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中增值税问题浅谈
财险增值税可以抵扣(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税收改革的不断深入,增值税作为我国主要的税种之一,其政策调整和实施对于企业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具有重要意义。
在增值税的抵扣体系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财险”)增值税的抵扣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政策解读、实践应用等方面对财险增值税抵扣进行详细阐述。
一、政策背景1. 增值税改革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将增值税从生产、销售环节延伸至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等领域。
此次改革旨在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2. 财险行业增值税抵扣问题在营改增之前,财险行业实行营业税制,税负较重。
营改增后,财险行业也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然而,由于财险业务特殊性,其增值税抵扣问题一度成为行业关注焦点。
二、政策解读1. 财险增值税抵扣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企业购买财险服务,可按照下列规定抵扣增值税:(1)购买财产保险服务的企业,可将其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增值税税额,作为其购进货物、接受服务、租赁不动产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2)购买保险服务的企业,可将其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增值税税额,作为其购进货物、接受服务、租赁不动产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2. 财险增值税抵扣条件(1)企业购买财险服务,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企业购买财险服务,应与经营活动相关。
(3)企业购买财险服务,应依法纳税。
3. 财险增值税抵扣比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货物和服务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财产保险增值税税率为6%。
企业购买财险服务,可按照6%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实践应用1. 财险增值税抵扣操作流程(1)企业购买财险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企业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3)企业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并抵扣销项税额。
保险费能抵扣增值税(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增值税抵扣政策日益丰富。
近年来,保险费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在抵扣增值税方面的政策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本文将针对保险费抵扣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实务操作。
二、政策背景1. 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发展增值税作为一种间接税,其核心特点在于对增值额征税。
为了减轻企业税负,我国自1994年实行增值税以来,不断完善抵扣政策,旨在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和经营。
2. 保险费抵扣增值税政策的出台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费在企业成本中的占比逐渐提高。
为支持企业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竞争力,我国政府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了保险费抵扣增值税的政策。
三、保险费抵扣增值税政策解读1. 适用范围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以下保险费可以抵扣增值税:(1)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2)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包括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等;(3)企业为固定资产购买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等。
2. 抵扣方法(1)五险一金: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五险一金,按照实际缴纳金额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扣。
(2)商业保险: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按照实际缴纳金额的60%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扣。
(3)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等:按照实际缴纳金额的60%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扣。
3. 申报期限企业应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将可抵扣的保险费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并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四、实务操作1. 收集相关凭证企业应收集以下凭证,以便在申报增值税时进行抵扣:(1)五险一金缴纳凭证;(2)商业保险缴纳凭证;(3)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等缴纳凭证。
2. 填写增值税申报表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应按照以下步骤填写申报表:(1)在“应纳税额”栏中填写实际应纳税额;(2)在“进项税额”栏中填写可抵扣的保险费金额;(3)在“应纳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栏中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财产保险公司税务筹划与管理探析

财产保险公司税务筹划与管理探析摘要:财产保险公司税务筹划主要是指企业所得税筹划,做好税务筹划管理,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规避税务风险。
本文首先对财产保险公司税务筹划目标进行分析,进而探讨其税务筹划策略,包括增值税税务筹划、固定资产税务筹划、业务招待费税务筹划等。
在此基础上,针对财产保险公司税务筹划的主要风险问题,提出几点管理对策,以期促进财产保险公司税务筹划水平的提升。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税务筹划;风险管理税务筹划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内容,合理利用相关税务政策,以降低税收成本为目的,开展税务筹划活动,能够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实现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虽然所得税所占比例较小,但其他税费可筹划空间较低,因此税务筹划主要是针对企业所得税开展的筹划工作。
特别是在“营改增”的实施背景下,财产保险公司更需要做好税务筹划管理工作,降低税务风险,确保企业运营的稳定性。
一、财产保险公司税务筹划目标自2016年“营改增”实施以后,财产保险公司应缴纳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在国有保险公司、中外合资、外资企业齐头并进的多元化发展局势下,做好税务筹划管理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以某国有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为例,在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中,其筹划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恰当履行纳税义务,企业在税务筹划中首先要做到诚信纳税,不能为了降低税务成本,违反相关税收规定,否则将承担严重的经济处罚和名誉损失。
恰当纳税即依法登记、依法建账、依法申报、纳税,在规定时间内按相关税法规定缴纳足额税款;(2)纳税成本和纳税负担最低化,在恰当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应通过合理进行税务筹划,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及纳税负担,从而帮助企业缓解税收压力,提高税后利润;(3)资金时间价值最大化,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货币资金规模也会不断增加,通过合理进行税务筹划,在税法允许范围内推迟纳税时间,相当于免费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帮助企业改善财务状况,同时降低总经营成本。
浅论企业财产保险中增值税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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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中增值税问题浅析

