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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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20xx年1月23日至2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在太原集中学习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学习

期间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全国人大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审判实务、立法、理论解读进行了讲解。

新《行政诉讼法》于20xx年11月1日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条款由原来的75条增加为103条。《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实施24

年来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的内容,被学者誉为“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堪称一部

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的法律。通过学习,有如下体会: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可以说是变化大、亮点多、影响广,概况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受案范围扩大,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行政机关

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行政机关没有

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纳入受案范围。特别是将长期以来争议较

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是把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将得到有效保护。明确可以口

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当事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

院记入?a href='//' target='_blank'>事迹?鼍咦⒚魅掌诘氖槊嫫局ぃ?⒏嬷?苑降笔氯?

三是独立审判得到进一步保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是起诉期限和审理期限均有所延长,由原来的三个月增加到六个月,既有效保障当

事人诉权的行使,又保障行政审判案件的办案质量;

五是行政调解制度得以确立,对于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

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可以调解;

六是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法律上终于确立,可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七是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有重大改革,集中管辖制度从“试点”走向全面运行;

八是复议案件被告范围扩大,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九是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执行力度明显加大,对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予以公告,

向监督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司法拘留;

十是审判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环节均可进行

有效监督。

《行政诉讼法》修改不止上述十个方面,对《行政诉讼法》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理解

和掌握,应对照原文进行逐条、逐句、逐字的认真学习,并在行政审判实践过程中,认真

履行好新《行政诉讼法》。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

部分。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司法公正和完善

行政诉讼立法的需要。

实践中,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判决难”的问题普遍存在,行政诉讼解决行政

纠纷、保护公民权利和监督依法行政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这与地方存在行政干预有关。通过强化法律监督,可以更好地支持人民法院公正独立地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确保司

法公正。

现行行政诉讼法颁布于,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有关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缺

乏具体内容和操作程序,目前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抗诉案件大多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最重要的是抓紧启动对行政诉讼法

的修改,对其中有关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进行完善。为此建议:

一是畅通行政申诉案件受理渠道。检察机关受理行政案件,应当体现审查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排除一切干扰。对于符合立案、抗诉条件的,依法作出立案、提请抗诉和抗

诉决定。当作出不立案、不提请抗诉和不抗诉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决定送达当事人。

二是完善行政抗诉条件。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抗诉条件的规定过于笼统,虽然民事诉

讼法经过两次修改细化了抗诉事由,能够为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抗诉案件提供一定参考,但

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制度,行政抗诉工作有其自身规律。

三是完善对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监督途径和措施。在行政诉讼中,针对人民法院应当

作出判决、裁定而不做出的情形,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对其进行监督以及如何监督,这一问

题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的上述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

律监督的范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当扩大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权力。

四是加强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监督与支持。行政诉讼中有些违法裁判的

产生可能不完全是法院自身原因,而是行政干预的结果。因此,检察机关也要加强对人民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支持,帮助人民法院共同克服来自某些行政机关或个人对行政

诉讼的不良干预和影响。

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1月,全国人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目的、受案范围、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审理判决制度和执行制度等方

面作出了重大修改。此次修改,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修改的第一部国家基本法律,也是

《行政诉讼法》施行近25年来第一次大规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行

政诉讼发展的突出问题,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法领域中,最根本的争论在于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三种:1

管理论。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在建国后相当一段时期,管理论占据主导地位。“行政法

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一点说,就是国家管理法。”2控权论。这种学说,受法治发达国家的影响比较大。“行政法定义的第一个含义就是它是关于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行政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控制政府的权力不越出它的法律规范,以此来维护公民不

因权力滥用而受到侵害。”3平衡论。这种学说试图吸收前两种观点的合理之处,指出现

代行政法本质上应是“平衡法”,“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精神。[3]以上观点争论的核心,是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模式,也就是说行政法的价值究竟是行政权优先,还是公民

权优先,还是兼顾两者。比较而言,管理论在学术界的支持者较少,在某些官员和普通群

众中仍然有很大市场。控权论和平衡论之争是学术界的主要争论,这种争论也导致原《行

政诉讼法》在目标定位上的偏离。

作为行政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诉讼法》,也存在着同样的价值之争。主要观点有

两种:1保护公民权说。“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通过行政诉讼制度解决纠纷,也不

在于通过审查行政行为以维护和监督行政公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而在于充分保障行政

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兼顾行政权与公民权说。“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宗旨的两个基本点,二者不可偏废。既要看到保障和支持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性,又要看到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不能用一

方面去否定另一个方面。”以上两种观点,前者明显受到“控权论”的影响,后者受“平

衡论”的影响比较大。

原《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

本法。”该条指明了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它体现了行政诉讼的价值判断,关系到行政诉

讼制度的设计,对《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产生直接影响。据此,行政诉讼有三项目的或曰

功能: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可以看出,在价值上采用的是“兼顾行政权与公民

权说”。学术界对于这一规定争议不断,争论焦点在于行政诉讼究竟要不要“维护”行政权。从表面上看,行政诉讼通过对合法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判决、对违法行政行为作出撤销

判决,从而兼有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的双重功能。但是,20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表明,强调行政诉讼具有维护行政权属性的制度安排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为当“维护行政权”和“保护公民权”这两种价值出现冲突时,在当前司法独立不够健全的形势下,司法

实践往往会选择前者而不是后者,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出现“三难”困境的根本原因。行政

机关的执法行为本身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不需要再由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去维护

行政权。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治观念淡漠,依然存在“权大于法”的思想,粗暴执法、执法谋利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一背景下,

强调法院要维护行政权,往往为行政机关干预司法审判留下制度漏洞。要想真正解决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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