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司法三段论对故意伤害罪的分析

合集下载

法律故意伤害案例分析(3篇)

法律故意伤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男,32岁,汉族,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批准逮捕,同年5月20日被提起公诉。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汉族,某公司员工。

2019年1月25日,李某与张某某在某酒吧发生纠纷,后张某某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左肾挫裂伤、左肺挫裂伤、左肝破裂,构成重伤二级。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四、案例分析(一)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在某酒吧发生纠纷,张某某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犯罪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关于量刑情节的认定1. 张某某的犯罪动机:张某某与李某发生纠纷后,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其犯罪动机是报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有报复动机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2. 张某某的悔罪表现:张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某故意伤害案因果关系法律分析

陈某故意伤害案因果关系法律分析

陈某故意伤害案因果关系法律分析陈某故意伤害案因果关系法律分析陈某故意伤害案是一起致人重伤的刑事案件,案件中涉及到诸多法律因果关系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陈某故意伤害案进行详细分析,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探讨。

一、陈某故意伤害案简介陈某故意伤害案是一起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打斗案件,陈某在和受害人发生争执后,采取了暴力手段将对方打伤,最终导致对方致残。

案件中,陈某存在明显的恶意行为,受害人也因此遭受了重大伤害。

二、因果关系的分析1.主观因果关系制定刑法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人身安全等,而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正是针对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罪行的行为。

在陈某故意伤害案中,他的行为显然是故意实施的,因此对于其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作出肯定的判决。

公安机关应对陈某的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和证据采集,确立陈某的恶意犯罪动机和实施手段,以呈送法院审理。

2.客观因果关系陈某故意伤害案中,陈某的行为是直接导致受害人重伤的原因,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应认定其存在直接的客观因果关系。

但是,也应注意其它可能存在的因果责任,如场所管理人员是否尽到了应有的保安防范责任等。

若发现场所管理人员存在过错,也应对其进行相应的追究,以保障公众安全。

三、案例分析1. 江苏靖江重大刑事案件2018年10月19日,江苏省泰兴市公安局向社会通报了一起杀人案,称该案系安徽籍男子郭某某持刀将三人杀死。

经调查,郭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因此被判处死刑。

2. 广州白云山刑事案件2020年11月29日,广州白云山风景区发生一起游客失足坠崖的事件,该游客因多处骨折被紧急救治。

经调查,事故原因是游客在景区内越界行走,并未遵守景区的规定。

广州公安局最终对该游客进行了行政处罚。

3. 河北邢台民间纠纷案件近年来,民间纠纷案件也屡有发生。

例如,2019年年初,河北邢台市曹妃甸区举行庙会活动时,一名参与者因意见不合与几名村民发生了激烈的打斗,最终导致多人受伤。

警方迅速介入并对参与打斗的人员予以拘留和调查。

对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对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3年3月,李某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械对王某进行攻击,导致王某受伤。

案发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被依法逮捕。

本案涉及故意伤害罪,现对本案进行法律分析。

二、案件事实1. 案发时间:2023年3月某日2. 案发地点:某市某区某小区3. 案发经过:李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械对王某进行攻击,导致王某受伤。

4. 受害人:王某5. 犯罪嫌疑人:李某三、法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持械攻击王某,导致王某受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2. 客观要件: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在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械攻击王某,表明其具有伤害王某的故意。

3. 客观要件: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具有严重性。

在本案中,王某受伤后,经医院诊断,构成轻伤一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严重性要求。

4. 客观要件: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李某持械攻击王某,导致王某受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因果关系要求。

5. 客观要件: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在本案中,李某已满18周岁,符合刑事责任年龄要求。

(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王某,致王某轻伤一级,依法应从重处罚。

3. 具体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建议对李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四、辩护意见1. 案发原因: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系双方矛盾激化所致。

李某并非故意伤害王某,而是出于一时冲动,导致王某受伤。

用法律原理评析案件(3篇)

用法律原理评析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械将张某打伤,造成张某轻伤一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赔偿了张某的损失。

经审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案件评析(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李某持械将张某打伤,造成了张某轻伤一级的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2. 客观要件:李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违反了我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3. 主观要件: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张某受伤的后果,仍然故意实施,具有伤害张某的故意。

4. 因果关系:李某的行为与张某受伤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二)法律适用1. 量刑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张某,造成轻伤一级,符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2.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于被告人李某赔偿了张某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由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案件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尊重他人权益。

本案中,李某因琐事与张某发生争执,最终导致故意伤害,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法律意识,尊重他人权益,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公诉案件法律分析意见(3篇)

公诉案件法律分析意见(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系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某某发生争执,随后持械将被害人打伤,致被害人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现将案件情况及法律分析如下: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某某与被害人某某系邻居关系,因房屋装修等问题产生矛盾。

