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国家档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31•【文号】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2);(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环境法律法规汇总

环境法律法规名录大全国际公约1人类环境宣言1972-6—52内罗毕宣言1982—5-18321世纪议程1992—4—34国际清洁生产宣言1998—9—295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1992-6—10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12—107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000-7—238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9-9-119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0生物多样性公约11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82—3—1212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1—5—113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5-9-2214防治荒漠化的公约15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2516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11—2317关于《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和《1 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2003—11—1118京都议定书环保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1999—3—15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1999-12—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16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8-37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若干意见1990—11-58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1997-9关于加强乡镇煤矿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10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9-7-811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1990-7-1012铁路环境保护规定1997-13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1991—5—1 14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90—12-2115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6-12—216电子工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86—6-1817医药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0—6—118建材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条例1986-2—19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94-1—120轻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暂行条例1981-6—421冶金工业环境管理若干规定22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1992—10-123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24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1997—4—1425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2001—12-262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11—127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条件2001-10—31水体环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5-15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3—203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4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8-1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6-106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8-87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88-3-208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1994-5-209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0-7—1310关于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2001-9—12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7—1012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1988—5-913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2002—4—514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2002—10—115海水水质标准1997—12—51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6—117农业灌溉水质标准1982—10-118渔业水质标准1990—3-119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1993-8-52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986-10—12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8-1-122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1—1-123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1992-7-124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2-7—125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985—3—126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1983—10—127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1985—8—128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0—3—129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6—7-130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2-7-131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2—7—132医院污水排放标准1983—6-1大气环境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9—12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0—8-153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1999—5-284关于公布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的通知2001—3—195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1987—7—216燃煤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2-1-307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1998—4—68贯彻《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行动方案1998-4—249关于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1996-10—310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3—9—15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1996-10—11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997—1—11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994-1-15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2—1—11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7—1-116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4—5—117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1994-5—118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2001—7—119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7—1—120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6-3-721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7-1—122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00-6—12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2002—1—124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1992—6-1噪声振动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2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5—1-13城市区域噪声标准1993—1—1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1994—5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1989-7—16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1991—1—17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1991—3—18关于乡村生活区工业噪声污染源适用标准问题的通知1998—8—6 