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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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12个案例分析

招标投标12个案例分析

某单位设备公开招标。截至投标截止时间,代理机构共收到A、B、C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A公司因为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检验报告》,而被判做无效投标。经批准,该项目的采购转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继续进行。通过竞争性谈判,B公司胜出。成交结果公布后,A公司提出了质疑:此次采购表面上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实践上,根本没有竞争性可言。因为B、C两家公司属于同一品牌的代理商,很难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代理机构认为:此次采购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但在这次采购中,B、C两家公司提供的虽然是同一品牌,但是他们提供的是“不同型号”的产品。因此,不应该受到限制,应允许他们以两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而在两家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情况下,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进行的。对此,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某单位设备招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招标人代表知道排名后,向本单位相关领导进行汇报,招标单位不同意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招标人代表反复做通每个评标专家的工作,评标专家重新进行了打分,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招标单位满意的候选人,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该案例中,监督部门核实情况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同时要求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

招标采购法律案例(3篇)

招标采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方”)为实施一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于2018年3月发布了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参与投标。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须在2018年4月15日前提交至招标方。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方发现部分投标文件存在不规范现象,如投标报价不合理、施工方案不完整等。

招标方于2018年4月20日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A公司为中标单位。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方发现A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施工质量不达标、工期延误等。

招标方认为A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陈述,遂向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经调查,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招标方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对招标方进行了罚款。

二、案例分析1. 招标方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招标方在招标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招标公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2)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文件的要求,包括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技术参数等;(3)招标方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投标文件;(4)招标方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

本案中,招标方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规范行为:(1)部分投标文件存在不规范现象,招标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和处理;(2)招标方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时,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评审;(3)招标方在评审过程中,未对投标文件进行充分审查,导致中标单位A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

2. 招标方因不规范行为被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文件等有虚假陈述的;……”本案中,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招标方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对招标方进行了罚款。

招投标的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招投标的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市,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人民币。

项目业主为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招标工作。

在招标过程中,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公示,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

2.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未按照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导致原告未能参与投标。

3.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导致原告未能中标。

原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无效和侵权责任。

2. 相关法律规定(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进行公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未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参与投标,侵犯了原告的投标权。

此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中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1)退还原告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2)赔偿原告因投标活动产生的合理费用;(3)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多个法律问题,以下进行具体分析:1. 招标公告公示问题招标公告公示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公平竞争。

招投标工程法律案例(3篇)

招投标工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为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决定对市区内一条主要道路进行绿化改造。

经过研究,该市城市管理局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绿化工程施工单位。

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公平条款,遂向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投诉,要求招标办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招标办经审查后,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妥之处,要求招标人重新修改招标文件。

然而,在重新招标过程中,甲公司再次提出异议,导致招标程序被迫暂停。

甲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公平条款?2. 招标程序是否合法?3.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重新招标?三、案件事实1. 招标文件存在不公平条款。

在第一次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规定投标保证金为合同价的5%,而其他投标保证金规定为2%。

甲公司认为这一规定对甲公司不公平,因为甲公司具有丰富的绿化工程施工经验,而其他投标单位可能不具备,因此要求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

2. 招标程序合法。

招标办在接到甲公司的投诉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审查,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妥之处,要求招标人重新修改招标文件。

在重新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按照招标办的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确保了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3. 甲公司有权要求重新招标。

甲公司在重新招标过程中,再次提出异议,认为招标文件仍然存在不公平条款。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权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依法处理。

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重新招标。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标文件在第一次招标过程中存在不公平条款,招标办在接到甲公司的投诉后,要求招标人重新修改招标文件,确保了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然而,在重新招标过程中,甲公司再次提出异议,认为招标文件仍然存在不公平条款。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重新招标。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招标人重新修改招标文件,确保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招投标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招投标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3月发布了一项招标公告,招标内容为该市某新建住宅小区的园林绿化工程。

