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个人信用奖惩管理办法
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方案

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体系在社会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信用联合奖惩是指通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积分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实施奖励和惩戒措施,以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社会管理效率。
因此,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方案,对于推动社会诚信建设和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
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信用联合奖惩体系,促进市民和企业自觉守信,规范经济行为,提高社会管理效率。
三、实施步骤。
1. 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各个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2. 制定信用评价标准。
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积分评定,明确各类信用行为的奖励和惩戒标准。
3. 实施信用奖励措施。
对信用良好的个人和企业,给予奖励措施,例如享受信用贷款利率优惠、参与政府采购优先等。
4. 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对失信个人和企业,实施惩戒措施,例如限制高消费、限制招投标资格、公开曝光等。
5.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信用建设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守信慎用、诚实守信的理念,提高社会诚信意识。
6. 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信用联合奖惩监督机制,加强对信用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信用评价的公平公正。
四、保障措施。
1. 技术支持。
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提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水平,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法律支持。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信用联合奖惩的实施程序和规定,保障信用联合奖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人员培训。
加强信用联合奖惩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进行。
五、预期效果。
通过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方案,预期可以建立健全的信用联合奖惩体系,促进市民和企业自觉守信,规范经济行为,提高社会管理效率,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秩序,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

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13日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2022年5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以及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提供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等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以及信用主体以声明、自愿注册、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提供的自身社会信用信息。
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信用评级、信用咨询、信用管理、信用风险控制、信用信息服务等相关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
诚信建设奖罚制度

诚信建设奖罚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诚信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平,营
造诚信、守法、合规的工作氛围。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及
合同工。
二、奖励机制
1. 诚信表彰:对于在工作中表现出高度诚信行为的员工,公司将给予
表彰,并在年终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
2. 诚信奖励:对于防止或减少公司损失有显著贡献的诚信行为,公司
将给予一次性奖金。
3. 诚信晋升:长期保持诚信记录的员工,在职位晋升时将被优先考虑。
三、惩罚机制
1. 诚信违规:员工在工作中出现不诚信行为,如虚报工作量、伪造数
据等,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 严重失信:对于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3. 诚信记录:所有违规行为将被记录在员工个人诚信档案中,影响其
未来的职业发展。
四、诚信教育
1. 定期培训:公司将定期组织诚信相关的培训,提升员工的诚信意识
和法律意识。
2. 宣传推广:通过内部通讯、公告板等方式,宣传诚信的重要性和公
司的相关政策。
五、监督与执行
1. 监督机制:公司设立监督部门,负责监督诚信建设奖罚制度的执行情况。
2. 反馈渠道:员工可通过匿名或实名方式,向监督部门反馈诚信违规行为。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信用建设失信惩戒及信用奖励制度

