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各类补偿费标准武价房字[1996]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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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计算规则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计算规则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计算规则
一、选择货币补偿:可补助拆迁款的15%
《办法》首次通过政府规章,明确了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问题:
1、是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搬迁奖励;
2、是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15%的标准给予补助;
3、是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对被征收房屋增加建筑面积补助,建筑面积补助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
4、是对被征收人中的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等特殊生活困难家庭给予困难补助。

二、拆迁面积不足30㎡的按30㎡算
征收个人住宅或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补足30平方米。

而以前的拆迁政策是被拆迁的住宅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按25平方米算;在2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武汉市拆迁还建基本上是“多层(住宅楼)调换到高层”。

而这两者的公摊面积大不同——不同到倍数关系:比如某人现在住的6层楼,公摊面积只有8平方米,但是还建调换到
32层后的公摊面积多达33.64平方米,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拆一还一,房屋缩水”。

业内人士建议应修改为“拆迁房屋与补偿房屋的调换以套内使用面积为依据”。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申报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报告》(武房市[2002]198号)收悉。

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4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费1、拆迁范围内房屋评估户数在100户以下的,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评估收费标准为8元/平方米;评估户数在100户以上(含100户)300户以下的,评估费收费标准为7元每平方米;房屋评估户数在300户以上(含300户)800户以下的6元每平方米;评估户数在800户以上(含800户)为5元每平方米;以上标准可视情况上下浮动20%。

2、房屋评估收费包含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拆迁企、事业单位房屋确有特殊情况需另行评估的,收费标准由评估个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3、评估私房按独立产权证一证一户计算,直管产、单位自管产房屋按住房租凭证一证一户计算。

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费房屋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专家鉴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住宅房屋按评估房屋每建筑平方米10元标准收取,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收取;非住宅房屋按评估房屋每建筑平方米15元标准收取,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三、房屋拆迁评估结果(即估价报告书)应报武汉市物价局和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备案,未报备案的,其评估结果不得作为收费基数。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5.27•【字号】武价房[2002]75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2002]75号)各区物价局,市规划国土局各分局,各建设单位: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制定如下:一、房屋搬迁补助费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确定如下:(一)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除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为300元,被拆除房屋面积每增加20平方米(增加不到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房屋搬迁补助费增加100元,但补偿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二)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双倍计算。

(三)拆迁商业经营用房、生产用房及办公用房、其它用房,搬迁补助费及安装、停业等补偿费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执行。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一)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二)拆迁商业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正文:----------------------------------------------------------------------------------------------------------------------------------------------------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1995年7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规则第三章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与补偿第四章拆迁非住宅用房的安置与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城市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有合法租赁关系的使用人。

第四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和城市国有土地效益的发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合理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拆迁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郊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郊区县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并对拆迁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武汉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拆迁补偿标准目录一、引言 (1)二、房屋价值的补偿 (2)1. 补偿标准 (2)2. 补偿方式 (2)三、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2)1. 搬迁补助费 (2)2. 临时安置补助费 (3)四、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五、其他补偿内容 (3)1. 装修补偿 (3)2. 货币补助 (3)3. 生活困难补助 (3)4. 签约搬迁奖励 (4)六、特殊情况的补偿 (4)1. 住房困难补助 (4)2. 产权调换补助 (4)七、补偿流程 (4)1. 调查登记 (4)2. 签订补偿协议 (4)3. 支付补偿款 (5)4. 搬迁和安置 (5)八、法律依据 (5)一、引言武汉市作为中国的中部重要城市,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拆迁工作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一环。

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武汉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拆迁补偿标准。

这些标准不仅涉及房屋价值的补偿,还包括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本文将详细介绍武汉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便被拆迁人能够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并合理维护自身利益。

二、房屋价值的补偿1. 补偿标准武汉市政府根据房屋的不同结构和类型,制定了详细的补偿标准。

具体来说,补偿标准如下:•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二层及以上楼层的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对于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如果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

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每增加1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0.5%。

2. 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市、县级政府将按照上述标准支付补偿款。

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政府将提供合适的住房,并负责协调与被征收人之间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的结算。

武汉市阁楼屋顶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市阁楼屋顶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市阁楼屋顶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费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补偿费应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二、周转补偿费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

根据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周转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奖励性补偿费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

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所拆房屋评估价格的10%。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可能会因地区、政策等因素有所不同。

因此,在面临拆迁时,建议被拆迁人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了解具体的补偿标准及操作流程,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也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

