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保险公司执行新准则过渡办法【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
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0•【文号】财会〔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银保监局:自财政部2017年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以来,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陆续在境内外上市企业平稳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指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下列除外:(一)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1号)的非上市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确有困难的,可以推迟至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推迟执行的,应当在2021年4月30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银保监会财务会计部报备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并在其2020和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推迟执行的情况及原因。
(二)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资产管理产品,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日期可以推迟至2022年1月1日。
(三)符合《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财会〔2017〕20号)中关于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日期允许暂缓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的日期。
(完整版)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

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目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8)第一章总则 (8)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9)第三章资产 (10)第四章负债 (11)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11)第六章收入 (12)第七章费用 (12)第八章利润 (13)第九章会计计量 (14)(一)历史成本 (14)(二)重置成本 (14)(三)可变现净值 (14)(四)现值 (14)(五)公允价值 (15)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15)第十一章附则 (16)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6)第一章总则 (16)第二章确认 (16)第三章计量 (17)第四章披露 (20)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0)第一章总则 (20)第二章初始计量 (22)第三章后续计量 (23)第四章衔接规定 (28)第五章附则 (28)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8)第一章总则 (28)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29)第三章后续计量 (29)第四章转换 (30)第五章处置 (31)第六章披露 (3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32)第一章总则 (32)第二章确认 (33)第三章初始计量 (33)第四章后续计量 (34)第五章处置 (36)第六章披露 (37)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37)第一章总则 (38)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38)第三章后续计量 (41)第四章收获与处置 (43)第五章披露 (43)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44)第一章总则 (44)第二章确认 (45)第三章初始计量 (47)第四章后续计量 (48)第五章处置和报废 (49)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50)第一章总则 (50)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50)第三章披露 (52)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53)第一章总则 (53)第二章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54)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55)第四章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58)第五章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58)第六章商誉减值的处理 (62)第七章披露 (63)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66)第一章总则 (66)第二章短期薪酬 (68)第三章离职后福利 (69)第四章辞退福利 (73)第五章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74)第六章披露 (75)第七章衔接规定 (76)第八章附则 (76)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76)第一章总则 (77)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77)第三章列报 (79)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81)第一章总则 (82)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82)第三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84)第四章披露 (85)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85)第一章总则 (86)第二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86)第三章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87)第四章披露 (88)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89)第一章总则 (90)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90)第三章披露事项 (9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8年修订) (93)第一章总则 (93)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 (94)第三章提供劳务收入 (95)第四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97)第五章披露 (97)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98)第一章总则 (98)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99)第三章合同收入 (100)第四章合同成本 (100)第五章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101)第六章披露 (103)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修改) (104)第一章总则 (104)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105)第三章列报 (107)第四章衔接规定 (108)第五章附则 (108)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108)第一章总则 (109)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109)第三章披露 (112)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113)第一章总则 (113)第二章计税基础 (113)第三章暂时性差异 (114)第四章确认 (114)第五章计量 (116)第六章列报 (117)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118)第一章总则 (118)第二章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119)第三章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120)第四章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121)第五章披露 (122)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122)第一章总则 (122)第二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23)第三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24)第四章披露 (127)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129)第一章总则 (129)第二章租赁的分类 (130)第三章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32)第四章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34)第五章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35)第六章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35)第七章售后租回交易 (135)第八章列报 (136)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修改) (137)第一章总则 (138)第二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40)第三章嵌入衍生工具 (146)第四章金融工具确认 (147)第五章金融工具计量 (148)第六章金融资产减值 (152)第七章公允价值确定 (155)第八章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定义 (159)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修改) (160)第一章总则 (160)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160)第三章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164)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17修改) (169)第一章总则 (169)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170)第三章套期确认和计量 (17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179)第一章总则 (179)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180)第三章原保险合同收入 (181)第四章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182)第五章原保险合同成本 (184)第六章列报 (185)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186)第一章总则 (186)第二章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187)第三章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189)第四章列报 (190)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191)第一章总则 (192)第二章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 (192)第三章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 (195)第四章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 (196)第五章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 (197)第六章披露 (198)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199)第一章总则 (199)第二章会计政策 (199)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201)第四章前期差错更正 (201)第五章披露 (202)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03)第一章总则 (203)第二章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204)第三章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205)第四章披露 (205)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206)第一章总则 (206)第二章基本要求 (207)第三章资产负债表 (209)第四章利润表 (212)第五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13)第六章附注 (214)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215)第一章总则 (215)第二章基本要求 (216)第三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217)第四章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218)第五章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218)第六章披露 (219)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221)第一章总则 (221)第二章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221)第三章确认和计量 (22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226)第一章总则 (226)第二章合并范围 (227)第三章合并程序 (233)第一节合并资产负债表 (235)第二节合并利润表 (237)第三节合并现金流量表 (239)第四节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40)第四章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241)第五章衔接规定 (243)第六章附则 (244)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244)第一章总则 (244)第二章基本每股收益 (244)第三章稀释每股收益 (245)第四章列报 (247)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248)第一章总则 (248)第二章报告分部的确定 (248)第三章分部信息的披露 (251)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254)第一章总则 (254)第二章关联方 (255)第三章关联方交易 (256)第四章披露 (257)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修改) (258)第一章总则 (259)第二章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261)第三章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 (265)第四章收益和库存股 (268)第五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270)第六章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 (273)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273)第二节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274)第三节利润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279)第四节套期保值相关披露 (279)第五节公允价值披露 (280)第七章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 (282)第一节定性和定量信息 (282)第二节信用风险披露 (283)第三节流动性风险披露 (284)第四节市场风险披露 (286)第八章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 (287)第九章衔接规定 (291)第十章附则 (291)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92)第一章总则 (292)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292)第三章列报 (296)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297)第一章总则 (298)第二章相关资产或负债 (299)第三章有序交易和市场 (300)第四章市场参与者 (302)第五章公允价值初始计量 (302)第六章估值技术 (303)第七章公允价值层次 (306)第八章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309)第九章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310)第十章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 (312)第十一章公允价值披露 (314)第十二章衔接规定 (317)第十三章附则 (317)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318)第一章总则 (318)第二章合营安排的认定和分类 (318)第三章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321)第四章合营企业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322)第五章衔接规定 (322)第六章附则 (323)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323)第一章总则 (324)第二章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 (325)第三章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 (326)第四章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 (329)第五章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331)第六章衔接规定 (332)第七章附则 (333)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修改) . 333 第一章总则 (333)第二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 (335)第三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337)第四章列报 (339)第五章附则 (34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新收入准则与实务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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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规定 新准则采用累积影响法,即首次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 首次执行新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准则当年年初留存 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企
业可以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
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原规定 相比,执行本准则对当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如有重大 影响的,还需披露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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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览
•该项新准则适用于大多数与客户间合同的收入确认,它取代了 企业会计准则中现有的相关指引。 •该项新准则有两种收入确认的方法:在某一时点上确认收入或 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 •该项新准则采用以合同为基础的五步法进行交易分析,关注控
制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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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渡安排
施行日期 新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采取分步实施的策略, 具体如下:
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 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 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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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小张在家装节上购买了一套W公司生产的整体式淋浴房,W公司负责上门安装, 合同总价4,200元。小张付款2天后,W公司上门安装,并调试了淋浴房。
分析:
(扣除支付给大润发超市的佣金)。而大润发超市只是代为销售该凉
席,因此是代理人,只对佣金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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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标准变化对企业税收有何影响?
【新收入准则】 根据财会2017年22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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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母公 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 务报表。母公司尚未执行新收入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新收入准则的,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05•【文号】保监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号)各保险公司:2008年8月7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要求境内外上市保险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经商财政部,现就保险业执行《2号解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号解释》总体实施要求(一)《2号解释》的总体实施方案是“统一执行,一步到位”。
“统一执行”是指所有保险公司,无论是否在境内、境外上市,均执行新的统一的会计政策;“一步到位”是指保险公司在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对目前导致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的各项会计政策同时进行变更。
(二)包括境内、境外上市保险公司在内的所有保险公司,编制2009年年度境内、境外财务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会计政策:1、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2、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3、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标准、保费分拆标准、新准备金评估标准另行发布。
在上述新标准发布实施前,各公司暂按目前会计政策核算,待新标准实施后,再对以前年度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三)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除上述报表差异外,其它报表项目存在的差异,原则上也应按《2号解释》的要求,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消除境内外会计报表的差异。
二、组织保证为保证《2号解释》顺利实施,保监会牵头成立“保险业贯彻实施《2号解释》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2号解释》实施进行总体指导和协调,审议具体方案和技术标准。
新会计准则下金融资产减值和重分类影响

新会计准则下⾦融资产减值和重分类影响版权声明报告要点IFRS9影响⾦融资产重分类和资产减值计提准则2018 Q1⾦融类上市公司已经受到I9新准则影响。
财政部明确A+H上市公司从2018年1⽉1⽇起执⾏IFRS9,险企延迟⾄2021年1⽉1⽇执⾏。
新准则对⾦融上市公司主要有两⽅⾯影响:第⼀、调整⾦融资产计量⽅式,按照“合同现⾦流量特征”和“业务模式”标准,将⾦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A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其他综合收益(FVTOCI)、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当期损益(FVTPL)三类;第⼆、引⼊基于预期信⽤损失的减值模型。
回溯2018Q1财报,I9已经从权益波动和资产减值两个⽅向发挥效⼒。
权益重分类进⼊FVTPL放⼤利润波动,关注衍⽣品使⽤价值新准则下:1)持有⾄到期+应收款项进⼊摊余成本计量;2)可供出售权益分别计⼊FVTPL和FVTOCI,以平安为例2017年底可供出售⾦融资产中的权益规模5531亿,新准则下FVTOCI规模2152亿,预估其他部分将进⼊FVTPL,⼀季度末FVTPL规模7008亿,占总资产⽐例从2.2%升⾄10.4%,中信证券FVTPL占⽐也从28.5%提升⾄34.3%;3)可供出售债券进⼊FVTOCI;4)长期股权投资规模变动不明显。
资产重分类导致FVTPL科⽬变⼤,加⼤了净利润的波动。
后续关注平滑净利润波动下对利率和权益衍⽣品配置的需求。
