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判监督工作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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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判监督工作的认识

关于审判监督工作的认识

关于审判监督工作的认识一、从审判监督庭的工作特点,看审监工作在法院审判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由于法院的审判监督管理,法官群体的素质等多方面的因素,在对一些案件的审理中,有些审判人员不注意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保护(有时还是故意),甚至违反诉讼制度中程序保障对审判人员的要求,导致错误的裁判,有时还因为审判人员对法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上的偏差,导致在裁判中适用法律错误等等。

这些问题,在案件处理尚未结束之前,有时是不易被发现的。

当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却不通过上诉,寻求二审法院的救济,而是在裁判生效后,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而导致检察机关的抗诉(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限制性规定)。

因而,法律规定了审判监督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此进行重新审理,对错案进行纠正,尽管这种监督形式给人有一种“亡羊补牢”之感,但在法院审判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却由于法律的规定而极具重要。

(一)它把无序的监督变为有序。

不论是当事人的申请,还是本院院长提起的再审或检察机关的抗诉的案件,必须经过审判监督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在再审中对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予以纠正。

这种法定的审判监督机制,把外部监督与法院的内部监督有效地衔接起来,使外部的监督落实到这种审判监督当中,通过审判监督使错案得以纠正。

因而这是一种最权威的法律监督和对错误的裁判最有效的司法救济。

(二)是人民法院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作风的具体体现。

实事求是,应是整个审判工作遵循的原则,错误的裁判它损害的不只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地影响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良好的司法形象,必须加以纠正。

“对非改不可的错案,要坚决依法改判,且改判必须到位,纠错必须彻底”。

作为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种纠错不能有遮遮掩掩的存在,也可以说经过纠错,不能再有错案的产生。

在这里,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院司法的权威真正地有机结合起来,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作风贯彻在审监工作的始终。

行政审判监督工作总结报告

行政审判监督工作总结报告

行政审判监督工作总结报告近年来,我国行政审判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绩,现将总结报告如下:一、强化监督力度,提升司法公正。

我们加强了对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了一些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和不正之风,有效提升了司法公正水平。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行政审判程序的监督,确保了审判活动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督质量。

我们注重加强监督队伍的建设,提高了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监督质量。

通过培训和学习,监督人员的监督能力和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为行政审判活动的规范和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创新监督方式,提升监督效能。

我们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督方式,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对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

通过建立监督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开展定期督查等方式,提升了监督效能,有效防范了一些行政审判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四、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我们加强了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形成了监督工作的合力。

通过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密切配合,有效整合了资源,提升了监督工作的效能,为行政审判活动的规范和公正提供了有力支持。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我们加强了对行政审判监督工作的宣传引导,营造了良好的监督氛围。

通过宣传报道和专题讲座等方式,提高了社会公众对行政审判监督工作的认识和支持,为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总之,我们在过去一年的行政审判监督工作中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绩,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监督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为行政审判活动的规范和公正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审判监督调研报告

审判监督调研报告

关于审判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2012年1月6日在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县人大常委会人事委主任郭峰林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为审议好县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会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走访法官、接触案件当事人等多种方式,对县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审判监督工作的主要成效加强审判监督工作是提高审判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县法院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不断创新内部监督机制,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审判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县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大力推进审判监督工作。

近年来,县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审判监督工作,将审判监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了对审判监督工作的领导,通过推进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为审判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是注重队伍建设,狠抓业务培训。

为了全面提升审判人员业务素质,多次选派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业务培训会、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为审判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了基础;二是注重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了各类考评制度。

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推行了《工作绩效考评办法》、《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方案》、《审判质量效率考评实施方案》等一系列考核评估制度,形成了一套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为审判监督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注重廉政建设,着力改进工作作风。

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为重点,开展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和作风集中整顿,推行案件风险评估,加强常规案件评查,从不同层面加强廉政监督,促进了工作纪律、审判行为、办案风气的明显好转,为审判监督工作开展创设了良好氛围。

(二)依法审理再审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

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是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

2009年以来,县法院共审理再审案件9件,其中,由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4件,检察机关抗诉案件5件。

