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98-201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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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康健监护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康健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接受电离辐射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康健监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7放射性肿瘤病因判断标准GBZ 98放射工作人员康健标准GBZ 99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0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GBZ 101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Z 107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1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GBZ 113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T 151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计原则GBZ/T 163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GBZ/T 164核电厂操纵员的康健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GBZ 188职业康健监护技术规范GBZ/T 191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GBZ 215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GBZ/T 216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GBZ 219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GB/T 16148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GB/T 18197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的医学处理规范GB/T 18199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及治疗方案3术语和定义GBZ/T 191和GBZ 2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放射工作人员radiation worker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3.2职业康健监护occupationalhealth surveillance为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及参加工作后都能适任其拟承担或者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医学检查和评价。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2020年版)卫生健康标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2020年版)卫生健康标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职业健康监护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48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GB/T 18199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治疗方案GBZ 95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7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GBZ 99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G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4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GBZ 105 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GBZ 106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GBZ 107 职业性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GBZ 113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T 163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15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GBZ/T 216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GBZ 21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GBZ/T 248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检测GBZ/T 261 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GBZ/T 301 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WS/T 187 淋巴细胞微核估算受照剂量方法WS/T 583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医学处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放射工作的任何人员。

3.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of radiation worker为保证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及在岗期间都能适任其拟承担或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医学检查及评价。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GBZ98-200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内、外照射(包括在医疗机构、核电厂,含放射性的厂矿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应用放射源的工作部门或单位及其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

本标准也适用于执行本标准的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评价和证明放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健康标准的部门或单位。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授权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单位所指定的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医疔保健工作的医疗机构。

2.2 授权的医学检查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医疗机构所指定的对放射工作人员负责进行医学检查的合格医师。

2.3 甲种工作条件工作人员在此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10。

2.4 乙种工作条件工作人员在此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10;但有可能超过l/10。

2.5 职业性照射放射工作人员在从事放射工作肘间内所受的内、外照射(不包括医疔照射和天然辐射)。

2.6 医疗照射人员为疾病的诊断或治疗目的而有意识接受的照射。

2.7 过量照射人员受到大于年剂量当量限值的外照射,或摄人放射性核素大于年摄大量限值的内照射。

2.8 异常照射人员在辐射源失控时而受到的可能超过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分为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

2.9 应急照射在事故情况下,人员在为抢救受辐射危害的人或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的紧急行动中所受到的照射,为自愿接受的。

可控制一定的剂量。

2.10 事故照射由于辐射事故,人员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所接受的意外照射,为非自愿接受的。

所受到剂量是无法预计和控制的。

2.11 辐射事故由于放射源失控而引起的异常事件,直接或间接地对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失。

2.12 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在正常运行中偶尔会发生一些情况,有必要允许少数工作人员去接受已知的超过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5篇)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5篇)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 定期体检: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身体健康检查,包括全面体检、胸部X射线、肺功能等相关检查项目。

2. 职业暴露评估: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暴露评估,包括评估其接触辐射的频次和剂量,并对其进行相关防护措施的培训和指导。

3. 防护设施和装备: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配备有效的防护设施,如铅制护罩、手套、防护眼镜等。

同时,必要时应提供防护装备,如个人剂量监测器和辐射防护围裙等。

4. 健康教育和培训:为了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健康,应定期开展有关辐射防护的培训和健康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5. 工作环境监测: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进行辐射水平监测,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6. 职业健康监护:建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定期进行辐射暴露和职业病的监测和评估。

7. 应急预案和处置: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确保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置。

8. 心理健康支持:提供心理健康支持和辅导,帮助工作人员解决工作和心理压力。

9. 奖惩机制:根据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奖惩机制,同时对违反健康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10. 相互合作和交流:鼓励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合作和交流,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职业暴露风险。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的目的是保护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防止放射性辐射对其身体产生不良影响。

下面是一个可能包含的内容及措施:1. 健康检查: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需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包括身体检查和辐射检查,以确保他们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2. 辐射防护:工作人员应接受辐射防护培训,掌握辐射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必须佩戴适当的防护设备,如防护衣、手套、眼镜等,并遵循相关操作规程,减少辐射接触。

3. 工作时间和休息:确保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合理安排,避免长时间连续接触辐射。

