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区别
仓储合同印花税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区别

# 仓储合同印花税1. 什么是仓储合同印花税?仓储合同印花税是指对仓储合同所产生的费用中的印花税的征收。
印花税是一种交易费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特定合同或交易产生的费用征收。
仓储合同印花税是为了保证仓储合同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虽然有相似之处,但是在性质和内容上存在一些区别。
•性质:仓储合同是指仓储企业与货主之间的合同关系,以货物的仓储为主要内容;而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以物品的保管为主要内容。
•主体:仓储合同的主体是仓储企业和货主,货主将货物交由仓储企业进行仓储;保管合同的主体是保管人和委托人,委托人将物品交由保管人进行保管。
•内容和责任:仓储合同主要约定了货物的仓储方式、时间、仓储费用等内容,仓储企业对货物的保管负有一定的责任;保管合同主要约定了物品的保管方式、时间、保管费用等内容,保管人对物品的保管负有一定的责任。
•权益:在仓储合同中,货主是货物的主要权益人,有权要求仓储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仓储;在保管合同中,委托人是物品的主要权益人,有权要求保管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管。
•适用法律:仓储合同适用《合同法》和《仓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管合同适用《合同法》和《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 仓储合同印花税的征收方式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对于仓储合同印花税的征收方式有以下几种:•固定金额:根据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或者固定标准征收印花税。
通常情况下,合同金额越大,征收的印花税金额也越高。
•比例税率:根据仓储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印花税。
税率的大小取决于国家法规的规定,一般会根据合同金额的不同区间来确定不同的税率。
•免税政策:部分地区或者特定情况下,根据国家政策对仓储合同印花税进行免税或减免。
这通常是为了鼓励和支持特定地区的发展或特定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政策。
4. 仓储合同印花税的申报和缴纳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对于仓储合同印花税的申报和缴纳有以下几个环节:•申报:仓储企业需要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申报仓储合同印花税的相关信息,包括合同金额、纳税人识别号等。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何区别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何区别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两种合同类型,它们在性质、责任和权利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两种合同。
一、仓储合同的定义和特点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存储货物的事项达成的协议。
一方作为仓储人,承担保管货物的责任,另一方作为委托人,将货物交付给仓储人保管。
仓储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存储货物的目的:仓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存储货物,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好无损。
2. 货物的交付:委托人将货物交付给仓储人,并由仓储人负责保管。
3. 保管责任:仓储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货物,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好无损。
仓储人应采取合理的保管措施,如防火、防潮、防盗等。
4. 保管费用:委托人需要支付给仓储人一定的保管费用,作为货物存储和保管的报酬。
二、保管合同的定义和特点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保管财物的事项达成的协议。
一方作为保管人,承担保管财物的责任,另一方作为委托人,将财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
保管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保管财物的目的: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管财物,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好无损。
2. 财物的交付:委托人将财物交付给保管人,并由保管人负责保管。
3. 保管责任:保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财物,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好无损。
保管人应采取合理的保管措施,如防火、防潮、防盗等。
4. 保管费用:委托人需要支付给保管人一定的保管费用,作为财物保管的报酬。
三、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1. 合同目的的不同:仓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存储货物,而保管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保管财物。
仓储合同侧重于货物的存储和保管,而保管合同侧重于财物的保管。
2. 合同责任的不同:仓储人在仓储合同中承担更多的责任。
仓储人需要对货物的安全和完好无损负责,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
而保管人在保管合同中的责任较轻,主要是保管财物,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好无损。
保管、仓储合同常见知识点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保管、仓储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1、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定义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保管合同的履行,只是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
交付保管的货物称为仓储物。
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2、没有约定保管费用,可以请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费吗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但是当双方并没有约定保管费用,事后又不能达成一致的,那么保管就是无偿的,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用。
3、寄存的物品有特殊性质的,需要告知保管人吗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若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寄存人寄存的物品有特殊性质的,应当告诉保管人,否则造成物品损坏的,寄存人自行承担损失,如果同时造成保管人损失的,寄存人同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管人知道后未采取补救措施,寄存人不需要承担赔偿保管人损失的责任)。
4、保管人将物品交给其他人代管造成物品毁坏,应由谁赔偿损失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1. 保管合同1.1 定义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2 保管合同的要素•保管人:承担保管职责的一方。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并享有取回权的一方。