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中增值税问题浅析某钢厂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轧钢车间厂房及大型机器设备损失,修理费用200余万元。
保险双方确认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对其中所含增值税是否赔偿存在争议。
本文将对企业财产保险中增值税问题作简要介绍,希望对大家的项目操作有所帮助。
一、增值税的概念(一)增值税的定义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分类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
生产型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税基最大,重复征税也最严重;收入型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当期折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居中;消费型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最终消费,税基最小,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
在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三)我国增值税的发展历史1994年,我国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一方面是出于增加财政收入的考虑,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抑制投资膨胀。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十一五规划”也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2004年7月1日,我国首先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
从2007年7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
2008年7月1日,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
2009年1月1日,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消费型增值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保险理赔中的增值税问题修订稿

保险理赔中的增值税问题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保险理赔中的增值税问题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的一种,纳税义务人为: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3.进口货物.在财产险的理赔中,涉及到增值税问题的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和存货(流动资产)两类:一.固定资产保险企业在购买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固定资产时,即使销售方出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所支付的税额不能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为这些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时,购买方属于最终的消费者,增值税额直接进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显然,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额属于保险标的.但根据新的《增值税条例》,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部分资产除外)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抵扣,因此,该部分税额不计入资产成本,也不再属于保险标的.理赔时,如果是部分损失,对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修理,修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保险人支付增值税额.实务中大多数被保险人会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所以在保险理赔时要扣除.注意,新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非正常损失"的表述为"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被盗,霉烂的损失";换句话说,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资产损坏,修理所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如果是重置,进项税也同样能抵扣.需注意的是,建筑企业交纳的是营业税,所以建筑企业提供劳务时一般开具的是建筑服务业的专用发票.建筑物理赔不涉及增值税问题.二.存货企业原材料的成本包括(购买金额,运费,关税等费用),增值税不进入成本,单独入账,计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列在负债科目的借方.在投保时,确定存货保额的依据是账面价值.由于账面价值是不包括增值税金额的,所以严格来说,增值税不是保险标的.但在实务中,在承保时往往未向被保险人说明增值税不属保险标的.在假设增值税为保险标的的前提下,理赔原则如下:1.无论是部分损失还是全部损失,按照存货的账面价值进行损失理算.2.如果被保险人已将存货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则增值税不赔.(被保险人往往以进项税转出为理由要求赔偿税额部分,这时可以依照非正常损失的解释向被保险人说明);3.对于保税区企业,在够入原材料时是不要交增值税的,但保税区免税的前提是生产的产品必须要出口或在区内出售,如果发生事故,原料报废,被保险人需要补交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赔偿增值税(但不包括处理残值所必须支付的增值税部分).有些保税区规定,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则被保险人可以拿保险赔付凭证到海关申请材料/产品报废,并不再追缴相关税费.小结.处理增值税的思路:1,判断增值税是否属于保险标的.2,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意,后者是不能抵扣的)3,只要被保险人已经抵扣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则理赔时作相应的扣除(补偿原则);如不能抵扣,最好要求被保险人将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原件提供给保险人,防止欺诈.4,熟悉各地的增值税管理条例,以作为理赔的依据.5,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税务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发布日期】2008-11-10【实施日期】2009-01-01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保险理赔中的增值税问题完整版

保险理赔中的增值税问题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保险理赔中的增值税问题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的一种,纳税义务人为: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3.进口货物.在财产险的理赔中,涉及到增值税问题的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和存货(流动资产)两类:一.固定资产保险企业在购买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固定资产时,即使销售方出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所支付的税额不能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为这些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时,购买方属于最终的消费者,增值税额直接进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显然,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额属于保险标的.但根据新的《增值税条例》,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部分资产除外)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抵扣,因此,该部分税额不计入资产成本,也不再属于保险标的.理赔时,如果是部分损失,对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修理,修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保险人支付增值税额.实务中大多数被保险人会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所以在保险理赔时要扣除.注意,新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非正常损失"的表述为"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被盗,霉烂的损失";换句话说,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资产损坏,修理所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如果是重置,进项税也同样能抵扣.需注意的是,建筑企业交纳的是营业税,所以建筑企业提供劳务时一般开具的是建筑服务业的专用发票.