4. 紧急情况处理:建立应急预案,确保工作人员在突发事故或辐射泄漏等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应对,并提供相应的紧急处理培训。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等5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等5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等5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6•【文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诊断标准正文关于发布《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等5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现发布《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等5项卫生健康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编号一、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98—2020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98—2017、GBZ235—2011GBZ 101—2020?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GBZ101—2011GBZ 120—2020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120—2006、GBZ133—2009、GBZ134—2002、GBZ136—2000、GBZ178—2017、WS457—2014、WS533—2017、部分代替GBZ179—2006GBZ 121—2020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121—2017、GBZ131—2017、GBZ161—2004、GBZ/T257—2014、部分代替GBZ126—2011、部分代替GBZ168—2005、部分代替GBZ179—2006二、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WS 76—2020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76—2017、WS518—2017、WS520—2017、WS521—2017、WS522—2017、WS530—2017、WS581—2017上述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被代替标准同时废止,GBZ 126—2011、GBZ 168—2005、GBZ 179—2006已被全部代替。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10月26日。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源周围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工作安全和放射环境的保护,因此制定和执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一、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测。

1. 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放射环境暴露评估和放射性物质体内沉积监测等项目。

2. 对于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测结果,应建立档案并进行定期分析,对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 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放射安全知识和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对放射工作的认识和健康保护意识。

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1. 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得患有严重的慢性疾病或传染病。

2. 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放射环境暴露评估,确保放射工作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3. 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放射性物质体内沉积监测,确保放射性物质不会在体内积累过高,对健康造成影响。

4. 放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放射工作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避免放射性物质直接接触或吸入。

5. 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放射安全知识和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对放射工作的认识和健康保护意识。

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保护措施。

1. 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提高对放射工作健康风险的认识,培养良好的健康保护习惯。

2. 定期检查和维护放射工作场所的通风设施和辐射监测设备,确保放射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配备完善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和定期更换,减少放射性物质对人体的直接接触和吸入。

4. 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测和健康档案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健康异常情况,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

四、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执行。

1.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执行应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得到有效保护。

2. 对于违反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行为,应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健康监测和管理。

放射科管理制度

放射科管理制度

放射科管理制度Ⅰ 目的为加强放射科科室管理,提高工作质量,特制定此制度。

Ⅰ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放射科。

Ⅰ 制度一、在院长、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实行科主任对放射科各专业组(包括普通X 线诊断、CT、MRI)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科主任一般由学科带头人或高年资医师担任。

二、科主任下设副主任或专业组长协助主任工作。

三、住院医师应实行不同影像方法的轮转学习,力求全面掌握影像学各种方法,以便发挥综合诊断的优势;鼓励高年资主治医师按人体解剖系统分专业深入研究,培养成某一领域的专家;技术人员实施相对固定,定期轮转,使之能够掌握放射科各种设备的操作、使用,实现一专多能。

四、主任为科室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科室的财产、各项质量管理工作和优质服务;负责安排各岗位人员的工作,有计划地安排各级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培养。

五、科室的管理和决策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

Ⅰ 参考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Ⅰ 附件无放射科工作制度Ⅰ 目的为加强放射科管理,提高工作质量,特制定此制度。

