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税计税依据
建筑劳务合同的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概述建筑劳务合同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营业额: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在提供建筑劳务过程中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但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不包含在应税营业额中。
2. 税率:税率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对建筑劳务应纳税额所适用的百分比。
我国现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3%。
3. 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扣除以下项目:(1)分包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代收代付费用: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具体计税依据规定1. 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营业额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2. 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 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如安装的设备价值计入安装工程产值,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
4. 自建自售房屋:纳税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如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5.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劳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 建筑业增值税: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同样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业税计税依据及相关管理规定

营业税计税依据一、收入全额1.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关于折扣的处理原则: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3.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二、收入差额——允许减除特定项目金额三、核定营业额——纳税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营业税税额抵免1.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2.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例】某运输公司2009年2月运输收入200000元,当月购买一台税控收款机,支付3744元并取得普通发票,当月应纳营业税()A.5887.68 B.5251 C.5456 D.6000【答案】C【解析】200000×3%-3744÷(1+17%)×17%=6000-544=5456(元)。
施工建安合同如何缴税

施工建安合同如何缴税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施工建安合同在建筑行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施工建安合同是指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方面的合同。
在签订施工建安合同后,如何缴税是各方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施工建安合同如何缴税。
一、施工建安合同的税务处理1. 营业税:施工建安合同的营业税按照营业收入的3%缴纳。
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2. 城建税:施工建安合同的城建税按照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
城建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缴纳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3. 教育费附加:施工建安合同的教育费附加按照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缴纳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4. 地方教育费附加:施工建安合同的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缴纳的营业税的2%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缴纳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5. 印花税:施工建安合同的印花税按照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文件、证券、合同等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6. 城镇土地使用税:施工建安合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镇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标准征收的一种税。
7. 房产税:施工建安合同的房产税按照自有房产原值的70%缴纳。
房产税是对拥有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拥有的房屋的价值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8. 车船税:施工建安合同的车船税按照车辆缴纳。
车船税是对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拥有的车船的数量和类型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9. 企业所得税:施工建安合同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缴纳。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利润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二、施工建安合同缴税流程1. 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
建筑施工企业有关的税收及费用

施工企业有关的税收和费用1、税金建筑工程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般习惯称为“两税一费”。
(1)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税应纳税额一般根据计税金额(计税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施工企业营业额(施工产值)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收取的全部收入,其营业税率为3%。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建设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无论由谁采购供应,与对方如何结算,其原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均应纳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内。
(2)城乡维护建设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是为筹集城乡维护和建设资金而开征的一种附加税。
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企业的城乡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企业的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
施工企业依据税法应缴纳的税金,合计税率为营业额的 3.3%。
而企业的税金来源是工程收入,根据建设部和北京市建委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计取的工程税金,按工程直接费、间接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之和的3.4%计算(约占含税工程造价的3.288%)。
2、所得税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收益额为征收对象的税。
收益有总收益额和纯收益额之分,总收益是指纳税人的全部收入额,纯收益额是指在总收入额中减去成本费用之后之余额(即税前利润)。
工程施工报税流程

工程施工报税流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来说,了解并熟练掌握报税流程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施工报税的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计税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建筑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承包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筑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
二、税率及税目1. 建筑业营业税的税率为3%。
2. 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
3. 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2%。
4. 城建税的税率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三、报税流程1. 按月申报纳税:建筑安装企业应在每月15日之前申报缴纳上月税收。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开发票或者去税局开票结算工程款。
2. 自开发票报税:企业自开发票时,应根据开票金额计算应纳税额,并在开票时缴纳税收。
每月15日前,企业还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建筑业营业税月报表》等相关资料。
3. 去税局开票结算工程款:企业在去税局开票时,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提供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等信息,计算应纳税额,并要求企业在开票时缴纳税收。
每月15日前,企业还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建筑业营业税月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注意事项1. 建筑安装企业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确保税收的合法合规。
2. 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报税资料,确保报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3. 企业应妥善保管与报税相关的各类凭证、报表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4. 建筑安装企业应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确保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避免因违反税收法规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工程施工报税流程是建筑安装企业必须掌握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确保税收工作的合法、合规,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一、建筑业营业税(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1号)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二)税目及税率1.税目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2.税率建筑业税目适用3%营业税税率。
(三)计税营业额1.建筑业营业额基本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建筑施工企业有关的税收及费用