资产减值模型更加真实反映融资类业务资产质量旧准则下部分券商对于融资业务计提减值多采⽤实际损失法,减值计提不显性不充分,以2017年为例券商资产减值规模占营收⽐重约1%-6%,以可供出售⾦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买⼊返售⾦融资产减值为主,质押和两融计提减值占规模⽐重在0.05%-0.5%和0.05%-0.25%。
新准则下预期信⽤损失模型将信⽤风险的资产状况分为三个阶段,综合考虑预期信⽤损失的风险敞⼝、违约概率、违约后损失率等因素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22•【文号】财会〔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财会〔2017〕20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保险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2017年5月2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等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确保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现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时间安排(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保险公司,符合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的,允许暂缓至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部分规定的要求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不符合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条件的,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二)其他保险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鼓励保险公司提前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二、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保险公司可以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其活动应当主要与保险相关联。
保险公司应当以其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为基础判断其活动是否主要与保险相关联。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24•【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1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副主席陈文辉2018年1月24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投资股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信用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银保监局、证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资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企业,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加大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环节的管理和指导力度,扎实推动相关企业做好2021年年报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会计审计工作,近年来就加强会计审计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企业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完整反映其有关交易和事项,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引导资源有效配置、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基本保障;是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的必然要求;是服务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共同推动会计准则有效实施,取得积极成效,但同时也存在部分企业执行会计准则不严格、部分企业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师事务所“看门人”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
企业年报通过综合反映企业一年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在真实、完整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
2021年是收入、租赁等新准则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中全面实施的第一年,年报信息将直接反映新会计准则的全面实施效果;2021年是落实退市制度改革的第二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年报信息将直接影响退市制度改革的落实落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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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该豁免在 2021年 1 月 1 日后的财务报告期间不再适用。
保险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符合本办法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并 选择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其母公司可以适用本办法暂缓执 行。 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补充披露要求 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应当在其自 2018年 1 月 1 日起所编制年度财务报告中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从而有助于其财务报告使用者 理解其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依据,并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将其 与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进行比较。 保险公司符合条件并选择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应当披露: 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依据;保险合同(包括混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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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保险公司执行新准则过渡办法【2017至 2018最新会计实务】
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发布《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 关过渡办法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时间安
排、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
分拆前的存款成分和嵌入衍生工具)产生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占所有负债的账面
价值总额的比例小于等于 90%时,除保险合同产生的负债以外的其他与保险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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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的负债的性质和账面价值;与保险相关联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占所有负债的 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小于等于 90%但大于 80%时,公司不从事与保险无关的重 大活动的依据。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补充披露要求。 公告称,为规范保险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17年 3 月 31日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 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和 2017年 5 月 2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等准则(以下简称新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确保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发布通知。 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时间安排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 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保险公司,符合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保险公司 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的,允许暂缓至 2021年 1 月 1 日 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部分规定的要求补充 披露相关信息;不符合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条件的,自 2018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其他保险公司自 2021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 工具相关会计准则。鼓励保险公司提前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 保险公司可以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其活动应当主要与保险 相关联。保险公司应当以其 2015年 12月 31日的财务状况为基础判断其活动 是否主要与保险相关联。 保险公司根据其 2015年 12月 31日的财务状况判断满足暂缓执行新金融工 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在之后的财务报告期间,只有在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
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
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为此,要求我们首先要熟悉基本会计准 则,正确理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在每一会计业务处理时遵循一般原则的 要求。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 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要深入 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 叶,浅尝辄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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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活动发生变化时,才应当在其活动发生变化的首个年度财务报告日重新评估 其活动是否仍然主要与保险相关联。保险公司重新评估后发现其不再符合暂缓 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的,应当自活动发生变化后的第二个年度 财务报告日之后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不得晚于 2021年 1 月 1 日。 保险公司根据其 2015年 12月 31日的财务状况判断不满足暂缓执行新金融 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只有在 2018年 12月 31日之前且公司根据本办法 规定的活动发生变化时,才允许公司重新评估其活动是否主要与保险相关联。 保险公司重新评估后发现其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的, 允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不得晚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反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 计准则。 企业可以对每个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单独选择是否进行统一会计政策的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