信用建设失信惩戒及信用奖励制度示例文章篇一:《信用建设:失信惩戒与信用奖励,到底有多重要?》同学们,你们知道吗?在我们的生活中,有一个特别重要的东西,那就是信用!就好像我们每天都需要吃饭、睡觉一样,信用也是我们在这个社会里生存的“必需品”。
咱们先来说说失信惩戒吧!这就好比在一场游戏里,有人不遵守规则,那他就得受到惩罚。
比如说,有个叔叔借了别人的钱,说好要还的,结果一直拖着不还。
那他可能就会被列入失信名单,以后他再想借钱可就难啦!他不能坐飞机、不能坐高铁,甚至连住个好点的酒店都不行。
这多惨呀!你们想想,如果我们在学校里答应了同学要一起完成一个任务,结果我们说话不算数,那同学还会愿意跟我们一起玩吗?再来说说信用奖励制度。
这就像是我们考试考了好成绩,老师会给我们发小红花、小奖状一样。
如果一个人一直都很守信用,按时还钱,遵守各种规定,那他就能得到很多好处。
比如说,他去贷款的时候,能拿到更低的利息;他做生意,大家都更愿意跟他合作。
这多棒啊!我记得有一次,我们班组织了一次义卖活动。
我和小明一组,我们说好要一起准备义卖的东西。
结果,小明临时说他不想参加了,因为他觉得太麻烦。
这可把我急坏了,我一个人怎么能准备那么多东西呢?我就跟他说:“小明,你这样可不行呀!咱们都说好了的,你怎么能说话不算数呢?要是大家都像你这样,那以后谁还敢跟别人合作呀?”最后,小明还是被我说动了,和我一起完成了义卖活动。
还有一次,我在小区里看到一个阿姨捡到了一个钱包,里面有好多钱和证件。
阿姨没有把钱包占为己有,而是在原地等失主回来。
后来失主来了,特别感激阿姨,还给阿姨送了一面锦旗。
这就是守信用、做好事得到的奖励呀!信用建设真的太重要啦!如果没有失信惩戒,那些不守信用的人就会越来越放肆,我们的社会不就乱套了吗?如果没有信用奖励,那谁还愿意一直保持良好的信用呢?所以呀,我们每个人都要从小事做起,守信用,做一个诚实守信的好孩子!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变得更加美好!示例文章篇二:《信用那些事儿》嘿,同学们!你们知道吗?在我们的生活中,有一个特别重要的东西,那就是信用!这信用啊,就像是我们每个人身上的一个标签,它能决定我们在别人眼中的样子。
市个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个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个人信用行为,维护社会的良好信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制定个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如下:一、信用信息的收集和管理1. 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各方应当共同收集个人信用信息,并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数据库。
2. 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安全的原则,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个人对自己的信用信息有权了解、查询并进行合理使用。
二、信用记录和评估1. 个人信用记录应当包括个人的借贷、征信、消费等方面的信用表现。
2. 个人信用评估应当根据个人信用记录的情况进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良等级。
3. 对于个人信用不良的,可以采取限制或禁止相关行为的措施,如限制贷款、担保资格、招聘资格等。
三、信用修复和奖励1. 个人有权利对自己的不良信用进行修复,修复成功后可以提升信用等级。
2. 个人信用优秀或良好的,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如降低贷款利率、提高信用额度等。
四、信用信息互通共享1. 各方应当加强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提高信用数据的连通性和有效性。
2. 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应当遵循个人隐私保护的原则,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五、信用监督和纠纷解决1.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涉及个人信用的行为进行监管。
2. 对于个人信用纠纷,应当依法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等解决方式,保障个人权益。
以上为个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为了更好地推进个人信用管理工作,各方应当共同努力,营造相互守信、共建诚信的社会环境。
六、信用教育和宣传1.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个人信用管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个人信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2. 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应加强信用教育,培养公民的信用意识和守信习惯。
3. 加强对个人信用知识的普及,推动全民参与信用建设,构建信用社会共治的格局。
七、建立信用奖惩机制1. 政府和金融机构可通过建立个人信用奖励制度,激励个人积极守信。
绥芬河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方法

绥芬河市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增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充分运用信誉鼓励和约束手腕,加大对诚信主体联合鼓励和对严峻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力度,构建政府、社会一起参与的扬善抑恶制度机制和治理格局。
依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21〕62 号)、《国务院关于成立完善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速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中央文明委关于推动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21〕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完善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速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5号)和《绥芬河市市社会信誉体系建设计划纲要(2021—2020年)》(绥政办发〔2021〕32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对诚信主体、严峻失信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同)实施跨部门、跨行业的联合鼓励和联合惩戒(以下简称联合奖惩)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机关事业单位,是指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省直单位、事业单位、人民集体、国有企业、仲裁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的诚信主体(市级“红名单”),是指绥芬河市政务治理领域信誉评判品级为AA、AAA级的信息主体。
行业“红名单”是指当事人荣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表彰奖励,实实施业信誉分类监管确信的最高信誉品级,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等有关信息主体。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的严峻失信主体(市级“黑名单”),是指绥芬河市政务治理领域信誉评判品级为D级,严峻违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列入行业“黑名单”且应进行社会性惩戒的信息主体。
行业“黑名单”是指当事人在实实施业信誉分类监管中被确信为最低信誉品级,发生严峻危害人民群众躯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严峻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概念务严峻阻碍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公信力等失信行为,多次受到行政惩罚,和发生其他造成不良社会阻碍、情节严峻失信行为等的有关信息。
银行信用管理奖惩制度