9汽车定置噪声限值10机动车辆允许噪声1979-7—1固体废物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3—23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6—165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2002—10—16危险废物转移单管理办法1999—10—1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7-18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12-179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4—110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1996—11—111严格控制从欧共体进口废物的暂行规定2005—5-191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9—11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0—5-291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2002—4—1515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1991—3-116关于加强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塑料包装废物管理的若干意见1998-9—2217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1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1996-8—11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2002—7—1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02-7-121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1991—7—122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1998-1—123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02-6—124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1992-3—125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标准1996—8—126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1987—3-1化学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12-27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3—15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11-154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2000-10—15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实施细则2000—10-16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国家档案2000-8—87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一批)1998-12—258关于修订《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1 999—4-59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二批)2000—1-1910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1999-12—2911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1994—5-112关于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到期延续的通知1999—11-113关于在气雾剂行业禁止使用氯氟化碳类物质的通告1997-6—51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3-10—1515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7—1-11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2001—5—117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2002-8—818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1999—12—119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2000—6—120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1996-2—121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1993—7—122剧毒物品品名表1993-10—123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1993-10—124危险货物品名表1990-5-2725危险货物包装标志1991—7—126包装储运图示标志2000—12-127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1987-7-1放射辐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12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10-29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10—244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7—165放射环境管理办法1990—6-226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8—267关于我国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环境政策8关于加强伴有辐射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1999-1—8 9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3-2510电磁辐射防护规定1988-6—111辐射防护规定1988-6—112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1989—1—1防震减灾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9—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8-3—1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1—1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5-1 5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1994-1—10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4—107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7—3—18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1994—11-119关于逐步淘汰哈龙固定灭火系统和哈龙灭火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2—11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991-8—1建设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4-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18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3—1—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2004—1—86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1978—4—237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6—28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1989—9关于开展中小型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2001—9-10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11关于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9—212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1990—9—111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2—2-1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3—1—116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6—117机械电子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9-8-3118核电站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4-9—519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11—1920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1992—3—14综合整治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暂行)1989—1-12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1989—1-13“九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1996—4关于三十二个重点城市防治烟尘污染的决定1988—9—13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局、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1992—5—15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报告的通知1987-5—26排污管理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7—12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7-13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10-14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1999-1—25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996—5—20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验收标准1996—5-206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1990-1—17关于新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1991-8关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受理权问题的解释1996-1 