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7-
第五十二条本 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供 热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济南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主管部门)主 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平均热电比和总热效率确 定热电联产年度上网电计划,经市电力管理部门核定后报经省经济综 合部门批准执行。 为保障热电联产机组安全经济运行,不得在热电联产机组上安装 上网电控制器。 第四条 《供热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建设资金可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城市建设维护资金; (二)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三)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 (四)城市增容资金; (五)节能贷款或其他贷款; (六)其他可用于城市供热建设的资金。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筹集的资金必须专款用于供热工程建设,不得 挪作他用。 第五条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对已建成使用分散供热 燃煤锅炉的,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下达限期停止使用通知书,实行集 中供热。对逾期未停止使用的,除按《供热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 项规定予以处罚外,并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按每年每吨/时一万元预收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在其使用集中供热时,预收的城市供热工程 建设资金抵顶应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单位须持供 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
因供热单位责任停止向热用户供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停止供热 的时间减收用热费。 第四章用热管理
第二十六条 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 用热手续。散户居民应当以楼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更名、增加或减少用热面积,应当到供热单位 办理变更手续。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济政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配套的地方法规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内容全部落实,消防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健全,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高,各级消防工作责任制普遍得到落实,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

建立火灾及灾害事故综合救援体系,城市抵御火灾事故的综合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一)认真落实各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地方消防力量建设及社会消防教育培训、消防经费投入、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发展。

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改、经贸、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交通、农业、林业、文化、卫生、国有资产管理、广电、工商、质监、安监、旅游、公用事业等部门组成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经费投入、城乡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责任。

要明确各级政府是消防安全的监管主体,社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切实落实好消防安全各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逐级落实。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模版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模版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行为,维护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供应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活动。

第三条集中供热是指通过作为供热载体的热水、热力、蒸汽等管道,向城市的建筑物、设施提供供热和热水的方式。

第四条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鼓励节能降耗和绿色环保的供热方式。

第二章供热责任第五条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供热管理单位,负责城市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巡查制度,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供热设施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供热企业是指经国家批准或者登记注册,具备城市集中供热运营资质,提供供热服务的企业。

第八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供热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供热水质量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及时修缮和维护供热设施,确保供热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供热价格,公开发布供热价格及支付方式,接受相关监督部门和居民的监督。

第三章居民权益第十一条居民有享受正常供热服务的权利,供热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和中断供热服务。

第十二条居民应当合理使用供热设施,不得进行私拉乱接、篡改、挪用和盗用供热设施。

第十三条居民有权知道供热设施的运行情况和供热水质量的检测结果,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居民有权对供热价格提出建议和投诉,供热企业应当认真对待并及时给予回复。

第十五条居民有权对供热设施的维修和维护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监督制度,对供热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的问题。

消防栓管理条例

消防栓管理条例

消防栓管理条例一、消防栓的设置和保养为了保障城市的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消防栓管理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建筑物、居民小区、工业企业等公共场所的消防栓管理。

1. 消防栓的设置1.1 消防栓应按照国家消防标准进行设置,合理布置在各个建筑物、区域的易燃易爆物料附近,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调用。

1.2 每个消防栓应明确标识,并配备消防栓接口、火灾报警装置以及消防器材等。

1.3 消防栓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消防栓的数量要根据场所的大小和火灾危险程度进行合理配置。

- 消防栓的位置应明显、易于寻找,并在容易被遮挡的地方设置标识牌。

- 消防栓应设置在无阻碍通道上,并且不得被私自封堵或占用。

2. 消防栓的保养2.1 消防栓的日常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包括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等工作。

2.2 消防栓保养的内容包括:- 定期检查消防栓的完好性,如阀门、接头、密封圈等是否有损坏或泄漏。

- 定期清理消防栓周围的杂物,确保消防栓的畅通。

- 定期测试消防栓的使用性能,保证其正常工作。

2.3 消防栓的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维护人员的姓名、日期、保养内容以及检查结果,并保留至少两年。

二、消防栓的使用和管理1. 消防栓的使用1.1 只有在火灾发生时,经过判断确认可以控制火势,且对人员不会造成危险的情况下,方可启动使用消防栓。

1.2 使用消防栓时,应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确保水源充足,并与消防部门保持通讯,及时报告火灾情况。

1.3 在使用消防栓期间,应保持冷静,严禁随意关闭阀门或对消防器材进行破坏。

2. 消防栓的管理2.1 消防栓管理应由消防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消防栓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监督。

2.2 消防栓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2.3 消防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消防栓及其配套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可用,并对消防栓周围的环境进行清理。

2.4 消防栓管理人员要及时处理发现的消防栓故障和损坏情况,并报告给上级部门。

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为了加强对消防栓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消防栓的设置。

1. 按照相关规定,消防栓应设置在建筑物外墙距离地面不低于1.2米处,且应保持清晰可见,不得被遮挡。

2. 消防栓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等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并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数量。

3. 消防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且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二、消防栓的日常管理。

1. 对消防栓进行定期巡查,检查消防栓是否完好无损,消防栓箱门是否能够正常打开,喷头是否畅通无阻。

2. 消防栓的周围不得存放杂物,确保消防栓周围畅通无阻,便于消防车辆接近和使用。

3. 对消防栓的使用说明标识应清晰可见,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确保使用人员能够正确操作。

4. 消防栓的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效地使用消防栓进行灭火。

三、消防栓的维护保养。

1. 消防栓的维护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对消防栓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2. 消防栓的喷头应定期清洗,防止堵塞影响使用效果。

3. 消防栓的管道和连接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消防栓的正常使用。

四、消防栓的管理责任。

1. 消防栓的管理责任应明确,由专人负责日常巡查、维护和保养工作,并及时上报问题并进行处理。

2. 对于发现的消防栓问题,应及时进行记录,并制定整改计划,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 消防栓的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评估,确保消防栓的正常使用。

