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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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方案三篇 (汇编)

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方案三篇 (汇编)

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落实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短板,完成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根据《XX 省关于印发XX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XX办发(2023)XX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XX市环境生态工作部署,切实抓好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全面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守住XX山清水秀生态美的金字招牌。

二、工作目标(一)全面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到2025年底,力争全市城市、县城污水处理能力达到27.5万吨/日;确保XX市本级、XX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高于50%,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高于95%;镇级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进一步完善,污染物削减效能进一步提高;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高于90%;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到2025年底,力争全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到1200吨/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在99%以上,其中XX市本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力争高于85姒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其中XX市本级厨余垃圾处理能力达到60吨/日,各试点县(市、区)实现跨区域共享厨余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全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XX市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左右。

三、重点任务(-)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

1.加快实施污水直排口摸底调查。

建立入河入湖污水直排口排查、建档、溯源、整治、监测等工作机制,全面摸清建成区范围内入河入湖污水直排口底数,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主体和时限,有效管控各类入河入湖污染物排放。

2.加快实施排水管网排查检测。

全面开展建成区市政排水管网排查检测,优先排查旱天生活污水直排、雨天合流制溢流污染、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偏低(进水COD浓度低于IOonIg/1)、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等问题,形成污水管网排查和检测评估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统筹城乡发展,推动“美丽福建”建设,改善乡镇人居环境,现就加快推进我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省级综合改革试点镇要在2014年上半年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的要确保正常运行,并不断完善配套管网;纳入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的建制镇、“六江二溪”流域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乡镇和土楼保护区内的乡镇,要在2015年底前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省其他乡镇要力争在2020年前全面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二、科学规划,统筹推进(一)规划先行。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发改、环保部门要在2014年上半年编制完成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报本级政府批准,规划内容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规模、布局、投资、分年度建设计划等,规划目标任务、建设项目要与生态县(市)要求以及福建省城镇化发展规划、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等相衔接。

(二)统筹建设。

按照“城乡统筹、就近接管、相邻联建、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布局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位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周边的乡镇通过管网建设就近纳入统一处理,相邻乡镇通过联合建厂集中处理;镇区人口少、建成区分散且以生活污水处理为主的乡镇以及污水管网无法到达的地区要结合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统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3•【字号】川府发[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4]24号2004年11月23日)近年来我省加大了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力度,城市环境污染问题有所缓解,但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聚集,城市污染问题并未得到有效控制。

为了全面防治城市污染问题,以科学发展观建设和管理城市,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对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筹规划,明确目标我省96.5%的幅员面积属长江上游,是全国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地区。

保护和建设好四川省各流域的生态环境,不仅关系到全省沿江城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对三峡库区、长江中下游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由于我省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历史欠帐较多,全省城市附近的河段水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尤其是在枯水季节更为严重。

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造成的污染已经严重影响城市的生态环境,成为制约城市可持续发展,影响城市人民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此,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要把治理城市污染作为实践“三个代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着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的要求,以建设人居环境模范城市为目标,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保护环境的综合指导和宏观调控作用。

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人口、环境的协调发展。

要把着力解决城市环境污染问题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方面,把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投资重点,进一步加强以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为重点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大力推进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发展。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正文:----------------------------------------------------------------------------------------------------------------------------------------------------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天津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与管理,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水环境,现就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九五”以来,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了以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为重点的环境基础设施投入,对于缓解水污染,改善水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地方政府监管职能不到位,监管体制不完善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不高,运行管理不规范,影响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功能的发挥,影响了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加强监管,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不仅关系到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效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城镇的生态环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镇的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的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城市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城镇供水、节水、治污工作的重要方面,与城市规划、管理密不可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把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必须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责权,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逐步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营实体。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鄂建[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10]15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环保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国家住建部、环保部、科学技术部联合下发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等有关规定,经省住建厅、环保厅、发改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为加快推进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国家住建部、环保部、科学技术部联合下发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性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是污水处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评价污水处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相继建成投产,以及设施普及率、污水处理率和处理深度的不断深化和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量也急剧增加。

仅2009年我省已建成投运的72座污水处理厂,年产污泥就高达30多万吨。

若不妥善及时加以处理处置,污泥进入环境后,将直接给水体、土壤和大气带来二次污染,不但降低了污水处理系统的有效处理能力,而且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构成严重威胁,同时也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天津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与管理,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水环境,现就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九五” 以来,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了以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为重点的环境基础设施投入,对于缓解水污染,改善水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地方政府监管职能不到位,监管体制不完善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不高,运行管理不规范,影响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功能的发挥,影响了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加强监管,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不仅关系到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效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城镇的生态环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镇的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的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城市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城镇供水、节水、治污工作的重要方面,与城市规划、管理密不可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把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必须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责权,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逐步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营实体。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管,不直接参与污水处理厂运行与作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大力推行特许经营制度。