1-39关于加强排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6-1110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紧急通知2 000—1—2011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1987-9-1012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10-11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1995—14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1995—能源资源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8-29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12—1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4—1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5节约用电管理办法2001—1-86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2001—10—1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18城市供水条例1994—10—19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9—1-110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2003-3—3111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2000-10-2512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0—11—7 13工业节水“十五”规划2001—10-121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1—115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1999—3—1016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11-2817节约和替代燃料油“十五”规划2001—10—1218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十五”规划2001-10—1219产品单位产量能源消耗定额编制通则1991—12—120节能监测技术通则1995-10—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1-10—11自然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3—3—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4-29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1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10—28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3—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1—1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1-29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1-19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2-12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1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6-71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2—11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7—6绿化环卫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8—1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草案)4关于维护旅客列车、车站及铁路沿线环境卫生的规定1997—10-1 5城市绿化条例1992—8-16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11—17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2002—8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2001—5—319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3—3-110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9—16土地农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2-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8—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1-16退耕还林条例2003—1—207土地复垦规定1989-1-18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1995-7—249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4—2810土壤环境质量标准199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3—3—112兽药管理条例2001—11-2913农药管理条例2001—11—2914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7—2315农药登记规定1982—10-116农药安全使用规定1982-6-517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2—8-118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10-119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03-3-1120农药安全使用标准1990—2-121农业灌溉水质标准1982—10—122禁用药物名录/允许使用药物名录2002—4—1923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2002—5—2424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25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4—2926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选定委托管理办法2003—9-25 27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1-28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浓度1988-10—1 29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1982—2—130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1985—3—131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1988-2-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7—133渔业水质标准1990—3—1监测监理1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1983-7-212环境监测报告制度1996—11—273环境监测仪器发展指南2000—12—74全国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暂行)1991—2-215关于加强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管理及认定工作的通知2001—5-236国家环境监测网章程(试行)1993-2-247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暂行)1991-1—118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1991—1—119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11—1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11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2—2212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暂行)1991—2—2213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的若干规定(暂行)14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1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决定1994—3—1616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1991-17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1996-18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