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认识到 自己的作用不可替代。
( 改变审监庭的人员构 成 三) 应 当把 上进心强 , 有工作 能力、 工作经验 , 年 富力强 的人员充实到审监庭去 ,形成一支充 满活力、 论水平高 、 理 审判经验丰富 的审监法 官
队伍。
从再审案件类别分析 , 1 只有 件为刑事案
件, 其他 1 6件均为 民事案件 , 本院 提起的再 且

一 一
C) 二审监庭干警 年龄较 大 文峰 区法 院审监庭共 有三名审 判员 , 年龄
三、 解决问题的出路
件7 5件 , 审理 民事案件 1 8件。可 以看出 , 共 5 再 审案件 的数量 只 占审监 庭工 作量 的 9 而 %, 民事案件 占审监庭审理案件数量的 9 %。 1
然 , 民事案件成 了审监庭的主要工作。 文 办理 就 峰 区人 民法院来说 , 仅今年 1 1 仅 至 0月 , 审监
知”不能证明送达的是哪一类通知。 , 另外还
有一 种情 况 , 邮寄 送达 未 要 求邮 件 签 收人 注 明其 与 当事 人 的 关 系 ,或 写清 自己身 份 , 导 致 回执 联 不能 证 明相 关 材 料 是 否 确 已送 达
当事 人 。 席 仲裁 事 关 当事 人 的 实体权 利 和 缺 程 序 权 利 , 必 慎 重 适 用 , 须 符 合 法 律 规 务 必
裁人 的规 定 。 仲裁 案件 当事人 系
权 利 必 将 使 相 关 公众 对仲 裁 的公 正 性 产 生
合 理怀 疑 。 于 未按 仲 裁 法或 仲裁 规 则 的规 对 定 ,组 成 仲裁 庭 或独 任 仲裁 作 出 的裁 决 , 依 法 属于 应 当撤 销 的仲 裁 裁决 。 ( ) 二 未依 法 送达 仲 裁 文件 送达 是 仲裁 活 动 中的 一项 重 要程 序 , 仲 裁 机 关合 法有 效送 达 仲裁 文 书 , 对 当事 人 是

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法哲学思考

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法哲学思考

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法哲学思考司法审判舆论监督是指公众通过舆论渠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一种方式。

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舆论监督在保障司法公正、增加司法透明度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司法审判舆论监督也面临一系列法律和道德难题,需要进行法哲学思考和深入探讨。

一、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司法审判舆论监督有助于确保司法活动公正、公开和透明。

公众通过舆论渠道对司法判决进行评价和讨论,可以促使法官更加慎重和客观地处理案件,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此外,舆论监督还能提高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加强社会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力度,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问题和挑战1. 舆论导向的困扰司法审判舆论监督往往受到舆论导向的影响,公众观点和意见的集中可能导致司法判决受到偏见的影响。

在网络时代,舆论的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不负责任的评论和不准确的信息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2. 法律规制的困难司法审判舆论监督涉及到法律和道德伦理等多个领域,对其进行规制较为困难。

一方面,媒体和公众的发言权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对其进行过度限制可能侵犯言论自由。

另一方面,一些非法的舆论行为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声誉和利益,对此需要相应的法律保护。

三、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解决途径1. 加强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媒体人士以及公众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评价和报道时,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和道德素养,对相关事实进行准确的披露。

此外,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应该承担起舆论监督的社会责任,围绕司法公正和法治进行舆论引导。

2. 优化法律规制针对司法审判舆论监督中的问题和挑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修订。

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对于造谣、恶意侵害他人利益等非法舆论行为应该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制,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 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司法机关应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增加司法透明度。

对于公众普遍关注的案件,应当加强对外宣传和解释,防止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负面影响。

法院司法监督员的发言稿

法院司法监督员的发言稿

法院司法监督员的发言稿尊敬的法官、各位与会的法院工作人员:大家好!我是XX法院的司法监督员,今天很荣幸有机会与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司法监督工作的心得体会。

在司法工作中,司法监督员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我们的职责是监督法院工作的公正、公平与合法。

经过长期的工作实践和思考,我对司法监督员的角色、责任及工作方法有了一些深刻的认识,并且了解到司法监督员的工作也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成长的过程。

