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规政策解读(一法两规及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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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法律规定(3篇)

信托计划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信托计划,是指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将委托人财产设立信托,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为受益人谋取利益的法律行为。

信托计划作为一种重要的资产管理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旨在对信托计划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信托计划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法》是我国信托制度的根本大法,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信托的定义、信托的种类、信托的设立、信托的变更、信托的终止、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信托的监督和责任等内容,为信托计划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对信托制度进行了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信托财产的转移应当遵循信托法的规定。

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是规范信托公司经营活动的部门规章,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经营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信托计划的实施提供了行政监管依据。

三、信托计划的法律规定1.信托设立信托设立是指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信托财产合法、明确、特定;(3)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备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能力;(4)信托目的合法、明确。

2.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实物、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应当具备以下特点:(1)独立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2)管理性: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3)收益性: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3.信托受益人信托受益人是指享有信托财产收益权的人。

信托法一法两规讲解

信托法一法两规讲解
或其继承人 ❖ 受益权转让
除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外,信托受益权可转让与继承。 (转让规定)
信托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信托
代理
行纪

设立 合同、其他行为 合同行为
合同行为
合同行为、法律规 定
对外 名义
受托人自己名义
委托人名义(不 以自己名义)
行纪人自己名义
财产权
独立,不属于委 托人、受托人
不转移
转移占有,但不 不具独立性和同一
要素 时间 委托人资 格
受益人 信托计划 设立 期限 异地业务 信托贷款 关联交易
新法
2007.1.23;银监会
合格投资者认定: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不低于100万元 2、家庭金融资产总计100万元以上 3、个人收入近三年超20万元,或夫妻双方近三 年收入超30万元
与委托人为同一人(自益信托)
300万以下自然人人数不超过50人,300万元以 上自然人和机构不限
构) 机构转机构; 机构拆分转机构(部分拆分转让给机构,完全拆分转让给不同机构)
新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相同点
❖ 机构设立、审批、经营范围一致。 ❖ 对分支机构上:旧办法是不得设置,新办法允许在批准基础上设置 ❖ 对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规定相同(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
信托变更与终止
信托终止情形
➢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 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 信托被撤销; ➢ 信托被解除。
信托变更与终止
信托终止法律后果 ❖ 信托财产归属权利人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文件规定的人;文件未规定的 ,按以下顺序确定归属:1)受益人或其继承人;2)委托人或 其继承人 ❖ 归属权利人的权利保全

信托法律法规(1) 共50页

信托法律法规(1) 共50页

二 信托当事人
(二)受托人
4、受托人主要权利 权利来源:信托文件和法律规定。 (1)对信托财产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 (2)请求支付信托报酬的权利; (3)请求补偿费用的权利 受托人为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或者承担的
必要费用,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 信托当事人
(二)受托人
5、受托人主要义务 (1)忠实义务:信托之所以成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
二 信托当事人
(一)委托人
3、委托人主要义务 (1)转移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转移应遵循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关于财产转移的规 定。 (2)支付信托报酬 (3)除委托人已在信托文件中声明保留权利者外,不得干 预受托人的活动。
二 信托当事人
(一)委托人
4、合格投资者 适用范围:集合资金信托 定义: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
原因:为宗教目的规避封建限制 作为防御债权人的有效工具(破产隔离)
一 信托概述
(二)定义
1、一个人即委托人在生前或死亡时创设的一种法律关系, 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某个特定目的,将其财产置于 受托人的控制之下。(1985年,荷兰,国际私法会议, 《关于信托的承认及其法律适用的国际共约》)
2、《信托法》第2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 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 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 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一 信托概述
(三)对信托的理解
1、立法机关:在中国应当将信托作为一种理财制度,或 者称之为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就是“受人之托, 代人理财”。 (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卞耀武)