试行)1996-19环境监理报告制度(试行)1997—12-2320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6—1721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1992-10—122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环保政务1信访条例1996-1—12环境信访办法1997—4—293环境信访规则1997—4-74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1994—10-165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1995—6-156关于加强环境统计工作的规定1985—4—187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1998—7—258关于全国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1994—12-229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0—1-2410国家环境保护局机关重要行政事务督办暂行办法1997-1-2711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1998—12-812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正案13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1998-3-2614关于加强地方环保部门在保护臭氧层工作中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199 7—2-2415关于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工作的通知1993—8—1316关于加强汛期污染控制和现场监督检查的通知2000—5—2917关于加强对淘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2001-12—2818国家环境保护局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1989-6—2019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3—2920关于对排污费和污染源治理贷款基金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8-1-15 21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1984—5-1322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5—1523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8—9—124国家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2001—9—1925关于认真组织学习《新时期环境保护重要文献选编》的通知2001-5—1526关于建立全国环境保护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1997—6—1727关于开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通知2001—6—15环保科技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4-12环境标准管理办法1999-1—53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2001—7-304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1995—8—15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02-1—16环保产品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1996—8—277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1994-7—288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1996—3—31 9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1995—12—1410关于对环保产品实行认定的决定1996—4-1211关于开展环保计量认证工作的通知1992-3—1712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92-2—2013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1992—2—2014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补充规定1997—15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6关于发布2002年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项目的通知2002-1—2317关于推荐2002年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的通知2001—6—29 18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1999-5—3119关于环境科学技术和环保产业若干问题的决定1997-4-820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1999—9—102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4-122“十五”工业结构调整规划纲要2001—11—223关于做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的通知1999-5—2124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若干意见1990—11-525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1999—2—126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2000-1-127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2002—7-128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2000-2-23 29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2002-5—830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2001-7-331关于下达禁止建设污染生产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2002—4-5 32禁止进口货物目录(五批)2002-1—133关于发布限期关停淘汰污染企业设备目录的通知1997-2—1434关于发布轻型汽车和柴油车限期停产车型名录的通知2001—8—31 35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1997—12—3136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2001—3—3037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4—1338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1999-12—339中国逐步淘汰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2000—1—1440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二批)2000—1-1941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1997-11-1 142关于控制发展使用氟里昂的气溶胶制品的通知1991-4—543关于进一步加强哈龙替代品及替代技术管理的通知2001—8-1。
化学品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化学品的档案管理,确保化学品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范围1. 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报废等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材料;2. 化学品产品说明书、标签、安全数据表等;3. 化学品相关技术标准、法规、政策文件等;4. 化学品事故、事故调查、事故处理等相关文件;5. 其他与化学品相关的文件材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化学品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2. 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等部门负责化学品档案的收集和整理;3.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负责档案的归档、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四、档案管理流程1. 收集:对化学品的各类文件材料进行收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2. 整理: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文件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3. 保管: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装订、装盒、贴标签,按照档案保管要求进行存放;4. 利用:档案管理人员应提供档案查询、借阅、复制等服务,确保档案的利用;5. 销毁: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五、档案保管要求1. 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尘、防火、防盗;2. 档案存放应按类别、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查找;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 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的统计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档案利用规定1. 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内容;2. 档案利用者应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借阅手续;3. 档案管理人员应提供档案查询、借阅、复制等服务,确保档案的利用;4. 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损毁、遗失档案。
