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的相关政策法规
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确权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对土地权属等权利状况进行清查、认定并予以登记,使土地权属得到合法、明确的确认的过程。
土地确权不仅是土地资源管理的基础,而且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维护土地确权的权威性和效力,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与土地确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土地确权的基本法律。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土地权属确认证明文件所记载的权利地位,依法受到保护。
”在土地管理法的保障下,土地所有权得到明确确认,不受侵犯,并能够形成法律效力,为土地确权提供了保障。
二、国土资源法国土资源法规定:“土地必须依法确权登记,资格认定和登记是掌握土地权属和使用状况的重要手段。
”国土资源法明确了土地确权的义务和重要性,规定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程序和方式,保障了土地权利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三、土地登记条例土地登记条例明确了土地登记的实施要求和程序,规定了土地登记的权利主体和登记要求,以及土地登记证明材料和格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土地登记条例为土地确权提供了依据,保障了土地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土地权属确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交易等方面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土地确权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同时也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与利用方式。
五、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程序、条件、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同时,这也为土地确权提供了保障,确保农民土地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六、土地确权工作规定土地确权工作规定是国家关于土地确权工作的最新法规文件,包括工作任务、基本原则、实施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土地确权工作规定对推进土地确权工作有着重要指导作用,为土地确权提供了明确的目标和任务。
七、土地使用权出租和转让管理办法土地使用权出租和转让管理办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转让程序、条件、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土地确权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

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
文件政策依据有: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文件;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 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文件;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文件;2013年《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13〕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意见》(鲁发〔2013〕1号)文件。
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
2、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此次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
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
农村土地确权按什么标准,土地确权法律规定

农村⼟地确权按什么标准,⼟地确权法律规定平时我们都听说过农村⼟地确权这个词,⼟地确权是指⼟地所有权、⼟地使⽤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
那么⼟地确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农村⼟地确权按什么标准?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农村⼟地确权按什么标准,⼟地确权法律规定⽅⾯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农村⼟地确权按什么标准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政策⽂件以及地⽅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产⽣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地利⽤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全国⼟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宗⼟地的权属、界址、⾯积和⽤途(地类)等,按照统⼀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积进⾏确权登记;农村村民建房占⽤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积进⾏确权登记;农村村民建房占⽤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积进⾏确权登记。
其⾯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地登记簿和⼟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积标准重新进⾏确权登记。
相关法律依据《⼟地法实施条例全⽂》第七条依照《⼟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地单位的⼟地使⽤权的,由原⼟地登记机关注销⼟地登记。
⼟地使⽤权有偿使⽤合同约定的使⽤期限届满,⼟地使⽤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地登记机关注销⼟地登记。
《⼟地管理法》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民政府⼟地利⽤和⼟地管理情况进⾏督察。
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目录大全