•保管物:寄存人交付给保管人保管的物品。
•保管费用: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而支出的费用。
1.3 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双方达成一致,约定保管事项。
•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
•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之日起生效。
1.4 保管人的义务•妥善保管保管物,确保其安全。
•在约定期限内返还保管物。
•不得使用保管物。
1.5 寄存人的义务•支付保管费用。
•按约定时间取回保管物。
2. 仓储合同2.1 定义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仓储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仓储物,并在约定期限内返还该物的合同。
2.2 仓储合同的要素•仓储人:承担保管职责的一方。
•寄存人:交付仓储物并享有取回权的一方。
•仓储物:寄存人交付给仓储人保管的物品。
•仓储费用:仓储人为保管仓储物而支出的费用。
•仓储期限:双方约定的保管期限。
2.3 仓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双方达成一致,约定仓储事项。
•寄存人将仓储物交付给仓储人。
•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之日起生效。
2.4 仓储人的义务•妥善保管仓储物,确保其安全。
•在约定期限内返还仓储物。
•不得使用仓储物。
2.5 寄存人的义务•支付仓储费用。
•按约定时间取回仓储物。
3. 结论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在性质上相似,都涉及到物品的保管和返还。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的约定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4. 合同的履行和终止4.1 保管合同的履行和终止•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妥善保管保管物,确保保管物的安全。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
•保管合同可以因寄存人的取回、合同到期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4.2 仓储合同的履行和终止•仓储人应当按照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确保仓储物的安全。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何区别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何区别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是在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虽然它们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在实质上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定义、目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的区别。
一、定义1. 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一方将货物交付给另一方负责保管和管理的合同。
仓储合同通常发生在物流、仓储、运输等行业。
2.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一方将财物交付给另一方负责保管和保全的合同。
保管合同通常发生在金融、珠宝、艺术品等高价值物品的保管场所。
二、目的1. 仓储合同的目的:仓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货物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管理,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交付给货主或其指定的收货人。
2. 保管合同的目的: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财物的安全、保全和保密,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处理。
三、权利义务1. 仓储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仓储合同,仓储人有权收取仓储费用,并承担货物的保管、管理和交付责任。
货主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用,并提供准确、完整的货物信息。
2. 保管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并承担财物的保管、保全和保密责任。
委托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并提供准确、完整的财物信息。
四、责任1. 仓储合同的责任:仓储人对货物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管理负有责任,在货物交付时应当按照约定进行验收,并在发现货物损失或破损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保管合同的责任:保管人对财物的安全、保全和保密负有责任,在财物交付时应当按照约定进行验收,并在发现财物损失或遗失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终止合同1. 仓储合同的终止:仓储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履行完毕、合同期满或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终止。
2. 保管合同的终止:保管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履行完毕、合同期满或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终止。
六、争议解决1. 仓储合同的争议解决:对于仓储合同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解决。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形考任务4(含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形考任务4(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40分)1.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
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D.丙应向丁披露甲,丁可以行使丙对甲的权利正确答案: C2.王某通过中介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王某购买李某的房子,后来王某没能从银行获得贷款,双方解除了合同。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王某不用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生效B.王某不用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C.王某必须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订D.王某必须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因为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正确答案: C3.曹某因出国留学,把自己的几幅贵重字画交给朋友张某保管,,张某将字画放于卧室,一日,卧室的暖气管道突然破裂,字画浸水受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存在过失,应负部分赔偿责任B.张某存在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C.张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应赔偿D.暖气管道突然破裂属于不可抗力,张某不应赔偿正确答案: C4.客运合同中,承运人负担的最重要义务是()。
