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2008劳动关系报告x
中国劳动关系的历史演进

中国劳动关系的历史演进中国劳动关系的历史演进——基于百年历史的考察一、引言劳动关系,是指产业社会以及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个人、集体及组织之间的关系[1]。
在劳动过程中,各主体因劳动条件、劳动标准等事由的意见不一致发生矛盾或冲突,发生争议或纠纷,引起关系的破坏或破裂,严重的还会酿成恶性劳动关系事件[2],称为劳工问题。
2008年开场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引发了新一轮的劳动争议顶峰,2008年劳动争议呈现井喷状态[3],2009年出现影响全国的恶性劳动关系事件[4],2010年开场凸显大规模群体性劳动关系事件[5],一连串的事件[6]推动劳动关系成为举国关注的焦点。
为及时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实现产业和平、促进社会协调稳定开展的目的,需要对劳动关系有清晰的认识。
探讨劳动关系在中国的起源与演进脉络,汲取历史经历与智慧,了解中国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对解决当今的劳动争议,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中国劳工问题的形成中国的劳动关系起源于劳工问题。
劳工问题同工人阶级一样,伴随着外国资本、中国早期的官僚资本和民族资本这三种近代工业而产生和开展的[7]。
中国近代工人阶级的产生,大致分为三个阶段[8]:最早的是十九世纪四五十年代,在通商口岸出现的修船工、海员和码头工人。
六十年代的洋务运动兴起后,在洋务派的工矿中,产生了第二批近代产业工人。
七十年代以后在中国民族资本企业里,产生了第三批近代产业工人。
自工人阶级产生之初,就遭受外国资本主义、本国封建势力和资产阶级的三重压迫,压迫异常严重和残酷:工资极其卑微、工作时间超长、劳动条件恶劣,还遭受政治上的压迫和凌辱[9]。
近代产业工人自诞生之日起,就开场了"为争得出卖劳动力的有利条件,为改善工人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10]的自发经济斗争,表现为"个别工人同直接剥削他们的个别资产者作斗争〞[11],即西方国家早期普遍存在的劳工问题[12],称为劳工问题形成阶段。
当前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矛盾带来的挑战与解决途径——企业劳动关系矛盾问题研究报告(下)

概括起来 , 这种影响集 中在如 下方 面。
( ) 政 府 协 调 劳动 关 系 的 能 力提 出 了挑 战 , 使 政 府 加 快 转 一 对 促 变经 济 发展 方 式和 改革 收入 分 配制 度
劳动关 系矛盾 的频发 、 高发 , 政府 的处置 能力和机 制带来 了越 对 来越大 的挑 战。首先 , 以往 有 的地方政 府 重资本 轻 劳动 的做法 显然 已不可取 也行 不通 了; 其次 , 方政府 要在 劳资诉 求 中找 到平衡 点进 地
性合 法 维权
从 当前 的结果来看 , 劳动关 系矛 盾的调处 , 对 一定程度上推 动改 善 了劳动者 的部分权 益。企 业劳动关 系矛 盾的发 生客观上 强化 了劳
动者的维权意识 , 在与企业管理者争取合法权益的过程 中, 职工的维
权意识 日益增 强 , 尤其是新 一代产业工人 , 较其父辈来说更清楚 自身
的权 益何在 , 也更倾 向于采取 实际行动来 维权 。近 些年 不少地 方不
断 出现 企业“ 用工荒” 表 明我 国可 能正 临近 一些学者论及 的“ , 刘易斯
转折 点” 劳动力市场供 求关 系 中将 发 生有利 于劳 动者 的积极 变化 , ,
使 劳动者在劳资博 弈 中的话语权逐渐增 强。 劳 动者应如何理 性合法 维权 也 面临着考验 : 动者 与企 业是 一 劳 个 共生体 , 劳动者如何通过合 法 的 、 学 的、 性 的途径 和手段 争取 科 理
原有 的经 营管理秩序甚至其近 期效益都会 受到影响。企业若 要保持
1 n
正常运 转 , 应 当调整 自身 以适 应新 的劳动关 系状况 。一些企 业职 就
工采取 集体停 工 的方 式要求加薪 的举 动说 明 , 以前企 业说 了算 的管
总工会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情况的调研报告

总工会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情况的调研报告总工会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情况的调研报告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为了准确了解全县劳动关系状况,进一步促进我县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近日县总工会采取走访、座谈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我县企业单位劳动关系状况进行了调研。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全县现有各类企业226户,已建立工会组织92个,其中国有及集体企业工会6个,非公企业工会76个,行业(区域)性工会9个,楼宇工会1个,覆盖法人单位213家,建会率达到94%;有会员7398人,入会率达到95%。
近年来,全县各级工会紧紧围绕依法维护职工经济、文化、民主政治、安全生产和社会保障权益“五项权益”,有效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实现了职工体面劳动、尊严劳动、快乐生活,促进了企业发展,维护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开展集体协商工作,依法维护职工经济权益。
一是稳步推进集体协商工作,全县共开展集体协商活动120场次,培育集体协商示范点15个。
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各75份,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38份,签订率分别达到了100%和51%。
二是建立了工资分配协商共决机制,建立健全了协商共决机制,使工资集体协商成为劳动关系调整的重要制度和工会履行维护职责的基本载体。
三是建立了工资分配监督机制,坚持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渠道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四是建立了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增长,随着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标准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标准提高而提高,推动职工工资持续合理增长,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奠定良好基础。
