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

合集下载

指导案例172号:秦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72号:秦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72号:秦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滥伐林木罪•【案号】(2018)湘3125刑初5号•【审理法院】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8.08.03裁判规则1.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可以参考专家意见及林业规划设计单位、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等出具的专业意见,明确履行修复义务的树种、树龄、地点、数量、存活率及完成时间等具体要求。

2.被告人自愿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正文指导案例172号:秦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12月1日发布)关键词:刑事/滥伐林木罪/生态修复/补植复绿/专家意见/保证金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本案适用的是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56条、第57条、第76条(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8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39条)基本案情: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以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又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秦某某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到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补植复绿,向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人秦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但辩称,其是林木的实际经营者和所有权人,且积极交纳补植复绿的保证金,请求从轻判处。

保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湖南省保靖县以1958年成立的保靖县国营白云山林场为核心,于1998年成立白云山县级自然保护区。

后该保护区于2005年评定为白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并完成了公益林区划界定;又于2013年评定为湖南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样本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样本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样本引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他民事主体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起民事诉讼的一种诉讼方式。

这种诉讼模式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日益普及,为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加强犯罪行为的社会惩罚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样本案例,来介绍该诉讼模式的基本流程和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背景:小明是某公司的职员,某日在上班途中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他身体多处受伤,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0万元。

经警方调查,事故责任在对方司机身上,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同时,小明决定对司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司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1.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小明首先需要向检察机关或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

他可以选择向事发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由检察机关转交给法院审理。

在申请中,小明需要详细陈述事故经过、损失的具体金额以及要求司法机关给予的民事赔偿。

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一旦小明的申请被法院受理,法院将会组织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法院将先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然后再对民事诉讼进行审理。

小明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如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用明细等。

同时,小明还需要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出意见和诉求。

3. 判决结果的执行一旦法院作出判决,小明可以根据判决结果向被告人要求相应的民事赔偿。

如果被告人拒绝履行判决,小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来追讨自己的损失。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1. 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独立性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独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不会影响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

即使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无罪,小明仍然可以继续追究民事责任。

2. 证明责任的转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和被告人的过错。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案例一:马加爵案、张君案与艾绪强案2004年2月13日至15日,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用铁锤将4名同宿舍同学逐一杀害。

被执行死刑后,马加爵的全部财产只有一台电脑,而且已经十分破旧,对于4名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其中2位家属曾分别提出了高达82万元的赔偿要求)差得太远,而马加爵的家人也表示没有能力代为赔偿。

随着马家爵伏法,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要求化为泡影。

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张君单独或组织、指挥他人在重庆等地持枪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5人重伤等。

2001年4月21日,张君系列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张君等14名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

50多位受害人家属曾对张君犯罪集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其时张君的财产仅2300元。

无奈之下,受害者家属放弃了赔偿要求。

2005年9月11日,艾绪强骗乘一辆出租车,将司机杀害,然后将出租车驶入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冲撞多名行人,致两名路人死亡,6名路人受伤。

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二中院判处艾绪强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经济损失共102万余元。

但艾绪强身无分文,两位死者家属当庭提出希望能获得国家赔偿,法官解释,犯罪行为人罪责自负,国家不能为艾绪强的个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被害人权利与被害人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问题2:对于上述案件你认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解决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案例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案2004年2月8日,天津市津南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被害人赵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多项经济损失近70万元。

2004年11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

此案法院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民事案例分析:从本案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事案例分析:从本案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情介绍]2005年9月9日24时左右,被告人范某、颜某(已判刑)与余某(在逃)、张某(在逃)等人在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夜狼”酒吧(店主王某)喝酒唱歌,在敬酒过程中,被告人范某和余某用啤酒泼邻桌陈某,并围攻殴打陈某致其倒地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系因左前胸受暴力打击损伤致心脏震荡死亡。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8日作出(2006)漳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颜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判处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45370.67元。

