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关于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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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拆迁新政策

旧房拆迁新政策

旧房拆迁新政策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增长,旧房拆迁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2024年开始实施的新政策对于旧房拆迁的赔偿标准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进,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赔偿,并保障被拆迁居民的权益。

以下是新政策的主要内容。

首先,新政策规定,对于拆迁房屋,赔偿标准应该根据房屋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和确定。

评估房屋价值时,将考虑房屋的建筑时代、建筑面积、房屋状况等因素,并结合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这样做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房屋的价值,确保被拆迁居民能够得到公平的赔偿。

其次,新政策明确,对于被拆迁的居民,除了基本的货币补偿之外,还应该提供适当的安置补助。

这意味着,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利人将有机会选择接受新的住房安置。

政府将提供适当数量和质量的住房供居民选择,并确保新房的基本设施和条件满足被拆迁居民的需求。

对于一些特殊群体,比如老年人和残疾人,政府还将提供适当的关怀和服务,以确保他们能够得到更好的生活。

第三,新政策还加强了对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护的监督和监管。

政府将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管理,确保拆迁过程合法、公正、透明,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举报。

同时,政府将建立拆迁赔偿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评估机构和赔偿款项的审核和监督,确保赔偿款项能够真正落实到居民的手中。

此外,新政策还明确了赔偿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根据新政策的规定,赔偿款项将在拆迁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给被拆迁居民,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获得补偿。

政府还将加强对赔偿款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避免出现挪用赔偿款项的现象,确保被拆迁居民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总的来说,2024年旧房拆迁的新政策对赔偿标准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进,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赔偿,并保障被拆迁居民的权益。

这一新政策的出台,将有效地解决旧房拆迁问题,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在保障人民利益的基础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最新版

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最新版

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最新版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最新版)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 -10-02 生效日期: -1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 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号《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9月30日修订,现予公布,自 11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四年十月二日东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节约资源,改进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城建规划局是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计划、建设、房管、土地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教育、民政、市政、税务、环境保护、交通、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存款证明。

2020最新房产新政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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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房产新政细则一、建立联席会议各区县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协调各相关管理部门承担和落实本区域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职责。

二、加大住房用地供应力度加快住房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增加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提高商品住房用地的中小套型比例,中心城区不低于70%,郊区不低于60%(供需矛盾突出的郊区,供应比例提高到70%)。

三、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

四、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五、强化市场监管和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中介机构的监管,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虚假广告、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涉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暂停其网上销售,降低直至取消其开发资质,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对涉案房产中介机构,可依法取消相关门店网上签约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区域网上签约资格,予以公开曝光,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六、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统筹做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措和运营管理工作,健全分配供应、租后管理、到期退出等各项机制。

为扩大符合政策的住房困难群体受益面,支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通过代理经租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支持区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市场机构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对象供应。

七、多渠道筹措人才公寓住房八、搞好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供应和供后管理确保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量,2016年继续开展新一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

按照国家和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工作。

2020年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20年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21年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立顺利进展,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关于城市房屋的拆迁管理条例。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全文,仅供参考!20xx年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立顺利进展,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立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立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撤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撤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立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奉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方案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承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2024年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2024年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2024年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引言: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过程中,房屋征收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

然而,由于房屋征收涉及到市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合理制定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以确保受影响的居民得到公平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随着2024年的到来,本文将就2024年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进行论述,以期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一、背景分析及政策目标在2024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规划的调整,房屋征收将不可避免地进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屋征收必须依法进行,并且对受影响的居民进行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2024年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目标是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征收范围和程序1. 征收范围:2024年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将针对被征收房屋的规模和范围进行详细规划。

征收范围应遵循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保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城市功能的优化和提升。

2. 征收程序:征收程序包括:(1) 公告程序:政府部门应提前公开征收计划,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内容,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2) 协商程序:征收部门应与受影响的居民进行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充分考虑他们的合法权益。

(3) 征收决定程序:征收部门应依法制定征收决定,并及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

(4) 补偿支付程序:征收部门应根据征收决定,及时支付合理的补偿款项。

三、安置方案1. 安置原则:安置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合理:安置方案应公平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

(2) 优先保障:老年、残疾、低收入等特殊群体应得到优先保障。

(3) 综合布局:安置点应尽量与原居住地接近,或者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方便居民的日常生活。

2. 安置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安置方式:(1) 新房置换:将被征收的房屋与政府提供的新房进行置换。

(2) 金钱补偿: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货币形式予以补偿,居民可以自行购买新房。

2020年拆迁补偿条例最新

2020年拆迁补偿条例最新

2020年拆迁补偿条例最新2017年最新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旧房拆迁新政策

旧房拆迁新政策

旧房拆迁新政策2024年旧房拆迁新政策的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新政策下,政府将根据市场价值和房屋状况,为被拆迁的旧房屋提供合理的赔偿。

下面将详细介绍新政策的内容。

首先,新政策规定,旧房拆迁赔偿将根据市场价值进行调整。

政府将设立专门的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评估将考虑房屋的年限、状况、位置等因素,以确定房屋的市场价值。

政府将以市场价值为基准,给予被拆迁的居民相应的赔偿。

其次,新政策规定,旧房拆迁赔偿将包括多个方面。

除了房屋本身的价值外,政府还将考虑到被拆迁居民的其他损失。

例如,居民被迫搬迁可能产生的搬家费用、装修费用、临时居住费用等。

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赔偿,以减少居民的经济损失。

第三,新政策规定,旧房拆迁赔偿将更加注重公平性。

政府将对不同居民进行分类,分别确定适合的赔偿标准。

例如,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家庭等弱势群体,将给予更多的关怀和支持。

政府将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赔偿机制,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四,新政策规定,旧房拆迁赔偿将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