(二)落实厂务公开制度,依法维护职工政治权益。
一是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群众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和权利,发挥职工群众管理企业的作用。
我国劳动关系现状及法规

我国劳动关系现状及法规我国劳动关系现状及法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劳动关系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并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规体系。
以下是对我国劳动关系现状以及相关法规的详细介绍。
一、劳动关系现状1. 劳动力市场我国劳动力市场非常庞大,拥有近14亿的人口规模和广泛的劳动力资源。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工成为重要的劳动力来源,他们跨越了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差异,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同时,随着社会结构和职业要求的变化,高技能工人的需求也逐渐增加。
2. 劳动力就业问题尽管我国劳动力市场庞大,但就业压力依然存在。
据统计,每年大约有1000万以上的大学毕业生需要就业,同时,大量农民工也在农村和城市之间迁徙寻找工作机会。
为了解决就业问题,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鼓励创业、鼓励发展新兴产业,并提供相关的培训和就业援助。
3. 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一直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以及工作环境等方面。
政府加强了劳动力市场监管,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权益,打击违法用工和保护劳动竞争等行为。
二、劳动法律法规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工会法》等。
这些法规明确了劳动者和雇主的权责,并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工资和福利待遇、工时和休假等相关内容。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劳动关系的规范文件,以保障劳动者权益,如国务院发布的《劳动用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
三、当前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的劳动法规较为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雇主对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不高,导致违法用工和欠薪等问题时有发生。
其次,一些劳动者仍然面临工资低、工时长以及劳动条件差等问题,尤其是一些基层劳动者和农民工。
最后,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仍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纠纷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2008年劳动合同法

2008年劳动合同法篇一:劳动合同法全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全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企业劳动关系的历史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来企业劳动关系的历史变迁新中国成立后,“劳资两利”思想使劳资矛盾逐步得到缓解。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关系呈现出单一、固定的行政化态势。
进入转型期后,在经济体制转型、用工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和保险福利制度改革等推动力的作用下,我国的劳动关系朝着类型多样化与复杂化、主体利益明晰化与差别化、运行方式契约化与自主化的方向变迁。
变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值得反思,劳动关系双方必须相互为本才能互利共赢。
自亚当·斯密以来,劳动是价值的标准和源泉这一观念深入人心。
作为人类最基本的社会实践活动,劳动创造了人类和人类社会,因此劳动关系也就构成了所有社会关系的基础。
现代社会中的劳动关系牵涉到广大劳动者和诸多企业的利益,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正如马克思所言: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体系围绕旋转的轴心”[1](P589)。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早在1945年,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就劳资利害关系问题进行了阐述,进而于1947年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中明确提出了“劳资两利”的思想,这一思想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企业处理劳动关系的指南。
在当时以“动员一切力量恢复和发展生产事业”为中心任务的前提下,国家一方面倚重私人资本主义工业,对民族资产阶级采取伸缩性的限制政策,使私营工商业得到恢复和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努力发展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劳动者的就业与生活需要。