公告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

在招标过程中,某园林绿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对招标文件中部分条款提出质疑,认为部分条款限制了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甲公司遂向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二、案例争议焦点1.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是否合法?2.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是否合理?3. 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标准的设置是否公平、公正?三、法律法规分析1.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银行保函或者现金形式提交,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超过了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2. 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四)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五)具备履行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较为合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3. 关于评标标准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标准的设置较为公平、公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四、案例分析结论1.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招投标法律法规经典案例(3篇)

招投标法律法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由市政府授权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项目招标文件,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在招标过程中,甲、乙、丙、丁四家施工单位均提交了投标文件。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甲单位以综合评分最高被推荐为中标单位。

然而,乙、丙、丁三家施工单位认为评标过程存在不公正现象,遂向市交通局提出质疑。

市交通局受理后,组织了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乙、丙、丁三家施工单位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争议焦点1. 评标委员会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2. 是否存在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因素?3. 市交通局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公正?三、案例分析1. 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过程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3名技术专家、1名经济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施工进度计划等方面。

经调查,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具备相关资质,且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甲、乙、丙、丁四家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详细评审,并记录了评审意见。

因此,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过程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存在不公正现象。

2. 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因素在调查过程中,乙、丙、丁三家施工单位提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甲单位的投标文件给予了过多的关注,导致评标结果不公正。

经调查,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甲单位的投标文件确实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并未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

此外,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乙、丙、丁三家单位的投标文件也进行了认真评审,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因此,不存在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因素。

3. 市交通局的处理决定市交通局在接到乙、丙、丁三家施工单位的质疑后,组织了调查。

经调查,市交通局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过程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存在不公正现象。

招投标法律制度案例(3篇)

招投标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是市政府为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而设立的重要项目。

该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主要包括交易中心大楼、信息化系统、配套设施等建设内容。

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项目招标。

二、案件经过1. 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相关部门于2018年4月发布了招标公告,明确了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招标范围、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评标办法等事项。

2. 投标人报名公告发布后,共有10家符合投标资格的企业报名参加投标。

在投标报名过程中,有一家企业因未满足投标资格要求被拒绝。

3.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所有报名企业均按照要求递交了投标文件。

在递交投标文件过程中,有一家企业因文件不符合要求被拒收。

4. 开标及评标2018年5月,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了开标仪式,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公开开标。

随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

经过评审,共有5家企业的投标文件符合要求,进入下一阶段的谈判。

5. 谈判及合同签订在谈判过程中,市政府相关部门与5家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了谈判,最终确定了一家企业的投标方案最为合理,签订了项目合同。

6. 项目实施项目合同签订后,中标企业开始项目实施。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了监督。

三、争议焦点1. 投标资格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2. 投标文件递交及评审过程是否存在违规行为3. 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四、法院判决1. 关于投标资格要求,法院认为市政府相关部门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规定了投标资格要求,且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资格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关于投标文件递交及评审过程,法院认为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开标及评标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不存在违规行为。

招投标法法律_案例(3篇)

招投标法法律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争议案,涉及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建项目的招标活动。

该项目总投资约为1亿元人民币,招标范围包括土地平整、建筑设计、施工安装、设备采购等。

招标文件于2020年10月15日发布,投标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15日。

在投标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争议,涉及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件经过1. 投标文件递交2020年11月15日,共有5家单位递交了投标文件。

其中,甲、乙、丙三家单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乙、丙两家单位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向招标人递交了投标保证金。

而甲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2. 开标过程2020年11月16日,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了开标会议。

在开标过程中,甲单位代表提出质疑,认为乙、丙两家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已经缴纳了投标保证金,而自己未缴纳投标保证金,存在不公平竞争的情况。

3. 争议处理招标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缴纳。

”甲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应予以无效。

甲单位不服,认为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的规定过于苛刻,要求招标人重新组织开标会议,给予其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机会。

