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作指引
河北临床实验室建设标准

河北临床实验室建设标准在河北省临床医疗领域的不断发展中,临床实验室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建设标准的制定对于提高临床实验室工作质量,确保医学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为此,我将探讨河北临床实验室建设标准的内容及要求。
一、实验室总体规划河北临床实验室建设标准首先需要考虑实验室的总体规划。
实验室面积、布局和设备选购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与要求。
建议实验室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以满足日常工作和设备管理的需要。
布局方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不同功能区域,例如标本接收区、前处理区、分析区和质控区。
设备选购应根据实验室工作范围和检测项目的需要,确保设备的准确性、稳定性和先进性。
二、实验室设备与试剂河北临床实验室建设标准要求设备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和规定。
实验室设备应购买正规厂家、品牌的产品,并在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等方面保持良好的管理。
试剂的选择应以质量为首要考虑因素,确保试剂的纯度、稳定性和与设备的兼容性。
同时,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试剂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存储、使用和报废等方面。
三、实验室环境与安全河北临床实验室建设标准强调实验室环境的准备和安全的保障。
实验室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扇换气系统,确保空气流通和减少污染物的积聚。
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并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清洁消毒。
在设备的摆放和操作区域,应设置标识和防护措施,提醒实验人员注意安全。
实验室还应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并制定应急预案,以保障人员和实验样品的安全。
四、实验室人员和管理河北临床实验室建设标准着重强调实验室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实验室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资质,并定期参加培训以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实验室应设立相应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进行科学的任务分配和工作管理。
此外,实验室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内部质控和外部质评等,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实验室质量控制河北临床实验室建设标准要求实验室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实验室应选取合适的质控品,建立规范的质控检测流程,并通过参比方法对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监测和验证。
临床医学中心工作制度范本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我国临床医学研究水平,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是以临床问题为导向,以提高临床诊疗水平为目标,开展临床研究、技术推广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技创新,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二)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三)坚持服务临床,提高临床诊疗水平;(四)坚持开放合作,促进资源共享。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中心的整体工作。
第五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中心的研究方向、科研项目和成果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设立管理部门,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事、财务、设备、实验室管理等。
第七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职责:(一)开展临床研究,解决临床问题;(二)推广临床研究成果,提高临床诊疗水平;(三)培养医学人才,提升团队整体实力;(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三、研究与开发第八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根据临床需求,制定研究计划,开展临床研究项目。
第九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注重研究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确保研究质量。
第十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研究成果进行申报、登记和推广应用。
四、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第十一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提高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加强团队建设,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医学人才。
第十三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团队的学术水平。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第十四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十五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心的国际影响力。
六、财务管理第十六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遵守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合理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临床试验中心启动流程

临床试验中心启动流程
临床试验中心启动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确定研究方案:确定试验目的、研究对象、方法、指标等,并制定详细的研究方案。
2. 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提交研究方案给伦理委员会审核,经审查通过后获得批准。
3. 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提交研究方案给药品监管部门审核,经审查通过后获得批准。
4. 招募研究人员和受试者:根据研究方案要求,招募符合条件的研究人员和受试者,并进行必要的前期筛选和检查。
5.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试验药品管理、数据管理、记录和报告等。
6. 进行前期培训:对参与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和受试者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他们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研究方案中的要求和操作。
7. 开始实验:根据研究方案要求,开始进行实验,并按照规定进行数据的记录和管理。
8. 进行监测和安全评估:对试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监测和安全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9. 结束试验:试验结束后,进行数据分析和总结,并撰写试验报告。
以上是临床试验中心启动流程的主要步骤,不同类型和规模的试验可能会有所差异。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14•【字号】冀卫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卫发〔2019〕2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网信办,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我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河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19年8月14日促进全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形成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良好发展格局,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升社会办医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委《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简化准入审批服务(一)提高审批效率。
建立社会办医多部门联动审批机制,提供"一站式"服务,推广"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审批效率。
河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作指引

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作指引为落实《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和《省医学科技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思路和主要任务,鼓励省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申报奠定基础,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加强临床医学技术创新,加快推进临床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以临床技术研究为主线,打破现有的专业与学科界限,促进多机构、多学科、多专业跨界融合,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和应用,支撑医疗联合体建设,推动医改实施,为临床诊疗实践搭建共享平台,提供技术支撑和产品保障。
(二)建设目标。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是我省医学科技发展整体布局的重要容,是临床医学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的研究平台。