银行信用管理奖惩制度1.背景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银行需要建立有效的信用管理制度来确保业务的稳健发展和风险的可控。
本文档旨在制定银行信用管理的奖惩制度,以激励和约束银行员工的行为,提升银行的信用管理能力。
2.奖励制度2.1 突出优秀:对于在信用管理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银行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如奖金、晋升机会等。
这将激励员工积极参与信用管理工作,提高执行力和责任感。
2.2 培训机会:银行将为在信用管理领域表现出潜力的员工提供培训机会,以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信用分析方法、风险评估技巧等,帮助员工更好地应对信用管理挑战。
2.3 名誉奖励:对于在信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银行将给予名誉奖励,如荣誉称号、颁发证书等。
这将进一步激发员工的工作激情和归属感,提升整个团队的信用管理水平。
3.惩罚制度3.1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信用管理规定的员工,银行将按照相应的违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包括警告、处罚款、停职等。
这将对员工形成警示,强化信用管理纪律,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3.2 绩效考核惩罚:如果员工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表现不佳,将对其绩效进行相应的惩罚,如限制晋升机会、调整薪酬等。
这将促使员工认识到信用管理的重要性,激励其改进工作质量。
3.3 终止雇佣关系:对于严重违反信用管理规定的员工,银行将考虑终止其雇佣关系。
这将起到震慑作用,确保信用管理纪律的执行,维护银行信用的稳定和声誉。
4.管理措施4.1 制度宣传:银行将定期举办信用管理制度的宣讲会、培训和讨论会,以提高员工对信用管理制度的认知和理解。
4.2 监督与检查:银行将建立信用管理的监督与检查机制,对员工的信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不足和问题。
4.3 激励机制:银行将采用激励机制,对在信用管理中表现出色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公开表彰和奖励,以激发积极性和竞争力。
5.实施与监督5.1 实施负责人:银行将指定专门的信用管理负责人,负责信用管理奖惩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绥芬河关于在党政管理等领域