七、奖惩措施1. 对认真履行档案管理职责,档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造成档案丢失、损毁、泄露等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为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报废处理等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报废等环节安全管理。
三、职责1. 专管员1.1 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的审批和安全设施资源的配备。
1.2负责办理危险化学品备案证明申请手续,采购实验室所需危险化学品。
1.3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计划管理,对采购量和采购来源进行统计登记。
1.4 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报废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原始纪录、单据、台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1年,以便备查。
1.5 负责制订、修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并纳入档案管理。
2. 安全员2.1 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存贮、使用、报废处理的安全保卫工作。
2.2 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实施和处理工作。
2.3 负责制订、修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措施与预案。
2.4 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丢失、被盗案件时,应保护好现场,向单位领导和公安部门报告,配合公安部门侦破。
3. 保管员3.1 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管理与发放工作。
3.2 负责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检查工作,建立出入库台账。
3.3 负责危险化学品库房的巡查工作,异常情况及时向安全员报告。
3.4 负责严格执行“五双”管理规定。
4. 使用员4.1 依据操作规程使用、领取、退还相应危险化学品。
4.2 发生异常情况及时上报专管员、安全员、保管员。
4.3 熟悉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及SMDS的相关说明。
4.4 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进行使用。
四、管理要求本制度中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所列的所有化学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化学品除外)。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加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种危化品的管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5职责和权限5.1 行政人事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按要求到监管部门备案。
5.2 仓储部5.2.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并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依据普查结果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负责与监管部门对接,按要求完成所有工作。
5.2.2负责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严格按照流程发放、回收危险化学品。
5.2.3负责对产品质量验收,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识清晰、明确生产日期等)。
5.3 物资部5.3.1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对销售厂家的资质严格审核后购买。
5.3.2会同仓储部对产品质量验收。
5.4 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6管理内容与要求6.1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征:a.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b.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c.需要特别防护。
6.2公司主要的危化品种类详见附录《公司危险化学品目录》。
6.3危化品的采购管理6.3.1危化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
6.3.2危化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
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存放。
国家危险品管理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单位化工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章名全文第一条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和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或以其为原料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有关的科研、设计部门和事业单位;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六大类中的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生产、使用包括生产厂的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严禁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以下简称“三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不同投资规模的审批权限,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本细则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第七条新建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确定的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厂点在其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其它公共建筑或建居民点;第八条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一律由当地计经委,会同化工、公安、环保、卫生、劳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准予立项建设;对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项目,由此批准单位报化学工业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铁路、交通、环保、卫生等部门;第九条申请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在选址时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认为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可以否决在该地区布点建设或扩建、改建;第十条凡距离下列地区1000米内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厂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1000米;一居民区;二供水水源及水源保护区;三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四自然保护区;五畜牧区;六风景名胜旅游区;七军事设施;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点的规划和兴建,要执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第十一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过有化工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申请报告中必须附有关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中间体、副产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熔点、沸点、爆炸极限、爆炸威力、相对密度、比重、蒸气压力、粘度、腐蚀性、氧化性以及遇湿释放易燃或有毒气体的速度、车间空气中毒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毒理学资料及对人体危害资料等各项重要的化学、物理性能和安全、卫生数据;以及对产品贮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上述各项数据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化工、卫生研究检验部门测定并提出报告;如属于毒物登记档案或手册可查得数据的常用资料,可按查得的数据申报,并列出数据来源的文献资料名称;第十二条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在设计文件中要有以下内容:一设计任务书1水文、地质状况对安全生产的影响;2总图部分:总图比例应为1/1000或1/2000,内容要有厂区布置与周围建筑、构筑物图和厂区周围半径为1000米内的居民情况;3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二工艺部分工艺流程中安全可靠性的说明及生产过程中安全防护装置配备的说明;工艺设备选型要遵循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中的有关规定;三工业卫生专篇、安全评价专篇和环保评价专篇要符合国发〔1984〕9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四消防专篇厂房及仓库等建筑要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范的要求;五运输专篇1生产达到设计规模时产品、原料、副产品的运量、流向及运输方式;2到厂和发出的化学危险物品品种、数量、需使用的车、船类型、装卸地点和作业方式,本厂自有车状况和数量;3化学危险物品运输安全性评价;运输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第十三条对中外合资企业及外资企业的安全要求首先要符合我国的安全规范;国外设计的工程必须将工程设计依据一并交我国审批单位审核,如不符合要求应立即通知外方进行调整;引进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引进与其配套的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及环保设施;否则,国内必须完成相应部分的配套设计方允许施工、投产;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铁路、交通、劳动、工会等部门进行审查;第十四条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关于“三同时”的规定;第十五条新研制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必须同时研究其燃烧、爆炸性能和毒性机理;毒性实验项目应包括:急性毒性、亚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三致致畸、致突变、致癌,中毒机理实验;通过实验对其危害性做出科学评价;该化学危险物品已建立毒物登记档案,有可靠数据,投产前可不做毒性实验;第十六条新研制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工业卫生防护技术必须可靠,并通过鉴定才能组织批量生产;生产现场应达到国家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转让化学危险物品生产技术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安全卫生要求;转让时必须连同安全防护、工业卫生、环保技术一并转让,否则造成事故损害或社会危害要追究转让者的责任;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或大量使用、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工程项目, 