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委直属高校1992年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教直厅[19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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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委直属高校1992年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委直属高校1992年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1992年2月26日教直厅〔1992〕4号)现将《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1992年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关于加强国家教委直属高校青年教师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情况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委属高校1992年的工作。
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1992年工作的几点意见根据我委印发的《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八五”期间工作要点》和我委对1992年工作的总体部署与要求,现对委直属高校1992年的几项主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迎接党的十四大召开。
今年上半年,委直属高校要认真检查前两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实事求是地分析学校的党建工作状况,着重检查党委在把握办学方向、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批判和清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及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主动权、加强政治理论课队伍的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在各校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我委将组织检查和交流。
下半年各校要积极贯彻第三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
在继续抓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引导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切实把德育放在学校各项工作的首位并落实到教育的全过程中,努力完成党和国家赋予委属高校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的根本任务;要继续组织青年教师读好几本马列主义原著,安排他们参加社会实践;也要有计划地举办党员教授的读书班,进一步发挥党员教授的模范带头作用。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的通知-教成[19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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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的通知(教成[1992]2号1992年1月28日)现将《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和《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试)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宏观管理,提高新生入学质量,使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更直接有效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包括: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以教师班、干部专修科、函授部、夜大学形式举办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须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
第四条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
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五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组织招生考试工作,并组织招生学校进行新生的录取工作。
第二章招生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下属市(地、州)、县(市、区)要在各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常设的成人招生办事机构,增加必要的编制,给予必要的办公条件并逐步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管理;国务院有关部委要配备稳定的成人高校招生工作人员;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要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的规定(1987)-[87]教学字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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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的规定(1987)正文:----------------------------------------------------------------------------------------------------------------------------------------------------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的规定([87]教学字019号1987年6月3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发布)一、为了保证高等学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期间必要的经费开支,根据勤俭节约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毕业生由学校到工作单位的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车船费:火车(包括直快、特快)报硬席座位费;轮船报四等舱位费;长途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费(不含飞机),按实报销。
乘坐火车,不论旅途远近,一般不得购买卧铺票。
毕业生因病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6小时坐火车硬席座位有困难的,根据从严掌握的精神,经学校领导批准,可给予照顾,并在报到证上注明,准予报销火车硬席卧铺票。
2.行李费:每人在100公斤以内快件托运,按实报销。
如果超过上列限额,超过部分由个人负担。
所带个人使用的业务书籍、仪器,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在上述限额之外按实报销。
3.旅馆费:报普通房间床位费。
4.旅途伙食补助费:毕业生旅途伙食补助费按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执行。
夜间乘坐火车硬席座位超过6小时的,可按出差补助标准另外每夜加发一天的伙食补助费。
5.调往西藏的毕业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介绍到西藏驻成都办事处或甘肃柳园办事处报到,只发给至报到地点的旅费;从成都或柳园起以后的一切费用均由办事处负责按照西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开支。
三、由亚热地区分配到气候寒冷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其中衣被单薄,本人经济困难确实无力购置的,可以酌情给予补助。
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篇一:高等教育改革与人才培养教案形势与政策课程教案篇二:发展与就业新中国成立后的头三年,即一九四九至一九五一年,要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建立和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原有干部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急需增加大批干部。
而从国民党政府接管过来的高等学校以及旧的高等职业学校(即中等专业学校),虽有少量大、中专毕业生,但他们是由旧中国招收的,不是按照统一计划和国家各项建设的需要培养的,学校、专业和地区分布也极不均衡。
在这种情况下,一九五○年六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为有计划地合理分配全国公私立高等学校今年暑期毕业生的工作通令》,决定对毕业生的分配,采取政府招聘和地区调剂的办法。
从毕业生人数较多的华东、华南、西南三个大区调出一部分毕业生支援东北建设,再由中央和东北行政区组织招聘团,分赴上述三个大区进行动员和招聘工作。
对毕业生进行说服,争取他们听从政府的分配,为人民服务;对愿自找职业者,允许自谋出路。
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特别是为适应抗美援朝的需要,一九五一年中共中央要求,国家的各种工作都要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
政务院指出,对毕业生的分配,不应该是放任自流,各自为政,应贯彻统筹兼顾的方针,统一分配计划,照顾各个方面的需要。
是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一九五一年暑期全国高等学校毕业学生统筹分配工作的指示》中决定,当年的分配工作,主要还是沿用“地区调剂”的办法。
调剂的原则是依据国家重点建设以及中央和地方各部门业务上的需要,并照顾个别毕业学生人数过少的地区。
同时,强调纠正各地区、各部门存在的本位主义倾向,制止私自拉聘的不良现象。
这一年绝大多数毕业生服从分配,自找职业者是极少数,为以后毕业生全部实行统一分配,打下了基础。
由于一九五○、一九五一年毕业生的分配办法符合当时的国情和毕业生的思想状况,因此获得了各级机关、部门的支持和绝大多数毕业生的拥护。
从一九五二年起,中国将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并实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中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2、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3、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4、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5、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6、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7、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国家教委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充实整顿工作中加强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教计[19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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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充实整顿工作中加强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充实整顿工作中加强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教计[1992]3号1992年1月16日)1988年,针对部分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差、布局不够合理、专业设置重复、规模偏小、办学效益不高、教育质量偏低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教委部署进行了普通高等学校充实整顿工作。
三年多来,在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充实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的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普通高等学校的师资队伍得到加强,生均校舍面积明显提高,其他办学条件也有不同程度的改善。