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目录大全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年3月14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节录2002年12月28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录1998年4月29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节录1988年6月lO日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1、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节录1956年6月30日2、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节录1959年4月3、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节录1960年11月3日4、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节录1962年2月13日5、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2年9月27日6、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84年8月30日7、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18日8、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10月27日9、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10、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12月28日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2001年2月2日1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1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9月26日1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14、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1997年15、关于印发对大庆油田土地权属问题的协调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8日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5月24日1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15日18、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19、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12月4日20、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003年11月14日21、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3月23日23、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11月2日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1952年7月31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合作化后所发生的土地、继承纠纷的复函节录1958年3月26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1992年7月9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1995年1月16日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5年12月27日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1998年9月3日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6日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2月25日9、农业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年6月16日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03年4月16日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年11月17日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26日五、法律法规适用解释及函复1、关于开垦荒地的产权问题给江西省人民政府的复函1953年11月5日2、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对大连市土地局“关于以国有土地联建,其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89年1 1月13日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砂金生产用地意见的函1989年11月17日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滩涂管理问题的复函1989年11月12日5、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批复1989年12月16日6、国家上地管理局对贵州省关于公路两侧留用地发证问题的批复1990年2月19日7、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2月24日8、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请示的答复1992年2月22日9、国家土地管理局对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国营林场在所经营的林地内建护林哨、开林业公路、盖办公楼是否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请示的复函1992年2月25日10、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农场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函1992年6月2日11、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天津市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意见请示的批复1992年6月15日12、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重庆市国土局土地登记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2年6月23日13、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对福建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请示的批复1992年7月13日1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宁波市关于宁波汽车制造厂等成建制划转北京内燃机总厂涉及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2年11月17日15、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土地确权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3年2月2日16、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3年2月3日17、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请示的答复1993年8月18日18、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铁路用地登记发证问题的复函1994年1月19日19、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单位分立引起土地使用权纠纷问题请示的答复1994年9月5日20、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土地使用权纠纷有关问题的答复1994年9月6日21、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乌鲁木齐铁路局要求收回退耕土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4年9月8日22、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青海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管理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批复1994年9月15日23、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富阳市有关土地权属争议问题的回复1994年9月15日24、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请研究处理衡阳市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函1994年9月27日25、国家土地管理局对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执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请示的批复1994年11月10日26、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宗教部门自用土地涵义的答复1994年10月11日27、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4年12月3日28、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答复1994年12月9日29、关于对虾岭头西南面争议土地确权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5年2月2430、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天津市海口路公园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1995年3月13日31、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第五十六条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1995年7月31日32、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鲁土籍函字95第17号文的复函1995年8月1日33、国家土地管理局对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确认土地权属政策有关条款的请示的批复1995年8月11日34、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有关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行文问题请示的批复1995年9月19日35、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局有关确权问题请示的批复1995年lO月25日36、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陕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河滩地确权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5年10月31日37、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确权登记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5年11月9日38、对错发土地使用证如何更正问题的答复1996年1月15日39、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1996年3月6日40、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广东省国土厅关于确权有关规定是否适用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请示的批复1996年3月7日41、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认通辽车站铁路用地图纸法律效力的函1996年4月17日42、国家土地管理局对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蓖子沟矿采矿崩落区土地权属问题意见的函1996年5月23日43、对天津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坟地及公用房屋用地登记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6年9月17日4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河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洛阳市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45、对陕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西安市香米园穆斯林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6年10月9日46、国家土地管理局对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6年11月14日47、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安徽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28日48、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关于注销土地登记进行公告的请示的批复1996年12月26日49、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1997年3月4日50、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东省土地管理局有关黄河滩地权属问题的复函1997年5月21日51、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河南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库区消落地行使管理权问题的批复1997年7月3日52、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7年8月11日53、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1997年8月18日5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77-l号议案的答复1998年5月27日55、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1998年12月11日56、国土资源部对确定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19日5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四川省广元军用旧机场产权处理意见的函1999年6月2日58、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1999年6月4日5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1999年6月7日60、国土资源部关于平顶山矿区塌陷地征用后能否退还农民集体所有问题的复函1999年9月10日6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3月14日。
农村土地登记确权最新政策

农村⼟地登记确权最新政策农村⼟地等级确权⼤家最近听得很多,主要是为了构建完整的农村资产财产权益体系,⽬前,对农村⼟地与房产的⼤规模确权登记是⾸要任务。
那么农村⼟地登记确权最新政策是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维护承包关系稳定问题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以2004年依法完善农村⼟地⼆轮延包为基础,保持⼟地承包关系稳定,严格控制调整农户承包地。
⼟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发⽣转移(如依法调整、转让、互换、分户、合并等)或灭失(如依法征占地、⾃然毁损等)的据实登记确权。
对符合法定条件进⾏承包地调整的,由发包⽅制定调整⽅案,按法定程序通过后报乡(镇)⼈民政府和市确权办审批后⽅可调整。
⼆、关于登记的时效期间问题本次确权登记的⼟地承包期起始时间仍以依法完善⼟地⼆轮延包时间为准。
起始时间,统⼀填写为2004年12⽉31⽇⾄2028年12⽉31⽇。
三、关于⼟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问题对⼟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未确定或存在争议的⼟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承包经营权权属和“四⾄”界限不清存在纠纷的,待争议纠纷解决后再确权登记。
因⼟地流转实⾏规模经营、⼟地整治等原因,导致耕地“四⾄”界限被打乱的,按照民主协商、尊重农户意愿的原则处理,可采取按原有经营权证记载⾯积的⽐例分配或其他有效办法确权到户,也可以按确股到户的办法进⾏确权登记。
四、关于边界争议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地边界争议的问题,由国⼟部门确定⼟地权属后再进⾏登记。
五、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问题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母双⽅或者⼀⽅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迁⼊本集体经济组织的;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本集体经济组织的;5、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6、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由的⼈员。
土地确权的具体法规

