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台胞专利申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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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国专发法字[1993]第307号

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国专发法字[1993]第307号

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
(国专发法字[1993]第307号1993年12月18日)
各专利管理机关、代办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PCT)的成员国。

根据中国专利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现就我局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专利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受理台胞提出的国际申请。

二、台胞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在中国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或者作为指定局或者选定局的程序中,以及处理与国际申请有关的其他事务,应当委托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三、台胞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国际申请,应当使用中文或者英文。

四、中国专利局收到台胞提出的、符合《专利合作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际申请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五、台胞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可以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提出或者对于该缔约国有效的一项或者几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六、台胞在中国专利局提交国际申请以及办理国际申请有关事务,应当依照中国专利局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七、本通知适用于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八、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结束——。

港、澳、台同胞提出专利申请的程序要求(专利知识讲座19)韩晓春

港、澳、台同胞提出专利申请的程序要求(专利知识讲座1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9、港、澳、台同胞提出专利申请的程序要求港、澳、台同胞同是中国人,在主体资格上与内地自然人、法人一样,均享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同等权利。

但毕竟由于历史原因,内地与港、澳、台由于处于不同的“法域”,还存在“境内”与“境外”的区别。

所以,在专利申请程序上亦有不同,或者说在程序上有特殊的要求。

基于港、澳、台属于独立的关税地区,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香港同胞向大陆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享受在香港提出的短期专利和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注1)。

同样,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台湾同胞向大陆申请专利也可以优受台湾申请的优先权,只是两岸就该具体问题在操作上达成协议晚一些(注2)。

基于港、澳、台与内地仍存在“境内”与“境外”的区别,而各国专利局接收和发送信件,通常只限于境内。

故港、澳、台申请人不能自己直接从港、澳、台地区寄交专利申请或相关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不直接向港、澳、台地区发送相关通知。

为了解决各国专利局与外国申请人之间信件的收、寄问题,巴黎公约第2条规定各缔约国可以自行规定“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程序。

港、澳、台与大陆不适用巴黎公约的规定,但仍然存在境内与境外的区别。

为解决该问题,审查指南明确规定港、澳、台申请人如果委托代理人,必须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不能委托其他代理人。

但有的国家对境外申请人的规定与我国并不一样,如日本专利法第8条规定境外申请人(包括外国人和在境外的日本人)可以委托境内“专利管理人”来接收和发送信件,而专利管理人可以不是专利代理人,但必须在日本有“住所或寄居地”,但不得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注3)。

我国不允许境外申请人、包括港、澳、台申请人委托非专利代理机构和非专利代理人。

主要是考虑到通常情况下境外申请人不熟悉专利申请制度,通常需要委托专职的代理人,即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

为了保证境外申请人专利代理的质量,我国没有开放其他在大陆有住所的人作为接收信件的代理人的制度。

台湾专利法施行细则(2013-1-1施行)

台湾专利法施行细则(2013-1-1施行)

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細則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除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為之者外,應以書面提出,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委任有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

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以書面提出者,應使用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書表;其格式及份數,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

第三條技術用語之譯名經國家教育研究院編譯者,應以該譯名為原則;未經該院編譯或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附註外文原名。

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之文件,應用中文;證明文件為外文者,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

第四條依本法及本細則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原本或正本為之。

原本或正本,除優先權證明文件外,經當事人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者,得以影本代之。

但舉發證據為書證影本者,應證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

原本或正本,經專利專責機關驗證無訛後,得予發還。

第五條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以書面提出者,應以書件到達專利專責機關之日為準;如係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專利專責機關之日為準。

第六條依本法及本細則指定之期間,申請人得於指定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延展。

第七條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印章、住居所或營業所變更時,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

但其變更無須以文件證明者,免予檢附。

第八條因繼受專利申請權申請變更名義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因受讓而變更名義者,其受讓專利申請權之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

但公司因併購而承受者,為併購之證明文件。

二、因繼承而變更名義者,其死亡及繼承證明文件。

第九條申請人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載明代理之權限及送達處所。

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委任代理人辦理者,其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台湾专利申请细节

台湾专利申请细节

台湾专利申请细节:(1)申请台湾专利的说明书及申请文件均需以繁体字撰写;(2)申请时,必需提交的文件是请求书、说明书、图式、宣誓书等,委托书及国藉证明(法人证明)可在申请日之后60天内补交;(3)在申请递交之后,对说明书或图式进行补正,可以被允许,但需增加补正费;(4)如有延期动作,需增加延期费;(5)应注意最好在公开之前在台湾提出申请,否则有被撤销之虑。

(6)台湾专利申请的官方费用(新台币,现阶段费用)申请费(每件):发明11500元(实审费说明书50页内、权利要求10项以内:7,000;权利要求10项以上:超出部分每项800),新型3000元,新式样3000元。