按照确定的工作计划,今年国家将对普通高等学校的充实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公布验收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在前一段工作中,对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提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但对如何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分析研究得不够,决心不大,亦缺乏相应的得力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学校布局结构的合理调整工作还没有普遍开展起来,学校布局结构不合理,仍然是严重影响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当前和今后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
去年8月,在新疆召开的普通高等学校充实整顿工作会议上,国家教委明确提出,要把学校的合理布局作为充实整顿工作的中心环节来抓,会后我委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充实整顿工作会议纪要》及朱开轩同志在会上的讲话,明确要求各地根据会议精神尽快研究提出合理调整学校布局的方案。
现在,已经有一些地方认真进行了学校布局结构的调整工作。
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都应对学校布局结构的调整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要根据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专门力量尽快对所属高等学校的布局现状进行分析研究,找出现有院校布局结构中存在的不合理问题。
国家教委关于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04.15•【文号】教学[1992]7号•【施行日期】1992.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国家教委关于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年4月15日教学[1992]7号)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试行。
试行中有何意见,请告我委。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篇一:1994-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与制度大全目录一、中专生就业政策1、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2、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3、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教育(不含中师)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5、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6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6、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7、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7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8、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9、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工作的通知10、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1、关于招收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12、教育部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1、四川省人事厅、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不包分配的高等等学校毕业生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搞好大、中专委培生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3、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5、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6、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1994年7、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8、国家教委关于1995年深入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9、人事部关于做好1995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0、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教委关于做好199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11、研究生就业工作报告的通知12、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1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4、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5、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16、国家教委关于继续做好1996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17、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8、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19、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的通知20、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到民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1、人事部关于做好1998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22、国发[1998]16号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24、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5、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6、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2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28、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9、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30、人事部关于做好2000(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31、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3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33、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3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三、宜宾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1、中共宜宾市委、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速实现两个转变,大力推进人才市场化进程的人事制度改革基本方案的通知2、宜委办[1998]80号关于市级机关单位工勤人员补充、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3、宜委办[1998]81号关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补充公务员试行预备期制度的通知4、宜委办[1998]82号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市属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办法的通知5、宜府办[1999]47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委、市计委、市人事局关于加速人才市场化,改革我市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6、宜宾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7、中共宜宾市委办公室、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8、宜宾市人事局、宜宾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聘补充专业人员、管理人员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10、关于印发宜宾市贯彻<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四、研究资料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宣传提纲2、三十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变革的回顾与现行制度的分析一、中专生就业政策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暂行规定[1988]教职字001号发布日期:1988-3-14执行日期:1988-3-14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总则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招生来源计划录取处罚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选拔适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培养要求的新生,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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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
究生分配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1.12.05
【实施日期】1991.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199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工作的通知
(1991年12月5日)
1992年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56.4万多人,毕业研究生2.6万多人,国家计划内自费,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等毕业生近6万人。
对1992年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分配,前一阶段,进行了较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地征求了地方、部委和高等学校的意见。
大家认为毕业生分配工作形势虽有好转,但总的说,仍不可掉以轻心。
因此,对1992年毕业生分配工作,仍需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力求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
为此,1992年毕业生分配继续贯彻执行近两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毕业生分配工作的规定,坚持改革方向,稳定现行政策,加强宏观管理,完善
分配办法,并就有关问题重申和补充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已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凡是取得毕业资格,服从国家需要,国家都给予安排工作。
属国家分配的毕业生,按计划分配;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等毕业生的就业,按照国家教委等二委三部《关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