由于在制度安排和实际操作中都注意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剥削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劳资矛盾得到缓解,劳动关系总体上处于缓和状态。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我国开始进入全国性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并沿袭苏联模式,形成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
国家采用统包统配的方式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终身制”的固定工,实行平均主义“大锅饭”式的工资分配制度,而且采取国家和企业包揽各项劳动保险和企业集体福利的办法来对其进行社会保障。
当前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矛盾的状况、发展态势及主要原因——企业劳动关系矛盾问题研究报告(上)

升 向好 的基 础渐趋巩 固, 业经营状况逐 渐好 转 、 企 用工有 所增加 , 多 数企业 能够依 法用工 , 业劳动关系总体稳定 。但 不容 忽视 的是 , 企 部
分 地 区、 业和 企 业 劳 动关 系矛 盾集 中凸显。 中国工运 研 究所 于 行 2 1 年 先后赴 浙江 、 苏、 00 江 云南等省份 开展 专题调研 , 当前我 国企 对
纠 纷 仍 旧是 我 国劳 动 关 系矛 盾 的主体 。
2 当前 的企 业 劳动 关 系矛 盾 仍 属 于局 部 性 矛 盾。 从地 域 分 布 .
看, 东部沿 海地 区、 国有 改制企业集 中地 区和企 业相 对集 中的部 分 中
西部地 区, 劳动关 系矛 盾密集 区。据 上海 市 劳动仲 裁部 门反 映 , 是
17 7 8
( 干I) 旬 J
中共 中央 党校主 管主 办
2 1 年 2月 1 0 1 0日
●当前我 国企业劳动 关系矛盾的 状况 、 发展态势 及主要原因 ……呻 国工运研 究所课 题组 ( ) 1
当前 的企 业 劳 动 关 系矛 盾 是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 下经 济 社 会发 展 到 一定 阶 段的必然结果 , 是不可回避的现实。对此 , 要走 出将劳动关系双方在经济利 益 方面的矛盾简单视为“ 不稳定 因素” 的认识误 区, 予劳动关系各个主体利益表 赋 达 的正常渠道 , 以避免经济利益诉求 向其他领域的蔓延。各级政府要树立正确 的政 绩观 、 众观 、 益观 , 民生 问题 特 别是 劳 动者 权 益 的改善 问题 作 为 实现 群 利 将
9 4 件上升到 2 0 年 的 180 87 09 30 件。尽管集体劳 动争议 的绝对数量在 不 断增 多 , 但集体 劳 动争议案件 占劳 动争议案 件 的 比重 显示 出下降 态势 , 0 1 的64 由2 0 年 . %下 降到 2 0 年 的2 总体 来说 , 09 %, 个体 性劳动
中国企业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计算及其应用

果表 明 : 企业在社会保 障方面和谐程度 最高, 在 工 资 报 酬 分 配 方 面和 谐 程 度 最 低 , 在培 训教 育与工作 环境 、 劳 动 合 同评 价 、 工 会 建 设 与 劳 动 争议 处 理 等 方 面和 谐 程 度 一般 , 因此 , 中 国企 业 劳动 关 系仍 需进 一 步调 整 和 改善 。
d i s p u t e r e s o l u t i o n .Th e r e f o r e l a b o r r e l a t i o n s o f Ch i n e s e e n t e r p r i s e s we r e s t i l l i n n e e d o f f u r t h e r a d j u s t me n t
第 2 7 卷 第 1期
2 O l 3 年
湖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南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Vo 1 . 2 7, No . 1
1月
J o u r n a l o f Hu n a n U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 关 键 词 ]企 业 组 织 ; 劳动关 系; 和 谐 指数 ; 劳动 关 系 管理 [ 中 图 分 类 号 ]F 1 2 0 [ 文 献标 识 码 ]A [ 文 章 编 号 ]1 0 0 8 -1 7 6 3 ( 2 0 1 3 ) O l —o o 7 3 一O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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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2008劳动关系报告蓝白企业劳动关系报告目录研究方法前言第一部分调查与分析第二部分案例与分析第三部分总结和谐劳动,强健企业研究方法蓝白劳动网始终致力于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的研究和实践,为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与管理提升而努力。
《蓝白企业劳动关系报告》的调查和研究是蓝白劳动网常年开展的业务内容,每年年终制作报告。
本报告是《蓝白企业劳动关系报告》的首次完整发布。
2008年度是中国企业劳动关系史上具有非常意义的一年,本年度的报告也紧密结合2008年内中国劳动关系的变化和热点开展调研和分析。
此次调查和分析,我们试图2008年法律制度调整对企业劳动关系的影响,并分析企业可能采取的有效应对。
但是,制度的影响往往非常长期和滞后,更深层次的影响我们也将在今后的报告中予以关注。
在2008年的调查过程中,我们分别设置了8个主题,回收了500多份调查问卷,涉及的企业性质包括国有、外商投资、民营、上市公司等,行业也涉及了快速消费品、医药、制造、IT、投资、金融、汽车、房地产、物流等。
此外,我们还通过相关系统收集了大量的案例,包括上海、江浙、北京、广东等地的公开案例,争议内容包含了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劳动标准、就业歧视、劳动保护、职场性骚扰等。
研究过程中,我们也试图理解各地劳动关系运行的差异,这些差异不仅存在于各地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制度规定中,还体现在其劳动关系的历史、文化背景中。
前言2008年企业的劳动关系现状如何?2008年以前,我们认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并不好。
这集中体现在2005年全国人大关于劳动法执法检查报告中。