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人(被害人之妻)未能履行赔偿义务(也无经济能力),原告林某等人以被告王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陈某死亡为由诉至漳浦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2685元。

[案情分析]本案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如何确定其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

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法律规定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

对经营者设置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主要来源于:(1)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

经营者对其从事经营活动场所的实际情况比任何人了解,其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及防范措施也比其他人强,因此其相对于受害人是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在规范层面适当加重其责任合乎实质平等的民法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刑民交叉案件六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民交叉案件六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民交叉案件六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11•【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刑民交叉案件六大典型案例(201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保护产权及保护企业家权益、构建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刑民交叉案件裁判规则,防止办案机关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201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共同主办的第十九期“案例大讲坛”在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举行。

大讲坛发布了对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有参考和指导意义的系列典型案例。

一、俸旗公司诉辽宁储运公司、谷物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二、李晶诉温颜擎、邢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三、潘强与金卿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四、叶文宇、毛福林等涉嫌骗取贷款案五、洪聪聪诉曹正林、杨翠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六、徐盼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卡纠纷案六大典型案例01俸旗公司诉辽宁储运公司、谷物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案外人杨一、黄建、崔杨、李旗等分别与谷物公司、俸旗公司签订《欠款确认及债权转让协议书》等,将其对谷物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俸旗公司。

2014年6月4日,俸旗公司(质权人)与谷物公司(出质人)签订《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约定谷物公司以自有玉米145400吨作价3亿元人民币提供质押担保,用以担保前述借款本息的履行。

同日,俸旗公司(质权人)、谷物公司(出质人)、辽宁储运公司(监管人)共同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后辽宁储运公司向俸旗公司出具了《收到质物通知书》,明确告知已收到质押物145400吨玉米。

6月9日,辽宁储运公司收取了150万元监管费。

2014年7月,因谷物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俸旗公司按《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行使质权并出具《放货通知书》,要求辽宁储运公司办理对质押物145400吨玉米的提货手续,但辽宁储运公司未能向俸旗公司提供质押物。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王某某、周某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问题提⽰:为追逼赌债威胁、恐吓被害⼈,随后将被害⼈殴打致轻伤,被害⼈不堪逼迫⾃杀⾝亡,被告⼈是仅仅对被害⼈的轻伤害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还是为被害⼈的死亡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要点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刑事与民事事实部分之间的关系主要存在民刑重合与民刑交叉两种形式。

民刑交叉案件中,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评价的事实范围不同,其归责的根据各有所依,在附带民事的审判中,要将被告⼈的侵权⾏为完整地纳⼈民事归责的评价中,查明被告⼈的侵权⾏为、侵权结果以及⾏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准确认定被告⼈与原告⼈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法追究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能以刑事归责的标准审视被告⼈的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审:⼴东省遂溪县⼈民法院(2009)遂刑初字第49号(2009年9⽉2⽇)⼆审:⼴东省湛江市中级⼈民法院(2009)湛中法刑⼆终字第143号(2009年10⽉26⽇)【案情】公诉机关:⼴东省遂溪县⼈民检察院附帯民事原告⼈:李某附帯民事原告⼈:叶某某1附带民事原告⼈:叶某某上诉⼈(原审被告⼈):王某某1上诉⼈(原审被告⼈):周某某1遂溪县⼈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1等⼈经常在⼴东省遂溪县遂镇南门圩⼀地下赌场放贷(利率5%)给赌徒赌博。

被告⼈周某某1及王某某(另案处理)、“⽼什”(另案处理)等⼈都是王某某1⾝边的朋友。

被害⼈叶某于2008年6⽉10⽇10时⾄16时在上述赌场赌博⼨,先向王某某1的前妻黄海荣借⾼利贷2000元,赌输后⼜将摩托车抵押借“妹仔姑”⾼利贷2000元,赌输后再向黄某某借⾼利贷三次,毎次2000元,共6000元,随后将所借钱款赌尽。

