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录用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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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录用实施细则(试行)

(摘自省人事厅皖人发[1999]58号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录用体检工作,保证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及其以下公务员的体检工作。

第三条体检医院由政府人事部门指定。体检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或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到指定的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检查。

第二章体检工作程序

第四条经考核后,被确定为拟录用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检。

第五条体检对象接到体检通知后,体检当天早晨空腹,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集合。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六条体检前,须填写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机关统一编号登记发放的《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表》(附后)。负责体检工作的人员应事先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照片及编号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立即报告组织体检工作的负责人。

第七条体检对象在体检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按顺序依次进行体检,体检后由检查医生填写检查结果并签名。各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不得由体检对象本人自带。

第八条全部体检项目检查完毕,主检医生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加盖公章,交负责体检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主检医生和医院认为需要复查方能准确作出判断的,在规定时间内方可进行复查,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指定专人带体检对象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

第十条体检工作结束后,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部门将体检结果通知体检对象本人。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由同一职位其他考核合格对象依次替补,进行体检。

第三章体检要求

第十一条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减。

第十二条体检医生应提前熟悉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标准,主检医生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任职资格,严格按照体检标准做出公正、准确的体检结论。

第十三条体检医生与体检对象如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须进行回避。

第十四条体检费用由体检对象本人自理,费用标准根据体检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体检项目及标准

第十五条体检项目包括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外科、内科,同时兼做血常规、尿常规、胸正位片、肝功、乙肝五项。体检医生怀疑考生有其它疾病的,经组织体检工作人员同意,可作其它科目检查。

第十六条体检标准(见附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录用人民警察等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1、体检标准

2、《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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