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概念是什么
对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的认识

对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的认识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这两者,乍一看,似乎没啥差别,实际上可大有讲究。
咱们就像在市场上挑水果,表面看都不错,细一瞧,味道可就不同了。
你想啊,效力待定合同就像是个水灵灵的桃子,外表诱人,但还得等个几天才能成熟。
你签了个合同,事情就得拖一段时间,看看是否符合条件,最后才能决定是不是有效。
如果一切都妥妥的,那这个合同就算是真材实料了,大家可以放心享受。
但如果不巧,条件没满足,那就得告别这份期待,真是有点儿令人失望。
而无效合同,那就有点儿像买了一堆坏水果,直接让你大失所望。
想想看,你一心想着要吃个鲜美的苹果,结果打开一看,哎呀,全是烂的!这时候你就明白,这合同根本就不成立。
无效合同是从一开始就没法律效力,大家干脆就别想了。
就算再怎么纠缠,法律上也不会承认你们之间的约定。
那种感觉,简直就像是想参加派对,结果发现没收到邀请,站在门口干着急。
大家可能会问,效力待定的合同到底是啥呢?其实啊,就是合同的成立是有条件的,必须等到某些条件满足后,才能发挥作用。
这就像在打游戏,有些关卡你得先过才能开启下一个。
合同里可能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一方未满18岁,或者某些条款不符合规定。
这些都是“条件”,得等这些条件都达成,合同才能真正有效。
反过来,无效合同就没这种事。
它可能是因为一开始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比如合同的内容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就像你签了个“我要隐形”的合同,哎,光这点就让它无效了。
这种情况就好比是踩雷了,后果可想而知。
无效合同的坏处,真是让人哭笑不得,浪费时间不说,可能还会让你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再说说这些合同的法律效果,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个“如果”的未来,可能一旦条件成熟,大家就能愉快地交易。
而无效合同呢?简直就是一场梦,醒来后啥都没有,跟你说的美好全是泡影。
人家从来没想过要让这合同成立,没必要再去挽回,反正就是个不靠谱的存在。
你看看,等效力待定合同生效了,双方都得诚心诚意地执行,哪怕当初有点小波折,最终还是朝着美好的方向发展。
简述合同效力制度

合同效力制度合同效力,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规定统称为合同效力制度。
一、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依法成立后,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是当事人各方的契约,法律为了保证合同的公正合理,减少其日后有可能产生的纠纷,特此明文规定了合同的生效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是指缔约时,即合同成立之时而非合同履行时,行为人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这里行为人可分为两大类:1、自然人。
要求自然人在订立合同时具备相关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因为这类人往往不具有清晰地判断能力,不能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其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的行为往往会令自己受到损害。
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是十分必要的。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任务的组织。
法人的缔约能力与其经营范围一致,受法人目的范围限制。
法人超越其经营范围而未超越其目的范围仍具有相对的缔约能力,不算越权。
非法人组织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独立人格,但仍享有缔约能力,具有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签订合同的资格。
(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及要求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相一致。
其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论:1、意思主义。
其判断标准应以当事人的内心效果意思为准。
2、表示主义。
其判断标准应以当事人外在的表示行为为准。
3、折衷主义。
其认为判断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应根据具体情况,既要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也要考虑其外部表示,兼顾表意人和相对人的利益。
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是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求,一般是合同当事人缺乏订约的能力和订约权,因此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必须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方可生效,在一定期间内或者经催告不予追认,那么合同不生效,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
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当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3)无权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处分财产的人,应该对财产具有处分权,原那么上,任何人都不能处分属于他人的财产。
但是,如果处分了,这样的合同效力如何呢《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
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
效力待定合同的案例.doc

效力待定合同的案例2006年3月6日,原告与某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由原告租赁某单位7个房间,年租金20000元,约定租期2年,自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由某单位在现条件下将设施查点无误交与原告,由原告与前承租人处理搬迁事务。
原告依约交纳了租金20000元,但双方并未清点财物。
2006年6月20日,被告人某单位欠前承租人款未还,同意前承租人使用房屋为由占用房屋15间。
导致原告与某单位合同无法履行。
原告诉与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每天54.79元,并负担诉讼费。
被告(前承租人)辩称: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应当依法驳回。
原告违法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且第三人未将房屋交给原告使用,与答辩人不存在任何关系,纯属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且案外人马某与第三人的租赁关系到2006年6月20日到期,在合同到期前三天,第三人因欠我们的钱,某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我接用马某租赁的房屋,我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与第三人所签租赁合同在他人的合同有效期间,原告所诉房屋并未依法租出,没有合法使用要件,没有在房地产部门做租赁登记,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法律不应保护。
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案外人某单位所签房屋租赁合同,在某单位与马某的合同有效期内,且原合同并未解除,某单位与原告的合同显然侵犯了他人的利益,且原告所签合同,某单位并未履行,原告并未取得争议房屋的使用权,被告占用房屋,原告无权主张权利。
故原告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2)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案虽以侵权起诉,但此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与某单位之间的合同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
对此,一直存在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某单位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该合同的签订是原告与工业总公司的共同意思表示。
且无违法及违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行为。
合同虽然涉及马某未到期合同,当时原告与某单位并未在签订合同后立即履行。
土地承包合同效力待定

