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股票回购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回购规则
摘要:
1.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概述
2.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2.1 回购股份用途
2.2 回购股份方式
2.3 回购股份限制
正文: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概述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在公开市场回购本公司发行的股票。
股份回购若用於注销,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
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可以提高每股收益,减少股份供应量,稳定公司股价,增强市场信心。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1.回购股份用途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於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
在回购股份之前,上市公司应当明确回购股份的用途,并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2.回购股份方式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1)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回购报告书披露後五个交易日内进行回购。
(2)大宗交易方式: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回购报告书披露後五个交易日内进行回购。
3.回购股份限制
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应当符合以下限制:
(1)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超过公司股票最近一交易日的涨停价格。
(2)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3)回购股份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结语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主要涉及回购股份的用途、方式和限制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一、引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以现金形式或发行股份形式,经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协议交易等方式,回购已经发行的股份的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境内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行为,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2.1 背景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是上市公司灵活运用自身资金,增强财务实力,维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
而回购股份行为的规范性、透明性、公平性,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具有重要意义。
2.2 意义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明确回购交易的条件、程序和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运行。
三、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回购其股份的行为。
四、实施细则的内容实施细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4.1 回购股份的类型回购股份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协议交易等方式进行。
4.2 回购股份的限额和期限回购股份的限额由上市公司自行决定,但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
回购期限通常不超过12个月。
4.3 回购股份的程序和条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回购股份的程序包括回购方案的制定、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信息披露等环节。
4.4 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及时、全面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回购计划、进展情况、交易金额等相关信息。
4.5 回购股份的风险提示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时,应当向投资者明确告知回购股份的风险,并提醒投资者根据自身情况谨慎决策。
五、实施细则的执行和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行为进行全面监管,并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执行。
同时,监管部门也将加大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至少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二)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股份方案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该种股 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在公告回购报告书的同时,将回购所需资金全额存放于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超出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上市公司 应当按照相同比例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不足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上市公司应当全 部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
修订信息
中国证监会10月14日发布通知,为支持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实施股份回购、董监高依法增持股份,就修订《上 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修订《回购规则》第二条,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 购触发条件之一,由“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 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5%”。二是放宽新上市公司回购实施条件。修订《回购规则》第七条,将新上市公 司的回购实施条件,由“上市满一年”调整为“上市满六个月”。三是进一步明确回购与再融资交叉时的限制区 间。为明确监管政策,修订《回购规则》第十二条,明确仅在再融资取得核准或者注册并启动发行至新增股份完 成登记前,不得实施股份回购。四是优化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为降低窗口期过长的影响,修订《回购规则》 第三十条,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窗口期由“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调整为“公告前五个交易日 内”。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2006年9月20日深证会〔2006〕92号)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4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交易申报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向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提交相应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作为质押物。
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由本所另行公布。
3.5 会员接受客户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当对客户证券账户内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
标准券余额不足的,不得向本所申报。
3.6 当日买入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可在当日申报作为质押物,次一交易日可用于进行回购交易。
在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时,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
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可在次一交易日卖出。
3.7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3.8 本所国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4日、7日、14日、28日、91日和182日;企业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和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01.18•【文号】深证会〔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1.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9〕41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融入方股票质押回购违约,确需延期以纾解其信用风险的,若累计回购期限已实际满3年或者3个月内将满3年,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可以超过3年。
二、新增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全部用于偿还违约合约债务的,不适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的以下规定:(一)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单一证券公司或资管计划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 股股票质押数量上限,以及第二款关于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上限的规定,但会员应当加强相应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管理、盯市管理;(二)第六十七条关于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股票质押回购的规定,但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分揭示该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相关情况,以及因融入方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且业务协议关于不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声明与保证须作相应修改;(三)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股票质押率上限的规定,但会员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审慎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
三、会员应当核实股票质押回购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出现前述两条规定情形的,会员应当审慎评估融入方的信用风险和履约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评估结果。
相关会员应当在合约延期或者相关交易发生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见附件)。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各用途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各⽤途的会计处理2019年1⽉11⽇,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回购细则》”)。
《回购细则》规定了四种回购股份的⽤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将股份⽤于员⼯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于转换上市公司发⾏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那么,不同的回购⽤途,如何进⾏会计处理?下⾯⼩编结合市场案例,按顺序分别列⽰其会计处理⽅式:⼀、回购股份⽤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股份时:借:库存股贷:银⾏存款(实际⽀付的⾦额)股份注销时:借:股本(实际注销股份的⾯值)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股本溢价不⾜冲减时,冲减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盈余公积仍不⾜冲减时)贷:库存股(实际注销库存股的账⾯余额)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融⼯具列报》第⼆⼗六条:回购⾃⾝权益⼯具(库存股)⽀付的对价和交易费⽤,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不得确认⾦融资产。
案例:2018年8⽉15⽇,上市公司SXYL发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拟使⽤不低于⼈民币2亿元,且不超过⼈民币5亿元(含)的⾃有资⾦以集中竞价交易⽅式回购公司股份,⽤于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019年2⽉12⽇,SXYL发布《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及股份变动公告》,截⾄2019年 2⽉1⽇,SXYL回购股份实施期届满,累计已回购股份数量为31,428,461股,占SXYL总股本的⽐例为2.22%,成交的最⾼价为7.30元/股,成交的最低价为5.60元/股,累计⽀付的资⾦总额为200,951,667.62元(不含交易费⽤),本次回购股份⽅案实施完毕。