建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和投料试生产,达到设计要求后才能交付生产;第十七条生产包括生产领域的贮存、运输等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按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化学工业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化工生产企业凡是为本企业生产需要而进行的采购、调拨和销售指化学危险物品等经营活动,相应的运输活动,以及在化工生产中使用和贮存化学物品包括原料和产品均纳入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范围,不再另行领取“经营许可证”;化学工业部将分期分批对化工产品颁发生产许可证,凡已发证的化学危险物品,无证企业不得生产经营该产品;第十八条对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实行安全登记制度;一安全记登的必备条件1产品生产工艺路线成熟,是由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的;2产品有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3设备、容器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4有相应的产品贮存设施;5有可靠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6有可靠的三废处理措施;7有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措施,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二安全登记的考核条件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1991〕化劳字第247号文检查;2产品应有工艺技术规程;岗位应有操作法,在岗人员必须人手一册;3操作工人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或相当水平,并经过岗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作业证;4有毒物登记档案;三安全登记的组织工作1企业的安全登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的主管厅长领导,由厅局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必要时可请地方公安、环保部门参加;2需要时可组织人员到现场考核;3一个企业的所有化学危险物品,可以分期分批进行安全登记;安全登记的有关表格见附表4对必备条件的检查,有一项达不到的,不予记登,并限期一年内整改;对考核条件的检查,有一项达不到的,不予登记,并限期半年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不予登记,限令停产;5安全登记每隔五年按安全登记条件进行一次复核换证;根据复核情况,确定是否准予换证;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每年向化学工业部书面报告一次化工企业安全登记情况;第十九条在已建成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周围在国家正式规定颁发前暂按1000米执行不得建居民点、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线;第二十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要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生产工艺及规模、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定期监测,使生产现场符合有关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凡属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场所的防火监测、报警系统、防护装置及其它防火防爆要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国家防火设计规范或规定执行;凡生产极毒、高毒化学品的车间除遵守上款要求外,还应设有自动联锁、泄漏消除等设施,并应配备急救箱和救护器具;远离城区的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企业,应设专职消防队;第二十一条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企业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二条生产、贮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所用的气瓶、压力容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或汽车槽车、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和液化气体的船舶等,必须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和铁路液化气体罐车以及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和液化气体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企业对压力容器管理要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的要求,能经受运输过程中的碰撞、颠簸和温度,温度变化等外界干扰而不发生危险事故;所使用的包装材料, 必须是不与化学危险物品发生反应的材料;对一些具有特殊性能的物品如易燃、易爆品、腐蚀性物品等应根据其不同的理化性能进行包装,并要符合包装标准和运输安全要求如包装方法、包装重量限制等;对有毒物品包装的外皮上要有毒物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毒性级别, 侵入人体途径、中毒的急救办法,防护措施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有明显的包装标志,其图形应遵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产品包装不合格不准出厂;外贸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我国接受的国际公约及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的要求;第二十四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操作人员,应根据安全需要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如工作服、鞋、帽、手套;防护眼镜及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可供冲洗的清洁水源;医疗急救用品等;生产使用剧毒化学危险物品和生产批量大的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其生产规模和接触毒物人数设立气体防护站,配备工业卫生医生、急救药品和专用救护车;第二十五条凡生产有毒化学物品的车间都应设固定监测点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及时登记,定期上报主管部门,并应在生产岗位挂牌公布;第二十六条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 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化学工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对盛装剧毒物品的大型容器包括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槽船等不得用来盛装它物,特殊情况需要改装它物时必须进行清洗,清洗干净并经化验合格,办理审核后,方可改装;使用后的包装剧毒品的小型容器,只能盛装原物或同类产品,一律不允许盛装它物;其他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物用完后也要进行清理和清洗,否则不允许挪作他用;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长期停用前必须进行安全处理;第二十八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环保部门同意方可进行;严禁随便堆放和排入地面、地下及任何水系;第二十九条企业因生产需要而贮存化学危险物品时,其安全要求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第三十条化工生产所需要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贮存在专用的仓库内;第三十一条贮存有毒气体大型仓库,密封性能要良好,要配备通风装置,配备毒气中和破坏装置设施或备用贮存装置,一旦毒气泄漏必须及时处理,避免毒气逸散造成社会危害;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防火围堤的设置应按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化学危险物品库宜采用单层结构建筑,要有足够数量的独立安全出口,使用不燃材质的地面;第三十三条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车船和贮罐,必须采用合格的防爆灯具和防爆电器设备,并有经防爆电器主管检验部门核发的防爆合格证;无电源仓库、车船和贮罐,应采用带有自给式蓄电池的本质安全型、增安型、隔爆型的可携式灯具;不准使用电缆供电的可携式照明灯具;第三十四条化学危险物品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化学危险物品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化学险危物品,不同品种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二对于化学试剂危险物品库要安排好货位,避免混存;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库内贮存:1