标题:土地承包合同效力待定:问题与解析在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民朋友们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
它关系到农民朋友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却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对土地承包合同效力待定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待定是指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待定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合同的效力尚不能确定,需要等待进一步的事实或法律行为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效力待定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承包方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包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签订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如果承包方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效力就存在待定的问题。
二是承包方意思表示不真实。
承包方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必须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
如果承包方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的效力也可能存在待定的问题。
三是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如果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合同的效力也将存在待定的问题。
四是承包合同的内容不明确或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如果承包合同的内容不明确,或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合同的效力也可能存在待定的问题。
五是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不合法。
如果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不合法,比如发包方不是合法的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合同的效力也将存在待定的问题。
六是承包合同的签订程序不合法。
如果承包合同的签订程序不合法,比如没有经过公开招标或者拍卖等程序,合同的效力也可能存在待定的问题。
针对以上土地承包合同效力待定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对承包方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审查。
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应当对承包方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确保承包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加强对承包方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审查。
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应当对承包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保承包方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有效力待定合同(Conditional Contract)是一种不完全成立的契约,其存续的前提
是未来发生某项特定事件。
有效力待定合同是协议存续的形式有可能性,而未来发生的事
又可以是一定的,也可以是不一定的。
有效力待定合同是比一般契约要松散的契约,不需要必须的共同意识。
但这也会带来
一些风险——因为有效力待定合同具有不确定性,双方可以在特定事件发生之前毫无理由
取消本协议,且没有违约的责任。
而有效力待定合同的一大优点是在于,它可以帮助双方满足其中有些情况下无法在当
前市场满足的目标。
比如投资者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投资具有不确定性,或者未来可能
出现有利条件的情况下,需要头寸尽快调整,那么使用有效力待定合同就能达到这个目的。
此外,无法预测未来状况的特殊情况,也正是有效力待定合同发挥它的优势之处。
比如,夹在上下游客户之间的供应商,买方的订单从来都不会完全一致,所以他们希望以有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式,以可调节的形式,在给定的期限内调整订单,以满足上下游的客户
的要求。
考虑到上述提到的有效力待定合同的特殊性,应该特别注意协议内容的明确性。
在签
署有效力待定合同时,双方应当清楚约定:发生何种事件后才可以视同有效;哪方有资格
根据事件将协议转换为有效协议;哪些事件是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特殊情
况等。
无效,待定可撤销合同区别

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2.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以撤销合同,由撤销权人自 由决定。可撤销合同所针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法律为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而赋子其撤销权。此 种权利当事人是否行使亦应尊重其意愿,当事人不提出 撤销请求,法律不应强制干预。
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3.可撤销合同在末被撤销前,应为有效撤销权人在未行 使撤销权使合同被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并不因合同 存在可撤销的因素就认为其无效,当事人应依合同的约 定履行义务。但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了合同时, 该合同自始归于无效,产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 果。
可撤销合同是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对其合 同在法定期限内是否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合同的 撤销。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六.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对比
(三)两者体现的原则也不同。 因为无效合同是危害国家、公共、和第三人的利益,并 且是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所以无效合同即使是当事 人愿意履行其合同义务,国家法律也是坚决不能允许的。 这体现了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需要用国家法律的强制力 量来保证有效的合同的正当履行。
3.赔偿损失
合同无效后,如果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有损失,对造成 损失有过错的另一方当事人要予以赔偿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4.追缴财产,收归国家
《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 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 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 失的集体、第三人。 无效合同不影响第三人取得合法权益
目录
一.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三.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法》简答题1、国家对已成立的合同的不同态度,可将合同的效力分为哪几类?国家对已成立的合同的不同态度,可将合同的效力(广义)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合同生效。
如果法律未对生效要件有特别要求,当事人也无特别约定,并且合同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要件,则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合同无效。
如果已成立的合同欠缺根本性生效要件,则合同自始、确定、永远不能发生效力。
(3)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能否生效尚不确定,需取决于有关当事人的态度,如法定代理人、本人、权利人的追认或撤销。
(4)合同可撤销。
合同效力的可撤销是指合同已经生效,但效力存在瑕疵,如果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则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5)合同未生效。
已经成立的合同尚未满足约定或者法定生效要件而需要等待相应生效要件满足与否才能确定其生效与否。
2、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且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形成是行为人自己的真实意愿。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3)该要件又叫合同有效的合法性要件,这是合同生效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
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四)关于《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据此可知,果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超越了权限,而仍与之订立合同,则该合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不具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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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概念是什么
一、效力待定合同概念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而有待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应是已成立的合同。
其次是其效力状况不确定,不确定的原因是在于该合同不符合有关合同生产要件的规定。
因此,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即可能转变为有效合同,也可能转变为无效合同。
而决定效力未定的合同归于有效亦或无效则取决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称为承认权人。
如果有承认权人的承认该合同,合同即为有效,而若拒绝承认,合同则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是有区别的。
对于无效合同而言,其不发生效力,自始已经确定,并不因其他行为而使之再生效力;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而要待承认权人的行为使之确定。
对可撤销合同而言,其未被撤销之前,应被认定为有效,只是撤销权人先例撤销权撤销该合同,而使之归于无效;而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发生与否尚未处于悬而未决状态,需待承认权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是否产生效力。
二、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情况: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犯者签定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因为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在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二)无权代理签定的合同。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此类合同因为行为人没有代订合同的资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三)无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即缺乏处分权人签定的合同在经权利人追认前或本人取得处分权前,为效力待定合同。
认定效力待定合同要把握其构成要件: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效果效力;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三是必须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三种情况,与附期限附条件、可撤销可变更合有严格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其实也是成立的合同,但是因为一些瑕疵,从而导致合同不能顺利的发生法律效力,至于该合同的效力如何,还要看之后的追认情况,不能直接认为这样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占领外,就是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本身也是存在区别,二者更不该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