今天,我就来分享一些我对司法监督员工作的理解和体会,希望能够与大家共同探讨,共同进步。

首先,我认为司法监督员的角色非常特殊,我们既是法院内部的一名工作人员,又是对外的监督者。

这就要求我们保持高度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不受其他利益的干扰,始终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为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尊严而努力。

作为司法监督员,我们不仅要关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更要关注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司法决定的公正性。

只有把握了这个角度,我们才能够做好司法监督工作。

其次,我认为司法监督员的工作是一个全方位的工作,不仅要关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更要关注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作风。

司法人员作为司法公正的实践者,他们的工作态度、专业水平、言行举止都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因此,司法监督员在工作中除了关注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外,还要关注法官、书记员、庭审人员等司法人员的工作状态和服务质量,尤其要关注他们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和对待案件的严谨性。

只有从这个层面上做好监督和纠正工作,才能够真正改善司法工作的水平,维护司法公正的形象。

第三,我认为司法监督员的工作是一个需要耐心和细心的工作。

司法工作是一个细碎且复杂的工作,每一个案件审理和每一个司法人员的工作都可能会涉及到一些细微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仔细的观察和分析。

因此,我们需要在工作中保持高度的耐心和细心,对每一个问题都要认真对待,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能需要对一些案件进行深入的追踪和调查,需要与当事人和律师进行充分的沟通,需要督促法院各部门进行及时整改和改进。

审判监督制度

审判监督制度

审判监督制度
审判监督制度是指对于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的行为和决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司法机关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行。

审判监督制度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

内部监督主要由司法机关内部建立的审判委员会或纪律检查机构负责,对司法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过失、错误进行监督和处罚。

外部监督则由其他机关或组织进行,如法律援助机构、人权组织、媒体等,它们通过各种途径如举报、诉讼、舆论监督等来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

在审判监督制度中,人们普遍关注的是对司法决定的监督。

司法决定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后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它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

因此,确保对司法决定进行有效的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目前,各国对于审判监督制度的具体形式和机制有所不同。

例如,一些国家设立了上诉制度,即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和裁决。

另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独立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司法机关的行为和决定。

无论是采取何种形式和机制,审判监督制度的核心目标都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公正裁判的实现。

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发言

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发言

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发言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我是××法院的××,很荣幸能在这次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发言。

首先,我希望借此机会向各位领导和各位同事对于我们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正是因为有了大家的关心和帮助,我们才能够在这一工作上取得一定的成绩。

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我们的职责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审判监督工作是我们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不断完善这一工作。

审判监督工作的核心是确保审判公正。

在此方面,我们需要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

只有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公正和透明,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需要借鉴各地优秀的经验,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审判程序监督标准,并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另外,我们也需要注重对判决结果的监督。

审判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错误和失误。

因此,我们要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判决结果进行再审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各级法院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共同解决一些地方性的问题,提高审判的一致性。

除了以上的工作,我们还要加强对审判人员的监督。

作为审判人员,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和职业操守,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判决。

同时,我们也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惩处,维护法院的形象和声誉。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审判监督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全体法院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始终坚守法律底线。

我们要时刻关注社会民众的关切和期望,积极回应他们的合理诉求。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审判、服务人民。

感谢大家的聆听!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推动我国审判监督工作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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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判监督工作的认识近年来,来自各级党委、人大、政协、纪检部门、检察机关、新闻媒体等部门及社会公众对法院司法审判的监督不断增多,由此给法院自身的审判监督管理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表现在老百姓对法院审判的不信任感,对法官产生怀疑,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

申诉案件,申请再审案件的大量上升,甚至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一方面由于外部的广泛监督,暴露了法院自身存在的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从案件审理的程序不公实体处理错误导致的冤假错案,更有甚者,少数人执法犯法,严重影响了法院良好的社会司法形象。

如何扭转法院面临的这种被动局面,已成为法院目前的当务之急。

肖扬院长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领导班子的谈话要点中指出:“扭转目前法院工作的被动局面,解决裁判不公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寄希望于审监庭”。