信托法规政策解读-中融信托私人银行部培训材料

信托法规政策解读-中融信托私人银行部培训材料

投资方式
规定信托公司可以采取的投资策略和 手段,如直接投资、委托投资等。
信息披露
要求信托公司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包括财务报表、投资组合、风险状况 等,以便投资者了解信托公司的经营 情况和风险状况。
信托投资政策的执行与监管
信托投资政策的执行
要求信托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政 策,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信托投资政策涉及的领域包括投资范 围、投资方式、风险管理、信息披露 等方面。
信托投资政策的主要目标是维护市场 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信托投资政策的主要内容
投资范围
规定信托公司可以投资的领域和资产 类别,如证券、股权、房地产等。
风险管理
要求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 系,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控制指 标,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计 量、监测和控制。
信托投资政策的监管
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 ,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违 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信托税收政策
05
信托税收政策概述
信托税收政策是政府为了规范 信托业发展而制定的税收规定, 旨在确保信托业在税收方面的 合规性和公平性。
信托税收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保 护税收公平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监管部门的监管
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行业自律组织在信托业务政策的执行 和监管中起到重要作用,通过制定行 业自律规则和规范,促进信托行业的 监管,对违反信托业务政策的行为进 行处罚,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信托投资政策
04
信托投资政策概述
信托投资政策是政府为了规范信托投 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信托 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政 策。

信托业新两规学习心得

信托业新两规学习心得

信托业新两规学习心得信托业“新两规”学习心得2021年12月、2021年3月,银监会分别下发了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新两规”)。

在旧两规的基础上,新两规主要在两规名称、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信托公司经营范围、固有业务、信托业务五个方面发生了变化,以期进一步控制和防范风险。

总体来说,“崭新两规”特别强调的就是放大和管制固有业务,重回“熔化之塞,代人投资理财”的本源业务,彰显了监管机构强化风险严防意识、引导发展信托业务的政策导向。

崭新两规的颁布,给信托业增添了代莱机遇和挑战,主要整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首次引入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只允许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风险的人参与信托计划,对委托人的资产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委托人门槛大幅提高。

合格投资者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一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二是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是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这一规定将滤掉众多中小客户,特别是个人客户。

而这些合格投资者,既然承受了较大的风险,就必然要求有较大的投资回报。

这对于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和有效运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项目选择上需要更加注重收益性。

新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这也促使信托公司发展新的运作方式,如投资、买入反售、租赁等。

同时应该意识到,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信托计划的融资能力可以满足项目的资金需求,但由于市场上的资金供求关系波动,对投资项目需求不同等原因,信托计划融资能力有限,无法保证项目用款,募集资金与项目投资的缺口需要先用自有资金垫付,使信托公司面临一定的渠道风险。

解读新两规关于信托公司的业务规定

解读新两规关于信托公司的业务规定

解读新两规关于信托公司的业务规定2007年02月05日01:02 来源:证券日报【字体:大中小】网友评论限制固有业务发展信托业务新增经营有价证券信托业务□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德荣陈骥2007年2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银监会”)在其网站正式公布了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与之前引起信托业强烈反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了比较大的调整,信托贷款业务和固有业务中的贷款业务均得以保留。

至此,在信托业争论得沸沸扬扬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修订之争正式告一段落,“信托业第六次整顿”以格外温和的方式亮相。

在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第二条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名称由“信托投资公司”变成了“信托公司”,这正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此次修订的核心内容之一,即信托公司逐步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来面目,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受到进一步限制,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则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发展。

【固有业务受到进一步限制】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体现了监管机构鼓励信托公司发展信托业务、实现由“信托投资公司”回归为“信托公司”的政策导向。

1.明确禁止信托公司使用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订前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但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

”依此规定,对于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信托公司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其中投资包括自用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等实业投资。

信托法律规定条例(3篇)

信托法律规定条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信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二)公平原则;(三)诚信原则;(四)合法原则;(五)受益人利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信托业健康发展,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五条信托业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托当事人第六条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第七条委托人是指设立信托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受益人是指信托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委托人设立信托,应当向受托人提交信托文件,包括信托合同、信托财产清单、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信托收益分配方式等。

第十二条信托文件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信托财产的范围;(二)信托目的;(三)信托期限;(四)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五)信托收益分配方式;(六)信托终止事由;(七)信托管理费用;(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受托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文件,不得泄露信托秘密。

第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信托义务,维护受益人利益。

第十五条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权,有权请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分配信托收益。