建筑物理赔不涉及增值税问题.二.存货企业原材料的成本包括(购买金额,运费,关税等费用),增值税不进入成本,单独入账,计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列在负债科目的借方.在投保时,确定存货保额的依据是账面价值.由于账面价值是不包括增值税金额的,所以严格来说,增值税不是保险标的.但在实务中,在承保时往往未向被保险人说明增值税不属保险标的.在假设增值税为保险标的的前提下,理赔原则如下:1.无论是部分损失还是全部损失,按照存货的账面价值进行损失理算.2.如果被保险人已将存货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则增值税不赔.(被保险人往往以进项税转出为理由要求赔偿税额部分,这时可以依照非正常损失的解释向被保险人说明);3.对于保税区企业,在够入原材料时是不要交增值税的,但保税区免税的前提是生产的产品必须要出口或在区内出售,如果发生事故,原料报废,被保险人需要补交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赔偿增值税(但不包括处理残值所必须支付的增值税部分).有些保税区规定,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则被保险人可以拿保险赔付凭证到海关申请材料/产品报废,并不再追缴相关税费.小结.处理增值税的思路:1,判断增值税是否属于保险标的.2,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意,后者是不能抵扣的)3,只要被保险人已经抵扣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则理赔时作相应的扣除(补偿原则);如不能抵扣,最好要求被保险人将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原件提供给保险人,防止欺诈.4,熟悉各地的增值税管理条例,以作为理赔的依据.5,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税务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发布日期】2008-11-10【实施日期】2009-01-01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浅谈财产险"增值税"理赔实务

浅谈财产险"增值税"理赔实务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的一种,纳税义务人为: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3.进口货物。
在财产险的理赔中,涉及到增值税问题的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和存货(流动资产)两类:一.固定资产企业在购买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固定资产时,即使销售方出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所支付的税额不能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为这些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时,购买方属于最终的消费者,增值税额直接进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显然,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额属于保险标的.但根据新的<增值税条例>,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部分资产除外)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抵扣,因此,该部分税额不计入资产成本,也不再属于保险标的。
理赔时,如果是部分损失,对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修理,修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保险人支付增值税额.实务中大多数被保险人会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所以在保险理赔时要扣除。
注意,新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非正常损失"的表述为"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被盗,霉烂的损失";换句话说,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资产损坏,修理所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如果是重置,进项税也同样能抵扣。
需注意的是,建筑企业交纳的是营业税,所以建筑企业提供劳务时一般开具的是建筑服务业的专用发票,建筑物理赔不涉及增值税问题。
二.存货企业原材料的成本包括(购买金额,运费,关税等费用),增值税不进入成本,单独入账,计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列在负债科目的借方。
在投保时,确定存货保额的依据是账面价值。
由于账面价值是不包括增值税金额的,所以严格来说,增值税不是保险标的。
但在实务中,在承保时往往未向被保险人说明增值税不属保险标的。
在假设增值税为保险标的的前提下,理赔原则如下:1.无论是部分损失还是全部损失,按照存货的账面价值进行损失理算。
2.如果被保险人已将存货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则增值税不赔.(被保险人往往以进项税转出为理由要求赔偿税额部分,这时可以依照非正常损失的解释向被保险人说明);3.对于保税区企业,在够入原材料时是不要交增值税的,但保税区免税的前提是生产的产品必须要出口或在区内出售,如果发生事故,原料报废,被保险人需要补交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赔偿增值税(但不包括处理残值所必须支付的增值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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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中增值税问题浅析某钢厂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轧钢车间厂房及大型机器设备损失,修理费用200余万元。
保险双方确认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对其中所含增值税是否赔偿存在争议。
本文将对企业财产保险中增值税问题作简要介绍,希望对大家的项目操作有所帮助。
一、增值税的概念(一)增值税的定义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分类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
生产型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已征增值税,税基最大,重复征税也最严重;收入型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当期折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居中;消费型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税基相当于最终消费,税基最小,消除重复征税也最彻底。
在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三)我国增值税的发展历史1994年,我国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一方面是出于增加财政收入的考虑,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抑制投资膨胀。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适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十一五规划”也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2004年7月1日,我国首先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
从2007年7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
2008年7月1日,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
2009年1月1日,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消费型增值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1详见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企业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企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二、增值税的财务处理增值税具有价外税性质。
所谓价外税是指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税额独立于价格之外单独核算,不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
增值税的价外税性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发票方面,《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二是企业会计处理方面。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一般纳税人要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而销售成本和销售收入的核算中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一)房屋构筑物等增值税的财务处理固定资产中房屋、构筑物、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含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都按实际成本核算。