因而审监庭所担负的工作不仅十分重要,而且责任重大。

但是审监庭的工作,由于主要表现在法院的内部监督上,即确认错案并加以纠正。

这与法院审判监督的深刻内涵有着一定的区别和联系。

从审判管理角度,审判监督的范畴远远超出审监庭的职责范围,法院的重要职能是审判,如何在审判中避免错案的发生,减少裁判中的瑕疵,取决于全体审判人员较高的审判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如民诉法第179条关于引起再审的第5种情形中的第五种情形,即“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种情形引起的错案审监庭按审判监督程序虽然能够纠正,但这种错案给法院带来的负面影响比起其他几种情形导致的错案要严重得多,有时不仅是错案,涉及到的审判人员还有可能构成犯罪,这种情况就不是审监庭的工作能够解决的问题。

因而在加强审监庭工作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应与法院的审判监督管理中的一系列措施相结合。

只有使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政治素质提高到适应现代审判工作的高度,才能减少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及由此带来的对法院司法的不信任感。

笔得认为审判监督庭的审判监督与法院的审判监督管理,由于所表现的不同内涵,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尽相同,有必要作以探讨。

一、从审判监督庭的工作特点,看审监工作在法院审判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审判监督庭是在原告诉申诉庭基础上作为法院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而分立出来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专门业务庭。

受案范围包括: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有错误向法院提起申诉或认为有民诉法第179条规定的5种情形之一的而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2、本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2、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4、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诉,认为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符合民诉法第18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由此我们看到审判监督庭受理的案件有一个共同的前提条件,即:必须是生效的判决、裁定,且认为有错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对错误的裁判进行纠正。

这是审判监督庭与其他审判业务庭职能上的区别所在。

首先它是一种事后监督。

一方面这种监督必须是在原审案件裁判生效之后,另一方面案件的限制在当事人的申请、本院院长提起、上级法院指令和检察机关的抗诉这四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二者共同构成审判监督庭对案件实施审判监督的前提条件。

其次是一种被动监督,由于事后监督的表现形式,决定了审判监督庭实施审判监督的被动性。

即当事人不申请,本院院长不提起,上级法院不指令,检察机关不抗诉,审判监督庭就不能主动地对生效裁判案件实施审判监督,从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出发,实行“不告不理”。

由于法律规定所表现出来的这样的特点,使这种审判监督形式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有限性。

由于法院的审判监督管理,法官群体的素质等多方面的因素,在对一些案件的审理中,有些审判人员不注意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保护(有时还是故意),甚至违反诉讼制度中程序保障对审判人员的要求,导致错误的裁判,有时还因为审判人员对法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上的偏差,导致在裁判中适用法律错误等等。

这些问题,在案件处理尚未结束之前,有时是不易被发现的。

当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却不通过上诉,寻求二审法院的救济,而是在裁判生效后,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而导致检察机关的抗诉(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限制性规定)。

因而,法律规定了审判监督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此进行重新审理,对错案进行纠正,尽管这种监督形式给人有一种“亡羊补牢”之感,但在法院审判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却由于法律的规定而极具重要。

(一)它把无序的监督变为有序。

不论是当事人的申请,还是本院院长提起的再审或检察机关的抗诉的案件,必须经过审判监督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在再审中对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予以纠正。

这种法定的审判监督机制,把外部监督与法院的内部监督有效地衔接起来,使外部的监督落实到这种审判监督当中,通过审判监督使错案得以纠正。

因而这是一种最权威的法律监督和对错误的裁判最有效的司法救济。

(二)是人民法院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作风的具体体现。

实事求是,应是整个审判工作遵循的原则,错误的裁判它损害的不只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地影响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良好的司法形象,必须加以纠正。

“对非改不可的错案,要坚决依法改判,且改判必须到位,纠错必须彻底”。

作为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种纠错不能有遮遮掩掩的存在,也可以说经过纠错,不能再有错案的产生。

在这里,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院司法的权威真正地有机结合起来,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作风贯彻在审监工作的始终。

审判监督庭的审判监督工作,在法律的严格要求下,一方面纠正了错误的裁判,确保了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也维护了生效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确保了司法权威。

确实起到了其他审判庭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裁判的实体公正和司法正义的不懈追求。

但是,由于这种监督的事后性、被动性,决定了审判监督庭的审判监督工作,不可能延伸至案件尚未处理结束,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