第三章信托财产第十六条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处分或者收益的财产。

第十七条信托财产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分离。

信托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信托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信托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文章出处:和讯网200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颁布,十年来,中国信托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信托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推动了我国信托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建立健全了信托制度,促进了我国营业信托的健康发展,也推动了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普及。

通过《信托法》及之后的一系列相关法规、规定,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融资者认识了信托,目前信托业参与者规模越来越庞大,整个信托业保持着良好的快速增长趋势。

一、信托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是严格受法律保障的财产转移或管理制度,通过基本的三方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来更加安全、高效地转移或管理财产,从而满足人们在财产处置方面的不同要求。

信托制度有着其他法律制度不具备的优势。

我国《信托法》中对信托的定义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的用益权制度。

用益权制度是封建时期的英国教会信徒用于逃避对土地的征用与没收而建立起来的,其也被应用于摆脱长子继承制的法律障碍。

信托制度反映了当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发展过程中人们在处分财产方面的客观需要,虽然统治阶级极力反对,但是信托制度还是继续生存发展并逐步完善。

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托从宗教目的、家族财产管理走向了社会公益,并于工业革命后逐渐进入了商业领域。

现今社会,信托制度在商事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投资获利成为了财产管理中最重要的内涵和要求。

我国很早就引入了信托制度,引入该制度亦是以应用于商事投资领域、推动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