A.按客票所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送旅客B.安全运输旅客至目的地C.按照有关规定查验旅客客票和检查限运物品及危险物品D.为旅客提供必要方便正确答案: B5.业主逾期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
A.可以立即解除合同B.在催告期满后,对仍未支付物业费的业主可以解除合同C.可以限期催促支付D.必要时可以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正确答案: C6.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A.行纪人B.行纪人和委托人共有C.委托人D.行纪人和相对人正确答案: C7.《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A.所订立的合同无效B.应当向中介人赔偿损失C.应当向中介人返还必要费用D.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正确答案: D8.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对于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之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论述题 物流法规

1、简述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何区分?答: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4、过错责任:(1)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为过错责任;(2)无偿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2、简述无效合同包括哪几种?答:无效合同是指严重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特征:1、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即从合同订立时就无效。
2、无效合同绝对无效:即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也无效。
3、无效合同当然无效:不管当事人是否知道都无效。
4、无效合同可以完全无效也可以部分无效而且无效的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种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如何理解物流企业的合并及分立?答:物流企业的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物流企业为了物流经营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成一个物流企业。
按合并的方式不同,企业的合并可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物流企业的分立是指已经设立的物流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分立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物流企业。
依分立的不同方式,物流企业的分立可分为创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
4.简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50人以下。
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1人。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一般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高于3万元的,按其规定执行。
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通用3篇)

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第1篇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异同和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相同之处在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
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第2篇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4、过错责任(1)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为过错责任;(2)无偿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人的过错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要承担没有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仓储人的过错责任】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贵重物品的保管(第八百九十八条)声明义务,否则按一般物品赔偿。
第八百九十八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6、第三人对物主张权利时,除被保全或执行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原物的义务。
以上就为大家介绍了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分析2】答案提示
提示:本案中孙某与旅店就汽车成立了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一是双方意思表示要取得 一致,二是标的物要交付。孙某是按旅店的指示 牌进入收费停车场的,尽管旅店的管理人员当时 不在现场,仍然形成了合意。孙某将汽车开进旅 店的停车场泊放,旅店即产生保管责任。因为保 管合同成立时生效。是否交费,不影响保管合同 的成立、生效。孙某与旅店之间成立的是有偿保 管合同,如果停车场注明是“免费停车场”,仍 应视为有偿保管合同,因为保管费用已经计入住 宿费之中了。
【前沿提示】
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存放在自助寄存柜内物品遗失的赔 偿责任,缺乏法律根据和事实基础,判决不予支持原告李 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在超市的自助寄存行为,在与 被告超市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保管法律关系还是受理法 院所认定的借用法律关系?
提示: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超市自助寄存双方 是否有成立保管的意思表示?超市自助寄存的过 程是否存在保管成立方式的默示约定?超市自助 寄存中超市受领保管物的交付以及履行保管义务 的事实是否存在?
【案例分析2】
➢提示:本案中,关键是要弄清楚保管人妥善保管物品的义 务的程度。王某与孙某双方就保管该批动物饲料达成了保 管协议,由于孙某表示不另行收取保管费用,故该保管系 无偿保管。无论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保管人均应承 担妥善保管物品的义务。但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保管人 的保管义务相对于有偿保管的责任要轻,若保管人不存在 重大过失的,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在本案中,保管人 孙某明知自己保管物品的库房需要及早维修,但却置之不 理,没有尽到最基本的保管责任,最终造成损害后果的发 生,系孙某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故孙某虽对该批饲料无 偿进行保管,但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保管合同可以是双务合同,也可以某驾驶汽车进入海内旅店的院内,按院内的 “收费停车场”的指示牌进入收费停车场。将车 泊放之后,到旅店办理住宿手续。第二天早上, 孙某到停车场,发现汽车已经丢失。孙某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旅店赔偿。法院判决旅店赔偿10 万元人民币。后此案由检察院提起抗诉。抗诉的 理由是:其一,旅店所设的收费停车场管理人员 不在场,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其二,孙某 没有交费。
