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2020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知识辅导:电子 不适用哪些情形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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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知识辅导:电子印章不适用哪些情形电子印章不适用的情形我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以下情形不适用电子印章: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电子印章的法律特征电子签名是电子形式的数据,是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电子信息)相联系的用于识别签名人的身份和表明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是基于国际PKI标准的网上身份认证系统,数字证书相当于网上的身份证,它以数字签名的方式通过第三方权威认证有效地进行网上身份认证,帮助各个主体识别对方身份和表明自身的身份,具有真实性和防抵赖功能。
与物理身份证不同的是,数字证书还具有安全、保密、防篡改的特性,可对企业网上传输的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和安全的传递。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以下文字仅用于测试排版效果, 请使用时删除!人之所以要维持一个平衡,立足正、站的稳。
如果违背了这个观点,就会摔倒。
事物间只有适度,权衡比较,才会因实平衡。
人特别喜欢用文字来抒发与表达,写文需要灵感,需要经历衬托,人的感觉很奇妙,时常你可会发现,同一件事情,心情不同,境遇不一,写岀得到的结果感觉也就千差万别。
电子版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吗(两篇)

电子版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吗电子版劳动合同有效?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电子版劳动合同越来越受到企业和员工的青睐。
电子版劳动合同是指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电子方式签订的劳动合同。
电子版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直是大家关心的问题。
本文将就电子版劳动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解答。
二、电子版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1. 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电子签名和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电子版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 签名真实性:电子版劳动合同的签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签名人的身份真实可靠;(2)签名过程具有不可抵赖性;(3)签名和合同内容具有一致性。
3. 合同内容:电子版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
4. 签订过程:电子版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应当保证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内容有充分了解,并在签订过程中明确表示同意。
三、电子版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1. 选择合法的电子合同平台:企业和员工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电子合同平台进行签订,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电子版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完整、明确,避免因合同内容不完整导致纠纷。
3. 保存合同原件:企业和员工在签订电子版劳动合同后,应保存合同原件,以备不时之需。
4. 加强合同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电子版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过程合法、合规。
四、电子版劳动合同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与纸质劳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企业和员工在签订电子版劳动合应确保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合同管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024带目录带附件详细版-电子版劳动合同有效吗目录一、引言二、电子版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1. 合法性2. 签名真实性3. 合同内容4. 签订过程三、电子版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1. 选择合法的电子合同平台2. 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3. 保存合同原件4. 加强合同管理四、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电子版劳动合同越来越受到企业和员工的青睐。
劳动合同法:2020法考必备考点:格式条款合同的订立规则电子版

劳动合同法:2020法考必备考点:格式条款合同的订立规则电子版——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格式条款合同的订立规则(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这一规定揭示了格式条款的以下特征: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在拟定之时并未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对此,应作扩大解释,即不限于一方当事人自己事先拟定,也包括一方采用第三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如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但示范文本本身并非格式条款)。
但是,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无论是当然适用的强制性条款,还是具有补充当事人意思作用的任意性条款,都不属于格式条款的范围。
2.重复使用重复使用包括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和适用时间的持久性。
3.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此点强调了格式条款的附从性或定型化特征,即格式条款的特点在于订约时不容对方协商(要么接受,要么拒绝),容许协商而不与对方协商或放弃协商的权利,该条款并非格式条款。
(二)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1、《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该条规定了提供方的一般义务,并规定了提供方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
3、关于如何判定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方式”,《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39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4、关于违反提示义务、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劳动合同法:2020年司考《经济法》复习基础知识:劳动合同电子版

劳动合同法:2020年司考《经济法》复习基础知识:劳动合同电子版——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劳动合同的订立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加重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具体表现为:(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基本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3)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效力1、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注意:对劳动合同效力的争议可裁可审,并非仲裁前置,区分与劳动争议。
2、效力的性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1)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一、总则根据《劳动合同法》,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外,年满16周岁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均适用该法。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符合相应规定。
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如果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招用口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外国人或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应的证件。
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也应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在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要求子公司执行制定的规章制度,但子公司必须先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
只有在程序完成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并进行公示或告知。
新招用的员工必须适用这些规章制度或决定,但如果他们认为不适当,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14、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并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最新版劳动合同法及解析

(新劳动法合同)最新版劳动合同法及解析《劳动合同法》、相关点评以及法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2020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电子版

劳动合同法:2020年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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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总论第一讲:合同法概述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考点详解】不适用于身份关系——合同的内容
【例题·单选题】以下属于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
A.李某和妻子签订的婚前个人房屋转为共有的协议
B.李某和妻子签订的离婚协议
C.李某和张某签订的小孩收养协议
D.李某和张某签订的对孙子轮流监护的协议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调整范围。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涉及身份关系的调整。
选项BCD属于身份关系的变更,故不受《合同法》调整。
选项A正确。
劳动合同法的不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的不适⽤的范围有哪些现在市场上的⽤⼯形态是⾮常的多样化的,但实际上,真正的劳动关系和⼀般的民事承揽以及其他的业务外包是存在着⾮常重⼤的区别的。
所以不是所有的⽤⼯形态都可以⽤劳动合同法解决争议的,在这⾥365平台要给⼤家普及的常识知识就是,劳动合同法的不适⽤的范围有哪些?现在市场上的⽤⼯形态是⾮常的多样化的,但实际上,真正的和⼀般的民事承揽以及其他的业务外包是存在着⾮常重⼤的区别的。
所以不是所有的⽤⼯形态都可以⽤解决争议的,在这⾥365平台要给⼤家普及的常识知识就是,劳动合同法的不适⽤的范围有哪些?⼀、劳动合同法的不适⽤的范围有哪些?根据《》第2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下列⼈员不是《劳动法》上所称为劳动者,不适⽤《劳动法》。
1、公务员和⽐照实⾏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员。
公务员依法⾏使国家职权的⾏为,不是履⾏合同约定的义务,⽽国家职权不能作为合同的对象,从⽽不能把公务员祝为雇员。
我国当前采取的是公务员和⾮公务员分别⽴法的模式,公务员劳关系,由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规范。
⽐照实⾏公务员制度的⼯作⼈员(如⼯、青、妇等社会团体的机关⼯作⼈员)也不适⽤《劳动法》。
2、农村劳动者(或称农业劳动者、农民)毫⽆疑问,农民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但农民劳动关系是否由《劳动法》调整,争议很⼤。
现在⽴法的态度是,农村劳动者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合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农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但是,如果作为乡镇企业的职⼯或进城务⼯经商的农民与相应的企业、雇主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仍应是《劳动法》的适⽤范围。
3、现役军⼈正在服役的军⼈肩负着保卫祖国和⼈民安全的重任,这是符合服役条件的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任何国家均规定现役军⼈不适⽤《劳动法》。
4、家庭保姆家庭保姆是否适⽤劳动法,各国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家庭保姆适⽤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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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2020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知识辅导:电子不适用哪些情形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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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不适用的情形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其法律效力。
以下情形不适用电子: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电子的法律特征
电子签名是电子形式的数据,是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电子信息)相联系的用于识别签名人的身份和表明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是基于国际PKI标准的网上身份认证系统,数字证书相当于网上的身份证,它以数字签名的方式通过第三方认证有效地进行网上身份认证,帮助各个主体识别对方身份和表明自身的身份,具有真实性和防抵赖功能。
与物理身份证不同的是,数字证书还具有安全、保密、防篡改的特性,可对企业网上传输的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和安全的传递。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