五、消防栓的安全意识。

1. 消防栓的安全意识教育应加强,对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其对消防栓的使用和维护意识。

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消防栓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确保消防栓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六、消防栓的改进完善。

1. 持续改进完善消防栓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和措施,提高消防栓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

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一、消防栓设置规定消防栓应设置于显眼且易于接近的位置,其设置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范。

消防栓应安装在室内通道、楼梯间、电梯前室等公共区域,并保持畅通无阻。

消防栓周围不得堆放杂物,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取用。

二、日常管理要求定期对消防栓进行检查,确保其功能正常、外观整洁。

检查消防栓周围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损坏的管道、泄漏的水流等。

定期检查消防栓的开关是否灵活,水带、水枪等附件是否齐全。

三、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消防栓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功能持久稳定。

定期对消防栓进行清洗,去除锈迹和污垢。

对损坏或老化的消防栓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四、管理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对消防栓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

建立消防栓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检查、维护、维修等情况。

对违反消防栓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追责和处理。

五、安全意识培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验员工对消防栓等消防设备的操作熟练程度。

六、改进完善措施定期对消防栓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鼓励员工提出改进消防栓安全管理的建议和意见,以促进管理办法的不断完善。

七、违规处理办法对违反消防栓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故意损坏消防栓或阻挠消防栓安全管理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与解释本办法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试行期结束后,将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上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旨在确保消防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单位的消防安全水平。

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手册(用)

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手册(用)
四、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按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五、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整改确有困难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管理规定
一、消防控制室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每个班次不应少于2人,并实行岗位操作责任制;每班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
六、要积极宣传贯彻消防法规、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以高度的责任感去完成各项技术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七、完成消防部门和上级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自觉接受消防部门的检查。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单位必须加强日常的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
二、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健全队伍。各单位要按照61号令和《山东省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专职消防队执勤条例》的要求,成立专兼职和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通过防火、灭火知识培训,熟悉单位的器材设施,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宣传培训、检查巡查、灭火疏散等工作,积极为消防安全工作创造条件。
二、制度建设
(一)建立制度。按照61号令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以下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巡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单位消防管理规范化工作高质高效的完成,提供严格的制度保障,并根据单位实际将制度上墙。
2、防火巡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频次。巡查记录由防火巡查人员每班分别填写,对巡查的部门、部位、时间和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结果记录详实,并由防火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签字。

消火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消火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消火栓安全管理试行方法消火栓是防火灾常用的灭火器具之一,也是一种建筑物的固定设施,消火栓设施的完善、管道的通畅,将直接影响到防火工作的成效。

为了保障建筑物内消火栓设施的安全有效使用,订立消火栓安全管理试行方法,旨在加强对消火栓的安全监管,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本领,确保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消火栓设施的安全维护1. 消火栓设施应安装在通道旁,应向外开启,不得受到障碍。

消火栓安装插座顶部应标明使用单位和编号,底部应留出富余空间,防止堵塞。

2. 消火栓设施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借作其他用途。

不得将杂物、粉尘等杂物堆放在消火栓设施四周,以免显现意外。

3. 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消火栓设施应每年进行1次全面检查,确保消防设备的完整性、正常使用。

对于显现瑕疵或者其他异常情况的消火栓,应当适时处理或者更换。

4. 消火栓设施不得任意摆放、移动。

如需移动消火栓,应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并保证移动后仍符合国家标准。

二、消火栓设施的维护和修理保养1. 消火栓设施维护和修理保养必需依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使用合格、规范的工具和设备,严格按要求进行操作。

2. 建立制度严格的巡查制度,巡查周期不得大于一周,对于发觉的消防设备问题应适时处理并记录。

3. 定期对消火栓设施的泵房、水泵、电控箱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4. 建立完善的保养维护记录,对于维护记录要进行分类存档,便于查询和溯源。

三、消火栓设施的应急处置1. 消火栓设施应与自动化消防系统、人工报警器联动,建立完善的报警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消火栓能够适时启用。

2. 消防队员在进行灌水作业时,应按消火栓设施的状态适时汇报,保障整个灭火作业的顺当进行。

3. 对于发觉消火栓灌水需求较大的情况,应当考虑加强消火栓水源管网的改造,提高消火栓水源的供水本领。

总之,消火栓是建筑物中的紧要防火设备之一,必需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维护。

建立完善的消火栓安全管理制度,对于防备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消防设备正常运作、提高效率和削减损失具有紧要意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抢险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共消火栓建设规划及相应的技术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严格实施。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消防设施建设规范的要求对消火栓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消防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将对消火栓的审批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消防机构。

第五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负责公共消火栓的设计、安装、维护。

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建设市政供水管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同时设计、安装公共消火栓及防护设施,并负责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维护工作,其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成片开发或单位投资建设供水管网,按照规划要求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的,其建设资金由开发或投资单位承担,其维护费
用由管理单位承担。

第六条建设公共消火栓间距不得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应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

第七条建设公共消火栓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公共消火栓距路边不得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不得小于5米。

第八条建设公共消火栓应当喷涂醒目的荧光标志,在易碰撞地段设置防碰撞护栏。

第九条公共消火栓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公共消火栓,确需拆除、迁移的,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公共消火栓周围10米内严禁堆物,禁止私自开启公共消火栓。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公共消火栓的义务。

发现消火栓被埋压、损坏、圈占等问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公共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建立巡回检查记录。

每年应对公共消火栓进行两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公共消火栓建设竣工后未经验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公共消火栓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四)不按规定维护保养公共消火栓造成损坏的。

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处罚时,不得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1998年以123号政府令发布的《济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