城市政府要通过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城市污水处理建议

城市污水处理建议

城市污水处理建议标题:城市污水处理建议引言概述:城市污水处理是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人民健康的重要工作。

如何有效处理城市污水成为当前城市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提出城市污水处理的建议。

一、加强污水收集系统建设1.1 完善城市污水管网系统,确保全面覆盖城市各个区域。

1.2 提高污水收集系统的运行效率,减少漏水和渗漏现象。

1.3 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管网问题。

二、推广污水处理技术2.1 推广生物处理技术,利用微生物降解有机物,减少污水中的污染物。

2.2 引入先进的膜分离技术,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和水质的净化程度。

2.3 加强污泥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减少处理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三、加强监管和法律法规建设3.1 建立健全的城市污水处理监管机制,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3.2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城市污水处理的责任主体和标准要求。

3.3 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四、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4.1 加强污水中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回收利用,实现资源化循环利用。

4.2 推广污水处理后的再利用,如用于农业灌溉、工业生产等领域。

4.3 鼓励开展污水能源利用,如利用污泥发酵产生沼气等。

五、提高公众环保意识5.1 加强城市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对城市污水处理的重视程度。

5.2 鼓励市民参与城市污水处理工作,如节水、分类投放垃圾等。

5.3 建立城市环保志愿者队伍,共同监督和推动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开展。

结语:城市污水处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市民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推广先进的处理技术,加强监管和法律法规建设,推动资源化利用,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才能有效解决城市污水处理问题,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赣府厅字[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51号2009年3月3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环保厅《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若干意见(省环保厅)为促进全省县(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充分利用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规范工业园区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行为,按时全面完成全省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0〕124号)的有关原则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等七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6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快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化工、电镀等专业工业园区及有条件的其它专业工业园区应当单独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

为充分利用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避免重复建设,原则上除化工、电镀等专业工业园区外的工业园区污水可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根据现阶段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及工艺,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污水占总处理废水的比例不应高于30%。

超过30%的,工业园区应当单独建设污水处理厂。

三、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污水必须进行预处理,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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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意见
撰写时间:2009-04-15 文章作者:文章来源:
(2003年1月28日,市政府以中府[2003]18号文颁布)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珠江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改善河流水环境质量,实现珠江整治目标,进一步增创我市环境新优势,特提出见如下:
一、明确目标和任务,分步加快实施
我市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目标是:“十五”期间,建制镇实际居住人口在上的城镇中心区必须建设(或分片建设)一座以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辖区内人以上居住的企业、1000人以上居住的工业区或住宅小区,其产生的生活污水送到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必须单独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散处理污标排放。

到2005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要达到50%,到2010年,城镇生活污率要达到70%以上。

为更好地完成建设污水处理厂任务,改善我市水环境,将建设工作分以下阶划地开展:
(一)城区:2005年前完善西区一带的管网,实现全面截污,对现有的中
水处理公司净水一厂进一步挖潜;加快城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即珍家山污水处理12万吨/日)的建设;2005年年底前火炬开发区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5万吨投入运行。

(二)镇村:2003年年底前,各镇必须完成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工5年年底前,三乡、小榄、沙溪三个中心镇和坦洲镇中南皮革厂捆绑项目,以及河为纳污河的大涌、板芙、港口等镇必须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20底前实际人口万人以上的镇必须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

(三)企业和居住区:2005年以前,500人以上居住的企业、1000人以上工业区和住宅小区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收集系统,对不能纳入管网必须进行分散处理,并达标排放。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多方面筹集建设资金
转变污水处理设施只能由政府投资、国有单位负责运营管理的观念,将污水施建设积极推向市场,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营管理市场化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多方面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投资主体等经营模式参与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三、逐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2003年6月30日前规划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对其服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征收污水处理费,政府将配套建立相应的排制度,为城镇污水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要能够
镇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和合理的投资回报,并适当考虑污水管网的建设费用。

污费的征收标准可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

征收的生活污水处理费要专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

尚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所征活污水处理费,可用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前期工作和相关配套项目的在3年内必须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

四、鼓励措施
对2003年年底前动工建设2005年年底前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镇区,按照1万吨/日的建设规模,从环保基金中拨款100万元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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