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同存一库;2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3炸药不得与易爆物品同存一库;4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三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暴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或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场地贮存;若少量必须在露天临时存放时,一定要根据该物品的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四化学危险物品的贮量确定原则:1凡规范中有数量规定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规范执行;2无具体规定的可根据其危险程度按库容周转量不超过1~3个月的生产或销售量计算;第三十五条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仓库进行培训实习;实习完毕再经考试合格后,由本单位主管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操作;仓库工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必须认真贯彻安全、防火的各级岗位责任制;二严格执行危险品库房操作规程;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严格执行危险品入库前记帐、登记制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并作详细的文字记录;四为防止发料差错,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 公安及企业保卫等部门对此必须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三十六条严禁在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如必须动火时,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全部移到安全地点,同时对仓库内进行必要的通风或清洗;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和签发动火证后方能实施;库内搬运应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或防爆电动叉车;凡需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必须装阻火器;若用蒸汽机车时,机车距仓库不得少于50米;第三十七条在化学危险物品仓库担任保管、搬运工作的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及劳动保护用品;仓库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仓库内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库内不准有人居住;搬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应使用防爆工具、设备,轻拿轻放,不准拖位,防止撞击和倾倒;不得中途中断装卸作业;第三十八条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要向当地公安及消防部门备案,并保证与其有畅通的通讯和报警联络;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需要运输或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按照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路和空运化学危险物品的各项规定办理;第四十条装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市区和城镇时,事前要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申请行车路线和时间, 运输途中不得随便停车;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对试剂或科研用少量急需的化学危险物品,可按铁路和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输;第四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除执行铁路、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船必须是专用车、船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运载工具,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二禁止没有安全设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车、船装运化学危险物品;三遇水易燃的化学险危物品及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和小木船承运;四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押运人员;押运工作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经过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领取押运证的人担任;五销售部门对来厂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要检查:采购证;准运证;押运人员的押运证;槽罐车准用证并外观检查运载工具合乎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责成用户处理后方可发货,否则发生问题,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第四十三条企业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厂内运输加强安全管理和检查,以防止事故的发生;第四十四条为保证本细则的贯彻执行,对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管理实行行业安全卫生监察,由化学工业部和各省化工主管部门组织专兼职队伍负责实施;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法律、法规及化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试行办法执行外,有下列情况者,由省级化工主管部门依法会同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处罚;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安全登记的企业或未经审批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新建、改建、扩建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产或停建;二乡、镇、街道企业私自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责令其立即停产;三凡由于未认真贯彻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细则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整顿,直至吊销安全登记证书或生产许可证;四对于违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2024年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篇)

2024年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范围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放射性同位素物品等。
第二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三条危险化学物品的申请及购置凡需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应提交危险化学物品使用申请报告,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适量采购,减少库存量,购置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同位素物品及放射性器材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第四条危险化学物品的提运(一)危险化学品的装运,应严格遵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条例的规定到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各种准运手续,装运时要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装运气瓶要拧紧瓶塞,运输时要带好必要的防护设备。
提运化学危险物品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辆严禁烟火,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二)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能同时装运(如氢气和氧气等)。
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时装运,对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危险化学物品应专车提运。
(三)严禁携带危险化学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一)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使用、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督促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三)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本组的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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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国家档案(简本)(2000年8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前言化学品已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居民日常生活,对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另一方面,化学品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稍有疏漏,就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危害。
化学品污染事故带来的灾难在人们心中留下挥之不去的阴影。