2019年4⽉23⽇SXYL发布2019年第⼀季度报告:本次回购股本注销完毕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31,428,461股,具体股本结构变化如下:⼆、回购股份⽤于股权激励(以限制性股票为例)上市公司回购后实施股权激励:回购股份时:借:库存股贷:银⾏存款库存股转换为限制性股票时:借:银⾏存款(员⼯缴纳的认股款)贷:库存股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部分)同时确认负债借:库存股贷: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注:将回购的库存股⽤作限制性股票激励时,按实际收到的员⼯缴纳款项,借记银⾏存款,按转让库存股账⾯⾦额,贷记库存股,如出现借⽅差额,则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股本溢价不⾜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上市公司回购方案规则

上市公司回购方案规则
上市公司回购方案是指上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的计划和规则。
这是一种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回购其已发行的股票的行为。
回购股票通常有几个主要目的,包括提高股东价值、增加每股收益、提高股价、稳定股价等。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主要规则:
1. 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通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并由股东大会通过回购方案。
回购方案需要获得股东过半数以上的同意才能生效。
2. 回购股数限制:回购方案一般规定回购的股票数量上限,即最多回购多少股份。
3. 回购价格:回购方案明确回购股票的价格或价格范围。
通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市场的平均价格。
4. 回购期限:回购方案规定回购股票的时间范围。
回购期限可能是一段时间,例如半年或一年。
5. 回购方式:回购方案规定回购股票的方式,可以是公开市场回购或是通过竞价交易进行回购。
6. 报告要求:上市公司通常需要在回购期结束后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股东披露回购情况和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规则和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具体的回购方案要遵循当地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
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回购时,需要慎重考虑市场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回购股票的目的和预期效果等因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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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号公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第63号公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市场行为。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管理办法》,现将相关规则公告如下:一、回购股份的目的1. 维护公司股价稳定。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回购股份来稳定股价,提升投资者信心,促进股价的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2. 提高股东回报。
通过回购股份,公司可以增加每股收益,提高股东回报率,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3. 管理股本结构。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回购股份来调整股本结构,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整体财务表现。
二、回购股份的限制1.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侵占公司合法的经营资金。
2. 回购股份的总额度限制。
上市公司每年回购股份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3. 回购股份的时间限制。
上市公司在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情况下,不得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或者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前进行股份回购。
三、回购股份的披露和公告1.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回购股份的计划和进展情况,做到信息透明。
2. 回购股份的公告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回购的时间、地点、方式、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3. 回购股份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发布,并在公司全球信息站和证监会指定全球信息站上公开披露。
四、回购股份的方式和价格1. 回购股份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交易、二级市场交易等多种方式进行。
2. 回购股份的价格应当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3.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明确的回购股份实施方案,符合市场规律和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
五、回购股份的报备和监管1. 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报备回购股份的计划,经证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2. 证监会将对上市公司的回购行为进行监管,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发布将有力规范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行为,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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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适用本细则:(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上市公司除上述情形外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意见》《通知》、本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范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第六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回购股份,不得滥用权利、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本所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依法提供资金支持。
第七条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八条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提供服务、出具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回购股份的一般规定第十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二)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三)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本所同意;(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并为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求。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依法采取集中竞价、要约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回购。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依法采取集中竞价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回购股份:(一)自有资金;(二)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三)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四)金融机构借款;(五)其他合法资金。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包含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等多种情形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各种用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拟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售的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
回购方案中未明确披露用于出售的,已回购股份不得出售。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50%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前款规定的交易均价按照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额除以股票交易总量计算。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回购的具体实施期限。
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并为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每日回购股份数量,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回购股份的,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但每五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一百万股的除外。
上市公司回购B股原则上按前款规定执行,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应当充分披露理由及其合理性。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一)开盘集合竞价;(二)收盘前半小时内;(三)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回购股份。
回购专用账户仅限于存放所回购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与回购股份相关的申领股东名册、开立回购专用账户、查询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买卖股票情况、注销回购股份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回购股份情况复杂、涉及重大问题专业判断的,上市公司可以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相关问题出具专业意见,并与回购股份方案一并披露。
第三章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第二十六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权的提议人可以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
提议人的提议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至少包括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内容。
提议人拟提议公司进行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收到回购股份提议后,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回购股份提议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提议人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三)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方式、价格区间、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资金总额至少有一项明确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四)提议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五)提议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的承诺(如适用);(六)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七)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现金流以及股价等情况,审慎论证、判断和决策回购股份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就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等情况是否适合回购、回购规模及回购会计处理等事项与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在听取会计师意见后,审慎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金额、价格区间和实施方式等关键事项。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回购股份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授权议案及决议中,明确授权实施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
上市公司已发行公司债券的,还应当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或者收到该情形回购股份提议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方案、独立董事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及时发布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