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抢劫案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抢劫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抢劫模拟法庭书:请旁听人员安静。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不得旁听。
(2)、寻呼机、移动电话一律关闭。
(3)、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像。
书:公诉人、辩护人入庭书: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邵定国已在羁押室候审。
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邵定国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被:邵定国。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被:82年7月21日审:民族?被:汉。
审:籍贯?被:福建漳浦县人。
审:文化程度?被:初中。
审:有无固定职业?被:在家种田。
审:家庭住址?被:福建漳浦县青石镇大王庄人。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被:十月十日。
审:何时被逮捕?被:十月三十日。
审: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被:十天前。
审:太仓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邵定国抢劫一案。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沈建飞,人民陪审员孙志文、金云丽组成,由沈建飞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娜担任法庭记录,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正义、金明出庭支持公诉,大荣律师事务所律师黎烈文、林晨出庭为被告人邵定国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被:听清楚了,不需要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邵定国,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漳浦人,因家庭贫困初中辍学后在家务农,无稳定收入。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开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书记员)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审判长):请坐(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张、赵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人张、第二被告人赵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张:我叫张,1990 年 4 月11 日出生,出生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张:我大学文化、是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住在···(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张:没有(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张: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11 年2月28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张:同年3 月1 日被逮捕(审判长):被告人张,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张:已经于2011 年 4 月 1 日收到。
模拟法庭刑事案 剧本

刑事诉讼模拟法庭案例开庭时间:2009年6月16日开庭地点: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庭出庭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长董连莲,审判员梁静、陈湛涛2.公诉人: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舒,公诉人书记员:李颖仪3.被告人:宋钧雷(由胡振涛饰演)李敏(由李弄志饰演)4.辩护人: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小红5.证人:董继飞(由廖泽华饰演)黄银凤6.书记员:黄丹红7.法警:刘剑锋、杨江华(书记员):下面宣读案情简介:案情简介:2009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宋钧雷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三拦住,张三以借钱为由向宋钧雷索要钱财,宋钧雷拒绝借钱,张三即以动武相威吓,宋钧雷大喊救命引来路人黄银凤等人旁观,张三敲诈未果。
3月1日上午,宋钧雷邀其表兄李敏一起前往新世纪公园玩,李敏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大发大社区时与被害人张三、董继飞碰到,张三当即要求宋钧雷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李敏在被董继飞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董继飞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一公用电话亭报警。
在张三继续对宋钧雷进行殴打时,宋钧雷抓起李敏扔下的水果刀将张三刺死。
(书记员):我们的刑事诉讼模拟法庭现在开始。
【开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开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书记员)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审判长):请坐(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张、赵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人张、第二被告人赵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张:我叫张,1990 年4 月11 日出生,出生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张:我大学文化、是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住在…(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张:没有(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张: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11 年2 月28 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张:同年3 月1 日被逮捕(审判长):被告人张,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张:已经于2011 年4 月1 日收到。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赵:我叫赵,1990 年7 月18 日出生,出生在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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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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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人张、第二被告人赵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张:我叫张,1990 年 4 月 11 日出生,出生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张:我大学文化、是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住在···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张:没有(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张: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 2011 年2月 28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张:同年 3 月 1 日被逮捕(审判长):被告人张,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张:已经于 2011 年 4 月 1 日收到。
【2018-2019】李飞龙抢劫-范文模板 (2页)

【2018-2019】李飞龙抢劫-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李飞龙抢劫(201X)大刑初字第199号,李飞龙抢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大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飞龙,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201X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X年8月刑满释放。