施工企业有关的税收和费用1、税金建筑工程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般习惯称为“两税一费” 。
(1)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税应纳税额一般根据计税金额(计税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 适用税率。
施工企业营业额(施工产值)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收取的全部收入,其营业税率为3%。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建设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无论由谁采购供应,与对方如何结算,其原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均应纳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内。
(2)城乡维护建设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是为筹集城乡维护和建设资金而开征的一种附加税。
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企业的城乡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企业的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
施工企业依据税法应缴纳的税金,合计税率为营业额的 3.3%。
而企业的税金来源是工程收入,根据建设部和北京市建委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计取的工程税金,按工程直接费、间接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之和的3.4%计算(约占含税工程造价的3.288%)。
2、所得税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收益额为征收对象的税。
收益有总收益额和纯收益额之分,总收益是指纳税人的全部收入额,纯收益额是指在总收入额中减去成本费用之后之余额(即税前利润)。
建筑安装业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建筑安装业的计税依据是什么?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
2003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称16号文),对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明确规定不应包括设备价值。
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的价值是建筑安装工程企业营业额的重要组成部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财税字[1995]045号也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而对于建筑安装企业这种既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又作了规定: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反之,则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2]11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对建筑安装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业劳务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 征收营业税,两个条件是:1.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该文改变了财税字[1994]026号文中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即使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但只要符合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的两个条件,也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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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3]1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该文对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作了重大变化,明确规定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其中特别列举了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设备,规定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而对于其他建筑工程的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的价值是建筑安装工程企业营业额的重要组成部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财税字[1995]045号也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而对于建筑安装企业这种既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财税字[1994]02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又作了规定: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反之,则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2]11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对建筑安装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业劳务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两个条件:
1.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该文改变了财税字[1994]026号文中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即使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但只要符合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的两个条件,也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这意味着把提供的自产货物(仅指建筑安装企业)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解放出来,但对于外购的货物和销售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自产的货物时还需要纳入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从上面我们看到,建筑安装企业计税依据的两个变化;一是国税发[2002]117号文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计税依据缩小了,凡符合两个条件的自产货物(含耗用的材料和设备,具体详见该文件)从计税依据中减掉;另一个变化是财税[2003]16号再次把计税依据缩小了,把外购的设备和不符合两个条件的自产设备从计税依据中减掉,目前建筑安装企业计税依据主要为建筑业劳务价款、外购材料的价值以及不符合两个条件的。
tax№1说明:
16号文明确建设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
该规定并不是新规定,而是对原规定的明确。
在建设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本来就应区别材料价值和设备价值。
其区别在于: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计税营业额都应包含材料价值。
而对设备价值,
则区别对待: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那么反过来理解,大多数情况下安装工程产值是不包括设备价值的,因此计税营业额也就不包括设备价值。
该条款制定的背景是:按当时国家统计局对建筑安装业统计主要指标的解释和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的规定,在设备安装产值中,不得包括被安装设备的本身。
在计算间接费时,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同时,原建筑安装行业财务制度规定,安装工程不得以机器设备的价值提取百元产值含量工资。
鉴于这种情况,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建设安装工程作业,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不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在内。
但在实际情况中有些纳税人根据承包方式不同或出于其它目的(比如想多提取百元产值含量工资等),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产值进行核算了,因而在制定营业税条例时强制规定,如果纳税人这样核算,那么计税营业额也要包括设备价值。
现行的国家相关规定与93年相比已有很大变化,带有计划经济特征的很多指标已废弃不用,财务会计核算规定也有了新的变化。
因此再区别安装产值中包不包含设备价值意义已经不大。
因而16号规定:建设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税不应包括设备价值。
同时,为了堵塞漏洞,防止纳税人将材料价值混入设备价值而减少计税营业税,16号文同时规定:具体设备名单由省级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