⼟地确权的具体法规
1、⼟地确权的法规有《⼟地管理法》、《民法典》、《农村⼟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等,重点是《⼟地管理法》与《民法典》。
2、根据《农村⼟地承包法》第⼆百⼀⼗五条“家庭承包⽅式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农村⼟地承包经营。
这种形式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不可能属于某⼀个家庭成员。
农户才是分得承包⼟地的主体。
既然农村⼟地的承包主体是“户”,⽽不是单个的“⼈”,那么将“农户”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看成是“农户”内订⽴承包合同时在册⼈员的认识就是错误的。
⽆论是当时计⼊分地⼈数的成员,还是后来新增家庭成员,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增⼈不增地”绝不意味着新增⼈⼝没有地、不享有⼟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毫不怀疑地肯定农户中的新增⼈⼝与⼟地承包时的原有⼈⼝⼀样,对承包到户的⼟地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减⼈不减地”是在承包期内农户⼈⼝减少,尚存⼈⼝对已经承包到户的⼟地仍然享有承包经营权,发包⽅不得以农户⼈⼝减少为由收回减少⼈⼝在⼟地承包中分得的承包到户的⼟地。
因此,只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论是新出⽣的还是嫁⼊的⼈⼝,都是有承包⼟地的。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有哪些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有哪些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在农村地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和农户自愿承包经营的耕地等,进行确权登记和颁证,明确土地权益归属的过程。
实施农村土地确权是我国农村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二、确权范围: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等。
2.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确权主体: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确权登记和颁发证书。
2.农户:主动申请确权登记,提供相应的资料。
3.相关部门:对确权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核实,以保证确权登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确权程序:1.受理申请:农户向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确权登记。
2.审核材料:相关部门审核农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并核实其土地权属情况。
3.测绘土地:对确权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测量和界定,并确定土地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4.公告公示:将测绘结果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登记颁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土地确权证书,确权登记完成。
五、确权保障:1.土地权属:确权后,农户对土地享有明确的权属,可以依法自由流转、承包、经营和担保。
2.产权保护:确权后,土地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相应的土地经营方式。
3.禁止侵占:确权后,不得侵占、占用农户的土地,保障农户的土地权益。
六、确权效益:1.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通过土地确权,可以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统筹管理,提高土地使用的效率和产出。
2.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确权后,农户可以依法流转土地,推动农业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
3.增加农民收入:确权后,农户可以自由经营土地,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经济地位。
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

农村⼟地确权新政策农村⼟地确权政策是怎样规定的呢?放活⼟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地经营权依法⾃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整理⼟地确权“总体上要确地到户”⼀、确权的定义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房地产的所有权、使⽤权的⾪属关系和他项权利。
⼆、农村⼟地确权新政策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地经营权。
三、农村⼟地确权有哪些新政策对⼟地等资源性资产,要重点抓紧抓实⼟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作;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探索有利于提⾼公共服务能⼒的集体统⼀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
⾄于农村⼟地制度改⾰试点,⼀直备受瞩⽬。
⽂件再次强调三个前提:⼟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分类实施农村⼟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地⼊市、宅基地制度改⾰试点。
1、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地经营权。
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
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
放活⼟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地经营权依法⾃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确权原则:⼟地确权必须确定⼀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地权属指明⽅向,并在整个⼟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
(1)尊重历史,⾯对现实的原则;(2)有利于⽣产和⽣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3)政策和法律并⽤原则;(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5)权利设定⼀般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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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的相关政策法规
(一)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切实解决登记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登记关口。
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有关政策的通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二)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同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拥有多宗土地的,原则上应分别调查登记。
(三)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方面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对过去形成的土地登记结果要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对于“有证无地”的,应当依法公告作废;经核查其权属、界线、面积和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认原登记合法有效(原县人民政府所登记发放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书登记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登记结果仍有效,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农村集体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不得登记发证,同时划定争议区范围,待权属明晰后再根据归属确定其所有权(使用权);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不得登记发证。
不得通过土地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五)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示、登记、发证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准,其中公示、发证均只明确权属总面积,不记载耕地、建设用地等分类面积。
(六)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我省规定的每户宅基地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情况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
面积进行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至今,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
其超过规定标准的面积,只调查统计,但不进行登记。
(七)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权属调查成果,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以宗地为单位进行调查登记发证工作。
(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应严格执行《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1. 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
2. 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
3. 未经批准,擅自建造住宅的;
4. 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5.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6. 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7. 农村村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复垦的;
8. 土地管理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九)宅基地转让问题。
已经发生转让且受让人在本村民小组有农业户口的,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登记发证;已经发生转让但受让人在本村民小组无农业户口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建造住宅的问题。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十一)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不清时宅基地的发证问题。
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形成的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区分不清时,要严格按照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在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后,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严禁在国有土地上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在集体土地上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