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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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与实施

第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与实施本章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基础教育方面的法律,是促进和保障我国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法。

本章主要介绍《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立法过程、立法原则、法律地位以及义务教育的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

并通过案例分析明确其法律责任和法律实施的要求。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于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基础教育方面的法律,是促进和保障我国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基础教育的普及和全民素质的提高。

一、立法过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新的政策出台,推动了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也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教育法制建设也随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

为了在我国实施义务教育,1984年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开始着手准备起草《义务教育法》。

1985年5月27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制定义务教育法、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任务。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明确提出通过立法在全国实施义务教育,它有力地推动了《义务教育法》起草工作的进行。

在起草工作中,有关同志搜集整理了我国有关实行普及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历史资料,学习研究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有关普及教育的方针、政策,总结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普及教育的成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参阅了世界上一些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的立法文献,结合我国的现代化需要和实际国情,草拟了《义务教育法(草稿)》。

在修改过程中多次征求社会各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多次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对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反复修改,力求使《义务教育法》既能体现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又适应我国的具体国情,便于在实践中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解读》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我国政府为了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国民受教育权利,规范高等教育活动,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行深度解读,探讨其对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意义和影响。

二、高等教育法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2018年12月29日经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出台,是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为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培养国际一流人才提供法治保障,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创新与进步。

三、高等教育法的主要内容1.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包括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选择学习专业、参加高等教育教学活动、获得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等方面的权利。

高等教育法还规定了学生要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业要求、尊重教育工作者等。

2. 教学科研规范高等教育法对高校的教学科研活动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教学计划的设计、教学质量的保障、科学研究的开展等方面。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提高高等教育的整体质量,促进教学科研的规范和科学化发展。

3. 学校管理与监督高等教育法强调了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对高校的管理体制、经费使用、招生就业、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旨在建立健全的高校管理制度,保障高等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四、高等教育法的深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化进程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这部法律的实施,将对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

1. 保护学生权益高等教育法的出台,为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受益者,其权益的保障对于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而高等教育法的实施,则将进一步推动学校在学生权益保障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

2. 规范教学科研活动高等教育法对高校教学科研活动的规范,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面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PPT课件

全面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PPT课件

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 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 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1995年颁布,2009年第一次修正,2015年第二 次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content
01 总 则 03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05 受教育者 07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09 法律责任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解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者依法
登记注册设立的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他是有计划、有
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既包括学制
系统内的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
学历性教育的机构。
2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
补充说明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 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第26条第3款)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 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 营利性组织。(第26条第4款)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 32条第2款)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 国家所有。(第32条第3款)
结合《教师法》与《教师资格条例》
第五章
受教育者解读
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职从 业人员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也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基础 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国公民。
02 教育基本制度 04 教师教育工作者 06 教育与社会 08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10 附 则

教育法规解读和分析教育领域的法规和政策

教育法规解读和分析教育领域的法规和政策

教育法规解读和分析教育领域的法规和政策教育是国家的根本大计,为了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保障教育质量,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教育法规和政策。

这些法规和政策的出台,旨在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育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和优质发展。

本文将对教育法规进行解读和分析,探讨其具体内容和影响。

一、教育法规的分类教育法规可以分为国家层面的法规和地方性的法规。

国家层面的教育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这些法规是国家对教育领域进行全面规范的法律文件,对于确保教育公平和优质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地方性的教育法规则是针对具体地区的教育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比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教育管理办法、规定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内容和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文件,该法明确规定了教育的宗旨、任务和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教育权益,促进了教育的公平和优质发展。

1. 宗旨和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教育的宗旨和任务。

宗旨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任务是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满足国家建设进步的需要。

这一宗旨和任务的规定,为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和目标。

2. 教育权益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保障了公民的教育权益。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提供普通教育的各种形式和层次,并推进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多样化教育的发展。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对于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特殊保障措施,以促进教育公平。

3. 教育质量的改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要求加强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价,推进教育发展方式的转变。

为了提高教育质量,法律规定了教育机构的管理要求,包括师资培养、教材建设、课程设置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规定促使教育从注重知识灌输转变为注重素质培养,推动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三、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案例除了国家层面的教育法规,各地方也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教育法规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实施与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实施与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实施与应用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是民族振兴的希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作为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对于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教育法》的制定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现实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教育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为了规范教育活动,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育法》应运而生。

这部法律明确了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和目标。

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一规定为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确保教育始终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

