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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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与考核细则(4篇)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与考核细则(4篇)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与考核细则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火灾预防管理制度:明确火灾预防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各种场所的火灾防控要求,包括建筑物的防火设施、消防通道的畅通、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等。

2. 灭火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各种消防设施的配置和维护要求,包括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系统等。

3. 应急疏散管理制度:规定各种场所的疏散通道和疏散标志的设置要求,明确应急疏散演练的频率和方法。

4. 火灾报警管理制度:规定火灾报警设施的配置和维护要求,明确火灾报警的程序和责任。

5. 火灾隐患排查管理制度:规定火灾隐患排查的方法和周期,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和整改要求。

6. 消防设施维修管理制度:规定各类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要求,明确维修工作的质量要求和责任分工。

7. 消防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员工的消防培训计划和内容,明确培训的方式和周期,确保员工具备基本的防火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消防安全考核细则1. 火灾防控设施的运行状况:对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考核,包括灭火器的有效性、逃生通道的畅通情况、疏散标志的完整性等。

2. 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进行考核,包括排查的全面性、整改的及时性和质量等。

3. 火灾应急处置的能力:对员工进行应急演练,考核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包括疏散逃生的顺序和方法、使用灭火器的正确操作等。

4. 消防培训的参与情况:对员工参与消防培训的情况进行考核,包括培训的出勤率、培训内容的理解程度等。

5. 火灾事故的处置情况: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评估,考核灾害事故的处理情况和应急救援的效果。

通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细则的制定与执行,可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和员工的安全意识。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与考核细则(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它是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的基础和核心,对于消防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和有效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消防法实施细则范本

消防法实施细则范本

消防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工作,提高火灾预防和扑灭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包括火灾预防、火灾应急指挥、消防设施设备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内容。

第三条消防工作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消防工作的基本条件和必要经费。

第五条消防工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消防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火灾预防和扑救能力。

第六条消防工作要加强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不同部门和地区之间的协作配合,实现消防工作的整体推进。

第七条消防工作要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规制度,明确法律责任,加强执法监管,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八条消防工作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消防治理格局。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火灾预防规划,明确火灾预防目标和措施,加强火灾源头防控工作。

第十条发生火灾危险的单位、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进行建设、装修和使用。

第十一条火灾易发、多发行业和地区,应当加强火灾风险评估和防控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和公安消防机关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商业摊贩、小作坊等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

第三章火灾应急指挥第十六条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指挥体系,明确指挥关系和责任分工,提高指挥决策的效率和准确性。

消防安全实施细则(最新版)

消防安全实施细则(最新版)

消防安全实施细则(最新版)消防安全实施细则(最新版)一、概述消防安全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公共场所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规定。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的公共场所和居民区。

二、消防设施要求1. 火警自动报警系统1.1 公共场所必须安装完善的火警自动报警系统,并实现与消防监控中心的联网。

1.2 居民区应建立火警自动报警系统,设立报警装置和求助按钮。

2. 消防设备和器材2.1 公共场所应设置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等。

2.2 居民区应配备灭火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1. 应急预案1.1 公共场所应制定健全的消防应急预案,包括火灾逃生指南、公众疏散计划等。

1.2 居民区要建立居民自救小组,并进行定期演练。

2. 消防演练2.1 公共场所应每季度进行消防演练,检验消防设施和人员疏散情况。

2.2 居民区要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居民的火灾应对能力。

四、火灾风险评估1. 公共场所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火灾风险评估,确保安全防护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火灾隐患排查1. 消防安全检查1.1 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留存相关记录。

1.2 居民区应每月开展一次居民家庭消防安全检查,并指导居民消除隐患。

六、宣传培训1. 消防宣传1.1 公共场所应定期组织火灾防控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

1.2 居民区应加强火灾防控知识培训,提升居民的火灾自救能力。

七、责任追究1. 若公共场所或居民区违反消防安全实施细则,造成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替代之前版本的一切规定。

2. 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加以执行。

以上为消防安全实施细则的最新版,旨在确保公共场所和居民区的消防安全。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全力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四条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

