2010年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2年要求,“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3年要求,“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2014年提出,“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6年要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2017年强调,“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8年提出,“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快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2019年要求,“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2020年强调,“扎实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主要实现形式。

改革开放以后,江苏创造了以发展乡镇企业为主体的“苏南模式”。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苏南等地区积极探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合作经济和股份经济。

特别是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以社区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力促进了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增收致富。

截至2016年底,全省已有7000多个行政村(居委会)进行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村级资产总额达到2687亿元,村级集体年经营性收入超过300亿元,形成了较为雄厚的物质基础,成为江苏“三农”发展的突出亮点和优势。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区域之间仍不平衡,一些地方集体资产家底不清、产权归属不明、管理不够规范、收益分配不够公开,部分社区股份合作社运行质态不高,亟需通过深化改革,来完善制度、增强活力。

在新的发展阶段,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是“聚力创新、聚焦富民,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维护农民群众集体资产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现就深化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我省农村改革“确权、赋能、搞活”三步走的总体思路,围绕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重点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大力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的支撑保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6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5年6月23日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的依据。

第四条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城乡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以及能源、交通、水利、海洋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发布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31日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协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田建设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正文:----------------------------------------------------------------------------------------------------------------------------------------------------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中的新动向及解决路径分析

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中的新动向及解决路径分析

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中的新动向及解决路径分析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困难。

随着农村人口的不断减少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工作已成为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

本文将对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的新动向及解决路径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新动向1.政策法规不断完善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的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得到完善和修订。

2019年,《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提出了推进农村土地确权流转的目标和路径,明确了相关政策措施和扶持政策。

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以支持农村土地确权和流转的落地实施。

2.农村土地流转逐渐增加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不断发展,农户对土地流转的认可度逐渐增加,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农户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5亿亩,同比增长了7.6%,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规模逐渐扩大。

3.多元主体参与土地流转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除了传统的农户和农业企业参与外,还逐渐有了更多的多元主体参与土地流转,包括乡村旅游、生态农业、风景区、以及农业产业化园区等各类主体。

这些多元主体的参与,不仅丰富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也为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二、问题分析尽管农村土地确权与流转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1.土地确权问题突出在一些地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进展缓慢,尤其是涉及集体土地确权方面的问题,存在着规划管理不到位、登记资料不全、界址界桩不清晰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难以顺利推进。

2.土地流转难度较大虽然土地流转市场逐渐扩大,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难题。

农户流转意愿不强、信息不对称、流转司法保障不足等问题,都制约了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得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市场化程度较低。

在多元主体参与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一些新兴农业主体往往面临着土地流转成本高、融资难、产权保障不足等问题,制约了他们的参与积极性,也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形式的多样化和市场化程度。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2019-01-22 12:47:00 来源: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 号《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月11日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五节海域使用权登记第六节地役权登记第七节抵押权登记第五章其他登记第一节预告登记第二节更正登记第三节异议登记第四节查封登记第六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利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方便申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查封登记等。

第三条本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应当在权属明晰的基础上将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的确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正文:----------------------------------------------------------------------------------------------------------------------------------------------------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登记发证第四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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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江苏省土地确权政策篇一:什么是土地确权,土地确权给农民带来了什么什么是土地确权,土地确权给农民带来了什么当下农村问题很多,单单说农村土地问题就是一大难题,如今,房地产行业不可避免的要与农村土地问题打交道,究竟什么是确权,确权的意义何在,可能很多人都还不是很清楚,现在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确权完成后,农民将具体获得哪些实惠?土地稳定下来了,财产权利稳定下来了,对农民而言其风险也就降低了。

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之前的权属是不完整的、不确定的。

通过登记发证的方式把权利确定下来,实质上是对农民的一种保护。

经营权的不确定会直接导致经营行为的不确定,农民就不愿意在他的土地上进行生产周期比较长的大的投入。

而确权就是让农民吃了定心丸,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农业投入。

第二个就是收益增加。

直接体现在土地流转的难度降低,费用增加,交易费用会降低。

也有利于土地流转由以前的“熟人社会流转”向“契约社会流转”过渡,有利于市场化,让土地流转进入更大的交易平台。

让一部分农民更安心地投入农业生产,同时把另一部分农民从农村解放出来。

确权还能彻底解决农户间因为地界问题产生的大量扯皮、纠纷。

土地的确权颁证会促进土地的流转,土地逐步流入、聚集到种植大户、种植能手的手中就会培育出一批家庭农场,这是以农户为主体的,同时也会催生出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开展经营。