武汉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

武汉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

武汉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一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2280元/平方米,二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 920元/平方米,三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房屋拆迁”是城市规划必然要经历的过程。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房屋逐渐增多,城市人口大量涌入,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存在压力,整个城市的“城市化病”显现出来。

我们的城市不应只是一味地扩大,真正的城市化是需要合理规划的。

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对于房屋拆迁是需要进行补偿的。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武汉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

▲一、武汉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费有哪些?房屋拆迁补偿: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二、武汉城区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武商路片区拆迁范围:武商路西侧。

补偿方案:1.、货币补偿安置:估价为10098元/平,算上杂费,均价大约12000元/平。

2、还建房位置:穗丰花园四期动迁房、汉和惠苑限价商品房3、产权调换安置:产权调换房源(福星惠誉·福星城)二七滨江商务区拆迁范围:主要包括头道街附近不到后面的铁路。

补偿方案:1、货币补偿安置:私房6800元/平左右;宿舍在9000元/平左右。

2、还建房位置:汉口新城。

3、商品房的团购价格。

航空小路拆迁范围:江汉区建设大道、航空路、航空小路及规划道路合围区域。

补偿方案:1、货币补偿安置:评估价是9700,加上杂费,预计11000左右2、还建房位置:可就地还建,预计2017年8月交房。

实例讲解-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细则(同名11790)

实例讲解-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细则(同名11790)

二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实例为确保工程项目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补偿被拆迁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引用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三.《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四.《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五.《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3号);六.《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七.《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武土资耕[2004]317号);八.《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75号);九.《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4号);十.《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11号)。

十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标准的通知》十二.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十三.《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十四.《武汉市房屋分类分等标准》十五.《武汉市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二) 被拆迁房屋整体状况介绍:被拆迁房屋位于硚口区汉丹铁路以北500米处,邻近长风大道,东面古田二路,西面古田一路,北面三环线,南面江发路.周边环境:周围的主要建筑及单位有长丰乡政府,华美超级娱乐渡假村,长丰机械厂,华泰汽车修配厂,长丰通讯设备厂,市三印万达分场,市煤气管道变电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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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各类补偿费标准
(2003-03-19 14:34:22)
关于公布我市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中各类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字[1996]第36号
各区县物价局、规划土地管理分局,各房地产开发单位:
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七城区房屋拆迁安置中所涉及的各类补偿费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住宅被拆迁户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居住用房自找过渡房、过渡期在两年以内的,按所拆房屋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付临时安置补助费5元;
1995年11月16日前动迁的被拆迁户,仍按武价拆字[93]第002号、[93]第003号、[94]00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1995年11月16日以前动迁的被拆迁户,在1996年11月16日后仍未安置,过渡期超过原协议书过渡期限,从1996年16日起,超期过渡费标准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2)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用房,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5元,其他非生产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0元;
个体工商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比照生产经营用房补偿。

二、住宅被拆迁户的搬家费
住宅被拆迁户的搬家费一次性补助300元,往返补助600元。

三、易地安置的经济补偿费
易地相隔两个居住区位置的被拆迁户,每户补偿五千元;易地相隔三个居住区位安置的被拆迁户,每户补偿一万元。

四、第四十三条的经济补偿费
对拆迁个体工商户租用的直管、自管房,经批准由住宅改成商业门点的仍按住宅还建,按其经营(生产)的使用面积进行一次性的经济补偿,每平方米补偿500元,最高不
超过一万五千元。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
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
(2002)
文章来源: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
更新时间:2008-11-12 17:20:42 字体显示:【大】【中】【小】产管理局
各区物价局,市规划国土局各分局,各建设单位:
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制定如下:
一、房屋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一)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除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为300元,被拆除房屋面积每增加20平方十(增加不到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房屋搬迁补助费增加100元,但补偿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二)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双倍计算。

(三)拆迁商业经营用房、生产用房及办公用房、其它用房,搬迁补助费及安装、停业等补偿费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执行。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二)拆迁商业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

(三)拆迁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它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元计算。

(四)拆迁个人租住的直管房屋住宅经批准改为商业经营门点的房屋,拆除人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但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0元。

三、被拆除房屋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四、2002年3月1日起发放拆迁许可证并实施动迁的拆迁项目按以上标准执行。

在此前已发放拆迁许可证并实施动迁的项目仍按武公房字〔1996]36号文件执行。

五、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周边城区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标准,并报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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