政府将鼓励被拆迁居民选择过渡住房而非经济赔偿。

过渡住房将是新建或政府购买的公共租赁房屋,居民可选择在规定的时间内居住。

这一举措旨在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新政策规定,旧房拆迁赔偿将加强监督和维权机制。

政府将加强对拆迁过程的监督,确保拆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如果居民对赔偿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申诉。

政府将建立一个有效的维权机制,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2024年旧房拆迁新政策(拆迁房屋的赔偿标准)将更加注重市场价值、公平性、可持续发展和监督维权。

政府将通过合理的赔偿,减少居民的经济损失,提高居民的满意度。

这将有助于推动城市的发展,提高人民的幸福指数。

2024年拆迁补偿明细最新标准出炉

2024年拆迁补偿明细最新标准出炉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工作在中国各地不断展开,涉及到大量的居民和企业。

为了保障拆迁对象的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公正、合理进行,各级政府不断完善拆迁补偿政策和标准。

近日,2024年拆迁补偿明细最新标准正式出炉。

首先,2024年拆迁补偿明细最新标准在房屋补偿方面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标准,被拆迁住宅的补偿标准将根据房屋的建筑年限、楼层高度、使用性质等多个指标进行细分补偿。

例如,对于建筑年限在20年以下的住宅,补偿标准将根据房屋面积和市场价值进行计算,补偿金额将更有针对性;而对于建筑年限在20年以上的住宅,则会考虑到房屋的折旧情况,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此外,对于高层住宅和复式住宅的补偿标准也有所提高,以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

其次,在商业用房和工业用地方面,新标准也进行了一些调整。

商业用房补偿标准将充分考虑商业地段的价值,根据商业区域的租金水平和物业市场的发展潜力进行补偿计算,以更好地保障商户的利益。

同时,工业用地的补偿标准也将更加注重对企业的支持,考虑到企业的产值和市场地位,制定相应的补偿政策,鼓励企业在拆迁后继续发展和创新。

另外,人民获得的过渡安置补助也是拆迁补偿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新标准,过渡安置补助将根据居民的户籍情况、家庭人口数量、年龄结构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例如,对于拆迁对象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将提供更多的过渡安置补助,以便他们能够在拆迁后更好地安置和生活。

此外,针对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还将设立相应的补偿政策,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新标准还对于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一些补充和完善。

对于涉及到文物保护的拆迁,将根据文物价值及保护难度,给予相应的补偿和支持。

对于环境保护方面有关的拆迁,将根据环境破坏程度和修复成本进行合理补偿,鼓励更多的环保项目落地和发展。

总的来说,2024年拆迁补偿明细最新标准的出炉,旨在更好地保障拆迁对象的权益,促进城市化进程的有序进行。

新标准在房屋补偿、商业用房和工业用地、过渡安置补助、文物保护及环境保护等方面都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为拆迁工作的进行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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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是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核心问题,随着新一轮的城市拆迁大潮来临,大批动迁居民不可避免地面临了补偿安置等诸多问题,而面对诸多相关法律问题,不少拆迁市民也是一头雾水,大量农民并不了解农村房屋拆迁规则、细则,下面为您整理的农村房屋拆迁细则。

关于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最新版农村房屋拆迁规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各地方政府都出出台了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细则、办法等农村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征收集体土地后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其的补偿方式主要也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是补偿标准上农村集体土地上拆迁并不参考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而是参照房屋重置价格,一般来讲很多地方对重置价格都有相应的规定,很少参照评估价格,即使评估也是评估房屋重置价格,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对来讲是比较低的。

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八)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

《办法》与农村房屋拆迁相关的规定第三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书面征求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意见。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征求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拆迁人反馈书面选择意见的,视为选择房屋安置。

征求意见书规定的反馈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七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拆迁人委托拆迁、拆除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迂、拆除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委托费。

第五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

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拆迁评估机构选定后,拆迁入应当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重新评估或者专家委员会鉴定费用按照《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评估时点。

第七条拆迁当事人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规划红线图及各类房屋的产权性质、面积、用途等拆迁评估所必须的依据、资料及有关数据,并协助评估机构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等工作。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入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入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拆迁人应当邀请公证机关工作人员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到场见证,并在分户评估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

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区域该类房屋进行评估。

第八条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单位、评估机构凭拆迁许可或拆迁委托的有关证明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资料的,房产、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协助。

评估机构评估测算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时,如需向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询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提供。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向拆迁当事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评估报告。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

评估机构应当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十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之间的允许误差范围为±3%。

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

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

第十一条拆迁行政裁决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办理。

第十二条拆迁入应当在房屋全部拆除完毕后三十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资料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有关资料及拆迁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后,对无遗留问题、现场拆除清理完毕的,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对存在遗留问题、现场未拆除清理完毕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依照相关法律不予办理新建工程开工手续。

第十三条《办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普通商品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筑设计标准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建造;(二)具备道路、公共交通、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基本生活配套条件,且与所在区域公共配套相适应;(三)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平均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建安造价、各类规费、税金、管理费等费用之和。

第十五条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用人的承租关系无异议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拆迁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规定办理;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用人的承租关系有异议的。

上海房屋征地拆迁补偿条例明细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

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房屋调查确认)《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纳入征地补偿登记范围。

调查结果应当经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确认,并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房屋补偿费用)房屋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第十条(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批准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在的镇(乡)、村予以公告(以下称“征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

征地公告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订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的补偿方式;(二)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三)安置房屋坐落、单价;(四)土地使用权基价;(五)价格补贴;(六)签约期限;(七)其他事项。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就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计户标准和面积确定)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十三条(建制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

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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