针对我省疾病防治需求和临床医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努力将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成整合集成临床医学研究资源和创新力量的重要依托,建设成实施主要疾病领域临床研究的主体力量,建设成促进医学科技成果普与普惠的应用平台,为培育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奠定基础,为我省医学科技发展和健康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是面向我省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省级科技创新基地。
(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主要功能是有效利用临床医学研究资源,开展针对临床问题的规研究,推进临床工作科研化,促进医学科技成果普与普惠。
主要任务如下:.紧密围绕省重点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临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研究制定省临床医学相关专业领域研究方向、重点任务和实施方案;.培育临床研究团队,培养临床研究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技术骨干。
积极与京津冀医学院校和医疗机构合作,构建协同创新网络,组织和参与大规模、多中心、规化临床研究项目;.重点针对常见病、高发病,组织开展大规模、多中心的循证评价研究;开展预防、诊断、治疗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研究和应用评价;开展诊疗规和疗效评价研究,开展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在临床的应用和推广;.搭建健康医疗大数据、样本资源库等专业化的临床医学公共服务平台和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临床研究平台,建立不同层次临床研究机构的共同体(协同创新网络),探索临床研究管理体系和制度;.研究提出诊疗技术规划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供行业主管部门参考。
2023年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47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冀科金规〔2023〕1号
48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办法》
冀科创服规〔2023〕1号
49
《河北省创新创业大赛管理办法》
冀科创服规〔2023〕2号
(二)限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河北省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冀科规〔2020〕1号
11
《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冀科资规〔2020〕1号
12
《关于〈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冀科资规〔2022〕2号
13
《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冀科资规〔2021〕1号
14
《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揭榜挂帅”组织实施工作指引》
冀科资规〔2022〕1号
15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冀科监规〔2021〕1号
16
《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冀科高〔2018〕1号
17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冀高认办〔2017〕7号
18
《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冀科高〔2020〕10号
冀科资规〔2020〕2号
2
《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冀科高规〔2021〕1号
3
《河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冀科区规〔2020〕1号
(三)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冀卫医〔2008〕19号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武警河北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即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生化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等。
(一)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内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新增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医疗机构开展的检验项目须报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等需要准入的临床检验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准入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相关工作人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2年度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评审结果的公示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2年度市临床医学研究中
心评审结果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2.09.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2年度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评审
结果的公示
依据《关于加快石家庄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促进临床医学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石科〔2022〕14号)有关要求,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近期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评审工作,确定拟认定石家庄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5家,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9月21日-9月25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详细写明异议的内容和事实根据。
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方式。
匿名、冒名或超出公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社发科)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452号邮政编码:050031
附件:2022年度石家庄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拟认定名单(略)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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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作指引
为落实《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和《省医学科技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思路和主要任务,鼓励省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申报奠定基础,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加强临床医学技术创新,加快推进临床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以临床技术研究为主线,打破现有的专业及学科界限,促进多机构、多学科、多专业跨界融合,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和应用,支撑医疗联合体建设,推动医改实施,为临床诊疗实践搭建共享平台,提供技术支撑和产品保障。
(二)建设目标。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是我省医学科技发展整体布局的重要容,是临床医学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的研究平台。
针对我省疾病防治需求和临床医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努力将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成整合集成临床医学研究资源和创新力量的重要依托,建设成实施主要疾病领域临床研究的主体力量,建设成促进医学科技成果普及普惠的应用平台,为培育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奠定基础,为我省医学科技发展和健康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是面向我省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省级科技创新基地。
(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主要功能是有效利用临床医学研究资源,开展针对临床问题的规研究,推进临床工作科研化,促进医学科技成果普及普惠。
主要任务如下:.紧密围绕省重点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临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研究制定省临床医学相关专业领域研究方向、重点任务和实施方案;
.培育临床研究团队,培养临床研究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技术骨干。
积极与京津冀医学院校和医疗机构合作,构建协同创新网络,组织和参与大规模、多中心、规化临床研究项目;
.重点针对常见病、高发病,组织开展大规模、多中心的循证评价研究;开展预防、诊断、治疗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研究和应用评价;开展诊疗规和疗效评价研究,开展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在临床的应用和推广;
.搭建健康医疗大数据、样本资源库等专业化的临床医学公共服务平台和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临床研究平台,建立不同
