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2007]424号)
(整理)安全条件论证.

精品文档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前言XXXXXXX,该建设项目的产品中部分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公司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在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受XXXXXXX的委托,XXX安全事务有限公司承接了该公司的新建XXXXXX生产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的任务,同时组织不同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对该企业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在论证过程中,论证工作人员对该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系统地分析,全面分析预测了该建设项目中各种潜在危险危害因素,主要论证了本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等,最后汇编成本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目录1 安全条件论证概述 (1)1.1安全条件论证的目的 (1)1.2安全条件论证的依据 (1)1.3安全条件论证的范围 (3)2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5)2.1 建设项目背景 (5)2.2建设规模 (5)2.3选址与周边环境 (5)2.4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与自然条件 (6)2.5总平面布置 (6)2.6工艺流程 (6)2.7原料和产品 (6)2.8设备设施 (8)2.9公用系统 (8)2.10安全管理及人员配备 (9)2.11安全费用 (9)3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10)3.1物料的危险有害性 (10)3.2生产作业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 (10)3.3 自然条件危险有害因素 (10)3.4重大危险源辨识 (10)4 建设项目内在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区域的影响分析论证 (12)4.1建设项目内在危险有害因素类别 (12)4.2影响方式和方法 (12)4.3建设项目对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区域的影响分析 (12)4.4建设项目对经济的影响分析 (13)4.5分析论证小结 (13)5 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论证 (14)5.1周边生产经营活动因素影响分析 (14)5.2交通及物流的影响分析 (14)5.3民族、宗教信仰和人口活动影响分析 (14)5.4分析论证小结 (14)6 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影响分析论证 (15)7 建设项目安全控制方案的分析论证 (16)8安全条件论证结论 (17)9 附件 (18)1 安全条件论证概述1.1安全条件论证的目的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对XXXXXXX建设项目的选址是否符合国家当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进行辨识和论证,同时为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的安全审查提供依据,所以安全论证力求满足如下目的:1)XXXXXXX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是否在政府或行业准入条件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粤安监〔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监〔2017〕63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安全监管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要求,现将我局研究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17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刻汲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结合实际情况,就我省安全监管部门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部署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推动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夯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管控,进一步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大幅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一)部署阶段(2017年3月底前)。
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安全监管局要按照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省安监局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适用本《细则》:(一)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二)生产化学品过程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建设项目;(三)经营(含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建设项目;(四)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一)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二)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三)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四)城镇燃气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中央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二)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四)跨地级以上市的;(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发布单位:广东省政府时间:2012-05-25查看次数:2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4月16日以粤安监〔2012〕62号发布自2012年5月16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安全审查工作的权限与职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除外,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实行分级实施、属地监管。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2.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4.跨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的建设项目。
(二)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1.上述第(一)项以外的建设项目;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三)委托安全审查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实施(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接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统称“安全审查实施部门”)。
接受委托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不得将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同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如同时涉及两级安全审查实施部门实施的,由上一级安全审查实施部门负责统一协调组织。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22•【字号】粤安监〔2015〕62号•【施行日期】2015.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5〕62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的规定,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工作,指导建设单位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主体责任,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的监督核查。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依法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见附件1)组织验收工作,按照要求填写和制作《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表》(见附件2),对验收工作组织过程和验收结果进行详实记录,并形成可核查的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参与验收的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的相应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活动情况及结果书面告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表》;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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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4〕9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特别是陆续公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以来,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认真组织调研、排查摸底,为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
但在工作中也遇到了许可适用范围把握不准确、安全评价要求不明确和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等实际问题,全省推进工作整体进展缓慢。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实施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准确把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范围《实施办法》规定,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包括其中列入许可适用行业目录的使用单位(单元),以下统称“使用企业”),应按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纳入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范围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
(一)使用企业所属行业应同时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中所列行业的大类、中类、小类和详细说明。
(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公告2013年第9号)所列的75种化学品且使用量达到相应数量标准。
FG02-109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报备、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等。
—1—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报备及核销工作,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与信息的管理,依有关要求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
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09.20
•【字号】粤安监[2006]592号
•【施行日期】2006.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安全监
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安监〔2006〕592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搞好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现有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安全监管方面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设立及监管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安监〔2005〕14号),我省各发证机关不再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包括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2003〕118 号)和《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安监
〔2006〕423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的同时废止。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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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适用本《细则》:(一)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二)生产化学品过程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建设项目;(三)经营(含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建设项目;(四)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一)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二)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三)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四)城镇燃气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中央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二)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四)跨地级以上市的;(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
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县(区)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第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四)是否符合当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规划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加油加气站除外);(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有特别要求的。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第八条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三)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其中,现有企业拟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不新增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仅提交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土地建设的建设项目,仅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待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受理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第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一)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告知建设单位向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部门提出申请;(二)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存在能够在申请时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三)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四)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补正的,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的全部文件、资料的当天。
第十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于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路线等因素,邀请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不同专业和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实践经验的专家参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按照回避和公正的原则,被邀请的专家不得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参加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参加审查的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
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时,要在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上注明有效期和安全许可范围。
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阶段(及下面各个审查阶段),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如果保证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原则通过审查,同时提出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和报告整改情况。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后,再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
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时间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立安全审查不予通过:(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对设立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的,应按本《细则》第八条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对于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立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出具同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规定要求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书,并提交同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四)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六)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进行处理。