据《工人日报》的报道,检查报告认为在建筑、轻工、服装、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小型非公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
企业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
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
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
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以此盘剥劳动者。
2、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拖欠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形成。
据2005年4月的抽样调查显示,12.7%的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2004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占41%。
另据检查组问卷调查,在近一年中,有7.8%的员工被拖欠过工资,工资平均被拖欠3.2个月,人均被拖欠金额2184元。
4、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劳动条件差。
相当一部分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并且不付加班工资,特别是一些生产季节性强、突击任务多的企业,劳动者每日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
一些企业设备陈旧、作业环境差,劳动者直接受粉尘、噪音、高温甚至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工伤事故经常发生,职业病危害严重。
5、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欠缴保险费现象严重。
目前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群主要是国有、集体单位职工,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没有参保,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也难以按现行制度参保。
多数地方的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地市级甚至县级统筹,难以有效发挥互济功能,也造成目前养老保险关系难以异地转移,进城务工人员参保积极性不高。
6、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力量不足,手段软弱,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许多地方仅能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没有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对已经查处的案件惩处力度不够,达不到震慑违法用人单位的目的。
这一报告的基本观点影响了整个《劳动合同法》立法的进程,并在2007年山西“黑砖窑”事件中被异常放大。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一年来,劳动关系状况好不好?2008年1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执法检查组报告了执法检查情况。
报告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实现了以下好的成效: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上升;二是新签劳动合同的平均期限有所延长;三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四是农民工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
但是,存在的问题还是比较严峻:一是部分行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二是劳务派遣用工中不规范的问题亟待研究解决;三是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影响劳动合同的签订;四是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力度不够。
尤其是10月份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快速蔓延和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的影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经营困难加剧,亏损企业和亏损行业增加较多,关闭企业数逐月增加;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下降,一些企业裁员增加,有的企业虽不裁员,但提前或长期放假,农民工下岗和返乡回流增多;受经营困难影响,企业欠薪情况增多,企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难度加大,有的地方还发生企业主欠薪逃匿事件,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从年初新法的实施,到年底经济的危机,对企业而言都是“坎”,所有外部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的变迁,体现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就是各种“风险”和最终产生的“成本”。
因此,2008年度“蓝白企业劳动关系报告”的主题就是“新的成本与风险”。
有人称2008年为中国劳动关系元年,但是新法已出而新秩序尚未建立,实现和谐劳动关系任重而道远。
第一部分调查与分析在2008年,劳动关系领域中新政频出,对企业劳动关系的运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蓝白专业机构在2008年中先后在沙龙、论坛、讲座、座谈会等各种形式的活动中进行了二十余次的有效调查,收集有效问卷500余份。
经过整理和分析,从一个侧面表现了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和发展的态势。