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方面,《教育法》发挥了关键作用。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这意味着,无论是在繁华的城市还是偏远的乡村,无论是富裕家庭的孩子还是贫困家庭的孩子,都有权利接受良好的教育。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大对教育资源薄弱地区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等。

同时,对于特殊群体,如残疾儿童、贫困家庭子女等,《教育法》也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适合其身心发展的教育。

《教育法》对教育管理体制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我国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政府在教育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这有助于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避免出现管理混乱和职责不清的情况。

在学校管理方面,《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教育教学活动是教育工作的核心,《教育法》对教育教学的内容、方法等方面也做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三、教育法的特点
1、主体的多样性。
“主体”,是指教育法律主体,是指教育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者权利义务的承担 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从教育对象上看 ,我国宪法赋予了每个中国公民有受教育 的权利。从幼儿,到青少年,到成人接受 各种形式、不同层次的教育和培训的教育 对象,都享有教育的权利和承担着相应教 育的义务。这就使教育法的法主体呈现多 样性。
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
扫除文盲(制度);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 制度。
(此外,教师制度也被看成是基本教育制 度。)
五、教育法律责任
(一)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 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 法律后果。因为现行教育法的相当一部分规 定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有行政 法的属性,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本身 就带有行政违法性,所以,行政法律责任是 违反教育法最常见的一种法律责任。在实际 工作中,对于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追 究法律责任,大量的也是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
(三)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 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 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 ,达到犯罪的程度时,所必须承担的法 律后果。
• 《教育法》在第71条、第72条、第73条 、第77条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 学校教育教学程序、破坏校舍、场地及 其他财产、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追究 刑事责任做了规定。
4、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1)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
年学生。 (2)注重保护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 (3)注重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四、教育活动的原则和基本教育制度
(一)国家教育方针: 1、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城乡教育费附加
校办产业和 社会服务等收入
3
社会力量捐资助学 和集资办学
4
运用金融和 信贷手段融资
国家财政性
2
教育经费支出
5
设立教育
专项资金
1
6
教育经费 筹措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八)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机制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里面,国家规定财政性 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为4%
《教育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认定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 (2)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 费的。
(一)违反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 教学秩序的。(2)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3)侵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教育基本制度
建国以来,我国教育制度日臻完善,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制度。 《教育法》第二章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作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教育基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制度。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 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它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 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和关系。我国已建立起普通 教育和职业教育两种教育,建立起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多种 形式办学的学制系统。
(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国 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 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要解读
教育基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与实施

第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与实施本章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基础教育方面的法律,是促进和保障我国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法。

本章主要介绍《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立法过程、立法原则、法律地位以及义务教育的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

并通过案例分析明确其法律责任和法律实施的要求。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于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基础教育方面的法律,是促进和保障我国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基础教育的普及和全民素质的提高。

一、立法过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新的政策出台,推动了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也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教育法制建设也随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

为了在我国实施义务教育,1984年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开始着手准备起草《义务教育法》。

1985年5月27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制定义务教育法、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任务。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明确提出通过立法在全国实施义务教育,它有力地推动了《义务教育法》起草工作的进行。

在起草工作中,有关同志搜集整理了我国有关实行普及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历史资料,学习研究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有关普及教育的方针、政策,总结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普及教育的成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参阅了世界上一些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的立法文献,结合我国的现代化需要和实际国情,草拟了《义务教育法(草稿)》。

在修改过程中多次征求社会各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多次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对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反复修改,力求使《义务教育法》既能体现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又适应我国的具体国情,便于在实践中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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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颁布,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进人全国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教育法》概述1、《教育法》的立法基础制定《教育法》是全国人民普遍关心的大事。

《教育法》的颁布是时代的召唤,历史的必然。

《教育法》是教育改革和发展关键时期的必然产物,它的诞生经历了长期的孕育过程,有着坚实的立法基础。

(1)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特别是他的教育思想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

邓小平同志十分重视教育工作,在制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发展战略中,始终把教育作为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全局和社会主义历史命运的一个根本问题,摆在突出位置。

邓小平同志的教育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与教育思想在当代的发展,例如,他提出的教育要“三个面向”,培养“四有”人才的思想;教育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思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教师的思想;坚定不移地实行教育改革,全党人民都要支持教育的思想;加强党对教育工作领导的思想等等,这一些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指针,为制定《教育法》奠定了理论基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

我国一切法律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依据。

宪法规定了我国发展教育事业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例如,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多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等等。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中的这些条款,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

(3)《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全面的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总结了建国以来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经验,为新时期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绘制了宏伟的蓝图,是指导我国90年代乃至21世纪初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它确定的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原则、目标、战略、方针、政策措施,是制定《教育法》的政策基础。