4. 诉讼过程甲单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招标人的决定,并重新组织开标会议。

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缴纳。

甲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应予以无效。

2. 法院认为,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苛刻的情况。

甲单位要求重新组织开标会议的理由不成立。

3. 法院判决驳回甲单位的诉讼请求,维持招标人的决定。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应予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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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案例的表述来看,该项目应该属于“依法必须 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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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分析
理由:《招标投标法》约束的是三类项目,这三类项 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国家计委3号令中有明确规定。本案 例项目业主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其经营范围来看,如果 不是公司自建自用的项目,应当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 目”的范畴。
案例回放
2006年初,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包人,以下简称甲公 司)向国内五家建筑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函和招标文件, 五家投标人均在规定期限内递交了投标书。经过开标、评标, 评标委员会向发包人提交了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了中标候 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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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但甲公司却未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而是向另一 家未参加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其 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乙公司以施工合同 约定的工程款价款过低为由,要求甲公司增加工程款,被甲 公司拒绝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施工合同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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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观点---关于乙方的法律责任
1.该项目虽是非强制招标项目,但当事人选择了采 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就应当遵循《招标投标法》中的 相关规定,由于合同的签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 定,不管该合同是不是已经开始履行或者履行结束,自 始至终都是一份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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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观点---关于乙方的法律责任
,因为合同已经签订并正在履行,应当依据《合同法》的 有关规定认定合同有效。乙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否则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从司法实践考虑,如果判定合同无效, 必然助长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的歪风邪气,不利于规范招 投标市场秩序。
Page 10
我方分析
该案例在表述上存在一定缺陷,按照目前的表述进 行探讨,不是十分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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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投标法的主要法律制度
包括如下五方面: 1.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等招标事项 3.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 4.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 5.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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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自行招标行 为是否受《招标投标法》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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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10-2班 第三组
(一)招标投标法的背景
《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 要法律,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委托,原 国家计委于1994年6月开始研究、起草。经过五年多的反 复研究、论证、审议、修改,于1999年8月30日经九届全 国人大11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它是一部规范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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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分析
理由: 1.“自行招标”是相对于“委托代理招标”而言,是 招标组织形式中的一种。 2.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代理招标。 3.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案例的表述混淆了“自行招标”和“自愿选择招标 方式”的区别,容易引起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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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观点
请结合案例谈谈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而自愿选择 招标方式的项目,是否受《招标投标法》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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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分析
理由:七部委30号令对适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 有严格的规定(七部委令第1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 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 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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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分析
理由: 由于房地产公司的开发经营范畴大多是商品 房和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属于“依 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如果说该项目是“非强制招标项目 ”,则必须作出特别的说明,说明这是一个自建自用项目 ,这样的表述才是严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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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分析
从案例背景中看,该项目似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进行。
2.乙方违反《合同法》的责任: 关于合同的效力的认定,认为,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项目,招标程序是合同成立后生效的必要条件,在这种情 况下,合同不具备生效要件,合同无效并按照《招标投标 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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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分析
2.乙方违反《合同法》的责任: 对于自愿招标项目,招投标程序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由于甲方没有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同中标 人签订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 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 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 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对中标 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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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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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分析
理由:因此,我组对这个法条的理解是,一般情况下 ,招标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来选择施工单位(供 应商),即使具备可以适用邀请招标的情形,也要经过批 准才行。
而一般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大多不具备可以适用邀请 招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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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分析
案例中“自行招标行为”的提法不妥。
理由: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订立合同应当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应当依 法订立;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投标活动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 在中标候选人中定标并与之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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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观点---关于甲方的法律责任
1.“改正错误”的提法不现实。 改正方法: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
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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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对甲方最终观点
由于甲方没有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同中 标人签订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的 规定“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根据《 招标投标法》第5条和《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对中标 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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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点
观点:对于这种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自行招标行为,应当受 《招标投标法》制约。
理由:《招标投标法》有十二条强制性条款,法条前明确“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程序和责任,对这些规定当事人 可参照执行。其余则应当完全执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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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分析
1.甲方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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