一、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做了严格的规定,并对于应当订立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苛的法律责任。
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而对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要自应订立无固期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1.调查表明,通常不签劳动合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最易发生在原合同到期需要续约的老员工身上:接近半数的被调查者认为到期老职工续约时最易发生事实劳动关系。
这完全与理论的推演结论是一致的。
因为合同订立过程是一个谈判过程,如果一方占有绝对优势,那么这个谈判过程就有可能异常漫长而艰难。
对于续约谈判中的老职工而言,劳动关系已经确立,继续留用也已经毫无悬念,那么其在谈判中就容易处于绝对优势地位。
这种绝对优势地位容易产生令对方无法接受的谈判条件,从而造成谈判的僵局。
因此,对于续约的老职工,应当及早启动续约谈判,并尽可能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完成谈判,以免限入僵局,并由此产生巨大的法律风险和违法成本。
新员工产生事实劳动关系也成为现实中的一个比较常见问题,在调查问卷的结论中位列第二。
新员工的问题完全是一个法律意识问题。
很多被调查者之所以选择新员工,是因为通常认为新员工入职也就是很短的时间,入职手续的办理需要时间,在此期间完成签约没有什么风险。
这种常规的认识在HR当中还很有市场。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种HR的常识是在旧《劳动法》的环境中建立起来的,当时新入职员工也有同样的常识;但是在新的《劳动合同法》环境下,新入职员工的常识会随着法律规定的改变而变化。
不能及时顺应这个变化的HR就可能成为遵守“陈规”的牺牲品。
非全日制员工产生事实劳动关系则完全出乎立法者意料。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员工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反而成为事实劳动关系的一大陷阱。
这是因为一方面法律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在实践操作中的认定标准并不清晰,另一方面实践中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认识还存在混乱,比如对用人单位的清洁工、绿化工、食堂工作人员等,是否属于非全日制员工还存在很多不清晰的界限;最后,是因为非全日制用工非常容易与全日制用工的不定时工时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相混淆。
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归根结底是一个管理问题,由于法律规定的巨大变化需要管理上做出重大调整,意识到这一点,事实劳动关系的预防就成功了一半;而另一半在于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
虽然很多管理的松懈导致事实劳动关系并产生危害的概率可能只是“万一”,但是任何一例的发生,其后果都是百分百的确定,因此对管理文化的破坏将是巨大的。
一旦事实劳动关系成为一个对员工有利可图的事情,企业将防不胜防。
2.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事实劳动关系对企业来讲有何利弊?调查显示,尚有20.81%的企业认为这样可以节约用工成本。
显然,从调查中我们可以非常明显的注意到,企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影响的认识普遍趋向于法律规定的纠纷和风险,表明新的法律规定非常深入人心。
同时,我们还是注意到,认为事实劳动关系节约用工成本和方便随时解雇的还是占有一定的比例。
这两方面需要区别加以分析。
通常所谓事实劳动关系节约用工成本,主要原因在于不缴纳社会保险。
但是,缴纳社会保险并非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而是与建立劳动关系相关联。
只要产生了用工,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不能免除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况且,不缴纳社会保险所带来的医疗、工伤、养老等意外损失的风险极大,用人单位并不能因为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所以,所谓节约用工成本是不能成立的。
而方便随时解雇,在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下,是需要区别对待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第一个月内,是可以因不能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而不需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第二个月至一年内,可以因不能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期间的双倍工资。
因此,随时解雇并非没有条件和成本。
就如前款所分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影响并非仅有法律规定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对企业形象和管理体系所产生的伤害,这一点虽然没有被HR认同为最重要的影响,但是随着新法律制度下的管理新秩序的建立,会越来越重要。
二、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试用期的制度价值从立法的价值取向可以看出,试用期不是一个低成本用工期。
但是制度一旦设定,就会被社会成员加以利用,试用期制度在企业管理中的价值是否就是低成本呢?调查结果显示并非如此。
绝大部分的被调查者认为其最看重试用期制度的“解雇便利”,对于低工资的关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显然,这一调查结果,与人力资源管理中与招聘的人力资源测评相关。
试用期制度是对新入职员工进行测评的重要方式,甚至是不可或缺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