因涉嫌抢劫,于201X年8月19日被羁押,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1X)第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飞龙犯抢劫罪,于201X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京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飞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飞龙于201X年8月18日23时30分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京开高速东辅路液压厂附近,蓄意抢劫,见在过街天桥上行走的被害人吴紫红(女)手拿提包,单独行走,便尾随其后,当行至一个公共汽车站牌旁边时,被告人李飞龙用手勒住吴紫红的脖子,将其推倒后,抢走吴紫红的女式手包,内有人民币25元及摩托罗拉C118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元)。
被告人李飞龙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价格鉴定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飞龙对起诉书指控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X年8月1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飞龙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京开高速东辅路液压厂附近,蓄意抢劫,见在过街天桥上行走的被害人吴紫红(女)手拿提包,单独行走,便尾随其后,当行至一个公共汽车站牌旁边时,被告人李飞龙用手勒住吴紫红的脖子,将其推倒后,抢走吴紫红的女式手包,内有人民币25元及摩托罗拉C118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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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案件剧本大全以乔尼的资质,能考进哈佛的法学院简直是奇迹。
哈佛法学院都是智商高的精英学生,平均智商132,而乔尼的智商只有90。
期末考试快到了,又迎来了他们的第二堂“法庭实战”课。
这次,威廉老师抛出的是7年前的一个普通案例。
一个黑人少年因抢劫杀人罪被判终身监禁,且不得保释。
威廉老师给大家两周的时间搜集材料。
两周后,法庭辩论开始了。
案情是这样的:约翰曾因抢劫面包店伤人被判入狱一年半,出狱不足两年,又因抢劫杀人被判终身监禁。
证据是一盘录像带,录像带是案发时的街头录像,能清晰地看到嫌疑人的背影。
他的衣着、身高、背影均符合约翰的体貌特征,而约翰也无法证明案发当时他的去向。
另一个证人是警察,他曾看到犯罪嫌疑人在街头游逛,他离开半小时后,那个地方就发生了命案。
庭审过后,15名陪审团成员被送进隔壁。
经过短暂的议论后,陪审团负责人简莉说:“现在,我们该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权利了。
同意判约翰有罪的请举手。
”除了乔尼,其他人都同意约翰有罪。
众人诧异地把目光投向乔尼。
简莉皱起眉,问为什么。
乔尼说:“警方的证人证言,其实很不客观。
只是凭着一个背影,会有多少个相似的人?你们不觉得那个警察的话有偏见吗?他曾被黑人少年罪犯袭击过,所以他的右腿才会一瘸一拐。
他是附近一家酒馆的常客,曾经因为醉酒骂‘黑鬼’‘黑猪’等歧视性语言,而被轰出酒吧并且永远不得进入。
如果他骨子里歧视黑人,他对约翰的证词又怎么能被采信?”乔尼从包里拿出卷宗推到了简莉跟前说。
简莉翻着卷宗。
盯着乔尼问:“这里,是否有对约翰有利的证人证词?”乔尼点点头:“咖啡店老板说,约翰其实是个听话诚实的孩子,他第一次抢劫是因为饥饿。
自从约翰的父亲去世后,约翰每隔一两个月都去拜祭父亲。
他对家人怀着很深的感情。
不仅如此,出狱后不久,约翰就在修车厂找到一份工作。
工作认真、勤奋,他想象不出约翰会在深更半夜、本来已经累得要死却又去街头犯罪。
”屋子里,再没有人说话了。
乔尼的卷宗在所有的陪审团成员中被传看。
法律辩论赛案例强劫案(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本案涉及一起强劫案,被告人张某因生活所迫,企图通过抢劫获取财物,但在抢劫过程中,遭到被害人李某的反抗,导致李某受伤。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关于刑法适用、犯罪动机与刑罚适用等方面的法律辩论。
二、案件事实(一)被告人张某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30岁,无业,初中文化。
因家庭经济困难,长期依靠打零工维持生计。
近年来,张某因沉迷网络赌博,债务累累,遂产生抢劫他人财物的念头。
(二)案件经过2021年4月15日,张某预谋抢劫被害人李某的财物。
当日下午,张某携带一把水果刀,潜入李某家中。
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抢走了李某的现金2000元及一部价值5000元的手机。
在抢劫过程中,李某发现张某并将其制服。
张某为逃脱,持刀刺伤李某,致其左腹部受伤。
李某报警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表示,当天下午,其在家中休息时,突然被张某闯入。
张某抢走了其现金和手机,并在逃跑过程中刺伤自己。
李某表示,自己并未反抗,只是想保护自己的财物。
(四)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自己因沉迷网络赌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无奈之下才选择抢劫。
在抢劫过程中,因李某反抗,自己才刺伤其腹部。
三、辩论观点(一)辩方观点1. 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严惩。
2. 张某具有犯罪动机,系因生活所迫,主观恶性较小。
3. 张某在抢劫过程中,刺伤被害人,应从重处罚。
(二)反方观点1. 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应考虑其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
2. 张某在抢劫过程中,刺伤被害人,但系在被迫反抗的情况下,应适当减轻处罚。
3. 应关注张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对其从轻处罚。
四、辩论过程(一)辩方立论1. 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
2. 张某在抢劫过程中,持刀刺伤被害人,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应依法严惩。
3. 张某的家庭经济困难,是其犯罪动机,但不足以减轻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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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抢劫案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模拟法庭剧本书: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明,王伟,李超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以下简称审):(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张明,王伟和李超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张明的基本情况张明:我叫张明,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
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张明,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张明: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被告人王伟的基本情况王伟:我叫王伟,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
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王伟,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王: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被告人李超基本情况李超:我叫李超,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
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李超,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李超: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明,王伟,李超故意抢劫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组成,由黄充昊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朱星昀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家瑀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李超委托,藤香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李超辩护,受第二被告人张明委托,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张明辩护。