必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岗位责任人,明确各级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宣传培训,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五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对管理运营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养老服务机构与其他场所合用的,应与相关单位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布局养老服务机构用房,明确各片区养老服务机构用房布点要求,编制养老服务机构用房布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养老服务机构内老年人建筑应符合一、二级耐火等级要求。

如采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结构的老年人建筑,建筑层数不应超过2层。

养老服务机构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第九条养老服务机构内的老年人的居住、活动建筑以及其他有人居住的房间,严禁使用彩钢板搭建。

第十条设置于高层建筑内的养老服务机构最大防火分区面积为1500㎡;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老年人建筑最大防火分区面积2500㎡;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老年人建筑最大防火分区面积12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2024年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等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并配备专业消防人员,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火灾风险评估与消防设施建设第七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确定各类火灾风险区域,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报警器等,并保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并记录维修情况。

第十条企业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建立储存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储存区域的消防安全。

第三章火灾预防和监测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制定火灾预防措施,包括对各类火灾隐患的整改和消除,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火灾报警系统,确保火灾能够及时报警,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对火灾监测的机制,包括安装火灾监控摄像等设备,以及建立火灾监测和预警系统。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应急预案和其他灾害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消防队伍和急救队伍,并进行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配备适当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喷水器、防护服等,以备应急使用。

第五章消防培训与宣传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包括消防知识的普及和消防技能的培训。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篇范文: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全称)乙方:(全称)鉴于甲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消防安全责任1.1 甲方应当设立消防安全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消防安全工作。

1.2 甲方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条火灾预防2.1 甲方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火灾预防措施。

2.2 甲方应当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3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火灾应急预案和救援3.1 甲方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应急程序和措施。

3.2 甲方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3.3 发生火灾时,甲方应当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报告消防部门。

第四条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4.1 甲方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4.2 甲方应当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4.3 消防部门对甲方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甲方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第五条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5.1 甲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5.2 甲乙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5.3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报消防部门备案。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 甲乙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运行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文件适用于核电厂首次装料之后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要从确保核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纵深防御的防火原则,加强消防管理机构建设,明确消防管理部门独立监督的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普及消防知识及灭火技能,严格执行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完善火灾应急预案并做好演习工作,努力降低火灾风险,确保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业主单位对核电厂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总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各厂房及构筑物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消防安全责任的履行情况,应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五条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核电集团)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核电厂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核电厂消防安全水平。

第六条业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和批准满足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并符合核电厂实际的消防大纲;(二)为核电厂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三)掌握核电厂消防安全情况,定期听取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就有关事项提供指导和决策意见,并组织落实;(四)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及时、如实地报告火灾事件,并配合开展调查。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业主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担任,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核电厂消防安全责任;(二)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四)协助建立与地方消防支援力量有效的协作机制;(五)关注消防安全管理状况,并对消防安全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确保消防管理机制有效运行;(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核电厂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4篇)

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4篇)

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居民住宅等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确保消防安全为核心,以风险评估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支撑,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便利、高效、安全的原则,倡导全民参与,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

第二章各类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和人员,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和检查,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和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演练,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问题。

第七条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积极参与消防安全检查。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和整改,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第九条居民住宅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居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和人员,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消防设施管理、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等内容。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管理包括消防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和验收。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培训应当包括消防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等内容,应当定期组织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四条消防演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演练计划,组织演练,并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包括定期巡查、专项检查和自查三种形式,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评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评估,对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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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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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院的四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黑农职院各单位,在院的师生员工及各单位的出租房屋。

第三条本细则由保卫处监督实施,各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院的安全防火工作。

第四条违反消防法规情节较轻的,依本细则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章消防职责及措施
第五条学院设安全防火委员会。

安全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院分管党政领导对所属系统防火安全负责。

各单位设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安全防火工作。

第七条学院年初制订财务预算列支防火专项经费,用于购买消防设备和隐患整改。

第八条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实行消防属地管理责任制,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疏漏及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在消防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制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定期进行四防安全大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3)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教育。

(4)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并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条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设灭火、通讯、抢救组等。

担任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物资等任务。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检查必须有文字记载,记明检查时间、部位、检查人员,检查出的各类隐患等。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检查着重检查火源、电源、易燃易爆和剧毒品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职工防火、灭火知识的普及等情况。