黄海荣在赌场要叶某还赌债,叶某、没钱还,黄海荣将情况告诉王某某1。

王某某1就叫⾝边的王某某、“⽼什”去赌场找叶某还钱,并将叶带到遂城镇速城医院对⾯的华胜旧货店逼迫叶还钱。

⾄当天17时30分左右,被告⼈王某某1、周某某1及王某某、“⽼什”、黄海荣某另⼀债主黄某某等⼈在华胜旧货店继续追逼叶某还赌债。

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例

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例

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例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例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例1原告人吴XX,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民族,住所地:被告人华,性别,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民族,住市区街号,(户籍所在地:省市乡行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由市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审。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请求被告人因故意伤害原告人身体,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元整。

事实与理由:年月日时分左右,被告人在市区中路附近,因琐事引发纠纷,在公共场所被告人不问青红皂白,即对原告拳打脚踢,使用凶器打击原告人头部、脸部,将原告人打伤,受伤后原告人遂拨打110报警,派出所出警处理,为了查明伤情该机关委托了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人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

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人受伤,当时自感头晕、左面侠血肿,局部肿胀左部表皮挫伤,有压痛等症状。

经CT片检查显示左侧颧弓骨折,断端成角,局部稍凹陷。

医院诊断为:1、左侧颧弓骨折;2、左侧颧部皮下血肿;3、两侧筛窦炎症。

原告人被打后,被送往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后转市医院等医院就医,休息至今,仍然头晕,思想不集中,健忘答非所问,有压痛、张口疼痛的后遗症状,被告人分文未付。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医疗费元、误工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鉴定费元、残疾赔偿金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精神抚慰金元等共计元。

这些损失因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人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劣,导致原告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李搏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李搏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李搏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李搏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2年)渝五中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素英,女,1923年2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农民,住(略)。

系被害人叶均辉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俊颖,男,1993年9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叶均辉之子。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仁惠,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叶均辉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俊颖之母。

委托代理人兰发全,重庆市渝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李搏,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无业,住(略)。

2022年2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沙、程明,重庆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22年)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搏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审查后,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贺忠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仁惠及其委托代理人兰发全、被告人李搏及其辩护人何沙、程明等均到庭参加诉讼。

辩护人于2022年10月23日提交延期审理建议书,要求延期审理一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2022年1月23日,被告人李搏驾驶__号长安车在重庆市高新区歇台子车站附近将正在施工作业的叶正均撞伤。

2022年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搏与伤者亲属叶均辉(男,本案被害死者)、陈红等人在重庆市交警十八支队协商理赔事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
陈某,29岁,某市个体运输司机,因违章驾车将某机关一辆中巴班车撞翻,致车内吴某重伤、寇某轻伤,中巴车报废,车上另外三人薛某、张某、冯某经医院检查,未发现受伤。

陈某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吴某、寇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吴某各种费用9万元、赔偿寇某各种费用5万元。

检察院曾询问某机关是否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某机关有关领导答复说,考虑到陈某自己损失也不小,还得赔偿吴某、寇某的损失,反正公家也不在乎那点钱。

检察院遂在提起公诉时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赔偿某机关因中巴车报废造成的损失4万元。

某区法院在一审中,对要求赔偿吴某各种费用9万元、赔偿寇某各种费用5万元和赔偿某机关报废的中巴车4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无效后,判决陈某有期徒刑3年,赔偿吴某6万元、赔偿寇某3万元、赔偿某机关2万元。

陈某不服,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事故发生时在中巴车上的薛某因后来查出颅部有内伤,也于此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市法院接受上诉后,原审法院在上诉期满后,认为判决尚未生效,因此暂未将刑事部分的判决交付执行。

市法院审查了一审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陈某赔偿薛某4万元,其余部分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由二审法院负责执行,吴某、寇某和薛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陈某在外省有足够的财产,要求二审法院前往执行。

二审法院认为路途遥远,无法执行,拒绝了吴某、寇某和薛某的要求。

问:本案对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有哪些错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