权属关系的稳定,财产权利保护的完善,土地流转中契约交易行为的规范,降低了流转各方的风险,减少了流转过程中的模糊环节,增强了流转的稳定性,流转的周期也会更长一些,规模会更大一些,参与流转的覆盖面也会更广一些。

实际上我们土地流转的步伐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其中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家庭农场等受到了规模的制约,土地不能够顺畅获得,经营行为也会受到很大限制,风险也会提升。

确权工作等于是为这些产业主体的发展奠定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和起点。

这其实也是在解决土地的细碎化问题,家户经济、细碎化都决定了我们以往的农业是一种“兼业化”农业,农民对农业发展的积极性不高。

土地确权工作的完成有助于农业现代科技成果的应用,让农业走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发展的路子。

十八大之后,加快推进中国农村的城镇化再次成为媒体的热门话题。

此时,一个和农村城镇化息息相关的名词再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农村土地确权。

那么,到底农村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呢?农村土地确权有什么用呢?在此,搜房网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农村土地确权的全面解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

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农村土地确权的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农民获得产权证农村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据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计划在20XX年底前把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定的产权主体代表行使。

与此同时,开展农村地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除外)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XX年底完成。

而针对耕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状况,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副省长徐鸣建议,要从土地确权着手,实现“耕者有其田”,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这有助于守住18亿亩的耕地红线。

篇二:张家港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具体实施办法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避免土地掠夺式经营。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政策依据有:20XX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1号);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1号);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XX]1号);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1号);20XX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XX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XX]2号);20XX年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XX]19号);20XX年江苏省农委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苏农经[20XX]2号);20XX年中共江苏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委农发[20XX]7号)等等。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有哪些?确权,就是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台账等资料对农户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认定的过程。

登记,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承包方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5、我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是稳定完善。

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多,实际工作中面临的情况比较复杂,必须要严格依法办事,把握政策界限,充分发挥民主,认真细致做好工作。

对1998年土地延包过程中存在的错确权和漏确权,特别是普遍存在的“证地不符”等问题,依照法规政策精神,结合实际,慎重研究,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妥善予以调整和完善。

二是依法规范。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程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是因地制宜。

根据张家港市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可以确权确地,可以确权确利,也可以确权确地与确权确利相结合。

四是民主协商。

坚持以农民认可为前提,发挥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作用,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要坚持民主决策,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五是保持规模经营稳定发展。

确权过程中,须做好原流转协议的规范、衔接、完善工作,巩固规模经营发展成果。

要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有效手段,妥善处理好各类矛盾和纠纷,不得影响农业生产经营。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社会稳定提供体制保障。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内容有哪些?一是摸清农村土地面积底数。

以村(组)为单位开展农村土地面积的摸底和清查工作。

通过调查摸底,弄清该村(组)的农村土地面积及现状;二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

以1998年土地续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依据清查核实的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文件档案,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准确、齐全、完整,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经常化的承包地地籍信息;三是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依据完善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

依法对承包地被征用、占用面积发生变化的,因分户、人口变动导致经营权分割、合并,经营权转让、互换,以及承包地灭失或全户消亡等情形实施变更登记。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基础?(1)土地承包合同。

主要是指在1998年土地续包时,依法依规取得的家庭承包合同;我国?土地承包法?第22条明确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27条也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台账资料。

1998年土地续包时按村、组归户计算的承包底册,以及在此之后记载变动情况的台账资料,这是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原始依据,是农户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基础;(3)承包经营权证书。

是1998年续包以后,市政府向农民发放的承包土地权利证明;(4)地方制定的有关配套政策。

张委农(1998)15号?关于发放“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5)法规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村规民约。

9、在确权中,“两不变、三严禁、四不登记”指的是什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做到“两不变、三严禁、四不登记”的规定。

“两不变”,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三严禁”,即: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借机乱收费、严禁弄虚作假;“四不登记”,即:权属不清的不登记、集中矛盾不解决的不登记、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不登记、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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