因此,房屋、构筑物、不动产在建工程(含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账面价值是含增值税的。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2要求,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3,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账面原值包含增值税。
(二)机器设备增值税的财务处理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最大的变化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应的企业会计处理方式也发生了变化。
例如,某企业购入机器设备一台,通过银行支付货款468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设备价款为400000元,增值税额为68000元。
2009年1月1日前,企业作如下会计分录:2详见附件三:《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3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468000贷:银行存款468000 2009年1月1日起,企业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4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68000税)贷:银行存款468000 由此可见,同样一台设备由于购买时间的不同,在企业财务的账面上体现的价值也不同。
2009年以前入账的的机器设备账面原值含增值税,而2009年1月1日实行新的《条例》后,机器设备账面原值不含增值税。
(三)存货增值税的财务处理以企业存货的核算为例,如某企业购入原材料一批,通过银行支付货款117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原材料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企业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原材料1000017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11700 上述会计分录反映:原材料买价中的增值税额在入账时已作为应交税金的进项税额而分离。
因此,存货账面余额中是不含增值税的。
(四)增值税是否可抵扣《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虽然《条例》规定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条例》第十条同时规定,如发生“非正常损失4”,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增值税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事先并不能确定是否会发生非正常损失,但其进项税额已经在当期销项税额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当将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除。
例如,2010年5月某企业因管理不善发生盗窃,丢失生产设备一台,同时,丢失原材料一批,经查,丢失设备为2009年2月5日购进,购入价50000元,增值税8500元,已计提折旧8411元;原材料价值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
损失发生后,企业会作如下分录:①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41589累计折旧8411贷:固定资产50000②借:待处理财产损溢48659贷:固定资产清理41589707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③借:待处理财产损溢117000贷:原材料10000017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④借: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165659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65659 可见,发生以上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的增值税转回24070元,造成企业增值税金损失24070元。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5,大部分保险事故属于“正常损失”范畴,因受灾企业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就不会产生增值税损失,保险公司无需赔偿,但仍存在部分保险事故属于“非正常损失”情况。
综上所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中,房屋构筑物类固定资产(含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账原价值是含增值税的,但增值税不可抵扣;机器设备账面原值,2009年1月1日以前入账的含增5详见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值税,2009年1月1日以后入账的不含增值税,且增值税在“正常损失”情况下是可抵扣的;存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中是不含增值税的,但增值税在“正常损失”情况下是可抵扣的。
详见下表:三、增值税的投保处理企业财产保险在投保方式上,除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外,一般按资产负债表有关的会计科目上的资产作为保险标的予以投保,增值税改革引起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式转变,同时也会造成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的变化。
(一)房屋构筑物类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投保处理对于房屋构筑物类固定资产,由于不能抵扣增值税,且账面原值中包含增值税。
因此,在投保时,可参考房屋构筑物类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含增值税)。
(二)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投保处理对于机器设备,由于只有发生“非正常损失”才会造成增值税损失,且新《条例》实施前后增值税记账方式的调整。
在投保时,应充分了解企业机器设备的入账时间(以2009年1月1日为时间点对机器设备进行分类),向客户说明可能发生增值税损失的情况(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的损失的情况下),由客户确定是否对增值税部分进行投保。
建议企业在确定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时,一般应扣除增值税。
(三)存货类资产增值税的投保处理对于存货,由于其账面余额不含增值税,且只有发生“非正常损失”才会造成增值税无法抵扣。
因此,在投保时,应充分了解存货的风险状况,一般情况下,其保险金额应扣除增值税;对易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其保险金额应包含增值税。
四、增值税额的赔偿处理补偿原则作为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是指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原来水平。
增值税的赔偿同样要遵循这一原则。
经纪人在保险事故中对是否赔偿增值税的判断依据有两点:一是增值税是否属于保险标的;二是增值税是否发生损失,即能否抵扣。
(一)房屋构筑物类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赔偿处理对于房屋构筑物类固定资产(含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保险金额中含增值税,且发生保险事故后不能进行抵扣,即增值税属于保险标的且发生损失,赔偿时不应扣除增值税。
(二)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赔偿处理对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一般情况下,由于其保险金额不含增值税,计算赔款时需扣除增值税。
对于可能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机器设备,如果其保险金额中含增值税,且仅当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保险事故,计算赔款时应包含增值税。
(三)存货类资产增值税的赔偿处理对存货类资产,赔偿处理原则同机器设备,一般情况下,由于其保险金额不含增值税,计算赔款时需扣除增值税。
对于可能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存货类财产,如果其保险金额中含增值税,且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保险事故,则计算赔款时应包含增值税。
(四)增值税损失赔偿其他注意事项除以上判断依据外,在增值税的赔偿处理中,还需注意以下几点:1、区别不同纳税人。
按照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根据当期销项税减去当期进项税额计算确定;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确定。
不同纳税人增值税财务处理不同,保险赔偿计算也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确定。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购入货物无论是否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均不计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而直接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