为了保障信托制度在商业领域的规范、有序运用,我国建立了相关的具体制度与配套的法律规范体系。

除了2001年的《信托法》,之后又陆续出台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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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信托当事人
(二)受托人 4、受托人主要权利 权利来源:信托文件和法律规定。 (1)对信托财产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 (2)请求支付信托报酬的权利; (3)请求补偿费用的权利 受托人为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或者承担的 必要费用,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 信托当事人
(二)受托人 5、受托人主要义务 (1)忠实义务:信托之所以成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 理方案或制度,根源就在于信托财产上固有地体现 着权利和利益的分离。信托当事人的特殊信任关系、 受托人作为被信任人的地位,决定着忠实义务正是 受托人最根本性质的义务。 (2)分别管理义务: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亲自管理义务:选任责任和监督责任 (4)信息披露义务:保存完整记录供委托人、受益 人查阅,定期披露
四 信托公司经营规则
(二)信托公司信托业务
1、定义: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 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 的经营行为。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 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 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三 信托的基本要素
(一)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含义:信托一旦有效设立,则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受 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 立的财产整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方的债 权人行使债权均不得及于信托财产。 体现:(1)破产隔离; (2)信托财产损益的独立——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二 信托当事人
(一)委托人 3、委托人主要义务 (1)转移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转移应遵循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关于财产转移 的规定。 (2)支付信托报酬 (3)除委托人已在信托文件中声明保留权利者外, 不得干预受托人的活动。
二 信托当事人
(一)委托人 4、合格投资者 适用范围:集合资金信托 定义: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 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 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 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 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 人。
一 信托概述
(四)信托分类 2、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 资金信托又称“金钱信托”;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 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的 财产委托给受托人按照约定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或 处分的行为。 3、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委托人为了不特定的社会公 众的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是公益信 托。公益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设立公益信托不得 有确定的受益人,只能以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 的社会公众作为受益人,并且必须得到税务机关或 者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或者许可。 4、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 5、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二 信托当事人
(二)受托人 1、概述 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在营业信托中,受托人只能是信托公司。 2、共同受托人: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 为共同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应按信托文件约定分别处 理,如有不同意见,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未约 定,由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决定。
四 信托公司经营规则
(二)信托公司信托业务 1、经营规则: (1)受益人最大利益原则: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 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2)利益冲突避免原则: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 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 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 (3)亲自处理信托事务原则: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 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信托公 司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一 信托概述
(三)对信托的理解 4、从以下四个角度看信托: 得人之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履人之嘱 (1)信任是信托法的基础 (2)财产转移是信托的关键 (3)受托人名义是信托的形式 (4)委托人意愿是信托的目的 (四)信托分类 1、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商事信托即营业信托,其采取行政许可制,在我国, 经营商事信托需经银监会批准。
一 信托概述
(二)定义 1、一个人即委托人在生前或死亡时创设的一种法律 关系,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某个特定目的, 将其财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1985年,荷兰, 国际私法会议,《关于信托的承认及其法律适用的 国际共约》) 2、《信托法》第2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 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 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 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二 信托当事人
(三)受益人 3、受益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信托受益权 (2)新受托人的选任权 (3)知情权 (4)转让权 (4)支付报酬的信托义务 委托人、受益人支付信托报酬的信托义务体现在信托 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或信托文件约定由委托人或受 益人支付。
三 信托的基本要素
(一)信托财产 1、定义:委托人移交给受托人的作为信托法律关系 之标的的、由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而 管理和处分的财产。 信托法第14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 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 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 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四 信托公司经营规则
(二)信托公司信托业务 2、禁止行为: (1)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2)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3)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且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不得设定预期收益率; (4)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3、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 行,逐笔向银监会事前报告,向受益人并进行信息 披露。
三 信托的基本要素
(三)信托形式 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事项: 信托目的; 信托当事人基本信息;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信托规模、期限; 信托利益的计算、分配;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其他约定事项。 (四)意思表示 当事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
四 信托公司经营规则
(一)信托公司固有业务 1、定义: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开展的经营业务。 2、经营范围: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 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 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 和自用固有业务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 3、监管部门要求:从制度上割断信托业务与固有业 务之间的利益输送纽带,督促信托公司更加专注服 务于受益人的最大利益。(银监会就“两规”答记 者问)
四 信托公司经营规则
(一)信托公司固有业务 4、禁止行为 (1)相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资产;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质押进行融资。 立法目的:限制关联交易,防止利益输送。 5、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 债业务,且同业拆入月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6、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 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二 信托当事人
(一)委托人 2、委托人主要权利 知情权:信托法第20条。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 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 出说明。 解任权:信托法第22条。受托人违法管理信托财产, 委托人有权解任受托人。 指定受益人的权利或确定受益人范围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如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请求 权(信托法第21条)。
信托法规政策解读
——中融信托私人银行部培训材料
目录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信托概述 信托当事人 信托的基本要素 信托公司经营规则 集合资金信托 我国现行主要信托法律法规
一、信托概述
(一)信托和信托法渊源 一般认为,信托源于罗马法上的遗嘱信托(Fidei Commissum)和15世纪英格兰的USE(用益)制度。 USE(用益):转让人A信赖受让人B能够实现某个目 的,为该目的A向B转让不动产,如果A希望C从受益 财产中获益,由此B同意为该USE持有该财产。 原因:为宗教目的规避封建限制 作为防御债权人的有效工具(破产隔离)
一 信托概述
(五)区分 信托财产的主要特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破产隔离) 委托、代理和信托 1、财产是否转移 2、法律效果的承担主体 3、谁的名义 4、法律关系的稳固性 (六)信托功能 财产管理功能 融通资金功能 社会投资功能 为社会公益服务职能
பைடு நூலகம்
二 信托当事人
(一)委托人 1、概述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自然人:原则上18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视经营范围而定。 其他要求:对设立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信托法第11条: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 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的信托无效。)
一 信托概述
(三)对信托的理解 1、立法机关:在中国应当将信托作为一种理财制度, 或者称之为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就是“受 人之托,代人理财”。 (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卞耀 武) 2、监管机关:推动信托公司从“融资平台”向“受 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化机构”转变 (2007 银 监会) 3、学理: (1)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安排,信托鲜明 地体现了财产权利和利益的项目分离。 (2)信托的存在,从功能上说,是为实现“财产转 移”与“财产管理”两大功能而作的法律设计。
二 信托当事人
(三)受益人 1、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受益权的人。 2、受益权: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 权。信托文件可以另有约定,主要针对公益信托。 (1)受益权转让的限制: 信托文件的约定,如不得转让等。 法律规定:在集合资金信托中,受让人只能为合格投 资者,且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 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 人转让。(一拖多规避的禁止) (2)转让后需经受托人确认,否则,不能对抗受托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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