如何通过实施严密的管理制度,加之以技术进步,趋利避害,在对人体和环境无害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利用化学品为人类服务,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1994年,第一届政府间化学品安全论坛(IFCS)大会在斯德哥尔摩召开。
大会提出:为增强各国化学品的管理能力,与会各国应当尽快对本国化学品管理的现状进行调查,掌握本国化学品的来源、性质及主要用途,对立法、机构、技术、基础设施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从而找到薄弱环节并提出改进措施。
在此基础上编制出“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国家档案”。
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十分重视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与有关部门一道积极参与IFCS的历次重要活动,在国内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现状的摸底调查,着手建立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
199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编制“中国化学品环境管理国家档案”的主要工作内容、技术人员的需求、经费需求进行了评估,并将联合国培训与研究所(UNITIA)出版的《编制国家档案、评估本国化学品管理能力的技术指南》译成中文。
1998年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UNITAR签署了《关于编写〈中国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国家档案(简本)〉的备忘录》。
此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即会同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卫生部、国家石化局等部门成立了“国家档案编制协调组”,由各部门推荐专家组成了“国家档案编写组”。
自此,“国家档案(简本)”编制工作正式启动。
在编写过程中,协调组多次召开工作会议,解决遇到的具体问题;编写组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几易其稿,完成了这本《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国家档案(简本)》。
《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国家档案(简本)》,比较系统地反映了国内化学品管理的现状,填补了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的一项空白。
目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在酝酿制订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法律,探索环境管理的具体模式,计划在“十五”期间基本建立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
《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国家档案(简本)》必将对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法制建设和能力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汪纪戎2000年8月目录第1章背景资料1.1 疆域1.2 自然资源1.3 行政区划1.4 人口1.5 国家机构1.6 经济形式第2章化学品生产、进口、出口及使用2.1 化学品生产情况2.2 化学品进出口2.3 化学品使用情况2.4 废物第3章化学品生产、进口、出口及使用首要考虑的问题3.1 化学品生产、进口、出口及使用首要考虑的问题3.2 空气污染3.3 水环境3.4 工业固体废物3.5 中毒情况第4章管理化学品的法律文件和法规性文件4.1 涉及化学品管理的政府部门和职责4.2 国家化学品管理立法概况4.3 涉及化学品从生产/进口到处置各阶段使用范畴的现行立法4.3.1 生产许可证4.3.2 登记注册4.3.3 储存、运输控制4.3.4 进、出口控制4.4 与化学品管理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与规章4.5 与化学品管理有关的标准4.6 正在执行的有关化学品国际公约4.7 评论和分析第5章管理化学品的部委、机构及其他组织5.1 中国化学品管理的总体框架5.2 各政府部门的职能第6章产业界、公众利益团体及研究部门的相关活动6.1 生产企业6.2 社会团体6.3 研究机构第7章部际委员会和协调机构7.1 化学品安全部际间协调组7.2 编写国家化学品档案协调组7.3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国际公约》国内协调机制7.4 国家有毒化学品评审委员会7.5 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7.6 其他委员会第8章资料的获得和使用8.1 国家化学品管理资料的获得8.2 国家资料的定位8.3 收集、传播国家/地方资料的步骤8.4 国际文献的获得第9章技术基础9.1 实验室设施概况9.2 政府信息系统/计算机概况9.3 技术培训和教育概览第10章国际联系10.1 与国际组织、机构及协定合作以及加入国际组织、机构和协定10.2 参与有关技术援助项目第11章工人和公众的认识/理解第12章化学品管理可用的资源及需要的资源12.1 政府部委/机构内现有的资源12.2 政府机构履行化学品管理职责所需要的资源第一章背景资料1.1 疆域1.2 自然资源1.3 行政区划1.4 人口1.5 国家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的是一院制,由它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利。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常设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1.6 经济形式1993-1997年,中国居民消费水平年均增长7.6%,居世界前列。
1996年,城、乡居民消费支出中食品部分分别占48.6%和56.3%。
就消费结构而言,中国正从温饱型向小康型过渡。
1996年中国城镇居民每百户家庭拥有彩色电视机 93.5台,农村家庭拥有电视机88台,均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在居住条件方面,1996年中国农村人均居住面积为21.7平方米,城镇居民人均8.5平方米,相当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
第二章化学品生产、进口、出口及使用2.1 化学品生产情况2.2 化学品进出口2.3 化学品使用情况中国生产的化学品除部分出口外,主要供国内使用,每年也进口大量的化学品。
化工行业基本上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
根据《中国农业统计资料》,中国1995~98年农田化肥施量(折纯量)分别为3594万吨、3829万吨、3980万吨和4085万吨,同期农药施用量分别为108.7万吨、114.0万吨、119.5万吨和123.1万吨。
2.4 危险废物第三章化学品生产、进口、出口及使用首要考虑的问题3.1 化学品生产、进口、出口及使用首要考虑的问题3.2 空气污染1997年,全国降水年均pH值范围在3.74~7.79之间。
华中、西南酸雨污染严重,华南酸雨污染有上升趋势,北方的图们、青岛局地酸雨污染仍较严重。
1995-1997年间,消耗臭氧层(CFCS)生产量年平均值为44932(ODP)吨,CFCS消费量年平均值为55751(ODP)吨。
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自1999年7月1日起,国家开始对CFCS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实施冻结、削减。
至2000年5月底,中国政府共制定并实施了32项有关保护臭氧层的政策法规,国家已立法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生产和进口配额。
3.3 水环境3.4 工业固体废物3.5 中毒情况根据全国职业中毒报告统计,我国每年职业中毒约5万例、农药中毒10万例(监测范围为总有害作业厂矿的35%,漏报率约为80%)。
另据1989-1999年食物中毒报告,共发生化学性中毒11288例,细菌性中毒12719例,真菌性中毒448例,有毒动物中毒2111例,有毒植物中毒642例,平均每年发病5000例左右。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引起中毒的毒物种类也有所变化,根据沈阳市某医院的调查结果,中毒患者中药物中毒占56%,一氧化碳中毒占19%,食物中毒占5.5%,农药中毒占5.5%,酒精中毒占4.9%。
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我国中毒发病由过去的以职业中毒、农药中毒等严重中毒转向和西方国家类似的医药物中毒、生活性中毒。
从统计结果来看,20-39岁为中毒发病最多的人群,占总中毒人数的60%以上。
这和西方儿童中毒占半数以上有所区别。
第四章管理化学品的法律文件和规范性文件4.1 涉及化学品管理的政府部门和职责此外,各有关部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对化学品的生产使用、经营、运输、进出口进行分工管理。
4.2 国家化学品管理立法概况4.3 涉及化学品从生产/进口到处置各阶段使用范畴的现行立法4.3.1 生产许可4.3.2 登记制度4.3.3 储存、运输控制A、有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人管理。
入库前必须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定期检查,并实行严格出入库发放管理制度。
B、仓库不得设在城镇人口聚集地区,应配置安全设施、消防力量、灭火设备和通讯报警设施。
C、各类化学危险品应符合分类、分堆储存,隔离保管等要求,储存量不得超过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规定的限量。
4.3.4 进、出口控制4.4 与化学品管理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与规章与化学品管理有关的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通过施行,管理对象是易燃易爆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及运输中的火灾危险性。
与化学品管理有关的国家法规与部门规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于1994年发布实施。
《道路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由交通部于1993年发布实施。
4.5 与化学品管理有关的标准《汽车运输货运规则》(JT3130-88)《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JT0017-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3145-88)《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87)适用范围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销售企业、进口化妆品等。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GB 7917.1-7918.4-87)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是1987年10月1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