商标专利合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商标专利合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商标专利合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1. 引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是为了促进两岸专利合作和保护台胞的知识产权而制定的规定。

本文档旨在对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并为商标专利合同提供必要的法律背景和依据。

2. 受理范围根据《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受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台胞发明专利申请•台胞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台胞外观设计专利申请3. 申请材料台胞申请专利所需的材料与普通申请人相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图纸或照片•摘要•权益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台湾地区居民身份)4. 申请流程4.1 申请人资格确认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台胞专利申请:•持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明•按照规定完成申请材料准备4.2 申请递交申请人将准备完备的申请材料递交至所在地知识产权局,缴纳必要的申请费用,并获得收据。

4.3 受理与初审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受理与初审。

初审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和对专利可行性的初步审查。

4.4 发布与公示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可以选择公布专利申请。

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内可以有异议申请。

4.5 实质审查公示期结束后,知识产权局进行实质审查,并对申请进行审查报告,包括对申请专利的技术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4.6 批准与登记如果申请审查通过,知识产权局将发给申请人专利证书,并在专利公告中加以登记。

5. 保护期限与权益台胞专利的保护期限与普通专利相同,根据专利类型不同分为以下几类:•发明专利: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为15年专利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独占权:申请人对专利享有独占权,可以防止他人在专利保护期内未经授权使用、制造、销售专利所涉及的产品或方法。

•授权许可:申请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该专利并获得许可费。

•侵权追究:申请人享有对侵权行为进行追究和维权的权利。

6. 商标专利合同商标专利合同是指申请人与知识产权局之间签订的合同,用于约定专利权力的归属、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中国专利局关于台胞申请专利手续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国专发审字[1993]第69号

中国专利局关于台胞申请专利手续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国专发审字[1993]第69号

中国专利局关于台胞申请专利手续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正文:---------------------------------------------------------------------------------------------------------------------------------------------------- 中国专利局关于台胞申请专利手续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1993年4月23日国专发审字[1993]第69号)根据我局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发出的《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文),对台胞向我局申请专利手续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办法:一、我国台湾法人或者个人向我局申请专利时,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是通过大陆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申请手续的,若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也可受理;但申请人应当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或在接到我局通知书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期满未办理的或委托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受理的决定。

我国台湾法人或者个人从大陆以外直接向我局邮寄申请文件的,或者帮助其办理申请手续的大陆单位或个人无确切通讯地址的,不予受理。

二、在上条第一款情况下,我局的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或者不受理通知书,由帮助申请人办理手续的原个人或单位转送;在上条第二款情况下,不予受理的申请由我局委托有关机构退还申请人。

三、我国台湾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时,可以由本人直接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委托其在大陆的亲友代为办理委托手续。

由亲友代为办理委托手续的,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全权委托书,在其中载明委托事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有上述委托书的,办理专利代理委托手续时,专利代理委托书可由亲友代为签章。

四、我国台湾法人作为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时,应当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代理部、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专利事务所、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柳沈知识产权公司办理。

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专利局•【公布日期】1993.03.29•【文号】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施行日期】199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2日)废止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3月29日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专利管理局(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各代办处,各专利代理机构: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问题,我局于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九年分别发出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国专发法字[1987]第215号)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国专发法字[1989]第98号)。

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在总结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对上述两个文件进行了修改,并综合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制定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一、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就其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

二、台胞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得使用“中华民国”字样,而应使用“中国台湾”。

三、在办理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保证中国专利局与台胞专利申请人的通讯联系,台湾自然人申请专利均应通过在中国专利局登记公告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四、台湾法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委托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五、我国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就其在中国专利局提出的第一次正规申请办理向其它国家申请专利的优先权手续,对其提交的以在巴黎公约某一成员国提交的第一次正规申请为基础向中国专利局要求优先权的,中国专利局予以受理。

港澳台及外国人申请中国专利.doc

港澳台及外国人申请中国专利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法人和居民不能直接通过邮寄等形式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否则中国专利局不予受理。

一、港澳地区的法人申请港澳地区的法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所涉及的各种专利费用,应以外币支付。

二、港澳地区的居民申请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申请专利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一)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埋机构申请专利的,应当签署全权委托书。

全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人姓名和地址、被委托人姓名和地址,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有上述委托书的,办理专利代理委托手续时,专利代理委托书可由其亲友代为签章。

未提交全权委托书或者全权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专利局初审部门将通过专利代理机构通知其在内地的亲友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补正,期满不补正的,视为撤回该申请;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驳回专利申请。

(二)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将其亲友姓名、确切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填在专利请求书申请人栏的代表人项内,并与全权委托书中相应内容严格一致。