2. 2021年10月某日,被告人某某与被害人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某某持械将被害人打伤。

3. 被害人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4. 被告人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分析(一)关于犯罪构成1. 本案中,被告人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权。

本案中,被告人某某持械将被害人打伤,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

(2)客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某某持械将被害人打伤,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某某已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受伤,仍然故意实施这种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械将被害人打伤,其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2. 关于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根据上述规定,对被告人某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法律故意伤害案例分析(3篇)

法律故意伤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村村民。

2018年4月,甲与乙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乙持械将甲打伤,导致甲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甲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甲、乙双方系同村村民,因一块土地的使用权问题产生纠纷。

双方曾就土地问题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2. 争执过程:2018年4月某日,甲、乙双方再次就土地问题进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发生争执。

乙从家中拿出一把铁锹,威胁甲。

3. 伤害发生:甲试图躲避乙的铁锹,但未能成功。

乙连续打击甲的头部、胸部等部位,导致甲身体多处受伤。

4. 鉴定结果:经法医鉴定,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乙年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

- 犯罪客体: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生命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

- 犯罪客观方面:乙持械故意伤害甲,造成甲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 犯罪主观方面:乙在争执过程中持械故意伤害甲,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2. 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乙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甲有权要求乙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1. 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 民事责任:法院判决乙赔偿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五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涉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 刑事责任:乙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乙的行为造成甲的实际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我国法律对故意伤害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态度,旨在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社会稳定。

梁某案件法律分析(3篇)

梁某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梁某,男,32岁,某市居民。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

案件起因系梁某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梁某因索要债务不成,持刀将被害人刺死。

二、案件事实1. 梁某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曾共同从事经营活动。

后因经济纠纷,梁某多次向被害人索要债务。

2. 2019年10月某日,梁某再次到被害人住处讨债,双方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梁某持刀将被害人刺死。

3. 梁某作案后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分析1. 梁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梁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刺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梁某的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梁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梁某的犯罪动机为经济纠纷,属于一般犯罪动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动机分为一般犯罪动机和严重犯罪动机。

梁某的犯罪动机为经济纠纷,属于一般犯罪动机。

4. 梁某的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

梁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刺死,其犯罪手段残忍,给被害人家属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梁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应当依法严惩。

四、案件启示1. 经济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手段。

2. 人们在生活中遇到纠纷,应当保持冷静,避免冲动行事。

3. 国家应当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犯罪。

五、结论梁某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给被害人家属和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梁某应当依法受到严惩。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犯罪。

第2篇一、案件背景梁某,男,某市某区居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段论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

三段论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

三段论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一、引言在司法审判中,作为一种基本的论证方法,三段论在法官的判案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介绍三段论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应用,以及其在判案中的优点和局限性。

二、三段论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三段论是一种基本的推理方式,它由前提、中项和结论三部分组成。

在司法审判中,法官通常会根据案件的事实、法律规定和证据,运用三段论推理出判决结论。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官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如下推理:前提一:被告人在某某时间、某某地点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被控罪名为某某罪。

前提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某罪应当被判处某种刑罚。

结论:被告人应当被判处某种刑罚。

可以看出,这种推理方式简洁明了,条理清晰,有力保障了案件的审慎和公正性。

同时,三段论也能够帮助法官快速定位问题和找到相应的解决方式,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三、三段论在司法审判中的优点和局限性三段论在司法审判中有其显著的优点,但也存在局限性。

首先,三段论表达简洁明了,逻辑清晰,容易理解,避免冗长和模糊不清。

其次,三段论的结构性使得法官能够很好地把握证据和相关规定,提高了审判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最后,三段论也有利于效率的提高,能够快速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加快审判进程。

然而,三段论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在司法实务中,不同案件之间可能存在许多复杂、交织的因素,有时甚至不太容易适用于三段论的结构。

此外,三段论还可能受到司法人员的认知偏见和人为干扰的限制影响,导致判决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

四、结论总之,作为一种基本的推理方式,三段论在司法审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它的优点在于逻辑清晰、表达简洁、结构明晰,能够协助法官准确、公正地处理各类案件。

然而,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其局限性。

只有在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判案实践基础的基础上,才能将三段论运用得更加准确和灵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用司法三段论对故意伤害罪的分析
【摘要】: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对案件的审查,还是对案件的裁判,司法三段论推理模式无疑是法官、检察官最为信赖的论证工具。

在对故意伤害罪
的推理中,司法三段论也凸显了重要作用。

所以,用司法三段论对故
意伤害罪进行分析,也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司法三段论故意伤害罪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我所选的故意伤害罪的判决书均是来自北大法易网,在所提供的故意伤害罪的判决书中,我又仔细挑选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作品。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的大前提是在主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即:一、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二、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四、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中,损害他人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