错案在这里得到了纠正,如何杜绝错案的产生,似乎已不是审判监督庭的工作范围。

因而如何使审判监督庭的工作能够在促进法院审判质量全面提高的过程中起到它应有的作用,这在加强和改进审监工作中,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

二、审判监督庭的审判监督必须融汇于法院的审判监督管理之中,才能最终发挥其监督作用。

由于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经过审判监督庭的审查,对确属错案的,按民诉法的规定,可提请院长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予以纠正。

而对于经审查仅是原裁判中出现的一些瑕疵,审判实践中,则从稳定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做好当事人疏导和解工作,不轻易启动再审。

因而,出现审判监督庭一方面是发现错案并加以纠正,另一方面对没有决定提起再审的案件中确实存在的问题如何处理找不到法律支持。

对原审裁判中虽然存在的一些瑕疵,但整个案件的处理又基本正确,处于可改可不改的,在无法做通当事人的息诉工作的情况下,往往是一纸裁定驳回其申诉。

就其申诉似乎在裁定之后已经结案,但案件中出现的瑕疵问题,远没有解决,这也是还有“无限申诉”存在的原因。

因而,我们在加强审判监督的同时更要完善法院的审判管理。

既要严格贯彻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还要制定结合本法院自身实际的一系列制度。

根据审判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案件基本正确,但裁判中出现的足以使当事人提出申诉的问题,审判监督庭有责任向院长提出监督建议,以便院长在行使其院长监督权及法院审判管理决策时,从审判工作的源头上控制各种问题的出现,杜绝错案的发生。

在这个问题上必须把握好审判监督庭的审判监督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关系,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的功能,符合审监工作改革的要求。

(一)审判监督庭的审判监督与院长行使监督权的关系。

审判监督庭的审判监督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院生效裁判的监督。

虽然其受案范围上只有几种案源渠道占整个法院受案数的比例也很小,但它反映出的问题却影响其整个案件的审判质量。

审监庭对案件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纠错,尽管纠错很彻底,但不能说明案件的质量提高了,尽管为此我们付出了很多代价(特别是法的安定性),但社会效果并不明显。

作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一部分,院长行使监督权必须加强,审监庭的工作必须与之相呼应,使审判监督落实到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当中。

院长行使监督权包括制定全院的审判岗位责任制、审判干警的业务培训计划、对个案的督办、对错案决定提起再审及制定错案追究办法等。

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放权于资格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使他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权力的下放应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人民法院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适应本院的审判岗位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度,从制度上约束每一个审判人员,使他们能按法律规定公正裁判,杜绝违法审判的发生。

制定相关的业务培训计划,目的在于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逐步减少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理解上的偏差带来的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

对个案的监督,一方面是程序上的督促,程序上的不公也是大量申诉案件中当事人反映较多的问题。

严格审限制度,追求程序公正的同时要做到实体公正。

将审判的整个行为过程纳入监督范围,制作案件跟踪监督卡,审限临界通知及超审限的处罚措施。

另一方面,对人大、政协、纪检部门等关注的案件实行重点监督,对重大、疑难且有影响的案件,院长可亲自审理。

在确保公正执法的同时,使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地统一。

院长行使监督权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对法院的审判管理当中,这种制度上的制约,不仅表现在事前监督上,由于院长监督权的特殊性,决定这种监督必将贯彻审判活动的始终。

审判监督庭的工作不仅因为审判监督程序上的规定与院长行使监督权有紧密联系,它必须主动地为院长分担一部分监督工作。

随着审监工作的改革、使部分院长行使的监督权利在审监工作中得到更多的体现。

如对部分申请再审案件,只要审监合议庭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必须经过再审予以纠正,且符合再审条件,意见一致的,可直接裁定决定再审(这不同于自审自立)。

同时,在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复查中,针对案件出现的个性或共性问题,有义务、有责任向院长提出监督建议,使院长及时掌握全院审判动态,制定监督措施。

因而,一方面要重视审判监督庭的工作,使审监工作在整个审判监督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院长行使监督权,使审判工作从行为的开始就被纳入制度制约监督的范畴。

(二)审判监督庭的审判监督与审判庭庭长监督的关系。

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放权于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让他们在审判实践中展示他们严格执法、公正审判的风采,这是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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