对已在全权委托书内注明被委托人姓名和地址而未在专利请求书申请人栏的代表人项内填写其姓名、确切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的,中国专利局初审部门应当通过专利代理机构通知其在内地的亲友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补正,期满不补正的,视为撤回该申请;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驳回专利申请。

(三)如果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是直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所涉及的各种专利费用,应以外币支付;如果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则所涉及的各种专利费用,必须由内地的邮局或银行汇出;或是面交中国专利局收费处,并以人民币支付,从港澳地区直接邮寄或汇交中国专利局的,或以外币支付的,中国专利局一律拒收,并按未缴费处理。

专利局公告(第51号)--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专利局公告[第51号]

专利局公告(第51号)--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专利局公告(第51号)现将《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如下,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1995年8月21日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为正确处理和规范港澳地区的法人和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特制定本规定。

二、港澳地区的法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或者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三、港澳地区的法人和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未按本规定办理,直接从港澳地区向中国专利局邮寄的专利申请,中国专利局不予受理。

四、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应当签署全权委托书。

全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人姓名和地址、被委托人姓名和地址,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有上述委托书的,办理专利代理委托手续时,专利代理委托书可由其亲友代为签章。

未提交全权委托书或者全权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专利局初审部门应当通过专利代理机构通知其在内地的亲友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五、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将其亲友姓名、确切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填在专利请求书申请人栏的代表人项内,并与全权委托书中相应内容严格一致。

对已在全权委托书内注明被委托人姓名和地址而未在专利请求书申请人栏的代表人项内填写其姓名、确切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的,中国专利局初审部门应当通过专利代理机构通知其在内地的亲友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2023年知识产权法全部司考真题

知识产权法一、概论1.某杂志社旳期刊名称设计新奇,具有独特旳含义,并且产生了广泛而良好旳社会声誉,特性询某律师其名称可以获得哪些法律保护。

就该问题,该律师旳下列哪种回答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旳利益?(卷三15题,单项选择)A.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合法竞争法B.著作权法、商标法C.著作权法、反不合法竞争法D.商标法、反不合法竞争法[答案] A解析:期刊名称设计新奇可以受到著作权法旳保护;期刊名称使用在期刊上,可以申请注册商标;期刊名称作为著名商品旳名称,可以受到反不合法竞争法旳保护。

1.某外商向律师征询:“在中国已经参与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哪项国际公约旳保护范围最广、保护水平最高、保护力度最大、制约力最强?”该律师旳下列回答哪一种是对旳旳?(卷三22题,单项选择)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C.与贸易有关旳知识产权协定D.伯尔尼公约[答案] C解析:与贸易有关旳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演出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以及《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旳实体性规定所有纳入,因此属于国际公约中保护范围最广、保扩水平最高旳公约。

此外,TRIPS规定组员采用更为严格旳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并将组员之间知识产权争端纳入WTO争端处理机制,加强了协议旳约束力,因此其是保护力度最大、制约力最强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3.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旳规定,下列哪一标志可以在组员国之间获得优先权保护?(卷三36题,单项选择)A.商品商标B.服务标识C.厂商名称D.产地标识[答案] A解析: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只有商品商标才可在组员国之间获得优先权保护,其他三项内容并不包括在内。

4.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旳国际公约中,《伯尔尼公约》保护旳对象是什么?(1998年卷三14题,单项选择)A.保护注册商标B.保护文学艺术作品C.保护录音制品D.保护演出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答案] 日解析:《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1条规定:“合用本公约旳国家为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享权利结成一种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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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台胞专利申请规定》
Regulations on accepting patent applications from Taiwan com patriots
《受理台胞专利申请规定》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分类号】 401XXXX9303【标题】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专利局【颁布日期】 199XXXX0329【实施日期】199XXXX05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文号】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名称】中国专利局
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前言各省、自治区、____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
放____市、经济特区专利管理局(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各代办处,
各专利代理机构: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问题,我局
于________年和________
年分别发出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国专
发法字〔1987〕第215号)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国专发法字〔1989〕第98号)。

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在总结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对上述两
个文件进行了修改,并综合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制定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规定自_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起执行。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章名】附件: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一、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就其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
局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

二、台胞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得使用
“中华民国”字样,而应使用“中国台湾”。

三、在办理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保证中国专利局与台
胞专利申请人的通讯联系,台湾自然人申请专利均应通过在中国专利局登记公告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四、台湾法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委托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五、我国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台胞与大
陆同胞一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就其在中国专利局提出的第一次正规申请办理向其它国家申请专利
的优先权手续,对其提交的以在巴黎公约某一成员国提交的第一次正规申请为基础向中国专利局要求优先权的,中国专利局予以受理。

六、台胞在大陆申请专利的费用用外汇人民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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