Ⅰ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放射科。

Ⅰ 制度一、各项影像检查,须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

急诊患者随到随检。

各种特殊造影检查,应事先预约。

二、重要检查,由医师和技术员共同确定投照技术。

特检检查,待诊断医师认定检查合格后方嘱患者离开。

三、重危或做特殊造影的患者,必要时应由医师携带急救药品陪同检查,对不宜搬动的患者应到床旁检查。

四、影像诊断要密切结合临床。

进修或实习医师写的诊断报告,应经上级医师签名。

五、影像资料,对医疗、教学、科研都有重要作用。

影像资料都应由放射科存储保管。

保存时间5年以上。

六、每天集体阅片,经常研究诊断和检查方案,解决疑难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

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要妥善安排休假。

八、注意用电安全,严防不良事件。

X线机应指定专人保养,定期进行检修。

九、800mA以上X线机检查阳性率≥50%,CT检查阳性率≥60%。

GBZ98-201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解读

GBZ98-201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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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产劳 动 中同 岗位 的 一 r人 律往 是一个群体 ,多人共同接触同一致癌 物时 ,就可能出现 同一种肿瘤在 同岗 位工人中出现的现象 ,称为职业性肿
2 0 1 7 职业性急性钡及其化 合物中毒
的 诊断 ) )主 要 修 改包 括 如 下 :
5 . 修改 了不应 从事 放射 工作 的 指征 。 6 . 扩 展 了放射 工作 适任性 判断 的 内容。
例间多无共性特征。
1 二 人从接 触致癌物到肿瘤 发生 ,
通 常有 比较 长的 间 隔时 间,这段 时 间称 为潜 隐 期。 由于 不同的 致癌 物
职业 性肿瘤 的诊断》解读
2 0 1 7年 6月 2 0 t t,国家卫生 计 委 网站 公 布 了 G B Z 9 4 —2 0 l 7 <
机 车 司 机职 业 健 康 检查 规 范 、B Z 2 2 1 — 2 0 0 9 消 防 员职 业 健 康标 准 、 G J B 2 1 2 5 - 9 4 部 队健康综 合评价
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放射性 疾病有 关诊断标准等予以修订 。 本标 准规 定 了放射 工作 人 员基 本健康的要求 ,不宜从事放射] 作的
圜四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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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依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圈职 业病
防治法 放射 工作人 员职 业健康管
G B Z 9 8 —2 0 1 7《 放 射
理 办法 、G B Z / T 1 9 1 - 2 0 0 7 放射 性疾 病 诊断 名词 术语 、GB Z l 1 2 —
及其化 合物 中毒 的诊断 ,适 , f j 于职 业性 急性 钡化 合物 中毒 的 诊断 及 处 理 。我 国钡 化 合物 中毒 以生活 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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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
GBZ 98-2017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98-2002《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

本标准与GBZ 98-2002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
——增加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基本原则,明确强调了健康标准的目的性;
——修改了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和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使之更明晰、易操作;——扩展了放射工作适任性判断的内容,使之更有实用性。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检察院、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姜恩海、傅宝华、江波、徐华、赵欣然、赵士义、白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387-1996;
——GB 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
Health requirements for radiation worker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的基本健康要求和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内、外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164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
GBZ23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s
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辐射工作并已了解与职业辐射防护有关的权利和任务的任何人员。

3.2适任性评价judgment on workers' fitness
由有授权资格的医师根据相应的健康标准进行工作适任性评价,并签发证书。

3.3执业医师medical practitioner
依法取得资格并经注册而执业的专业医师。

4.放射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基本原则
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在正常、异常或紧急情况下,都能准确无误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5.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5.1 人体外形正常,不影响正常操作。

5.2 正常的精神状态和稳定的情绪,以及正常的语言表达和书写能力;正常的神经系统功能。

5.3 内科、外科和皮肤科检查正常,不影响正常操作。

5.4 正常的听觉功能。

5.5 正常的视力,矫正视力不应低于5.0,无红绿色盲。

5.6 正常的造血功能,血细胞分析(静脉血仪器检测)各指标均在参考区间内(见表1)。

5.7 甲状腺功能正常。

5.8 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在本实验室正常参考值范围。

6 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
6.1 严重的视觉和(或)听力障碍,例如:伴有明显视力障碍的眼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色盲、立体感消失、耳聋等。

6.2 严重和反复发作的疾病,使之丧失部分工作能力,例如:严重造血器官疾病、失代偿功能的慢性肺部疾患、未能控制的糖尿病、未能控制的癫捕和暴露部位的严重皮肤疾病等。

7 放射工作的适任性评价
7.1 放射工作的适任性评价,由授权的医疗机构具有资质的执业医师提出,可按GBZ235执行。

7.2 放射工作的适任性判断分为:
a) 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b) 可继续原放射工作;
c) 暂时脱离放射工作;
d) 在一定限制条件下可从事放射工作,例如:不可从事需采取呼吸防护措施的放射工作,不可从事涉及非密封源操作的放射工作;
e) 不宜从事放射工作而调整做其他非放射工作。

8 核电厂放射工作人员特殊健康要求
核电厂操纵员健康要求按GBZ/ T16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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