绥芬河市关于在党政管理等领域实施信用管理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黑龙江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党委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在党政管理等领域的应用,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黑龙江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绥芬河市机关事业单位在党政管理等领域对信用信息主体实施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绥芬河市机关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公司企业,以及上级驻绥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主体,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村居组织和自然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管理,是指我市及第三方征信机构对社会成员的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包括使用信用报告、推行信用承诺、开展信用审查和实施信用监管。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项目申报、资金扶持、政府购买服务和其他公共资源分配活动,以及实施党务管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经济调节、行业管理、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各项管理活动。
第二章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第七条信用记录是指绥芬河市机关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社会成员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以及国家、黑龙江省和其它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信息数据。
市征信管理机构可根据我市征信管理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记录进行整理、保存、加工,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法人、自然人提供党政管理、经济活动需要的信用记录、信用评级。
第八条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通过依法对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信用状况的记录、评估、评级等信用产品。
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信用信息主体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或服务、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银行信用记录、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司法信用信息、网络信用信息、机关事业单位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级和风险提示的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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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个人信用奖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深化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政策导向和利益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信用激励和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绥芬河居住满一年以上、年满18周岁、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外来人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信用是指按照我市征信管理规定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用等级。
个人信用等级根据信用记录与信用积分的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个人信用级别分为A、B、C、D四类级别,A类级别又按信用积分和信用记录分为三档子级别,分别为:A、AA、AAA 等级。
第六条个人信用奖惩坚持“激励为主、惩戒为辅”、“ 先警示、后惩戒”的原则,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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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逐步形成使守信者“处处守信,事事方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
第七条市信用办负责全市个人信用联合奖惩的指导和协调。
市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公室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和发布工作,建设、维护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绥芬河”网,并为实施信用奖惩提供所需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各镇、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充实完善信用奖惩机制。
第九条有关部门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时,应带头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第十条个人对涉及自身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依法享有知情权、申辩权和异议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十一条对个人拥有信用“A”类等级评价的,在同等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一)列入市级、行业诚信建设“红名单”,并作为诚信典型对外进行宣传或推介;
(二)在入学、低保、社会救助等方面优先照顾;
(三)在就业、社会救助、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方面优先照顾;在资格评定等工作中,评选时予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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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发展党员、评先选优、资质评定、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活动,优先予以推荐;在涉及打分的评先评优或考核活动时予以加分;
(五)个人创业、经办企业的,在政策和信贷、资金上优先给予扶持;
(六)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
(七)在争取上级无偿资金、贷款贴息、产业扶持资金等项目扶持时优先予以推荐;
(八)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在评选时优先考虑或予以加分;
(九)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研项目;
(十)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设立“诚信窗口”,提供全程协调或代办服务,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十一)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及创业培训;
(十二)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备选拔任用条件的,按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优先提拔、重用;
(十三)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以一个年度为时间段,国家工作人员以外信用等级为“AA”、“AAA”级的居民除享受第十一条规定的政策、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奖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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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予以200元的补助;
(二)在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予以100元的补助;
(三)参保居民住院医疗报销比例在现行报销标准基础上补助5%;
(四)64周岁以下的居民给予100元的城乡公交乘车补助;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年度的意外伤保险费;
(五)60周岁以下的农村参保居民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六)依法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微利项目的,可申请额度为10万元的无息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七)在市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享受当期执行利率 3 个百分点的优惠;
(八)“一事一议”的其它奖励措施。
第十三条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个人,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信用提醒、诚信约谈、信用审查等方式加强管理,适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 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自然人,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点;
(二)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
(三)暂停或者减少其它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优惠政― 4 ―
策支持;
(四)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五)取消参加政府主导的各项采购、招标的资格;
(六)3年内禁止报考本市行政事业性、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七)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自然人,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取消政府资金扶持、补助;
(三)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四)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五)禁止报考本市行政事业性、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六)暂停或者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
(七)取消参加政府主导的各项采购、招标的资格;
(八)限制贷款;
(九)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的信用管理同时适用《绥芬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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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除可以采取本办法规定的惩戒方式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依法予以惩戒:
(一)对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其他依法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有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重新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二)对社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取消或者减少对社会法人的优惠政策支持和财政经费补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招投标时,可以限制或者取消社会法人参加投标的资格;
(三)取消参加各项评比的资格;
(四)取消各类评审、监审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八条信用等级为C级的信息主体,列入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黄名单,有效期2年。
信用等级为D级的,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有效期5年。
企业和个人在开展信用交易或者其他活动过程中,应当查询失信个人黑名单,降低信用风险。
第十九条市政府设立“信用基金”,用于符合政策的信用个人― 6 ―
的奖励。
第二十条居民的奖励兑现工作由相关镇负责。
财政、人社、卫计、交通、行政服务中心、农商行等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优惠政策兑现工作,所需费用从“信用基金”中列支。
“AA”、“AAA”信用等级的个人在向镇申请享受相关奖励政策时,必须提供信用评价为“AA”、“AAA”信用等级的信用报告。
享受优惠政策期限为下一年度6月底前。
个人在有效时间未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的,不再兑现相关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每年度的12月31日为居民享受第十二条所列奖励待遇“AA”与“AAA”信用等级的时间节点。
第二十二条信用等级为C、D级的个人惩戒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市信用办和信息提供者应当建立个人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依法提请实施联动监管措施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市信用办要建立完善信用信息互通机制,加强信息传达和沟通,对信用等级为“AA”、“AAA”和“C”、“D”级的,要以一定的方式通报相关部门和镇;对在年度内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要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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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本行业的失信“黑名单”制度,明确列入“黑名单”和删除的条件、程序,并将失信“黑名单”及时报送市信用办,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七条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制定从业人员的自律规则,利用社会媒体和网络资源加强对信用行为的报道,对守信者给予表彰宣传,对失信者在行业内警告提示、通报批评、披露曝光和公开谴责。
第二十八条对列入黄、黑名单的个人,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突出贡献或家庭情况特殊需紧急救助的,应向社会公示其信用等级和需解决、救助的特殊原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放宽资格认定、执照审核或救助的适用标准。
第二十九条市信用办定期督查、考评相关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推介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经验做法。
第三十条信用奖惩规定因政策或情况变化进行调整的,市信用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
第三十一条对未按规定实施奖惩措施的,由市信用办责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因信息提供者未履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职责,导致当事人未及时受到相应奖惩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单位― 8 ―
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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