受第三被告人王伟委托,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王伟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审:上述各项权利,三被告人听清楚了吗李超:听清。
张明:听清楚了。
王伟:听清楚。
审:被告人李超,你是否申请回避李超: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人张明,你是否申请回避张明: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人王伟,你是否申请回避王伟: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海淀检刑诉(2007)第99号,被告人李超,男,19岁,1989年 4月 11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社会青年,住本市梧桐街道。
2008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明,男,20岁,1988年 7月18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市第十六中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2008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伟,男,19岁,1989年2月4日生,汉族,北京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市第十六中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2008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故意抢劫一案,经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8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2008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李超,张明,王伟在中午12点在仙霞西路的大桥将拦截一位女青年,并且裁纸刀抵在受害人的腰部。
将其的背包抢走。
三人在抢劫后朝反方向逃跑。
由于三人神色慌张,手里拿着女用皮包,被一名联防队员看见。
便将他们请进了办公室,于是案发。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乙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抢劫女青年的皮包,并携带水果刀具企图伤害被害人。
虽没有造成被害人受伤,但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超,张明,王伟予以惩处。
审:三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李超:听清。
张明:听清楚了。
王伟:已听清。
审:请法警带第二被告王伟,第三被告张明退庭候审(退出后)被告人李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李超: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李超,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
听清楚了吗李超:听清楚了。
公:你是否与被告人王伟,张明认识李超:认识。
公:那你们是由于什么原因要去抢劫女青年的背包李超:我们为了去游戏机房打游戏,由于没有钱,所以只能用抢。
公:那当时张明不同意,你们为什么没有听他的劝阻李超:我以为不会被发现,并且我们也不想伤害人,只想弄点钱来用。
公:你是用裁纸刀抵着被害人的腰部吗李超:是的。
我并没有想伤害她。
公:你随身带着裁纸刀吗李超:没有,只是那一天。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李超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李超的律师是否要向被告人李超发问辩护一:不需要。
审:请法警带被告人李超退庭,带被告人王伟到庭。
(王伟到庭后)被告人王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王伟:有。
我并没有动手抢劫,只是看了一下,应该没有罪。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王伟,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
听清楚了吗王伟:听清楚了。
公:当时和李超让你们和他一起弄钱的时候,你可曾答应王:是的,我已经欠张明很多钱了。
这样可以还张明的钱。
公:你没有参加抢劫吗王:我只是在一边看着,李超抢完后将包扔给我们而已。
公:你没有想到这样做的后果吗王:我一时糊涂啊!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王伟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王伟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王伟进行发问辩护二:要。
王伟,你是否有参与被告人李超的抢劫王:没有。
辩2:你只是在一边看着吗王:对。
辩二: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请法警带被告人张明到庭。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张明,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
听清楚了吗张:听清楚。
公:在李超和王伟进行抢劫前,你并不同意参加对吗张:对公:那后来为什么又参加了呢张:出于哥们义气。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张明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张明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明进行发问辩护三:有。
张明,你不同意参加么张:对辩三:你完全没有参与,只是在一旁吗张:是。
辩三: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现在请公诉人举证。
带证人乙。
(带上)证人,请介绍你的基本情况。
乙:我叫乙,是梧桐街道人,今年23岁了,在软件公司上班。
审:证人有补充、更正权,获得保护权,损失补偿权,有如实陈诉的义务,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清楚了吗乙:听清楚了。
审:请发表证词。
乙:那天我因为加班晚回家,路过仙霞西路的大桥。
远远看见三名男青年围着一名女青年,一名男青年还用一件东西顶着女青年的腰,因为太黑,我看不清。
接下来,隐隐约约听见女青年说:你们不要伤害我,我把钱给你们。
我正准备报警的时候,那三名男青年拿着包就跑。
我也跟着他们,后来城管就来了。
审:被告人李超、王伟,张明,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李超:听清,没有意见。
王伟: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明:听清,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辩三:没有。
审:请证人阅读笔录,可以补充、更正,确认无误后签字。
(签完)请证人退庭。
(退庭)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这是我们在被告手中找到的裁纸刀,经鉴定上面有李超的指纹。
审:告人李超、王伟,张明,公诉人刚才举出的证物看清楚了吗有无意见李超:看清,没有意见。
王伟:看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明:看清,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辩三: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北京市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李超故意抢劫、被告人王伟,张明参与抢劫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首先,被告人李超,王伟和张明犯罪时均已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两被告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李超以逼迫来抢得女青年背包,并且王伟和张明在一旁观看参与去没有进行劝阻。
李超虽然没有伤害被害人,但造成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王伟和张明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抢劫,但没有进行劝阻且没有报案,其行为构成抢劫。
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被告人李超,王伟和张明的行为应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主犯要应从重处罚,对于从犯要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
首先由被告人李超自行辩护。
李超:我没有什么可说的。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
首先由被告人王伟自行辩护。
王伟:我顶多算知情不报,算不上犯罪。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
首先由被告人张明自行辩护。
张明:我要说的也是,我算不上抢劫。
审: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