第十三条更夫、值班人员接班后应对责任区进行检查。

各单位应在火灾易发季节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保卫处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消防安全检查整改意见书,由被检查单位领导签字(此通知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在火灾隐患整改中,资金确实有困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提出报告,同时制定切实
可行的防范措施,以确保不发生问题。

第十五条各单位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严禁违反规定私接乱拉电源线和加大用电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

第十六条临时用火、用电必须经保卫处批准和各单位及个人严禁擅自使用各种炉具、电器设备。

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作业。

第十七条在汽车库、物资仓库、印刷室、木工房、危险品仓库、油库等有一定火险的地方进行焊接及烘烤作业时,必须经保卫处审批,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杜绝事后发生。

从事电、气焊的工作人员要坚持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前、作业后要对作业的场地进行清理,防止余火复燃发生问题。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改变建筑设计用途,重新进行建筑装修工作,应向公安消防机关申报审核,竣工前应请公安消防机关进行工程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投
入使用。

第十九条各类仓库,必须执行仓库防火规定,严禁超储和堵塞防火通道。

化学性质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严禁同库存放。

第二十条有爆炸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一条会议室、食堂、大教室等人员集中的场所,要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在大型集会前,保卫处应对集会场所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所有疏散大门不得上锁,在集会中服务人员严禁脱岗。

第二十二条凡五级大风,禁止生活用火,禁止室外吸烟和明火作业。

六级以上大风禁止生活和生产用火(视情况对三类输配电线路停止供电)。

保卫处及各单位主管防火人员要对本单位进行巡查。

各单位电气工作人员要对架空线路进行巡查。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1)在棚厦、楼道内用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棚厦内存放和维修机动车辆。

(2)随意倾倒液化气残液和带火的炉灰。

(3)在各类仓库、物资堆垛、易燃建筑物及一切明令禁火地点吸烟,弄火。

第二十四条易燃易爆要害部位严禁身带火种和香烟入内,闲杂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区应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保卫处及各单位防火员应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持完好状态。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水暖、电气、锅炉等)必须经主管业务部门考核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严禁违章操作。

第四章火灾调查
第二十七条火灾事故由消防部门组织调查、鉴定、认定和处理,保卫处配合。

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保卫处会同人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未经消防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清理或变动火灾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或阻挠调查处理火灾事故,不得隐瞒火灾事故不报。

第二十九条保卫处在调查、鉴定火灾遇到疑难问题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所需经费由火灾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消防监督
第三十条保卫处依法行使消防监督职责,保证消防法律、法规、法令的实施。

对院内发生火险、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三十一条消防监督的职责:
(1)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火灾事故;
(2)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指导各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及火险隐患整改工作;
(3)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工作措施,指导学习培训和灭火演练;
(4)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实施消防
监督管理;
(5)协助消防机关勘查和鉴定火灾事故,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根据有关规定执行消防处罚;
(6)根据学院的实际,制订出具体的防、灭火措施。

第六章奖励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于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直至记功。

(1)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2)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民生命、国家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50元至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元至500元罚款并赔偿损失。

(1)防火责任人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
(2)在禁火区域内或六级以上风天在室外吸烟、
动火、不听劝阻的;
(3)配置消防器材丢失、挪用、损坏的;
(4)私接乱拉临时电源线,使用酒精炉、电炉子、热得快、煤油炉、电褥子、电热风等用电器具的。

违反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规定的按本罚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未制订火源管理和没办临时用火、用电审批证,擅自开工的;
(2)在宿舍内及办公室内违反规定安装和维修、使用电器设备的;
(3)各类可燃、易爆仓库超储或堵塞消防通道的;
(4)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未向保卫处申报审核,没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5)发生火灾的单位未及时向消防部门和保卫处报警,或未组织力量先行扑救臻使火势蔓延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整改通知书整改内容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100元至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对有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除尘、防静电、报警、避雷、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的;
(2)以室代库,库房超储,物资(品)混存的;
(3)挤占堵塞防火间距或消防通道的;
(4)擅自清理火灾现场,对调查人员隐瞒或提供伪证,干预阻挠查处火灾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或单位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安全委员会或上级消防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报告申请复议。

当事人或单位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保卫处将通过财务等部门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若有与国家消防法律、法规
相抵触之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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