受理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一家大型超市,在人工寄存 和自助寄存柜两种寄存并存的情况下,原告选择自助寄存 柜寄存其物品,双方之间形成的应是原告借用被告自助寄 存柜的法律关系,而不是提供保管服务的法律关系。本案 中原告在使用被告自主寄存柜时,通过“投入硬币、吐出 密码条、箱门自动打开、存放物品、关闭箱门”等人机对 话方式取得了被告自主寄存柜的使用权,并没有发生该柜 箱内物品的转移,即未产生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 保管物转移占有的事实。
保管合同 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
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 返还该物的合同。提供保管服务的一方为 保管人(也称受寄托人),其所保管的物 品为保管物,交付物品接受保管服务的一 方称为寄存人(也称寄托人)。
2、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
(二)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 偿合同
二、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交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二)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三)危险通知义务 (四)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五)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法定的轻过失免
责 (六)保管人的留置权及排除。
2、寄存人的权利义务
➢(一)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合同法》第379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 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二)告知义务
3、有关保管合同的其他问题
(一)保管物的领取时间
根据《合同法》第376条的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
(二)保管物孳息的归属
根据《合同法》第377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 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三)可替代物的返还
《合同法》第378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 数量的货币。
第六章 保管合同
【本章内容提示】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 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 物的合同。
【知识结构简图】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的概述
保管合同的概念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管合同双方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
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寄存人的权利义务
一、 保管合同概述
1、保管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370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 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 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三)寄存特殊物品时的声明义务
《合同法》第375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 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 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 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难点追问】
合同法规定了保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然而,保管 人在保管过程中应尽何种程度的注意?为什么?
简单提示:保管人应当依保管物的性质、合同 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妥善保管保管物。
【前沿提示】
超市自助寄存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案例:
原告李某在某超市购物时将一个皮包内含5000元人 民币存放在该超市的自动寄存柜。李某在购物结束取物时 发现皮包不逸而飞,逐以该超市为被告诉称该超市过于轻 信自助寄存柜安全可靠而疏于管理致使其钱物遗失,要求 被告赔偿5000元。
(四)保管人的风险责任
对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显然采 用的是交付主义原则。
【案例分析2】
2019年2月,王某与孙某签订了一份保管合同, 约定孙某负责保管王某的一批机电设备,期限为1年, 王某支付保管费用800元。3个月后,王某另有一批 动物饲料需要存放,经与孙某协商,孙某同意一并保 管,但该批饲料不必另支付保管费用。事后,孙某因 外出旅游,忽视了自己保管物品的库房需要维修。后 出现降雨,因孙某保管物品的库房顶棚出现漏洞而未 加修复,导致雨水将库房内存放的大部分动物饲料浸 坏。王某得知此事,起诉孙某赔偿保管饲料不利的经 济损失2000元。 孙某称:饲料是我无偿为王某保管 的,不在有偿保管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故不应负赔偿 责任?
【思考题】
1. 保管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2. 保管人有哪些义务? 3. 寄存人的义务有哪些?
小结
1
2
3
4
保管合同 概念
保管合同 特征
保管人权 利义务
寄存人权 利义务
【前沿提示】
被告在自主寄存柜上标明的“寄包须知”中明示: “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和贵重物 品不得寄存”,说明被告已经表明仅提供自主寄存柜 的借用服务,并未作出保管消费者存入自助寄存柜内 物品承诺,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未就保管原告寄存物达 成保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形成的不是保管 法律关系,而是借用法律关系。在本案的借用关系中, 被告作为出借人应保证其交付的借用物无瑕疵,并具 备应有的使用效能。根据证人证词及当时自助寄存柜 箱门没有被撬的情况,可以证明被告所提供的自助寄 存柜质量合格。原告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足以证明 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的质量问题, 或被告在提供借用自主寄存柜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 过失行为所致。
【案例分析3】
某学院学生李某将价值7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交给 同宿舍的同学周某保管,并约定周某可以使用。 一天,周某使用后锁门外出,门被撬开,笔记本 电脑被偷走。周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本案中,周某有权使用,不能视为是其 应得的报酬,周某与李某之间是无偿保管合同。 周某没有重大过失。无偿保管合同,轻过失免 责。如果周某使用后未锁门,则有重大过失, 就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