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

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故意伤害罪的小前提是要有事实,事实又分为生活事实、证明事实和法律事实,小前提的建构应按照生活事实或者原始事实经由证明事实到达法律事实,即由证据来反映法律事实。

在我所参考的判决书中,故意伤害罪的证据重要有
(一)物证
1、犯罪工具,如行凶时所使用的凶器;
2、由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如被害人身体上的伤痕,犯罪现场被破坏的物品;
3、罪犯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的各种场所遗留的能反映该人特征的物品或痕迹,如衣物、指纹、脚印等;
4、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罪犯为掩盖罪行,逃避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和物质痕迹;
5、能够表明被告人无罪的各种物品或物质痕迹。

故意伤害案件的物证一般与案件事实存在明显的联系,对确认犯罪行为是否发生,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二)书证
对案件事实认定具有重要影响的是有关证实被害人伤情的书证。

故意伤害犯罪是结果犯,伤害结果的有无和轻重情况,是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

(三)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

在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件发生之时,往往有较多的目击者和了解事件发生起因的人,且故意伤害案件由民间纠纷激化的较多,在场的目击证人和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往往与发生纠纷的双方存在各种社会关系,如亲属、邻居、朋友(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结论
最为常见,也是必不可少的是对被害人伤情所做的法医学鉴定。

它属于证实被害人伤情的核心证据。

该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轻重。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只要有以上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是系被告故意所致而受伤,并且伤害已经造成了被害人的人身有一定程度的损害,就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这就是通过证据的演绎来反映法律事实。

即:
大前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符合构成要件T即产生法律效果R)
小前提:某人因自己的非法行为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
(特定的案件事实S符合构成要件T)
结论:某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特定的案件事实S产生法律效果R)
在确定了故意伤害罪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之后,我们要进行的就是大前提和小前提的连接。

大前提的发现,小前提的确定过程,其实就是在诠释一个连接的过程,也就是说在大前提和小前提确定的情况下,将故意伤害罪的规范要件和事实要件结合在一起,得到一个妥当的裁判结论。

故意伤害罪法律责任最终的认定,
就是要通过小前提的具体情况,即证据的演绎、被告人的年龄和认罪态度等情况来判定。

在我所选择的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判决书里面,大多数都是“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伤害的程度>,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接着,就是围绕被告人的主观行为表现和年龄来对其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和经济的赔偿。

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沈某故意伤人案的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二人轻伤,其行为已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沈某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某犯罪时已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某家属能主动代为赔偿被害人因人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有据,可以采纳。

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针,经本院决定,可对被告人沈某适用非监禁刑,给予缓刑予以考察。

在本案中,大小前提和结论的得出如下:
大前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
小前提: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二人轻伤
结论:沈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其中,又因为沈某犯罪时已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

在加上他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再加上沈某家属主动代为赔偿被害人因人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得出判决,对被告人沈某适用非监禁刑,给予缓刑予以考察。

该案件严格遵循了司法三段论的判定方法,并对其中的具体情节法官给予适当的价值判断,切实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

再如武鸣县人民检察院对陆志保故意伤害他人的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志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志保犯故意伤害罪成立。

被告人陆志保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陆志保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志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2日至2012年11月11日止)
而在本案中,大小前提和结论的得出如下:
大前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
小前提:陆志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
结论:陆志保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在这个案例里面,因陆志保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又因为被告人陆志保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根据以上的具体要件,裁定被告人陆志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在这个判决中,法官也严格适用了司法三段论,因为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可根据法官的价值判断来定,所以法官的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

要推导出具有正当性的裁判结论,需要法官恰当地构建司法三段论的大、小前提。

司法三段论要求通过演绎推理来适用法律,要求裁判符合演绎的逻辑结构,要求法律适用为论证+演绎的过程,特别是要求裁判明示演绎推理的大、小前提,是法律适用能够并且应该满足的。

在我国司法审判体系领域里,所谓的法律推理,通常是指演绎推理,这是由于我国是成文法体系的法律制度决定的。

现行的法律规定是做出判案结论的大前提和根据,一个案件的判处结论应当做到有法可依,即要有事实根据也要有法律根据。

对于故意伤害罪案例的判决书,由于故意伤害罪的小前提比较容易确定,所以结论很容易得出。

在绝大多数的故意伤害罪的判决书里面,都严格遵循了司法三段论。

在法庭裁判中,很多案件仅仅依据逻辑推理是不能够得出符合法律意旨的审判结论的,而是要求法官作出价值判断。

在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方面的裁定,需要根据被告人的具体表现来定,并且裁定的轻重受经济的赔偿影响比较大,这也是为什么大多数的故意伤害罪的量刑相对比较少的原因之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