层次临床研究机构的共同体(协同创新网络),探索临床研究管理体系和制度;
.研究提出诊疗技术规划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供行业主管部门参考。
组织开展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提升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积极申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分中心,探索建设省部共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积极参与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协同网络,开展合作研究。
三、基本条件
(一)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依托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应为三级甲等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联合二、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家以上,形成临床医学研究共同体,构建协同创新网络;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负责人,应为省该领域的领军人才,原则上,申报前五年,应在申报领域主持或参与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根据需要,依托单位应建有医学实验和临床检测平台,实验动物技术服务平台,可研究性临床数据资源储存和处理平台等基础平台;
.依托单位在所申报领域的临床研究能力具有综合优势,能够统筹协调省该领域研究力量,研究团队结构合理;
.依托单位能够对拟申报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提供场地、设施、运行经费和基本人员等相应的条件保障,并建立有利于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包括国外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科技管理等方面专家,指导中心建设工作。
(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作为组织实施医疗卫生领域疾病临床研究的主体力量,同一领域全省建设一个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四、备案程序
(一)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采用申报备案管理,备案基本程序:
.发布通知。
省科技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每年一次定期发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备案申请通知,公布申请程序、申请需提交材料等;
.备案申请。
依托单位根据通知,对本单位重点发展方向和拟申报领域的建设情况进行合理论证,并选择优势领域,提出备案申请,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省直医疗卫生机构直接上报),同一依托单位在同一领域只能提交一项备案申请;
.评审论证。
省科技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省临床研究发展需求、医学科技发展整体布局和
申报领域的综合情况,按照备案评审指标对申请备案的中心进行条件资源、科研水平、研究能力等论证,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备案的中心打分、排序;
.备案登记。
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纳入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
(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请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备案申请书;
.依托单位与协同创新网络成员单位的共建协议;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专职科研助理、专职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部管理制度;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要成员及团队业绩证明材料;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
.依托单位经费投入的承诺证明。
五、运行管理
(一)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依托所在的法人单位建立,依托单位优先保障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发展所需的人、财、物等条件。
(二)鼓励各中心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战略以及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利益分享机制和高效管理模式,
协同创新网络临床研究机构之间应建立有效的协同机制,拓宽成果转化渠道。
(三)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年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编写《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报告》。
新增协同创新网络单位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并按照程序备案。
(四)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要科学规的组织开展临床研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五)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开展的科研项目要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和权利,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以及在资源共享、成果分享、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的问题。
(六)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要定期召开讨论分析会、专家咨询会等学术交流活动,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评估研究计划与发展规。
通过培训提高研究人员临床研究水平,并积极检索、学习国外最新研究进展。
(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要根据省重大疾病、常见病、多发病等临床实践中的关键问题,协同其他研究和医疗机构,发挥好技术创新、集成、转化、引领作用,推动诊疗规普及。
六、运行情况评估
(一)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对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基础建设、资源整合、协同创
新、临床转化、推广服务等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二)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基础建设、资源整合、协同创新、临床转化、推广服务个一级指标及其下设个二级指标。
(三)评估对象是予以备案登记并运行三年的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评估的目的是准确掌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及其协同创新网络的运行状况,指导和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完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体系,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支持和相关管理提供依据,更好地发挥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在我省医学科技发展整体布局中的平台作用。
(四)组织实施。
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依据所评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疾病领域,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估专家委员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专家委员会或第三方机构作为评估实施方,具体开展评价活动并形成评价意见,主要程序如下:
.评估准备。
评估实施方设计评估方案和相关技术文档,明确评估程序和方法、指标体系和各指标权重、信息收集容和渠道等,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形成评估手册;
.自评阶段。
依托单位依据指标体系对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进行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技术评估。
评估实施方通过审核自评报告和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现场考察、会议答辩等形式,依据指标体系对相关建设情况定量部分进行加分汇总,对定性部分进行赋权分
档加分,完成定量指标部分的评估分析;
.综合评估。
根据定量指标评估分析结果和专家综合评估意见,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五)对建设运行情况较好的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多渠道支持。
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省部共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通过省省级科技计划,以前期资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中心,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中心予以撤销备案,被撤销的中心依托单位五年不得再次申报中心建设。
附件:.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请备案评审指标
.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运行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
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请备案评审指标
附件
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运行评估指标体系
注:协同创新、临床转化、推广服务三项指标,在国家层面取得突出成绩,相应指标给予适当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