(4)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为《教育法》的制定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教育改革不断深入,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

同时,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难。

《教育法》正是通过立法,对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加以确认和保护,通过推行法制解决问题和困难。

我国的《教育法》,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土壤中产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为《教育法》提供了扎实的基础。

总之,《教育法》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立足国内教育实际,借鉴国外教育法的有益经验,经十年的调查研究,集全党、全社会的智慧形成的一部重要法律。

2、《教育法》的重要地位《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

在我国法律体系和教育法规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教育法》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基本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教育法》是《宪法》之下的国家的关于教育的基本法律。

《宪法》是制定《教育法》的依据,《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教育法》不能同其抵触。

《教育法》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以教育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有着特有的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基本原则,并运用相应的处理方式。

它与刑法、民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相并列,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其他单行教育法规都只是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的教育关系,或某一项教育工作的,都是“子法”。

这些单行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要以《教育法》为依据,不得与《教育法》确立的原则和规范相违背。

《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要在20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形成协调一致、层次有序、完整统一的教育法规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教育法》是统帅,起着统领作用。

3、《教育法》的立法特点(1)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

《教育法》作为教育的基本法,要为其他法律、法规提供依据,这就要求《教育法》的内容要尽可能全面。

我国的《教育法》把应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重要事项如教育的性质、地位、方针、基本原则等,作了全面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教育基本法全面性的特点。

《教育法》在全面规范和调整各类教育关系的同时,又抓住了现阶段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如德育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单独列项等。

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既体现了基本法的要求,同时也体现了《教育法》的现实性。

(2)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

《教育法》把四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成熟经验,通过法律规范形式固定下来,如教育管理体制中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学校法人地位及自主权;以财政拨款为主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等,巩固了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同时《教育法》也把符合改革和发展方向,但还有待于进一步实践和探索的问题,如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运用金融和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等,做出了导向性的规定,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和推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3)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教育法》作为教育的根本大法,只能对关系到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如教育的性质、方针、教育活动的原则等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而不可能对具体问题作出规定。

但过于原则而不易操作;不易操作,则难以落实。

《教育法》在突出原则性的同时,又注意到实施上的可操作性,特别是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处罚形式、执法机关等等,加强了《教育法》的可操作性,以保证《教育法》的顺利实施。

4、《教育法》颁行的意义《教育法》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1)《教育法》对于落实优先发展教育的战略地位提供了法律保障。

《教育法》以党的政策为依据,明确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教育是立国之本的思想,这无疑对于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确立,将会使一系列法律措施,特别是教育投入措施得以落实,这就会极大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2)《教育法》对保证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

《教育法》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教育法》所规定的教育方针指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将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教育方针确定下来,这就从根本上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教育事业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

(3)《教育法》对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过去,无论是教育者还是受教育者,权利意识都很淡薄。

在教育没有得到应有尊重的情况下,教育关系主体的权益往往受到损害。

为了保护各类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教育法》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了法律规定。

并对侵犯教育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以法律手段保障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4)《教育法》对巩固教育改革成果,促进教育改革深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教育法》把改革开放以来的教育改革发展成果,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同时也把符合教育改革发展方向,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也规定了导向性条款,为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教育法》的基本内容《教育法》涉及面广,内容丰富。

有关教育的全局性重大问题,如: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方针、教育基本制度,各类教育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教育投入,教育对外教育与合作,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全面的规定。

全文共10章84条。

(一)我国教育的性质与方针《教育法》在总则中,对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和教育活动原则作了法律现定。

《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为什么说我国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其一,我国发展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这是我国教育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

其二,我国教育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

这是我国教育社会主义性质的重要保证。

其三,我国的教育事业立足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发展教育的目的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

这些都表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教育法》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方针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教育方针进一步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二)我国教育体系的改革与发展《教育法》在总则中,对我国教育体系的改革与发展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1.建立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终身教育思想已经成为国际教育改革的重要指导方针,建立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业已成为国际教育体系改革与发展的共同目标。

终身教育体系既包括学校教育体系又包括社会教育体系,是对受教育者一生各个阶段分别进行不同种类和形式的教育。

我国教育体系的改革与发展的目标法定为建立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反映了我国教育“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的需要。

2.积极推进教育改革为建立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需要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并使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

国家教育改革涉及到教育领域的方方面面,主要有:加快办学体制改革,理顺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体制,推进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制度与就业制度改革,深化教学改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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